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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中淘硬币:“变废为宝”怎成犯罪?

点击:0时间:2020-10-20 19:32:16

王杨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老汉王维初因为加工翻新了近十吨、表面价值600多万人民币的废旧外币,获刑2年。他并非造假,而是把从洋垃圾中搜集而来的硬币给翻新。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看呢?

“变废为宝”的致富产业链

硬币是哪里来的呢?答案就是洋垃圾。每年,我国都会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固体废物。那些能够做原料,并且有无害化处理的,是好的“洋垃圾”。然而,更多的是被走私进国门的、坏的洋垃圾。这些垃圾一般被层层分包下去,最后主要到了一个个家庭小作坊中进行分拣。在国外,分拣的人工很贵,所以垃圾处理公司往往打包送到发展中国家。洋垃圾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污染物,甚至还会传播病菌。家庭作坊粗放的分拣方式更是带来重重环保问题,甚至危害到分拣人员自己的身体。本案则是洋垃圾数量极大的一个佐证——光是王维初一人就被查出了近十吨的硬币,这些硬币都是从“洋垃圾”中捡的。可想,洋垃圾的数量有多庞大。

为什么会有洋硬币呢?其实很简单,许多人都会遗忘硬币在汽车、洗衣机等地方。而废旧汽车和洗衣机等零部件被送到中国之后,硬币自然也在其中。通过一般的、物理性的清洗加工就能够把许多硬币都给“变废为宝”了。如果不这么做,硬币多半就是分拣后剩下的废料,要进行无害化熔化处理的要求是很高的,小作坊很难做到。总之比起化学污染,又或者把一些洋垃圾直接包装,淘硬币算是为数不多、比较好的对洋垃圾的利用了,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废旧金属污染问题。

从各个分拣垃圾处大量地收购硬币,经过清洗加工,就有人负责去国外银行兑换新币,形成了一条“产业链”,而且很来钱。王维初案同期,浙江还有另一起案子,也是目前同类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靠着卖硬币,六年时间牟利1.3亿元。一篇当地媒体的文章就提到,“这几年,因为竞争,硬币的收购价格一路看涨。每天,李启国(即1.3亿案当事人之一)都需要和竞争对手抢货,要比拼的不仅仅是速度,更是交际能力和‘外交手腕,当然,出价也要比别人有吸引力才行。”可见,不少人把这当作“致富道路”。

他们到底犯了什么法?

王维初也好,获利1.3亿元的三人团体也好,他们都不是因为“制造假币”这样的原因被查,而是“非法买卖外汇”。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出台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要参照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大量的留言都表示,觉得王维初等人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相反,淘硬币的源头走私洋垃圾所带来的环境灾难却是有目共睹的。人们很容易就拿两者来比较。

严重的走私情形,在刑法中也有相关的罪名,叫作“走私废物罪”。《经济参考报》去年9月份的报道《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垃圾场”》中提到对走私者的处罚上有困难,例如我国对固体废物的法律界定不完善,如次品、等外品、二级品、下角料等边缘产品的标准等没有明确,海关认定存在困难。当然,也有获刑的案例,苏州去年有一个特大洋垃圾走私案,涉及的洋垃圾有2600吨,结果两名案犯分别获刑10年和7年,这也是公开报道中的最高量刑了。今年4月天津判罚的一起走私案中,共走私废渔网、缆绳118.35吨及废塑料膜6吨,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只被处以了5万人民币的罚金。

再来看洋硬币案件。王维初仅仅是负责加工,并不参与销售,获刑两年,同案的销售者则获刑6年。而1.3亿元那起案件中,三人分别被判处9年、8年9个月和7年9个月,并被处以巨额罚金。单单从社会危害性上说,人们的直观感受是,走私洋垃圾远远大于从洋垃圾中淘硬币,这样的判刑尺度很容易让人觉得不太公平。

这是又一起“空姐代购案”式案例,考验法律如何面对新事物

王维初等人的“洋垃圾淘硬币”案件确实是很多人都闻所未闻的,听起来非常新鲜。也让人想到了去年轰动一时的“空姐代购案”,后者暴露出现有法律条款对代购这一新事物尚有大量空白。两者相同的是,法律都显示出相对的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遇见各种可能的新事物,这就需要法官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指引下,结合经验法则作出选择和裁量。

而王维初到底有没有触犯“非法买卖外汇罪”,关键是看他有没有破坏金融秩序的故意。结合来看,他确实有些冤。2012年出版的《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中,刊登了最高法研究室的一篇文章,题为《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该文章答复了下级法院的请求,文中也专门辨析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问题。文中提到,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行为人首先收购的是进口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出的外国硬币,其次进行的是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最后进行的是将经过加工修复的硬币运至国外进行兑换。在上述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并未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的也并非主要是金融市场秩序,故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可见,最高法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判断也很慎重。王维初案中,王维初主要是负责加工,由本案另一名当事人梁恩梅来进行“销售”,低价处理给买家,再由买家自己带去国外兑换,银行会给兑换多少并无保障。这从形式上套得上“买卖外汇”,不过,若说王维初一方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或者放任,又或者造成了多大的社会危害恐怕有些言过其实。

事实上,在沿海很多地方的农村有一大批与洋垃圾打交道的家庭作坊,他们的存在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的。以往的采访早就揭示出,“这与当地以渔业、小手工业为主,缺乏主要经济支柱,工作岗位不足,以及民众法制观念淡薄等有很大关系。”(《中国2013年查扣5万余吨“洋垃圾” 案值132.2亿元》一文对广东省打私办副主任孟军的采访)而更关键的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洋垃圾”入境漠然视之,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洋垃圾”的倾泻。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所看到的是,王维初们算是“洋垃圾产业”中的一个“进化”和异数。正如《新京报》一篇评论所言,“许多人同情农民王维初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各人换位思考,若是自己有这样的信息和路子,又没有更好的工作去做,完全有可能作出同王维初一样的选择。在人们的观念里,王维初这是单纯在垃圾中谋生活而已,根本想象不到这竟然能同犯罪扯到一起。”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更应该考虑“实质违法性”。

从洋垃圾中淘出巨额硬币已经让人大吃一惊,而清洗淘卖者被判刑更是让许多人意外不已。比起走私100多吨洋垃圾的缓刑,王维初的2年刑期确实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

摘编自腾讯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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