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理想性演绎与现实性生成
田方林
[摘要]公民意识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基于公民身份而产生的一种重要心理意识。从哲学上看,公民实为“公共之民”、“公开之民”、“公众之民”和“公平之民”,公民意识理应包括主体意识、主人意识、参与意识、交互意识和平等意识等基本内容。然而,公民意识的现实生成常常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结构、传统文化、公民教育以及国民的综合素质。因而,我们有必要根据公民意识的理想性演绎,基于具体国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意识培育之路。
[关键词]公民;公民意识;理想性演绎;现实性生成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2-0042-06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公民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在于培育国民的公民意识。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内驱力,是公民社会的意识辅垫和精神基石”[1]。“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制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此外,历史经验也表明,“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水平越高,社会发展越快;公民意识水平越低,社会发展越慢”[3]。
然而时下,我国社会中不守公共秩序、违章乱纪、滥用特权等公共行为失范现象还大量存在,公民意识缺失的现状令人堪忧。因此,着力培育民众良好的公民意识,对于我国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顺利实现社会的现代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界对公民意识问题已有一些研究,但大多局限于法律视角的讨论而未能深入。本文拟以对公民身份以及公民意识的理想性梳理为基础,探讨公民意识现实性生成的受制因素,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抛砖引玉。
一、公民的思想内涵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公民意识总是以公民身份这种特定的社会存在状况为基础。要准确把握公民意识,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公民”这一概念。
一般认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4](P720)。细而究之,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依据宪法和法律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5](P326)。例如,我国宪法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英语世界常用于表达“公民”之意的词有“Civilian”和“Citizen”。语源上,两个词都源于拉丁语“civis”(意指“城市”、“都市”或“城邦”)[6](P193)。含义上,虽然都指称“公民”或“市民”,但与“Citizen”相比,“Civilian”更有非武装性的“平民”之意,因此,“Citizen”更切合本文对公民与公民意识的讨论。《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一方面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将“公民”(Citizen)规定为“合法归属于特定国家的个人”,另一方面也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视之为“居住于特定地方的个人”。[7](P345)另据《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公民资格标志着“一国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他对这个国家承担的义务和他在国内享有的权利”[8](P696)。
上述界定表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获得公民身份而成为公民,外在地看,据于对特定国籍的取得这一法律事实,内在地说,源于法律强大规制力量的肯认。只有获得公民身份,个人才能享有特定社会权利,并据此履行相应社会义务。应当说,上述界定在法律上但也仅仅在法律上,明确阐释了公民的含义、根据与范围。法律的规制属于实然性存在,重在现象层面令行禁止,至于为何如此,尚需哲学在应然层面作更深解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公民是人之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具体表现。在存在论哲学语境中,“公民”则可视为人之存在的一种显现形式。“公民”身份对个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人之生存与发展究竟有着哪些影响?显然,法律式的言说在此已语穷词拙,无能为力。
顾名思义,公民就是具有“公”之特性的“民”,指示“民”的一种特殊身份。就此而言,公民首先指涉人的社会身份,表征人的身份属性,其次才指代拥有公民身份的个人。然而,公民指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身份?表征人的何种生存状态?
在汉语中,我们可从“公”的视角解剖“公民”的思想内涵。比照《辞海》,“公”之基本含义主要有四:一指“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二指“公共、共同”;三是“公开、公然”;四是“公平、公正”。[4](P718)笔者认为,在四种含义中,第一种应为“公”之最基本含义,其他三者可视为依次引申的三个层次。一方面从事物自身看,“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意味着“不属于私人的”,由此引申出“属于大家的”或“公共、共同”的,这是从事物的归属上明示“公”的思想内涵。既然为大家共同所有,事物必为一种开放性、而非隐匿性或封闭性存在,是为存在形式与存在范围视角中的“公开”之本意。另一方面从关涉主体分析,事物既为共同所有,相关主体必为两个以上,“公”遂可引申出“公众”。开放的存在态势下,众多主体之间才有对事物在权益分配上合理的均衡诉求,此即“公平、公正”。
据于上述解析,“公共”、“公开”、“公众”、“公平”实为以“公”为基础的四个基本语汇。它们分别从“共”、“开”、“众”、“平”的角度,一方面作实了“公”之内蕴,另一方面也对“公”进行了扩充性、递进式阐发,喻示着“公”与“私(自)”、“隐(闭)”、“孤(寡)”、“偏(斜)”之间的对立。为此,“公民”至少有四层内蕴:“公共之民”、“公开之民”、“公众之民”和“公平之民”。其中,“公共之民”标志着“民”之人身归属,意为共同生活并隶属于公共社会之民,从而区别于史上曾隶属某人(如帝王或奴隶主)、生活于狭小范围中的“家民”或“私民”(即奴隶)。“公开之民”可解析为“开放之民”,表征着“民”之生存形式,也即“民”在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广泛交往中开放式生存与发展。在此意义上,“公民”异于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中自给自足式生存之民,例如“隐士”或“隐民”。大体上,封建社会中的农民亦可归于此类。“公众之民”反映着“民”之群体数量,意指生活于公共社会中的众多之民,而非少数、甚至孤寡之民。“公平之民”指示着“民”的相互关系,意为众民之间公正予取,平等相处,因而不同于透射出明显等级差异的“臣民”(据考,甲骨文“臣”字象形于一只竖立的眼睛,表俯首屈从之意[9](P270))甚至“草民”。
由上观之,公民不是“家民”、“私民”,也非“隐民”、“孤民”,更非“臣民”甚或“草民”,而是隶属公共社会、通过相互间平等交往而共同生存与发展的众多人类个体。以公民身份出场的个人至少具有四方面或四层内在规定性:一在人身归属上,个人属于整个公共社会。当然,公共社会的范围大小具有相对性,小至企事业单位或社区,大到整个民族、国家甚至地球。在此意义上,隶属某个城市的“市民”不过为较小范围中的公民。二在生存形式上,个人总在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广泛交往中开放式生存。三在群体数量上,具有如此人身归属与生存形式的个人数量众多。四在相互关系上,为数甚众的个体之间在公共社会中平等相处,公正予取。
哲学层面的公民意蕴与法律层面的公民内涵之间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其中,前者构成后者的思想前提与理论基础,后者则是对前者的现实性肯认与强制性保障。缺乏哲学对公民内蕴的深层耕犁,法律对公民含义的规定是空洞的;离开法律对公民的强力指认,哲学对公民的透析也就是虚幻的。因此,一方面我们有必要透过法律层面,努力在哲学层次上对公民做出上述深刻理解,另一方面也需跳出哲学层面,尽力在法律层面落实公民的社会意义。总之,对公民概念的这种解析理应构成我们进一步探讨公民意识的坚实基点。
二、公民意识的意蕴与内容
对于何为公民意识,理论界已有一些研究,但至今意见纷呈。黄稻等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公民意识展开了思考。他们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体从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出发,对个人同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即对公民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法制原则等的知识、认识、观念和心理活动的总和”[10](P15)。在焦国成先生看来,公民意识就是“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11](P58)。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表征“民族国家成员对自身公民身份及其价值理念的自我认同”[1],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更是公民对于自身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理性自觉”[12],标志“公民对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的综合反映”[13]。
就上述诸多界定的共识看,公民意识就是人类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围绕公民身份而产生的系列思想意识。对于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学界也是见解各异。除通常指认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外,更有学者以问卷调查为基础,将公民意识归结为参与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效能意识等内容。[1]当前理论界大多从法律视角分析公民意识的表现,其结论亦稍显散乱,尚不足以更深刻而系统地展示公民意识之应有意蕴。
一般而言,事物的存在有实然与应然两层, 其中,实然性存在是从既成事实层面对事物的描述与概括,应然性存在则意味着从合理性与理想性视域对事物做出规定。具体到公民意识,其实然性存在就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围绕公民身份实际产生的思想意识,这是归纳视角中对公民意识的一种现实性规整;应然的公民意识则指个人作为公民而理应具有的相关思想意识,此为演绎思路中对公民意识的一种理想性解读。理论上,应然公民意识构成实然公民意识的理性根基,实然公民意识则是对应然公民意识的现实拓展。健全的公民意识理当体现于两个层面的相互契合,然而在现实中,两层公民意识并不总是一致。一方面在产生中受制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在被揭示中受限于主观的认知能力,公民意识的实然内容表现可能带有一定偶然性与零乱性。只有排除社会的偶发因素影响,依循理性自身的思维逻辑,演绎出的公民意识诸方面才具有较强的必然性与系统性。
既然公民意识是围绕公民身份而生的系列思想意识,那么在不同视角中,它定有不同方面的呈现。基于前文的公民身份透析,因循个人在社会中的出场逻辑,笔者认为公民意识当有如下基本内容:
一是主体意识。公民生存于公共社会的大环境中,隶属于某城市或国家等不同范围的公共社会而非特定个人。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看,公民对公共社会具有从属性和依赖性,例如有赖于城市提供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仰赖于国家给予人生权益的法律保护,如此等等。但从人与人的关系看,公民并不臣服和依附于他人,在合理而健全的公共社会中,每位公民都应是一个能够自我主张、独立决定的主体。因而,在人格形象方面,公民意识首先表现为一种鲜明的主体意识,一种“自主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它要求完全独立的人格和精神”[14]。
二是主人意识。公民与公共社会具有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方面,公民共同生存于公共社会的整体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公共社会也是由众多原子式的公民所组成,常被称为公民社会。离开公共社会,个人不成其为公民,必为臣民、家民等其他类型之民;离开公民,社会更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公共社会,尤其不成为所谓的公民社会,只会沦为诸如组建于私民的私有社会之流。一定程度上,公民与公民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公民对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建构意义,作为公民生存发展的必要环境,公民社会只能来自于公民自身的主动创建,在此意义上,公民与公民社会之间相互拥有,互相隶属,公民既属于整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也属于每位公民。在公民社会的生长中,每位公民都理应是积极作为、主动诉求的主人,而非消极等待、被动赐予的客人。因而,在社会地位视角中,公民意识还应包含一种主人意识。
三是参与意识。公民社会不是从来就有,而是逐步诞生;不是自上而下地授之于天地神灵或历史英杰的恩赐,而是自下而上地创建于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公民社会也非亘古不变,而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公民社会中的主人,每位公民都不是离群索居,都不应将自身家园的发展置身世外,而应积极参与整个社会的守护和完善。因而,从个体活动的角度看,公民意识中随主人意识产生的还应有参与意识。公民的命运与福祉紧紧维系于公民社会的发展,这种发展离不开公民们的群策群力、共同参与。参与中,每位公民的衣食住行与言行举止都可能从不同方面和程度上影响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有必要常将自身的举手投足关联和放大到公共生活、甚至整个公民社会,是为伴生于参与意识的公共意识。
四是交互意识。受限于个人弱小的力量,公民很难孤立而封闭式地生存,需要与他人和社会在物质、精神等方面广泛交往。同时,为了全方位参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之间也需在交往中协同共进,交往遂成为个人在公民社会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在私民或臣民社会中,个人之间虽也发生交往,但这种交往在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条件下常常是单向的,例如,在奴隶主与奴隶、国君与臣民之间,前者常对后者单向伸张权利,后者对前者却常单向履行义务。与之不同,公民社会中的每一公民都是独立自主的主体,均是整个社会的主人,人际交往时双向互动,互为主客体。所以,在活动过程中,健全的公民意识必然蕴含着一种交互意识,交互性的交往活动使得公民之间,和则互利共赢,斗则两败俱伤。要实现互利互惠,公民必须在相互伸张权利的同时,也互相履行义务,由此,交互意识进一步衍生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五是平等意识。置身于真正的公民社会,公民之间既然互不隶属,同为社会的主人,在参与社会的发展中互为主客体,显然也就不存在等级差异和身份尊卑,而是平等相处,即使公民间存在职业差异,也不过是不同的社会分工使然,无论怎样,各行各业中的各位公民、即便社会的管理者,都应是公民社会中的一位普通而平等的成员。从人际关系的角度说,公民意识理应包括平等意识,这必然要求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不搞特殊,不行专断,不谋霸权,而是民主参与,共守规则,公正予取。公民意识中的平等意识理当排除特权意识,并可进而推演出民主意识、规则意识(个别学者所强调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不过是在层级上稍有不同、且更加具体的规则意识)。
在真正的公民社会中,围绕公民身份而生的公民意识理当展现为五个基本方面,即:人格形象上的主体意识、社会地位上的主人意识、个体活动上的参与意识、活动过程中的交互意识,以及人际关系中的平等意识。五种基本公民意识可进一步演绎出公共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甚至法律意识或道德意识等等。由于公民身份主要牵涉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两方面关系,公民意识本质上也就是对这两类关系在不同视角中的主观反映。大致上,主人意识、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可归于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意识,而主体意识、交互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和规则意识则归结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意识。
公民意识的本质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必须指出,上文所析仅仅指示公民意识的理想性和应然性存在,它排除了一切偶然因素,仅仅决定于理性自身的推演逻辑。公民意识的理想性演绎必须以公民身份的理想性存在为前提,而理想的公民身份只存在于真正的公民社会。只有在真正的公民社会中,人类个体才能作为真正的公民而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将这种真正的公民社会设想为“世界共和国”,人类因进入一种“世界公民体制”,心怀一种“世界公民”意识,而最终实现永久的和平。[15](P114-116)马克思则将真正的公民社会展望为一种理想的“联合体”或“真正的共同体”,彼时,历史转为“世界历史”,“地域性的个人”变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16](P538)“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6](P571),“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P53)。
然而我们看到,康德构想的“世界共和国”在历史上从未实现,马克思展望的“真正的共同体”亦尚未到来。显然,公民意识的应然性存在并不必然等同其实然性生发。公民意识的实然形成不只受教于人类理性,更要受制于历史现实。迄今为止,一切公民意识无不诞生于一定时期、具体国家中的现实个人,其实然性生长总是掣肘于多重因素。
三、公民意识实然生长的受制因素
公民意识的实然生长既是一个内在的自发过程,也是一个外在的培育过程;既是一个根本上决定于个体内在心理矛盾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广受外在环境条件影响的过程。它具体指“在一定外部因素的作用下,个体逐步自觉地将一定社会要求的思想观念内化到自身的意识结构之中,再将这些已经内化的思想观念外化为个体的公民行为,公民行为经过反复操练逐步形成行为习惯,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稳定的公民个性的过程”[13]。概而述之,公民意识在现实形成中常常受到下述因素的影响:
一是社会的经济基础。“意识[das Bewuβ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存在[das bewuβ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的过程。”[16](P525)“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7](P591)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公民意识不仅反映着、而且决定于个人的公民身份这一社会存在,尤其最终决定于一定社会时期的经济基础这种最重要的社会存在。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形态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经济基础意味着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所有这些因素都会显著制约个人对公民意识的现实构想。在以私有制为主、存在广泛剥削的社会里,实际生发的公民意识中难有真正的主人意识,特别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意识。例如,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公民意识中就根本不存在针对所有人都一律平等的思想意识。
二是社会的政治结构。“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18](P308),成为经济的集中体现。一定社会的政治结构总是建基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反映着并服务于特定社会阶级的经济利益。从历史上的剥削社会看,政治结构中的政权机构、政党组织、政治法律制度、施政方针政策等因素,都在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地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即使存在所谓的民主政治,其实质也不过是为了实现持久且更好的统治利益,而在一定范围中推行的有限的民主。无论在作为古代民主政治典范的雅典,还是在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代表的美国,在民主、法治、平等这些光鲜外衣下,掩盖的仍然是专断、霸道与特权意识。尤其是近年来,由其特有经济政治体制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西方社会一再培植的公共意识在不少“金融大鳄”心中依旧让位于无尽私欲而荡然无存。可见,为了保护特定阶级经济利益而生的社会政治结构,必定构成左右公民意识现实生长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是社会的传统文化。总体来看,公民意识的生发过程与结果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征。其中,历史性特征主要源于社会传统文化对公民意识形成的影响。马克思指出:“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7](P471)传统文化从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无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实际生长,既影响公民意识的生成内容,也影响其生成速度,还影响其生成质量。例如,西方社会中强调个体独立、自由与平等的传统文化,使得公民意识的形成在内容上相对全面,速度上相对较快。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强调整体、推崇中庸、注重等级等特征,这使得国人在公民意识形成中,依赖性的客体意识强盛而独立性的主体意识薄弱,被动性的客人意识鲜明而主动性的主人意识暗淡,消极的逃避意识过剩而积极的参与意识不足,个人意识突出而公共意识缺位,特权意识浓厚而平等意识淡漠,专断意识较多而民主意识较少,如此等等。
四是社会的公民教育。尽管公民意识的形成根本上是人心的一个内在自发过程,但公民究竟朝什么方向、在哪些方面、从什么途径、以什么速度自我生发公民意识,这还离不开社会从外在方面加以教育。此处的教育可从广义上理解为对个体有意识地进行某些方面的培植、引导、支持和训练。因此,社会的公民教育具体包括整个社会在政府的主导下对国民进行公民身份认知的教育、公民权利维护的保障、公民义务履行的监督、公民行为习惯的引导、公民社会心理认同的培植等等。显然,从这些方面对国民积极展开系统的公民教育,有利于公民意识健全而较快地生长。相比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比我国在公民教育上起步早,途径广,措施多,力度大,效果明。
五是国民的综合素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19](P302)公民意识的形成归根结底属于个体心理意识问题。无论有着怎样的外在环境与条件,其影响作用根本上只有通过个体内在心理意识的改变才能体现出来,而内在心理意识的改变又主要依赖于个体的内在综合素质,例如受教育程度、文化知识水平、思想道德水准、行为习惯状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等。一般而言,国民的综合素质越高,其对公民身份的认知越深刻,对公民权利的诉求越强烈,对公民义务的履行越自觉,对公民社会的认同度越高,进而在公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内容越真实,范围越广泛,程度越深刻,速度越快捷。从当前世界范围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国民综合素质都比较高,其公民意识的实然生发总体情况的确较好,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公民意识的现实成长状况也相对较差。可见,国民综合素质的高低成为影响公民意识实然生发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民身份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的表层。从哲学上解读,真正的公民应为“公共之民”、“公开之民”、“公众之民”和“公平之民”。以这种公民身份为基础,公民意识理当包含主体意识、主人意识、参与意识、交互意识、平等意识等基本内容。不过,公民意识的实然生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宏观上,它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状况、传统文化影响、公民教育现状等因素有关,在微观上,则与国民的综合素质直接相关。正是由于不同国家在上述诸多因素上的差异,公民意识在不同国家的实然生成也就各异。诚如有学者所析,中西方社会的公民意识培育在演进逻辑、动力机制与路径选择上都存在着明显差异。西方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并非完美无瑕的楷模,在中国当前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以公民意识的应然演绎为指引,充分吸收西方社会公民意识培育经验,并切实立足我们自己的基本国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教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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