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践性·历史性·辩证性: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三个向度

点击:0时间:2021-12-21 03:38:59

[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探求的价值目标,古希腊哲学家和近代的政治哲学家都从抽象、永恒、静止的角度对正义进行了阐释。马克思尽管没有专门论述正义问题的文献资料,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弊端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实践的、历史的和辩证的正义思想。从实践性、历史性和辩证性三个向度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思想,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形成社会主义正义思想,从而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早日实现中国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实践向度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9-0004-07

[收稿日期]2014-03-10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JD1475)。

[作者简介]李雪强(1970- ),男,南昌航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这表明党已经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理解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与资本主义社会所讲的“社会公平正义”有何区别?这些问题关系到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会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社会的自觉追求。马克思没有具体谈及无产阶级的正义问题,但他明确反对把抽象的正义理念作为无产阶级追求的目标。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形而上学哲学形态的正义是脱离了人及其活动的抽象存在。马克思更关注具有现实内容的、基于实践基础上的正义,从现实的、实践的角度理解正义,认为正义是历史的、现实的、辩证的发展过程。本文试图阐释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三个向度及其意义。

一、实践向度:立足于现实基础上的正义思想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命题的提出,实现了人类哲学史上的第一次伟大转向。人们开始建立起关于善、公平、勇敢、智慧等有关美德的知识研究。按照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的政治制度是对正义理念的模仿和分有,而只有通晓理念本身的人,才可以进行这种理念的分有和模仿。唯有哲学家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才通晓这种正义理念本身和善理念本身,“唯有这种知识才配称为智慧,而能够具有这种知识的人按照自然规律总是最少数。”[1](147)柏拉图认为存在着善和正义的范型,这必须由哲学家来认识。只有哲学才能为我们提供分辨什么是对的、什么对社会和个人是正义的。所以,哲学家为王是正当的。

近代哲学家不从美德,而从人性需求、从自然权利出发,论证正当的根据。“倘若整体全然不可理解,知识也就无法维系目的,一切意义的全部可理解性,其最终根源都在于人类的需要”[2](P180)。正是从“有目的”的宇宙观到依“人类需要”而生活的转变,使得西方政治思想发生根本性变化。霍布斯用“自我保全”取代了目的善,指出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一切权利中,最根本的就是自我保全的权利。正是为了“保全自我”,人们才互相订立契约。契约反映了人们对平等的正义追求。洛克将财产权利与社会契约等内容联系在一起,认为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相约组成政府,其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人的自然权利——自由、生命、财产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卢梭把社会契约提到了更高的境地。他指出,人们在社会契约论中失去的是自然自由,但获取了公民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在卢梭看来,自由是比生命更高的善。”[2](P285)

无论是霍布斯和洛克强调人的自然权利,还是卢梭强调人的道德自由,他们都是以“同质性”的人本概念为基础,主张不受地缘、血缘、身份等限制的自由平等,相比于古代的等级思想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正义也获得了新的以公民抽象的“人格”为前提的“类”本质。

马克思批判契约正义以“自然”的个人而不是“历史存在”的个人为出发点形成的正义观,从抽象的主体去探讨正义问题,把正义理解为抽象的、平面化的、永恒的正义。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其中包括正义的思维——引者注)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3] (P58-59)

马克思从现实的角度批判了抽象的正义观,从实践出发去理解人的本质、人与世界的关系,主张“把对象当作感性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首先,人的活动要解决吃穿住行的问题,必须要劳动。劳动者把自己的需求、目标赋予外界客观事物,改造外部世界。这时,人类将面临需要的满足与客观世界的限制这一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人们依赖于一定的结合方式才能不断地改造世界,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要。所以,人类的实践劳动必须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们改造自然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进行的,人类正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才能战胜自然,高于自然。但是,在生产关系中,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与人不可能真正的公平。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所有,劳动者占有很少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人与人的关系不可能真正公平。正由于此,马克思认为从抽象人性出发阐释正义,不能揭示出正义的真正本质,只有从经济基础出发,才能把握正义的内涵。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公平正义,才能深刻地理解公平正义的本质。

只有从生产实践出发,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来看,才能发现资产阶级的非正义本质。离开生产方式谈论所谓的“正义”是荒谬的。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来看,正义是体现统治阶级要求的一种道德意识,具有较强的阶级性,是为特定阶级的阶级统治服务的。“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社会制度, 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是一种基于别无选择性和强制性之上的剥削制度,它在本质上表征和维护了一种基于奴役性生产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这种实质不公正和奴役性社会关系根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4]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隐藏着资本对劳动的束缚和剥削,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结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正义的基础进一步追溯到异化劳动,认为资本主义的正义思想正是建立在异化劳动的基础之上,它既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又是对异化劳动的肯定。因此,要解决资本主义正义问题,就必须解决异化劳动问题。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的剥削非正义的同时,阐述了自己的现实的正义思想。endprint

二、历史向度: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正义思想

基于一定现实实践基础上的正义必定也是社会的、历史的正义。近代政治哲学家从抽象的自由、平等、法权等角度来论证资本主义正义的合理性。其实,他们把正义描述为超越政治的、法律领域的普遍性,从而证明资本主义的正义是“科学的”。虽然资产阶级学者从法权方面来谈论正义,但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恩格斯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起源于动物界一样。”[5](P44)而马克思认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 的现象将会消灭……社会化的人”。[6](P926-927)

黑格尔看到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缺陷,他敏锐地发现“现代国家”的秘密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他认为,以往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在实质上是立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这一思想上,自由主义者所推崇的自然状态是市民社会的抽象表述,而契约正义论有对人权过度拔高和对政治社会过度贬抑之嫌。黑格尔抓住了市民社会利益的矛盾,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建立起来的社会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这种联合与人类所要求的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如果不把克服这种冲突作为一种伦理目标,就无法追求人的完善,不追求人的完善,就等于认可了物役的合理性,而承认物役的合理性也就等于放弃人的自由,等于最终否定了人的存在的意义。因此,解决正义问题本质上就是解决人的本质自由。黑格尔从矛盾中找到实现正义的过程,正义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展开的现实历史过程,“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他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7](P42)但黑格尔自己最终又把这种矛盾的解决过程纳入到他的思辨哲学之中,建立在绝对精神之上,伦理成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只能在绝对精神的现实化过程中完成。因此,思辨正义思想停留在人的思维之中,没有和现实社会联系起来成为改造社会的力量,思辨正义仍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劳动思想。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看到了辩证的发展过程,但他却只知道并且只承认一劳动,即抽象的精神劳动,从而使人变成了一种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马克思批评黑格尔从“纯粹思维”出发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它是从纯粹思维出发的……一种自己承认是‘从无,经过无,到无的方法,在这种形式上在这里是根本不适用的。”[5](P41)

马克思把黑格尔的精神主体颠倒过来,从市民社会出发,从实践劳动出发,把正义真正建立在社会的历史过程中来考察。劳动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化的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性。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P56)实践的社会性以及社会的实践本质都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并彻底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带来的过分个体性,这种过分的个体性和极端的个性张扬促使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关系异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被异化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平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正义。单个人事实上都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而存在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60)

社会正义必定是历史的。无论是从实践主体、客体还是实践工具来说,正义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5](P87)从主观方面来说,人们总是受到认识能力和实践活动范围的限制,从客观方面来说,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客观过程的发展和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事物的本质有一个显露过程,正义的实现也有一个过程。西方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之上的,割裂了正义观与社会历史的有机联系,用理想的正义理念设计来构建现实的具体制度。这种从永恒的人性出发设计的正义理念,没有现实和历史根据,对私有制、压迫、剥削等历史问题避而不谈,或者轻描淡写。

马克思指出:“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8](P120)而“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其实质上就是社会平等的实现过程,就是社会正义的彰显过程,也是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历史过程。

三、辩证向度:作为曲折发展中的正义思想

实践作为正义的出发点,本身也是充满着矛盾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一切社会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劳动成为人确证自我存在的方式,本身也是个不断展开的过程,也是人类自我不断完善的过程。

近代学者从人的需要出发审视公平正义问题,具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他们不是从历史辩证的角度来审视人的需要的满足,而是通过一次性的订立契约解决社会和政治的合理性问题。契约正义为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契约正义也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社会不是靠一次契约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逐渐形成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规范,或者是规范性的解释,而不是历史的描述。

黑格尔认为,我们不能用感性与理性两分法来阐明实在,实在是一种运动和动态的过程,即一种辩证的过程,是一种逻辑的演化过程。但是,黑格尔的这种实在过程是精神的过程,是人类精神演化的历史过程。它表现为自由意志,具体展开为法(外在)、道德(内在)以及伦理。而马克思认为,历史观应从人为了生存而进行的现实感性物质实践出发,从人的需要出发。也就是说,历史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社会的发展根源于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经济发展。正义观也应从感性实践出发,把现实社会当做历史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正义既有它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又有它的历史暂时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生产力发达了,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到那个时候,共产主义的正义才能真正实现。endprint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正义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6](P379)私有制下,物与人相分离,“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但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9](P61)它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早在1881年,在给查苏利奇复信中,马克思就指出:“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应用到公社中来”[10](P435—436)。这说明资本主义虽然是非正义的社会,但是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仍然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它要发展和超越了资本主义,不能不对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全部历史时代的文明成果进行充分的吸收、抛弃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人类最美好的社会,这样才能真正为创造正义的社会创造条件。

在历史上,有些人很单纯地认为实现了公有制就消灭了阶级,自然也就消灭了矛盾。实践证明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在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个人与自然的矛盾,存在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由于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条件下,由于分工不同,个人承担的劳动还是有差别的,个人劳动不是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由此获取的劳动成果也不一样。市场经济就是实行优胜劣汰的所在。由此在分配领域也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形成了正义的客观环境。

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的三个向度是内在统一的。正义作为一种实践,并不只是一种价值、一种应当,它应该被理解为是连接未来和现在、应然和实然的一种对象化活动。正是从这种实践运动中去理解正义,正义价值就不会是被悬挂在空中的“抽象物”。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产主义社会正义不是超越性的,共产主义正义是通过现实的生产方式,是通过不断的改革和社会发展而表现出来的。也由此才形成历史的、现实的和辩证的正义思想。

四、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当代意义

判断一个社会正义不正义,不能从观念上去解释,而应“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1](P33)从现实出发,辩证地、历史地分析正义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当代价值意义所在。那种超阶级的思辨正义观忽视了正义的阶级基础,忽视了现实的感性基础及其辩证性质,其正义必定是虚伪的。

马克思批评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因为私有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阶级对抗,而公有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阶级对抗关系。实践正义的三个向度告诉人们,公有制只是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条件,并不意味着社会就已经实现了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也是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

1.正义的实践向度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体现为劳动正义。

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强调正义的实践本质应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服务,这一思想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目标,即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的发展以及历史的进步为目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2](P482)。

马克思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正义的社会,不是通过政治的形式解放雇佣工人,而是使劳动本身成为自由自觉的活动。但是,社会现实性告诉人们,由于存在着社会分工和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失业现象和劳动就业歧视。劳动正义仍然成为衡量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下,分配正义就是体现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上面,按劳分配就是处理、调节、平衡社会关系的主要原则,它保证劳动实践的有效开展。按劳分配这一原则要求在生产领域,不同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不分身份、地位的高低,而应该一致对待。在分配领域,劳动正义要求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质和量进行分配,而不应以资本、身份、地位等其他因素为标准。但实际上,在分配上,对产品的分配不是基于劳动贡献的大小,而是基于资本或地位的差别上;基于正式工、非正式工等身份因素上。在社会保障上,对社会福利的分配不是基于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分享,而是基于城乡户籍的差别上,等等。当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等都存在不平等、不正义现象。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现象还大量存在。改革不正义的劳动制度与分配制度,从劳动及其按劳分配制度规范上为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创造条件,乃是当前的一大任务。

2.正义的辩证向度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正义仍然存在不同群体的权益斗争。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联系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在生产力方面,要克服社会物质资料的匮乏形式,大力发展生产力。通过提高生产力解决物质匮乏问题成为首要问题。但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自动实现社会正义。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物质生产实践一方面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从后者来说,劳动实践的发展需要协调分配、交换等多种社会关系,制度正义就是处理、调节、平衡社会关系的活动的反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仍是第一要务,权利观念仍然普遍存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告别权利观念,“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13](P195)所以,维护人的生存权利和平等法权,这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市场经济中,商品和货币与各种社会关系分离而拥有了独立的价值,也需要有权利制度作为保障。加强人们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相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人们的权利意识并不很理想,权利保护还不到位。在经济生活中,弱势群体在权利尊重、利益保护和政治诉求上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资本强势的情况下,有的地方甚至连形式上的平等权利都难以确保。在政治权利方面,弱势群体劳动权、就业权、劳动休息权、合理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保障还有欠缺。endprint

3.正义的历史向度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

实现了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正义的自然实现。实践的历史性也决定了公平正义生成的历史性,即正义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4](P448)。

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常常把正义视为是静态的状态,把“正义”视为是平均分配、等量分配,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发展对立起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就是这种正义思想的写照。实际上,这种脱离生产实践的一味追求的人与人的绝对平等关系的正义是不长久的,盲目诋毁西方先进发展经验的做法也是不科学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就批评过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正义思想,他指出:“对所有这些人来说(指空想社会主义者),社会主义是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只要把它发现出来,它就能用自己的力量征服世界。”[15](P217-218)

实现公有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公平正义,劳动成为自由自觉的活动仍受到生产力的制约和社会分工的影响,生产力的提高也不是不讲究条件的。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们在知识能力、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社会机遇等等条件上的重大差异,即便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机会而参与到经济的竞争中,也不能使人人获得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财富和平等份额的收入。“这种平等的权利,……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5](P305)。任何过早抹煞劳动本身蕴含的不平等而一味地追求“绝对平均”分配的结果只能是“普遍贫穷”。

总而言之,“无论是调整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公平正义,还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平正义,都不是抽象的和凝固的,而是各个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产物,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与之关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情况”[4](P128)。目前,现阶段的正义共识是,在资籍方面,首先要消除历史不正义,在这个前提下对这种历史不正义进行逐步补偿。在生存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机会平等的基本条件应优先确保。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龚秀勇.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8,(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7.

[13]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王家芬endprint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