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柳之争”引发的“文艺批评权”之问
刘念国
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
2014年5月,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发微博称诗人柳忠秧为参评鲁迅文学奖四处活动,并称其“把所有评委搞定”,事后被柳忠秧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该案一审越秀区法院判决方方败诉,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方方上诉后,广州中院于2016年4月下旬,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据一审越秀区法院查明,柳忠秧有两部诗歌作品被列入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目录。同年5月25日晚,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在其微博发文称:“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
当晚10时33分,方方又在微博发文并贴出柳忠秧诗作的部分句子,表示“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
之后柳忠秧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方方告上了法庭。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微博主要内容为柳忠秧在鲁迅文学奖由湖北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把所有评委搞定”,但方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且方方的微博言论,客观上降低了柳忠秧的社会评价。故认定方方所发微博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方方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上述微博,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其微博刊登道歉声明,另需一次性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后方方不服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方方提交了一份湖北省作协提供的鲁迅文学奖推荐结果表,证明柳忠秧的作品是被全票通过并有5名评委的签名,而这些评委曾参加过柳忠秧的作品研讨会。但柳忠秧方面认为,这是正常的评选结果,并不能证明柳忠秧已将评委搞定。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把所有评委搞定”的评论符合客观真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2016年7月2日,方方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龚稼立写了一封公开信,节选如下——
我的这封信,是关于柳忠秧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我侵犯他的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经越秀区法院一审和广州中院终审,两级法院都判我败诉……
……前几天,我接到来自广州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如果我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实际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这种严厉的惩罚令我愕然……
……我对柳忠秧的批评,是基于他在评选前到处请评选相关工作人员吃饭,以及连续不断地开其作品研讨会,涉嫌笼络评委……这不单是我,而是所有知情人都应该、也都有权利站出来批评的不正之风。我批评柳忠秧的目的,是为维护本单位(湖北省作协)推荐参评作品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对以不良手段拉票活动的抵制和纠正……如果连这样的批评都算侵害名誉权,都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批评权利在哪里?我们的批评的界限又如何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的第八条,是关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最高法的解答是: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个司法解释文件显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应当遵循的权威依据之一,其中“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正适合我批评鲁迅奖评委和柳忠秧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未侮辱他人人格,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其中“基本”二字,说明最高法院强调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即在行使言论自由,批评他人的过程中,或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真实,局部或可能会有略有疏忽之处,但只要所反映的问题达到“基本真实”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做到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
……我发的两条微博不包含任何侮辱柳忠秧人格的内容,而反映的问题肯定达到了“基本真实”的程度。
……
我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鲁迅文学奖初评推荐是湖北省作协的一项重要工作。
柳忠秧作为湖北省作协的会员,在参与这一文学项目的过程中,以开研讨会之名,(涉嫌)笼络评委……我作为省作协主席,对柳忠秧的这种行为进行不点名公开批评,是天经地义的工作,也是职责所在。
更重要的是,我与柳忠秧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我与他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借此打击报复之类的问题,因此我没有任何侵犯他名誉权的个人动机和必要。批评柳忠秧的违规,对我来说,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
我向法院提供了省作协党组的公函证明,证明我们曾经为阻止柳忠秧的活动反复进行过商议;也提供了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应松亲笔签名证明文件,证明他在评选前曾经专门到党组书记办公室,对柳忠秧的活动提出抗议;还提供了评选前我与项目负责人吴主任当时的往来短信,证明柳忠秧曾邀请他吃饭,他回绝了。
我的律师搜集和整理了来自各种新闻媒体的关于柳忠秧自费举办所谓研讨会活动的报道,以及柳忠秧本人的采访记录等资料,其中网络文献也都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尽管我不服,但我仍本着尊重法律的态度,在与我的律师商量后,我们决定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尽可能履行判决内容。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支付费用,二是删除微博,三是公开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我支付。
王嵘律师代我支付了判决中所有费用,同时向法官陈述了暂不删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审,而再审中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至于公开道歉这一条,判决本身就提供了处理路径,即在我不主动道歉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判决书在媒体上公布。我选择了此项并由我来支付费用的方式。
应该说,在如此的判决下,我仍然努力尊重法院判决的效力,但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仍然要将我列入失信者名单……
而早在一审判决之后,柳忠秧在接受采访时回应说:“方方的造谣和诽谤对我造成的伤害是用语言无法形容的,作为公民,我呼吁方方女士遵守法律的判决,也希望她能够恪守干部四条底线: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
而针对终审结果以及后期判决执行,柳忠秧表示:“我和我的法律团队极具耐心地等了很久,给了败诉方、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足够的时间执行判决。但现在看来方方女士‘坐牢都不道歉‘道歉绝无可能的嚣张态度依然没有改变。作为胜诉方,为维护法律庄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好启动程序,推进法律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