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农村女童
王臣
“红枫”:农村女童性侵犯预防教育进课堂
2013年寒冬,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一所乡村小学里,60多名女生挤在一间教室里,正上着一堂不同寻常的课。讲课教师王玲问:“我们上节课讲的内容是什么?”“我的隐私部位不能碰,我的身体我做主!”小女孩们齐声喊着,声音穿透了这座砖瓦砌就的二层小楼。王玲点点头,“哪位同学能告诉我,什么叫隐私部位?”全班学生争先恐后地举着手,有的跃跃欲试地站起来,“内衣内裤遮盖的地方。”教室后面站着三四位乡村女老师,有的捂嘴笑了下,有的溜出了教室,过会儿又探进身来。
这是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红枫”)在农村小学开展的“女童性侵犯预防教育”课堂。
“红枫”是中国第一家面向女性的民间非盈利公益性组织,它成立于1988年,至今已开创了国内诸多公益项目的第一。如开通中国第一条妇女热线,成立第一个单亲家庭服务组织等。2011年,红枫创立了第一个“农村女童性侵犯预防教育”项目,并在一些人的质疑和误解中坚持至今。在当下女童被性侵事件频繁曝光的背景下,“红枫”对这一领域的持续关注显得尤为重要。这一项目带给女童们的不仅仅是预防性侵的知识,更是尊重、健康、安全与关怀。两年来,“红枫”从最初的“屡屡碰壁”到后来“被低调地欢迎”,她们已走进了17所农村小学的课堂。
不过,“红枫”创始人王行娟说,努力带来了转变,但这些与全国农村女童普遍性教育淡薄的现状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
“这么一讲,好像我们这里有这种事发生一样”
“红枫”的创始人王行娟已年过八旬,多年专注于妇女儿童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大约10年前,她开始注意到农村女童被性侵的现象。有一次,她看到一则新闻,一名不到一岁的农村女婴被成年男子性侵,下体血肉模糊。王行娟震惊得泪流满面,她暗下决心,必须得做点什么。
“如果不是因为筹不到钱,我们早就开始了。”王行娟回忆道。那时,“红枫”的很多项目都筹不到款,遭拒理由往往是,“中国女性目前的问题是生存,还谈不到发展,你还要解决心理问题?太奢侈了吧!”她眼看着扶贫、环保、扫盲的公益项目都能申请到资金,自己这些过于有“前瞻性”的想法都惨遭闭门羹。
直到2010年,王行娟受邀到美国参加一个反家暴会议,其间与“美国重要之声”基金会负责人聊起女童性侵预防教育的想法,没想到立即得到对方的认可。一年之后,她拿到了2万美金的项目基金。
钱到手了,另一个没预想到的困难又出现了:没有一所农村公办小学对“红枫”敞开大门。
项目负责人郭永水走投无路,只好求助一位发小,后者如今是河北一所农村小学校长。郭永水希望通过私人关系开展项目。对方依然犹豫,“专家来讲课我们当然欢迎,可谈什么不好,非得谈性?这么一讲,好像我们这里有这种事发生一样。”
郭永水只好妥协,“那我们不说性,只说安全教育。”
校方还提出了几点要求:宣传手册中的“性教育”全部改成“安全教育”;如有媒体采访,不得说出学校名字,“以免惹麻烦”;不能讲生殖器;课件里不能出现生殖器的图片;“不能讲得太暴露”,只能“点到为止”……
第一堂课开始了,家长和学生一起听讲。讲师王玲小心翼翼地,讲如何防火、防地震、家用电器使用守则等;第二堂课,王玲慢慢渗入家庭教育,讲了些“女孩不要单独走夜路”之类的内容。几次下来,王玲觉得自己和家长、孩子都建立了信任,才开门见山地说,这次我们只邀请女孩留下来,讲如何预防性侵。
王玲问孩子们:“你们觉得什么最重要?”女孩们答,“健康!”“安全!”
王玲欣喜,“好极了!那怎么样保护自己的安全?比如,谁能告诉我什么叫隐私部位?”
孩子们的回答五花八门:头发、眼睛、鼻子、嘴,膝盖、太阳穴……只有一个小姑娘指了指自己的胸部,说,“这儿。”
几堂课下来,王玲告诉孩子们,内衣内裤遮盖的地方是隐私部位,别人不能碰;除了自己以外的人,都是别人。反复强化后,王玲让孩子们模拟表演,遇到坏人怎么办,如何报警,如何拒绝陌生人等等。
女孩们很快接受了新奇的课堂知识。但很多家长得知后打来电话训斥,“你们这是在教唆孩子!孩子本来不懂,现在都让你们教坏了!”
王玲觉得,保护女童不受性侵犯,第一道防线是家庭,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既然想把工作做扎实,家长、老师的工作也都要做。
于是,她把给孩子们讲的内容,又传递给家长、老师,希望得到他们的配合。慢慢地,家长发现,只要把握好尺度,这样的教育对孩子有利无害。可每当王玲希望得到家长的反馈时,大人们面面相觑后大都不好意思谈性的问题,而是岔开了话题问:“孩子上课不听讲怎么办?”“怎么让孩子先写作业再看电视?”……
王玲觉得,中国人对性的保守思想根深蒂固,家庭和学校的性教育长期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农村和城市流动儿童则更单薄,“红枫”在做的预防教育,其实迫在眉睫。
“如果有坏人要侵犯你,怎么办?”“自杀!”
2013年8月,“红枫”受邀去安徽阜阳,为农村女孩和中小学老师做女童预防性侵害教育培训。在火车上,一位年轻的父亲得知王玲的工作后问:“你们做完几个小时培训就走了,之后呢?孩子们肯定还会有大量的问题,那时候怎么办?”王玲很受触动,开始思考怎样让这样的教育开枝散叶,并在当地生根发芽。
那次培训后,讲师侯志明也遇到同样的困扰。
两个小时的课堂上,侯志明让几百个孩子写下各自对“性”的理解。回京之后,她一个个地翻看这些纸条,有些词汇触目惊心:动手动脚、侵害、压迫、恶心、厌恶、迫害、丑陋、可怕、伤心、痛苦、犯贱……她揪心地想,“可能这些孩子已经出了事。”但她很难再重新找到这些孩子,无法单独为她们做心理辅导。
从2011年开始开展农村女童预防性侵项目,王玲和侯志明走访过很多农村学校。她们发现,在家里,就连最亲近的母亲也没有告诉女儿们这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怎么说,还是让学校去说吧。”但教育部设置的性教育课程,在大多数学校基本无法落实,有的学校连书都不发,有的发了书后告诉孩子们,“自己看吧。”
2013年9月13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发布《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县以上妇联受理幼女受性侵的投诉达到500多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的女儿)则是主要受害人群。在北京、兰州9所高中里,性侵事件发生率为6.7%至21.8%。
不过王玲认为,“实际数字可能更高。”一位“红枫”志愿者曾在课堂上问:“如果有坏人要侵犯你,怎么办?”一个女生回答:“自杀!”其他女生竟然纷纷表示赞同。深感震惊的同时,王玲说,“在羞耻感的影响下,大多数女生可能会做同样的选择,密不告人,而作恶的人则逍遥法外。”对于部分暴露出来儿童性侵害类案件,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媒体报道高达45万篇。
在舆论的连续关注下,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表示将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首次明确了从重处罚的7种情节。
更多的公益组织也加入了“红枫”的行列。王行娟说,这些都让“红枫”看到了希望。不过,“最主要的是落实”。她觉得,如果没有与孩子们真正的面对面交流,再多的法令条文,都形同虚设。
作为项目的实际授课老师,王玲的感触更多。“其实我们做的不只是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还要帮助她们理解,什么是生命、爱和尊重。”她说,“真正的性教育,最终是生命教育,孩子们不只从中得到知识,还要学会拒绝,学会责任,学会如何处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工作。”
(据《中国新闻周刊》)
延伸阅读 广西一留守女童两年遭16人强奸
2014年1月9日,广西兴业县警方向记者披露了一起留守女童遭性侵的案件,诸多不为人知的案情浮出水面。警方侦查结论显示,当地一名13岁留守女童从11岁开始,至少遭到16人摧残,被性侵至少50次,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
案情1:女童父亲称强奸者实为18人
受害人小雨(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太平山镇的一名小学生。广西兴业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27日、5月6日、7月23日,受害人父亲分3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11岁)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外两个村的3名村民。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经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兴业县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27日,分3批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有10人被分别定罪获刑。
案情2:7旬老人捂住女童嘴巴强奸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年初,74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黄某某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天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该系列案件从2011年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追问:为何有7人以“嫖宿幼女罪”批捕?
在办案期间,女童父亲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对民警办案态度、办案进度、办案程序及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质疑。办案民警解释后,女童父亲不予接受,先后到相关部门上访,指责派出所对此案不重视、不作为。
兴业县警方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当事人记忆混乱,物证人证稀少,调查取证工作异常艰辛,“案件能办到这个程度,实属不易。”
办案民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满意,主要是被害人家属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被逮捕有意见,认为一是以轻罪放纵了强奸犯罪;二是把被害人视为卖淫女,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
兴业县警方认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
“自嫖宿幼女罪出台以来,对其存废问题,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废除呼声不断。如何区分以钱财诱惑为手段的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也是争议很多的难题。”兴业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案件核查意见中提出,“两个法条有重合的地方,嫖宿幼女本身就是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奸淫幼女罪里也有利用金钱诱惑达到奸淫目的的情形。二者如何区分?如何认定幼女是否处于卖淫地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
链接 最高法司法解释:性侵不满12周岁幼女应认定“明知”
在部分女童被性侵案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存有争议。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对《意见》中的有关焦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意见》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14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薛淑兰解释说,经过对大量审结案例统计分析,发现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
考虑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明知”。
《意见》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薛淑兰表示,该条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
薛淑兰表示,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述规定亦是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一贯所采取的刑事政策的延续。”薛淑兰说。
(据《法制日报》/袁定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