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联结: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关系基础
[摘 要]社会联结是村民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紧密关系,对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有着深刻影响。社会联结越紧密、越频繁、越持久,则越有利于开展村民自治。然而,不同的村庄范围大小和村民交往机制会导致不同的村庄社会联结类型。伦理联结在自然村较强,对自然村自治的影响最直观;制度联结在行政村较强,对规模适中的行政村自治的影响最鲜明;契约联结在合作社较强,对合作社自治的影响最突出。因而,可以利用强伦理联结,开展自然村自治;依托强制度联结,深化行政村自治;借助强契约联结,探索合作社自治。
[关键词]社会联结;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关系基础;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9-0069-14
[作者简介]李鹏飞(1987- ),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研究。
村民自治实施30多年来,既有初期的欢欣鼓舞,又有随后的颓废沮丧,更有近期的重振旗鼓。欢欣鼓舞的是村民自治为村庄治理带来了“自由的微风”①,颓废沮丧的是许多村庄的村民自治没有真正落地而陷于空转。然而,当前并没有一种更优良的制度可以取代村民自治制度,而且村民自治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少数地区运行得有声有色[1]。在此背景下,2014-201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了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命题。要摸清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到底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明白是什么因素及其如何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笔者认为,社会联结是影响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关系基础。社会联结越紧密、越频繁、越持久,则越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开展;社会联结越松散、越稀疏、越短暂,则越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开展。作为自治单元,家庭内部的联结最紧密、最频繁、最持久,即其联结程度最高,但是这种联结的范围太小、私性较强,因而并非是村民自治实现的合适单元;行政村由于范围过大、交往较为困难,致使其内部联结较松散、较稀疏、较短暂,即联结程度不高,难以把分布较为广泛的村民聚合到一起开展村民自治,因而行政村也非合适的村民自治单元。因此,需要根据村民的联结关系,探索有利于村民自治实现的基本单元。
一、社会联结影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单元
社会联结是村民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持续互动的紧密关系,这意味着它具有相应的长度、宽度和密度,它的长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界限,它的宽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容量,它的密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能力。
2017年第9期社会联结: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关系基础
首先,社会联结长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界限。虽然可以认为村民的交往范围扩展到什么地方,其社会联结也就会相应地延伸到什么地方,但是对于村庄整体来说,社会联结长度是大多数村民频繁、持续交往的范围,是能使村民“普遍参与的地理条件”[2](P108)。因此,村庄社会联结长度必须有个限度,在这一有限长度内,村庄社会联结最为紧密,开展村民自治最为便利。那么,这个社会联结长度的限度就直接决定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空间界限。
其次,社会联結宽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容量。社会联结宽度是指社会联结并不局限于村民在某一事件上或者某一领域内形成互动联系,它涉及到村民在日常生活各个方面产生的互动联系。因而,社会联结涉及的村民生活领域越多,且各个领域的社会联结同质性越强,则整个村庄的社会联结也就越紧密,村民自治在这些领域的开展就会越顺利,村民自治处理的事务也会越多,即社会联结宽度较大的村庄,村民自治的容量也大。
最后,社会联结密度影响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能力。社会联结密度取决于社会联结的协调一致性,村民间的协调性越强,化解矛盾的能力就越强;村民间的一致性越强,则集体行动的能力就越强。这种正向联结越强,社会联结密度越大,村民自治的能力也就越大。相反,如果村民间缺乏协调一致性,即使存在着社会联结,也是相互冷漠、冷战或者对抗性的负向联结,难以聚合村民共识,村民自治能力就会很弱。因此,社会联结密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力的强弱。
二、影响农村社会联结的基本要素
由于村庄范围大小和村民交往机制直接影响着村庄社会联结程度,而村庄社会联结程度的高低又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因此,可以从村庄范围大小和村民交往机制两个维度来考察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一)村庄范围大小
村庄范围大小是指开展村民自治的空间范围,可以用中心聚落为圆心、若干距离为半径形成的自治圈表示。这个自治圈的半径关乎到圈内社会的联结程度,如是否相知相熟,进而决定了是否适合开展直接民主和自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限度”,即“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3](P359-361)卢梭认为,“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4](P59)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5](P152)罗伯特·达尔认为,只要疆域范围存在过大或者过小的问题,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促进政治单位规模变化,公民的参与效能与体系能力才能得到协调发挥[6](P119-125)。可见,自治单元的空间范围过大,则难以“观察所能遍及”,联结程度趋向松散,自治效能趋于下降;空间范围过小,联结程度虽然趋于紧密,但是难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协作和稳定,自治效能难获持久。
村庄范围大小从结构形式上影响着村庄社会联结的紧密性,进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运行。村庄范围过大且居住比较分散,则村民联结就较弱,自治开展就比较困难,且成本较高;村庄范围适中且居住较集中,则村民联结就较强,自治较容易开展,且成本较低。
(二)村民交往机制endprint
村民交往机制是指村民的社会交往结构及其运行机理,主要包括交往主体、交往动力、交往形式、交往规则等方面。马克思认为:“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个人的交往,而不是单纯的个人的交往。”[7](P74)因而,村庄社会的交往主体关系既指乡村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指个人与其所归属的团体之间的关系,还指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村民自治主体关系网络。费孝通和滕尼斯关注的血缘亲情和地缘友情是村民的重要交往动力,如祖宗荣誉、地域习俗等,它们共同起作用形成了村庄的“差序格局”[8](P40-41)和“共同体”[9](P65-68)。同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10](P439),“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4](P31)。可以说,利益是村民交往的根本动力,由此,分别产生了亲情交往形式、友情交往形式和利益交往形式。与亲情和友情相对应的交往规则是伦理道德、信任以及“默认一致”的习惯,与利益相对应的交往规则是共同认可的契约和制度规范。可见,伦理道德的约束力、信任程度的高低、“默认一致”习惯的强弱以及契约和制度规范的强制力,是关涉到村民社会交往机制优良的重要因素。
村民交往机制从动态过程上影响着村庄社会联结的紧密性,进而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持续。交往机制优良则有助于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互信互惠的社会联结,从而有利于自治的开展;反之,则不利于自治的开展。
(三)理想的社会联结与自治
根据村庄范围的大小和村民交往机制的优良程度,可以把当前村庄分为四种联结类型,每种联结类型下的村民自治开展状况差别较大(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A类村庄范围较大,且村民交往机制较差,村庄整体联结程度较低,容易形成诸多相對孤立的部分,村民自治难以开展。B类村庄虽然范围较小,但是村民交往机制较差,由于村庄整体联结不足,较近
的空间距离不仅不能促进村民走向合作,反而增加了发生摩擦和冲突的机会,村民自治容易陷入频繁的纠纷漩涡。C类村庄虽然村民交往机制较优,能够较好地把村民聚合到一起开展自治活动,但是由于村庄范围较大,村民自治成本往往较高。D类村庄范围较小,且村民交往机制较优,村庄整体联结程度较强,比较适合开展村民自治。
因此,虽然村庄越大越不利于自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庄越小就越有利于自治。村庄范围大小是否有利于开展村民自治,还需要审视村民交往机制是否优良。只有把村庄范围大小和村民交往机制优劣进行交叉分析,才能较为准确地选择村民自治开展和实现的基本单元。
三、农村社会联结与村民自治单元的主要形式
根据社会联结机制的不同,可以把村庄社会联结分为伦理联结、制度联结和契约联结三种类型,与之相对应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则是自然村、行政村和合作社。同时,也有一些村庄存在着两种或者三种联结并强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多元联结的现实情况探索多样化的自治单元,如表2所示。
(一)伦理联结主导下的自然村自治
梁簌溟认为,伦理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伦理关系始于家庭,而又不止于家庭,人们互以对方为重[11](P26-27)。聚居于某一区域的宗族或者宗族联合体凭借因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伦理道德治理村庄,产生了伦理联结主导下的自然村自治,即表2中的A型。伦理联结根据主体关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血亲伦理联结、姻亲伦理联结和友情伦理联结。虽然许多村庄的宗族组织在改革开放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逐渐式微甚至消失,但是以上三种伦理联结却仍然存在并且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运行。
注:三种社会联结并强主导下的村民自治可以称为G。 血亲伦理联结与自治。对于由单一宗族演变而来的自然村来说,血亲伦理联结通常要强于其他类型的联结。一是通过祭祖、修谱、尊长等一系列祖宗崇拜活动和仪式强化村民的宗族记忆,试图延伸血亲伦理的历史长度,以达到敬宗收族的效果;二是通过共存共享、互助帮扶、家训族规等生产生活策略,试图拓展血亲伦理的现实宽度,以维系村庄的整体性和自治的有效性。当自然村规模过大时,血亲伦理联结就会出现层级性,即族亲伦理、房亲伦理、家庭伦理,如果族亲伦理弱于房亲伦理和家庭伦理,则自然村将面临分治状况。如果村民迁居他处,开辟了新的自然村,他们虽然会继续利用血亲伦理治理本村,却不愿接受原来自然村的治理。
姻亲伦理联结与自治。对于多个姓氏杂居的自然村来说,任何单一姓氏都难以凭自身的力量处理好重大纠纷和保证自己的安全,当国家制度和民间契约也难以解决这一问题时,选择姓氏联姻,通过姻亲伦理维持自治秩序成为村治常态。由于大家共同居住于范围相对较小的自然村,相互联姻促使他们走向联合和包容,姻亲伦理优化了交往机制,促使村落社会联结在血亲伦理的基础上得到延伸和强化,村庄治理成为相互联姻的诸多姓氏间的合作自治。
友情伦理联结与自治。友情伦理的核心是道义,即大家“默认一致”的道德和正义,按照道义进行交往,则会获得他人的信任;无视道义或者不按道义进行交往,则难以得到他人的信任。“邻里是在村庄里共同生活的普遍的特性。”[9](P66)就村内而言,邻里尤其是非血亲和姻亲关系的邻里,往往以家庭间的友情伦理来规范交往活动,在自治过程中形成相互包容、协同有序的局面;就邻村而言,友情伦理有助于自然村间的和睦共处以及地域性协同治理,以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免受或者少受来自外部的威胁。在友情伦理联结较强的村庄单元开展自治比较容易,反之较难。endprint
总的来说,伦理联结主导下的自然村通常仅有十几户至数百户的农户,居住相对紧凑,村庄范围较小;同时,依据道德规范、信任网络和“默认一致”的风俗习惯等能够较为有效地规约和指导村民间的交往行为,这类似于表1所示的D类村庄,村民自治较为容易开展。然而,伦理联结效能的释放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熟人圈子,只有在熟人圈子,伦理性交往才会频繁;二是各以对方为重,认为大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交往圈子“非熟化”或者个人不以对方为重而以己方为重时,伦理联结便开始式微。此外,伦理联结的内涵清晰而外延模糊,使其内向联结强而外向联结弱,难以抵御外部影响,导致伦理联结下的自然村自治比较脆弱。
(二)制度联结主导下的行政村自治
改革开放以后,社队制度难以满足乡村治理及发展的需要,国家根据地方村民自治实践,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村民自治制度来取而代之,村民间产生了自治制度联结,其主导下的自治即表2中的B型。制度联结主要包括区划制度联结、选举制度联结和法治制度联结。
区划制度联结与自治。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社改乡、队改村”变革,村民委员会在原来的生产大队和较大的生产队建立起来,开展自治活动。随后,设立村公所来承担行政职能,村民委员会与村公所共同治理村庄。此时的村庄区划侧重于“便于群众自治”原则,自治单元主要是规模适中的自然村,因为区划范围与熟人圈子较为一致,区划制度联结与伦理联结能够叠加起作用,虽然自治能力有限,但是自治已经开始运转。1993年中央7号文件规定:“为减少管理层级,乡镇不再设置派出机构村公所。”1998年开启了“合村并组”。至此,不仅原来由村公所承担的行政职能转移到了村民委员会,促使行政村产生,而且行政村规模扩大化。这导致区划范围与熟人圈子产生错位,区划制度联结既不能取代熟人圈子发挥作用,又不能有效借助伦理联结发挥作用,导致村民自治陷入“空转”状态。
选举制度联结与自治。村民自治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的运行则离不开一批能力突出且被村民信服的村干部,这些村干部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如何创新选举制度,选出优秀的村干部,成为村民自治实施初期检验效果的核心标准。“海选”是此时选举制度的重要创新成果,它使每位村民都可以切实且均量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把村民聚合到选举过程中。参与、竞选、投票等成为村民选举制度联结的关键变量。当自治单元在规模适中的自然村时,由于村民间属于熟人圈子,选举制度联结可以借助于伦理联结发挥作用,选举给人以“在家门口”的感觉,因而,村民参与度和投票率均比较高,竞选比较充分;当自治单元在规模过大的行政村时,村民间成为“半熟人”或者陌生人关系,伦理联结难以发挥功效,人们以获利与否来决定是否参与、是否竞选、投谁的票,难以获利的人感觉“选举没意思”而疏远选举,选举制度联结处于松散状态,出现自治冷漠现象。
法治制度联结与自治。村民自治制度铺开伊始,就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既载入了宪法,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各地都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者实施细则等,促使村民自治有法可依。然而,“交往行为既不能在被选择手段的技术方面、也不能在手段选择的战略方面被理性化,而只能在行为主体的响应性、行为规范的可证实性的道德—实践方面被理性化”[12](P122)。那么,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在村民自治中构建起了法治制度联结,可以根据村民对自治法律法规和程序的态度、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村民行为的规范约束能力两个方面进行研判。如果大多数村民拥护自治法规和程序并且切实以此规范自己参与自治的行为,那么可以说村庄建立起了法治制度联结,村民自治可以在法律规范下有序开展。如果大多数人认为自治法规和程序没有上级领导的意见重要并且通过利益交换或者“拉人情”开展自治活动,那么可以说村庄并没有建立法治制度联结,村民自治开展则比较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庄规模比较适中,则可以通过伦理联结来抑制或缓和乱象;如果村庄规模过大,则容易一直处于自治无序状态。
总之,国家通过行政、制度、立法等多种手段,促使村民自治制度在广大乡村建立起来。然而,村民自治制度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已经运转起来,则要看与之配套的行政、制度、立法在乡村社会建构的制度联结能力和水平。通过对全国范围内村民自治运行情况的观察来看,这种制度联结能力强、水平高的地区,行政村的村民自治运行得就较好,但成本较高,即表1所示的C类村庄;反之,行政村的村民自治则运行不佳。
(三)契约联结主导下的合作社自治
“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3](P83-84)在这种情况下,伦理联结和制度联结均可能失灵,根据共同利益诉求进行组合的契约联结往往能够发挥作用。“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14](P100)“契约是做出来的、形成决定的协调一致,是以语言为前提的交换承诺和相互理解和接受所表示的未来的行动。”[9](P74)村民基于发财致富愿望,组建共享获利、共担风险的合作社,以集体劳动的方式进行种养劳作。当合作社取得良好收益时,契约联结得到强化,则会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开展,甚至影响着自治单元的选择。这种契约联结主导下的合作社自治,即表2中的C型。契约联结包括产权契约联结、利损契约联结和民主契约联结。
产权契约联结与自治。随着市场力量渗透广大乡村,一批有着发家致富期望的村庄精英开始带领村民组建种养合作社,社员以田地入股,并签订合同,进行统筹、合作和规模经营,形成产权契约联结。社员的田地产权边界就是合作社的边界,这为合作社自治划定了较为明晰的空间范围。由于合作社的初始自治能力通常不是特别强,因而合作社在吸纳一定数量的社员后,就会很快达到自治峰值,如果再想继续吸纳社员,除非创新自治方式和提升自治能力来扩大社员容量,否则会导致合作社自治效能降低,影响合作社高效有序运行。这意味着合作社的空间范围不会太大也不会太小,以合作社的自治承載能力为限。endprint
利损契约联结与自治。一方面,合作社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理念,利益共享有助于把所有社员聚拢在一起,为合作社的运行和自治提供原始动力;风险共担有助于强化社员间的合作能力,为合作社的持续运行和自治提供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合作社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员在享受获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对于规范社员的自治行为非常重要。总之,利损契约联结把所有社员囊括进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不仅有利于在经济上接近帕累托最优,而且有助于在治理上实现协同和有序自治。社员经济收益越多,越能够促进协同和有序自治;反过来,自治越协同和有序,社员经济收益也会越多,两者形成互推互进的关系。
民主契约联结与自治。合作社根据民主原则进行自治,首先,合作社负责人通常由大家推选产生,他在能力、威望、品格等诸方面均能够为社员所信服。其次,合作社大事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开展,每位社员均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社员在讨论和协商过程中逐步达成共识,拟定共同认可的实施方案。最后,社员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加入和退出,虽然在退出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其他社员不会阻拦。可以说,民主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契约联结能够在合作社的民主协商中得到强化,进而深化合作社自治。
总的来说,契约联结有助于村民主动参与合作社自治,实现其特定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但是,契约联结具有变动性,一是结约人的加入和退出,能够影响契约联结的空间边界;二是结约人的诉求实现与否,能够影响契约联结的紧密程度。因此,在根据契约联结确定村民自治单元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四)多元联结主导下的多样化自治
除了上述单一联结主导下的自治以外,还存在着一些多元联结主导下的自治。
伦理联结和制度联结并强下的自治,如表2中的D型。此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伦理联结的权威和制度联结的权威是否统一,只有两种权威统一于一体,才能够有效利用两种联结,发挥出叠加联结效果;如果两种权威不统一,则容易形成分治格局,即伦理联结圈子利用伦理权威进行治理,制度联结圈子利用制度权威进行治理,此时把自治单元放在自然村则容易规避这一问题。二是伦理联结的范围和制度联结的范围是否一致,如果两种联结的范围一致,则能够比较容易地确定自治单元在行政村;如果两种联结的范围不一致,则两者容易形成竞争态势,需要依情况选择自治单元,自然村自治和行政村自治哪个效能相对较好则选哪个,如果两个均好,则可以根据成本大小进行取舍。
伦理联结和契约联结并强下的自治,如表2中的E型。伦理联结具有原生性,即人们在长期历史中自然而然形成;契约联结具有次生性,即在人们生活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形成。如果契约联结是在伦理联结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两种联结并强,但是伦理联结会起到根本性作用,因而自治单元放在自然村比较合适。如果契约联结不是在伦理联结的基础上产生的,说明契约联结的逐利性比较突出,如果两者能够较好地协调起来,由有威望的人担任合作社负责人,则比较有利于合作社自治。如果两者难以协调,则容易陷入扯皮状态,比较保守的做法是把自治单元放在自然村。
制度联结和契约联结并强下的自治,如表2中的F型。制度联结属于外部嵌入形成的联结,代表着政府的意志,且作为村干部的政治精英容易形成政治权威;契约联结属于内部需求刺激下产生的联结,代表着村民的意愿,且作为合作社负责人的经济精英容易形成经济权威。契约联结的逐利性期待政府支持和资源注入,制度联结的治理性需要吸纳更多的治理资源,如果两者能够协调,村干部和合作社负责人属于同一批人,则有利于开展行政村自治;如果两者不能很好地协调,则村干部和合作社负责人容易因为互不服气而内斗,其结果是村民“无所适从”,自治很难开展。
伦理联结、制度联结和契约联结并强下的自治,如表2中的G型。如果三者的权威人物属于同一批人,不仅有利于开展行政村自治,而且自治成本较低。如果三者的权威人物不属于同一批人却能够很好地协调的话,则可能出现合作共治的局面,具体的共治单元既可以是行政村,也可以是合作社。如果三者不能很好地协调,其结果可以参见D、E、F型的情况,最保守的做法是首先进行自然村自治,逐步磨合三种社会联结,然后再根据三者的协同程度,决定把自治单元放在哪里。
四、利用社会联结探索村民自治单元的路径选择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P56)因而,村民在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地会形成以上三种社会联结,它们叠加在一起共同影响村民自治的开展。但是,对于单个村庄来说,这些社会联结并非等量分布,而是通常呈现出“一主多辅”的效能格局,即强度最大的那种社会联结对村民自治单元选择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强伦理联结的村庄,可以尝试以自然村为单元的自治;强制度联结的村庄,可以深化以行政村為单元的自治;强契约联结的村庄,可以摸索以合作社为单元的联合自治。
(一)利用强伦理联结,开展自然村自治
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Wolf)认为,中国的亲属制度共同体比较持久[15](P106-126)。目前,许多自然村依然存在着较强的血亲伦理、姻亲伦理和友情伦理,伦理联结仍然是自然村中最重要的社会联结关系之一。因而,可以利用这种强伦理联结,开展自然村自治。
第一,充分发挥乡贤价值,利用公认的伦理权威主体开展自治。在传统社会中,“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6](P3)。现代社会虽然没有了乡绅,但是辈分较长、威望较高、能力较强的村民往往被尊称为乡贤,他们即使没有选任为村干部,也能够充当华南宗族村庄的“叔公头”、长江流域村庄的“话事头”、华北平原村庄的“问事的”,以乡贤的身份参与治村。这些乡贤因伦理联结而受到村民的推崇,他们同样也会以伦理规范为标准治理村庄。比如,广东省许多村庄成立由乡贤组成的宗族理事会进行祠堂议事、调解村民纠纷、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等;长江流域与华北平原的“话事头”和“问事的”同样进行着调解村民纠纷、倡导村民互帮互助等治村活动。endprint
第二,维护熟人圈子,通过提升村民对村庄的关注度以扩充自治资源。通常情况下,“一旦他可以频繁地外出远行,……他的视线就会从身边的各种事物中间转移开来。他所关注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再局限在生他养他的地方了,他对他的邻里也失去了兴趣,这些人在他的生活里只占了很小的比重”[17](P257)。尤其是迁居村外村民的第二代、第三代,由于与父祖生活的村庄联系较少而没有太多感情,使得自然村自治错失了许多外部资源。对此,广东、福建等地的一些村庄利用“树碑立传”的形式鼓动在外创业成功的本村村民返乡参与村庄建设,以此增强这些成功人士对村庄的关注度。事实上,他们对村庄的关注度越高,村民间的熟人关系越能够持久,村民自治获得的外部资源就越多,自治内容越容易得到拓展,自治能力也越容易得到大幅度提升。
第三,强化“默认一致”规则,通过提高伦理联结的紧密度以增强自治的持久性。“默认一致是对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的表示。”[9](P74)因此,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默认一致”的血亲伦理、姻亲伦理和友情伦理,成为影响自然村自治的基石性因素。首先,血亲伦理越强,村民的规则意识和按规则办事的愿望越强,则越有利于依靠血亲权威开展自治。其次,姻亲伦理越强,村中不同姓氏间的互帮互助行为越频繁,则越有利于协同开展自治。最后,友情伦理越强,社会道义观念越浓重,村民间的互信度越高,则开展自治的社会成本就越低。
(二)依托强制度联结,深化范围适中的行政村自治
实践证明,并非所有的行政村都不适合村民自治,那些范围比较适中的聚居型行政村的自治开展得通常就比较好。据此,可以依托强制度联结,深化行政村自治。
第一,多途径拓展制度联结,提升行政村自治的合法性基础和自治辐射能力。一是借助现有制度资源,突显行政村自治的制度优势和法理权威,尽最大努力增进行政村自治制度认同。二是在行政村自治过程中积极开展座谈会、恳谈会、议事会等村治议事活动,提供惠民、便民、爱民服务,带领村民发家致富,通过切实的利民行动坐实行政村自治的合法性基础,拓宽其自治辐射广度。三是积极组建一些种养协会、老年协会、文化活动队等自组织,促进村民交往活动多样化、载体化、常态化,增强其自治辐射深度。
第二,选举制度联结与协商制度联结协同,促使行政村自治落地。选举制度把行政村的村民聚拢在一起共同选举村干部,但是选举的长时段周期导致这种聚拢联系比较弱,容易造成“村干部自治”现象。只有通过短时段的频繁协商,才能增加村民间的联结机会和联结强度。不管是“各抒己见”式的温和协商,还是“互不服气”式的激烈协商,均有助于增进社会联结,从而促进自治落地。总的来说,只有长时段的周期性选举和短时段的频繁性协商协同起来,才能促使村民联结更紧密、更持久,行政村自治才可能真正落地。
第三,法治制度联结与伦理联结结合,降低行政村自治成本。法治制度为村民的社会交往行为设置了底线,但是,它的外部嵌入性使其在村民自治中形成的制度联结比较有限,一方面,许多村民倾向于希望别人按照法律法规做出自治行为而自己可以成为例外;另一方面,村民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有选择性地遵法用法,促使法治制度联结很难有效规范村民的自治行为。与此不同,村庄内生性的伦理联结则可以促使村民有意识、无意识地遵守伦理规则,并且大家在适用伦理规则时能够做到同质和等量。因此,在法治制度联结的基础上重视伦理联结,有助于过滤不良的交往习惯和自治行为;利用伦理联结补充法治制度联结,有助于降低法治落实成本,从而降低行政村自治成本。
第四,协调自治与行政的关系,保障自治空间。强制度联结并不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职能比自治职能更重要,应该对行政村职能进行分类处理,其中,行政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管理职能以基础数据采集和政策督导为主,服务职能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自治职能则是具体开展各项自治活动,保证固定时间内的自治活动数量,规避因行政职能过强而产生自治退化和行政依赖。因此,只有行政村的自治空间得到保障,自治活动得到行政村的足够重视,才能够把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放在规模适中的行政村。
(三)借助强契约联结,探索合作社自治
目前,村民能够接触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除了一部分迁居村外而变成村外人的村民之外,其余的在村村民作为“交往行动者不可能走出其生活世界境域”[18](P194),他们在规模适中的交往圈子中,以获利和需求为基点,以共识性契约为纽带,结成合作社,开展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等自治活动。因此,对于伦理联结和制度联结相对较弱而契约联结相对较强的村庄来说,可以借助这种强契约联结,探索合作社自治。
第一,借助产权契约联结,稳定合作社自治邊界。一是整合田地产权,优化产权联结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各个人之间的交往取决于他们的生产方式。”[7](P455)以田地产权入股结成的合作社,将会改变原子化生产和个体化交往格局,把村民聚合到合作社的集体生产和集体交往中来。二是田地产权单元和村民自治单元统一于合作社,可以有效破解田地产权单元与村民自治单元错位的局面。三是以合作社自治能力为标尺,适度吸纳社员,并随着合作社自治能力的提升,适时扩充社员数量,但是需要规避“力不从心”现象,保证合作社自治规模适中。
第二,深化利损契约联结,维护合作社自治共同体。一是以扩大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来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共同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出力。二是以风险共担和困境共渡来强化社员的责任感,促使合作社不因短期利损而解散。三是设立风险基金,调控利损关系,在获利年份可以扩充基金储备,在利损年份则利用基金减少社员损失,通过增强契约联结的韧度来维护合作社这一自治共同体的持续存在。四是强化社员的包容心,既要经得起外部影响带来的收益波动,又要受得住别人付出多、获利多而自己付出少、获利少的现实。只有如此,才能切实利用利损契约联结,促使合作社自治共同体持续运行。endprint
第三,拓展民主契约联结,促其与村民自治制度接轨。虽然民主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但是它主要体现在经济生活方面,对社员的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关注相对较少。因此,合作社要成为村民自治单元,必须促使民主契约联结突破经济生活领域而延伸到社员生活的各个方面,承担起村民自治制度的诸多内在要求。一是民主选举对象由经营能力突出的合作社“领头羊”转变为经营能力与治理能力并强的村治能人。二是民主决策和管理内容由获利和避损事项转变为社员生活的大小公共事务。三是民主监督范围由经济监督扩展到社内所有公共事务监督。可以说,只有把合作社的经济性民主联结与村民自治的治理性民主联结挂钩,才有可能把村民自治单元放在合作社,否则,合作社极易因难以承担村民自治重担而趋于崩溃。
总之,近年来,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对政府在乡村治理中主导地位的强调以及市场因素对村庄的渗透,促使伦理联结、制度联结和契约联结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由于它们并非同质、等量地影响着村民自治,因而在探索村民自治单元时不能“一刀切”,而应该充分考虑各个村庄的社会联结类型,根据最有利于开展自治的社会联结类型及其组合情况,确定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所在位置。伦理联结强的自然村可以实施自然村自治,制度联结强的聚居型行政村可以开展行政村自治,契约联结强的合作社可以打破自然村、行政村界限而进行合作社自治,由此发展出适合不同村庄的多样化的村民自治单元。注释:
① 1998年,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观摩了西安一个城郊村庄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高度评价其为“自由的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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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江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