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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套路”

点击:0时间:2018-08-21 11:52:02

程欢彦

近两年来,“套路贷”类犯罪案发量在上海地区显著增长,这种隐藏于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贷款陷阱”,造成大量市民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原本几万元的借款,经历几次“拖欠”,往往演变成上百万负债,甚至造成借款人倾家荡产卖房还债。到底是何种“套路”, 能让如此多的人不自觉地踏入陷阱,签下巨额欠条呢?

何谓“套路贷”

2015年12月,吴女士因为手头资金不足,想借钱周转,于是便上网搜索“上海短期借贷”的相关信息,并由此找到了放贷人张某。两人见面后,张某自称是某借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看了吴女士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所住房屋的买卖合同后,答应借给吴女士8万元,为期1个月,利息是3万元。但在签写借条时,张某却让吴女士写下借款33万元,名曰这是借款行业的“行规”,并不是真要吴女士还33万元,只是给借款方加个保障。吴女士相信了,觉得自己只要按时还上11万元,就不会有问题,于是当场签写了借条。

接着,张某便向吴女士卡中转入了33万元,并让吴女士随即取出25万元现金,回到車上交还。本以为贷款就这样顺利办成了,但吴女士没想到的是,从第二天开始,张某和其同伴就开始不停地联系自己,以自己不肯交出房产证等借口让其归还33万元的债务,接着,张某等人又以吴女士违约为理由将33万元翻倍成70万元的债务。吴女士还不出钱,就对吴女士进行威胁恐吓,甚至对其人身进行控制,并伴有打骂行为,造成吴女士多处挫伤。最后吴女士一家因多方面原因,经受不住巨大的精神压力,吴女士的父母和吴女士先后服用安眠药并割腕自杀,所幸前来串门的亲戚及时发现,将三人送至医院急救,抢回了性命。

与吴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居住在松江区的刘某。2016年7月,刘某为了偿还债务,向顾某借钱,一开始是借9万元本金,写下25万元的借条。后为了平账,刘某又在顾某的“带领”下向另一家借贷公司借钱,并签下70万元借条。刘某的银行卡里确实打入了70万元,但实际“借”给刘某的才22万元,其中还要扣除首月利息、中介费等多项费用。于是,刘某这次借的钱,几乎全部用于归还顾某的债务,自己仅到手1万多,但借条金额却变成了70万元。

刘某更没想到的是,在借款时顾某欺骗其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说是作为对借款方权益的保障,竟成了顾某等人索要其房产的依据。虽然在签约时顾某多次声称该合同只是形式,刘某只需要按期还款27万元即可,然而签完合同的当日,顾某就私下通过房屋中介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网签,后期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已支付70万元首付为理由想要侵吞刘某的房产。所幸法院查明相关情况后,驳回了顾某的起诉。一头雾水的刘某还不知道,自己落入了典型的“套路贷”陷阱。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团伙的目的并非获取高额利息,而是瞄准了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更高价值的资产,所以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团伙并不想借款人按时还款,甚至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被害人还款,以确保“套路”的进行,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及其家属资产的目的。

无论是吴女士还是刘某的案子,在套路贷案件中,原始借款到最终欠款的数额,往往呈现极大倍数的增长。并且为了留有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团伙都会制造银行流水记录,即向借款人卡中打入借条所写数目的钱款,随后立即取出,仅留给借款人很少一部分钱。

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团伙会自己前往银行取款,并特意在有监控的地方将钱款交给借款人,然后在监控看不到的地方,再让借款人交还多余的部分。

罪名多样套路共通

在“套路贷”类案件中,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犯罪,如借款后的暴力讨债行为,就可能涉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名。案件中常见的催收手段有以砸玻璃、泼油漆、堵门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或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将其禁足,对其进行监控,或向借款人及其家人施加高压,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一系列行为都会涉及犯罪。还有类似前面所提及的刘某案件的情形,犯罪团伙带有明显的引诱性和欺骗性,利本之间悬殊巨大,最终目标在于非法获取借款人房产,这类案件中又可能涉及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甚至抢劫等犯罪。

虽然,“套路贷”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复杂多样,但犯罪团伙的作案过程,却往往都具有特定的“套路”,特征性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团伙会虚构证据,在借条或合同中虚高借款数额。犯罪团伙一般会用“由于是无抵押贷款,需要增加约束力”以及“这是借款的行规”等借口,让被害人签署借条,并通过走银行流水、在监控范围内取款等行为进一步固定证据。二是通过层层平账的方式,不断扩大借条数目。犯罪团伙为了让“套路”继续,骗取更多钱财,往往会通过手机关机等方式“阻碍”借款人还款,使借款人违约进而让欠款数额翻倍,借款人无力偿还后,犯罪团伙又会推荐另一家公司给借款人,让其借钱平账,于是借款人再次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数的合同,看似解了燃眉之急,然而实际上这些公司间多为互相勾结,借款人欠款数额不断翻倍,自己却没有拿到一分钱。三是团伙作案现象明显,各成员分工明确。在套路贷案件中,往往以一个或多个放款人为核心,聚集在其身边的同乡、小弟等分别负责中介、走账、讨债等环节,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链。团伙构成通常分为四个部分:营销部负责发放广告,吸引借款人借款,这些人多通过发放卡片和手机短信、中介以及社交媒体等渠道发放信息,广撒网;业务部负责物色联系作案目标,对借款人进行背景及财产状况调查,并通过与银行、房产中介及街道等内部人员查询了解借款人资料,之后进行借贷交易;催讨部负责讨债,为了逃避惩罚,多数犯罪团伙现多采用“软暴力”方式进行催讨,即言语威胁、心理施压,甚至采用演戏的方式恐吓借款人;法务部这个部门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正式存在,但多数犯罪团伙都聘有法律顾问,参与策划骗局,帮忙制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在有需要的时候承担诉讼职责。

在作案目标的选择上,“套路贷”团伙也有自己的标准。从松江区检察院近两年来办理的“套路贷”案件来看,所有的受害人都是上海户籍,且名下多有房产,父母及家人也多居住在上海。犯罪团伙选取这些人作为目标,一方面是有房产,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圈子及人际关系都在上海,不大可能离开上海逃脱债务,易于操控。被害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因赌博等产生贷款需求,对债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泥足深陷。也有一部分市民是因为生意周转、买房首付等急需用钱,不小心陷入套路贷的陷阱。endprint

联手共治打击“套路贷”犯罪

打击“套路贷”犯罪,需要各部门联手共治。作为执法者,公检法系统内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重点打击“套路贷”犯罪。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正规贷款企业。在这些方面,上海市已经有了举措。自2016年9月以来,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先后打掉了几十个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团伙。今年3月31日,市司法局也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也适用这一规定。这些举措对监管市场,规范借贷行为都有着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在网络平台上,也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核信息发布方的经营资质,及时清理虚假信息。执法部门要和媒体通力合作,加大对“套路贷”的普法宣傳,通过真实的案例提高群众对此类型案件的警惕性和辨识能力。对于套路贷类案件,需要各方都加强重视,各部门联起手来,积极配合。如银行部门严格规范取款制度,警惕可疑转取款行为;房产中介部门严格管理房屋签售流程,认真审查各项资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公证机构完善管理和审查,认真查验核实情况,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只要各部门联手筑起防范墙,“套路贷”犯罪就一定能被遏制。

作为普通市民,也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防止落入“套路贷”陷阱。在办理贷款时尽量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在签写借条及其他协议合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的借条以及房产等重要抵押品全权委托等协议。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发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组织,首先要沉着冷静,避免因一时冲动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并尽快向警方寻求帮助。如果对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不要惊慌,学会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明,减少损失。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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