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治宽容: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诉求

点击:0时间:2022-11-18 14:25:54

王梓+王岩

[摘 要]协商民主的本质在于对现有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优化,以期还原民主的真正面目;协商民主是以政治宽容为精神支撑,对政治宽容的内在诉求让其鹤立于诸多民主理论之中;协商民主的构建必须体现政治宽容精神。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宽容;价值诉求

[中图分类号] D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11-0059-07

[收稿日期]2014-05-20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SJD710027);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CXLX12_0132)。

[作者简介]王梓(1979- ),江苏沭阳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讲师;王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原理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教学名师。

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少数派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共识。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跨入行为、利益、价值观的多元化时代。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旗号下,作为代议制民主符号的票决的确能够快刀斩乱麻地解决一些问题,但票决的结果常常因其不宽容、刚性化而在多元化时代屡遭诟病,因为票决本身并不能够代表特定个人或集体的愿望。机械的投票过程加上过程中存在的变数,票决民主甚至可能演变成“少数决定多数”的民主悖论。从而使得现有的民主理论越来越不敷所需,就在这种进退失据的局面下,学者们几经探索,终于从古老的柔性化的“协商”理念中找到灵感,并试图通过挖掘其现代价值,来超越多元冲突与不宽容的困局。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及其特点

《尚书》有载:在原始社会后期,凡是举国大事如新的领袖选拔,尧、舜都要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即“四岳群牧”开会决策;公元前四至五世纪的雅典,由民众选举的公民协商微组织(delibefative mi—crocosm)、陪审团、500人大会等都是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形式而存在的明证。尽管人们可以把政治意义上的协商追溯到中国的尧、舜时期和古代雅典时期,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范式则只是20世纪末的事情。一般认为,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的人是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他于1980年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的论文中首次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一词。后来的伯纳德·曼宁(Benard Manning)、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等人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赋予协商民主以威望;到了20世纪90年代,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一股协商民主思潮,尤其是哈贝马斯以话语理论为基础,将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转换为偏好转换的理论,使得协商民主理论真正地成为上个世纪末最引人瞩目的民主理论;其后,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辛格、乔治·瓦拉德斯(Jorge Valadez)等人的加入使得协商民主的研究更加波澜壮阔,成为当代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

协商民主又称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商谈民主,它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真正参与者,主张凡涉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在宽容理念指导下,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进行讨论、对话和争辩,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使公共政策在实质上符合更多公民的利益,而不只是在表面上体现了公民的意志。盖尔斯顿认为协商民主即先是宽容,后是争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制度的合法性。协商民主是破解选举(票决)民主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缺陷的民主形式。[1]因此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协商民主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柔性民主”。

协商民主区别于选举民主的“刚性民主”性质,强调政治上宽容不同意见和议题上的公共协商,公民广泛的平等政治参与,是化解多元分化社会中的政治分歧和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多元政治共识的有效形式。协商民主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各参与者或参与团体针对某一协商事项给出自身偏好的同时,也注意倾听相关各方的偏好,在这些商谈中,审视对方的意见也审视自身。参与者应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正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通过相互理解和宽容的过程达到一致,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二)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性民主。

民主政治的过程,就是利益各方在规则的制约下,在足够宽容的氛围里,追求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过程。这一过程正如哈贝马斯所比喻的那样,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协商民主将民主视为一个动态的协商过程,重视民主的程序。选举民主看重民主的结果,重在以投票、选举等竞争性形式使民众有参与的感觉;协商民主重在决策、立法过程中满足社会大众以及各界精英真正的参政要求。现代政治生活的基础,已经不可逆转地不再是任何既定的一元化的或全体一致同意的道德,而只能是建立在促进理性化世界中的“自由选择”和“价值竞争”的程序共识。协商民主的程序性扩大了利益和观念表达的范围,创造了为各种利益而自由表达的、宽容的环境。相关利益方合规则的反对,发起了协商的可能;以协商结果可以程序化更迭的方式,保证了和平更新公共政策的可能。而公共政策可能的适时更新,使得参与协商一方的政府在决策中更加关注民意,体察民情,这样可推动政府决策的理性化。

(三)协商民主是公民真正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民主。

宽容氛围下的协商是各方形成政策共识的重要方式,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在政治宽容的社会意识下,没有人具有超越其他人的优先性。选举民主中的参与并不真正参与制定政策,只是决定投票由谁来制定政策;而协商民主的参与意味着民众不仅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也应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选举当然是重要的,但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和协商则更加关键,它能鼓舞公民平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受决策影响的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协商的权利,而决策都应以公共协商为基础。民主决策的程序性、政治的宽容性,使各利益方有动机、有条件介入决策过程,围绕各方面的公共人事安排、政策制定展开商谈。“如果我们想要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我们则需要设法去推动它们朝着协商模式的理想迈进。那这个理想民主是什么呢?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 [2](P139)协商民主支持者们要求公民不仅能民主地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政府领导人,而且还要求公民自己应该能民主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他们认为公共决策不应该仅仅追求和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而是要宽容社会各方的观点和利益诉求。

二、协商民主的本质及其内在价值诉求

(一)协商民主的本质。

无论说协商民主是对古希腊民主类型的复兴和超越,抑或说协商民主理论是对现有民主理论的补充或替代,都说明了协商民主与现有的民主类型的不同,正是这种不同,构成了协商民主的本质。从本质上讲,协商民主理论是为了克服既有民主范式的不足,补充和改良既有的民主体制,力图在一个强调多元、宽容差异和多样化的时代,还原民主的真实内涵。协商民主理论回应了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弥补了传统民主制度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尤其是无法解决的民主悖论;满足了民众真正平等地参与民主决策的期待。

1.宽容理念直面多元化社会现实。

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毋庸置疑,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社会病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解决多元化社会病的首要途径就是政治宽容。从单一的均质社会到多元的异质社会的转化打破了普遍主义主宰制下的、同质的民主文化的概念。由于协商民主仍然是一种基于自由主义理论框架下的民主,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实现多元文化共存的途径仍然离不开宽容精神指引下的民主的制度框架。然而,现代民主对文化多元的复杂现实缺乏该有的应对性,如果不及时加以改造,多元文化主义的诉求也就很难得到满足。因此,现代民主必须更新其制度范式来适应多元文化主义的要求,包括罗尔斯、哈贝马斯、盖尔斯顿等人在内的很多政治理论家均表达了这样的优化民主范式的愿望。协商民主适时地强调了宽容价值下的协商与对话在解决多元文化背景下民主问题的重要性。

2.弥补选举民主中刚性化、不宽容的多数决的不足。

协商民主论者认为,选举民主中的代理人、名义代表并不能完全代表该群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从而选举民主中群体内部的差异压制问题很难解决,甚至群体的代理人有可能玩弄特权,蜕变为压制边缘和弱势,操纵政治的魁首。不受限制的多数权力可能演变为多数专制。多数专制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本身缺乏有效的制约,使得凭借多数规则掌握的权力蜕化为专断的权力。从政府决策层面来看,多数裁定原则虽然体现了民主的本义,是保护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但是,历史经验可以证明,无论是在选择政策还是领导人方面,多数决都不能保证是最优解,甚至连次优都达不到;公共选择理论也证明,当候选对象超过三个,一人一票可能产生孔多塞悖论,即投票悖论。不能保证社会选择对个人偏好的足够敏感,并产生中间投票人全得的现象,由此可见多数裁定规则的局限。爱丽丝·扬 ( Iris Young)指出:“在一个大群体中, 其内部的子群体往往容易被边缘化、无奈地沉默并被更大的群体排除在外。”[3](P96)从“应然”上讲,民主与暴政不可能同场,否则,谈民主没有意义。问题是暴政不只有一种。如果说多数决在一定意义上能有效地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的话,那么如何有效地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就成为民主政治良性运作的要害所在了。正如德雷泽克所说: 协商民主一定意义上, 是一种防范政治精英们策略地操控公共政策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是个动态开放的程序,今日的多数派,可能成为明日的少数派,不管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在协商的过程中,协商的结果取决于更好理由的陈述。公共协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理性协商的过程来解决个人偏好的冲突问题,协商的过程就是偏好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参与协商的各方宽容各种偏好的表达。这就使少数人的权利诉求也得到照顾和维护,从而实现了对传统民主范式的超越。

3.满足民众真正平等参与民主决策过程的期待。

真正的民主离不开公民的政治参与,名副其实的政治参与需要公民的亲自出场和在场,没有政治宽容,无法实现公民的出场和在场。公民在政治舞台的现身和表演意味着通过行使正当权利而在互动情境中做出关乎公共事务的集体决策,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被剥夺,所以真正的民主必须真正的宽容。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代议民主的简单多数选出的代理人制度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参与者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协商民主积极主张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4](P118)协商民主主张通过一种积极宽容①的态度解决社会冲突,以基本权利为基础建立一种公开讨论的机构。协商民主中的各种政治偏好都被视为是有效的,对话就是民主过程的本质,是一种共同性的政治,而不是敌对性的政治,它鼓励和尊重个性而不是强化已处于牢固地位的异己。哈贝马斯认真而详细地规定了协商民主的过程。哈贝马斯指出,在判断正义问题时,“我们努力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办法,而这样的解决办法必须得到所有参与者(以及相关者)深思熟虑的赞同。只有在互相承认的对等条件下,通过非强制性的对话,我们才能获得这样的赞成。” 他认为,“商议和决策过程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话语和商讨的作用犹如一个过滤装置,只有那些有助于形成决策的话题和意见才能够通过‘筛选” [5](P240) 。

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还不完善, 自认为协商民主论者的人士也没有就其本质达成一致。然而,这一理论的独特之处,即协商民主论者的共识,是认为该理论应该能够弥补至少缓解民主理论上的三个矛盾和困境。对此,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诉求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体现。

对多元化社会现实,主张政治决策应该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协商性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仅要求投票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在参与集体决断过程中有效的平等机会;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政治讨论的宽容性,提出任何参与主体都没有超越对方的优先性;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协商所诉诸的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平等的参与以及对于公共利益的共同关注,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不是强制而是理性说服;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不难看出,政治宽容在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中的精神指导作用,政治宽容就是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诉求。政治宽容作为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诉求,就和专制体制下的一个人或一个集团说了算不同,冲突就有了和平解决的可能;同时也就和代议制民主制下生硬的多数决有了区隔,多数决原则一旦按规定的程序出来结果,就没有了商量的余地,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冲突仍然存在。从而在多元化时代,一切政治问题,只有政治宽容和民主协商能够真正解决。

(二)政治宽容之于协商民主的品性价值。

“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6](P820)在西方,宽容最初发源于宗教领域,特别是从启蒙运动开始,作为一股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迫的力量,宽容思想对人类思想自由解放运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构成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体现了西方的民主精神。宽容作为一种社会的美德和政治的信条,它能使拥有不同的观点和行为倾向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在同一社会中和平相处。政治宽容是指政治主体与政治客体依照自由、平等、民主的制度原则, 以民主协商、平等对话以及和平竞争为主要活动方式的政治伦理取向。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应有的伦理品质, 是现代政治文明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政治民主化以及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协商民主必须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宽容精神摄入其中,否则,一旦少数被排除在民主政治秩序之外,少数将失去“影响多数意志的机会”,多数将不再宽容少数,民主暴政的历史便会重演。政治宽容不仅是对民主的补充,它事实上是真正的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内在价值诉求。协商民主必须富有宽容精神:没有民主会导致暴政,缺乏宽容的民主同样会导致暴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缺乏这样的例子。旨在实现彻底民主和全民利益(或公意)的卢梭思想,在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的流血冲突,原因在于卢梭的民主思想是理想主义的、彻底的、充满自信的和没有协商余地的,它自信得能够没有任何宽容、能够对违反“公意”的少数群体实施“思想的弹压”甚至“肉体的消灭”。

政治宽容使得多元共存成为可能,多元共存才使协商成为必要,协商民主因多元共存而存在。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更是当政者施政之必须。政治宽容是统治者处理多元利益关系应有的态度和规则,它允许在同一社会里有着不同观念,践行不同生活方式、政治偏好的个人与群体和平共处。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社会的多元,多元共存有利于和平与进步。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是多元共存的价值依据,在多元的社会里,容得下少数派的存在与发展。协商民主的一大特点就是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被忽略。宽容与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密切相关,可以说,民主政治制度的宽容问题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对宽容正当性的论证,都提出了限制权力,尊重权利的价值规约,在民主政治中落实为以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制度安排。

政治宽容体现了现代民主的精神。宽容既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它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协商民主是政治宽容的实现形式和制度保证。政治运行需要宽容的价值观念,而宽容同样需要一个体现真正平等的民主政治。在政治领域,民主与宽容的一般关系可以概括为:宽容是现代民主的价值向度,是协商性政治制度运行的社会心理基础。阿尔蒙德指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和民众协商后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自己参与制定的法规和规则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7](P35)在现代政治中,政府和民众双方都需要互相容忍,力求通过对话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公众、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可以公开自己的政治偏好,并可对执政者的政治纲领、政治措施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各方在协商中可以对批评予以辩解和驳斥,但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其进行攻击。由此,社会冲突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冲突的各方都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正是政治宽容,标志着人类政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纷争走向和谐。政治宽容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在民主协商中促进政治思想的更新。各种政治思想的竞争、发展也只有在宽松的气氛里才能进行。协商民主并不是追求同而无异的政治模式,而是要力求和而以进的社会状态。和而不同,和而以进,才是协商民主追求的至高境界,而政治宽容如影随形于协商民主。

政治宽容内涵有容许广泛的政治参与,而协商民主拓宽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公民可以组织各种社团,通过民主协商,反映愿望和要求,影响甚至决定公共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地方事务的治理。政治宽容的真谛在于承认并尊重异己的存在,在协商民主中容许各种偏好的存在,可以“党同”也可以“伐异”,政治宽容意味着反对以某种终极性的思想体系一统天下。政治宽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一个主张民主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政治宽容制度执行的比较好的国家。只有在一个宽容的政治制度下,协商民主才能真正地运行下去,才能实现国和家的和谐,一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三、协商民主的构建原则

(一)将政治宽容作为稳定协商民主制的社会心理条件。

协商民主的建构需要着力塑造宽容的社会心理。文化与社会心理意识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如果没有文化和社会心理意识层面的改变,行为和制度层面的改变就很难获得真正的成功。为此,要承认社会价值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广泛性和需要宽容存在的必然性。只有在承认分歧、多元化的前提下,审慎的、宽容的、开放的理性对话和偏好转换才能够展开。

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面对多元化的社会现实,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协商民主秩序,人们在思想和表达自由方面就应当享有被宽容的权利,政治宽容必须成为民主政治的内在品格。多元化的社会会有各种冲突的出现,如何化解冲突而不让无休止冲突的折腾,需要协商民主制度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能力的显现必须建立在宽容的社会心理基础之上。宽容是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心理条件,它是协商民主的内在精神,是公民气质方面的、无需诉诸法律和制度,而存在于个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之中。政治宽容保持了对政治系统政治共识与分歧的平衡,分歧是被容许的,在宽容的心理指引下,为政治共识的达成储备了可能,从而满足了政治系统稳定的结构性要求。从这个方面讲,公民文化具有宽容特征的国家,民主制度能够得到良好运行。国家与社会分离,造就了自由的个人,为宽容生成提供了可能性。市场社会里的自由个体受私人理性支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个人对各自利益无休止的追求,必将恶化社会情绪,撕裂共同体的情感纽带,这时宽容必须出场,否则,必将最终损害每一个个体。在协商民主之下,参与协商的公民受公共理性支配,自觉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一个真正践行政治宽容的民主社会,既要服从多数意志,又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要保持正义和善的观念,又要尊重人民的选择;既要维持社会秩序,又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因而,真正的民主,既不是单纯的“多数决”,不是片面的“选举民主”,也不是狭隘的“代议民主”,而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需要宽容理念的秉持,没有内涵宽容的民主观念,就无法对现代民主达成基本共识,更罔论民主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了。[8](P11-12)可见,政治宽容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将民主与协商有机统一起来,彰显政治宽容的内在价值。

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统一而非仅有协商而无民主,也非仅有民主而无协商;其中政治宽容是民主协商区别于协商的关键特征,因为单纯的协商可以发生在不具宽容性的环境中。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必须包含协商,但协商却不必然产生协商民主[9](P197)。协商与民主的统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协商的重视,即决策中充分权衡和考量各种偏好;二是对民主的关切,即受决策影响的所有人的观点和意见都应该受到宽容,并平等予以考虑。与不具民主的协商比较,协商民主需要一整套“程序条件”,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宽容性”,即参与者抱着开放的心态,随时准备“抛开先前形成的偏好”并愿意“被说服”。在协商之宽容性条件的约束下,构建协商民主的原则需要促成与问题相关的所有协商者的观点和意见都有机会得到表达并受到决策者平等的对待,从而使民主协商所产生的结果更趋于理性和成熟。Amy Gutmann和Dennis Thompson进而指出,协商的民主性不在于纯粹的程序观念,而在于协商中宽容的充分性,“协商民主之所以民主”是一个有关哪些人可以参与协商过程即谁有权(及有效的机会)进行协商或选择协商参与者以及协商参与者应向哪些人提出辩护理由的宽容性回答[10](P370)。协商民主的协商,并不是因为参与者的形式参与而仅仅给此种民主赋予表面的合法性,关键是协商民主要能够在承认公民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来自各个方面的声音,顾及和协调各个阶层、团体甚至每一个个体的合理诉求,并在协商中达成最大限度的宽容。

协商民主之协商是民主协商而不是一般的协商,尽管存在协商的一些非民主的用法,但民主协商应当体现对各种偏好的宽容和每个成员的政治平等这两项基本的民主原则。协商民主中的协商不仅仅是某种形式的对话,而且定位于影响或作出某种决定,即“协商”意味着参与者应努力为他们所赞同的政策“背书”,“民主”则意味着作出某种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经由民主协商而作出的选择或决定,其内在基础不是金钱或权力的多寡,而是宽容精神下自由、平等者之间的公共协商所产生的更佳观点的理性的力量。John S.Dryzek则明确指出,真实民主协商的唯一条件就是在非强制的环境中经由沟通引致偏好反思,排除经由权力、操控、灌输、宣传、欺骗、仅为自利表达、威胁以及强加的意识形态服从之类的活动所形成的控制[11](P2)。

(三)将政治宽容贯穿协商过程。

协商民主协调现代社会多元利益的能力,是建立在宽容的政治制度之上。协商民主内涵的宽容,事实上包含两个纬度,一是广泛的参与,它体现了协商民主制度的包容性,二是平等的竞争,它体现了民主制度的自由度。两个维度相互补充,互相平衡,缺一不可。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就意味着宽容,给参与者提供平等的影响他人的机会,没有政治宽容作为前提是办不到的。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这就要求参与的政治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在协商民主下,由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必然会产生观点的多样性,宽容多样性的存在,并且对参与者提出的主张和理由给予充分的平等对待,协商民主更需要实质性的宽容每一种偏好的存在,平等地获得政治影响力机会。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涉及权力与资源的非对称分配,它影响着协商的方式,包括两个重要部分。首先,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这种非对称性公平地对待每个参与者;其次,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非对称性不能使任何人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无法参与这种作为民主协商核心的协商过程。“参与者可能影响其他协商者的可能性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大致相同的。”[12](P224)参与协商者宽容地倾听了其他协商者的观点后,在理性的对待下,大多数参与者都能反观并适时地修正自己的观点,从而达至所有参与者的观点最后都会产生趋同性,形成共识,维护社会公义。

注释:

①萨托利把宽容分为积极宽容和消极宽容,消极宽容是指那种我们传统伦理上的“勉强的忍耐”;积极宽容是一种对他人的观念和行为给予承认和尊重的观念。

参考文献:

[1]李君如.协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J].文汇报,2006-07-27.

[2]毛里西奥·帕瑟琳·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C]//.俞可平.协商民主译丛.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M].Princet on University Press,1990.

[4]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5]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M].曹卫东,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K].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8]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9]Peter Mclaveverty,Darren Halpin,Deliberative Drift:The Emergence of Deliberation in the Policy Process[J].Interm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29,No.2,2008.

[10]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1]Johns.Dryzek,Deliberative Domocracy and Beyond:Liberals,Critics, Contestation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12]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查昆岩

标签: 民主 宽容 政治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