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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贿选

点击:0时间:2018-08-27 13:31:02

杨兴培

在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史上,对国家政治事务的当家人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人通过人人参与的方式进行选择产生,是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然而正像所有文明在其形成、发展和到达理想彼岸的过程中总会遇上各种各样的阻碍,或者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异一样,民主选举活动也会遇上各种各样的阻碍、变异甚至破坏,贿选就是其中一个很突出的变异现象。

政治文明的演进曲折而艰难

纵观政治发展史,人类社会从无选举到有选举,意味着历史的文明进步和巨大的历史创造。选举自产生的那天起,就有着多种多样的方式。

早在古希腊,就有着现代民主选举的雏形。当然古希腊雅典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和贵族之间的民主基础之上的,作为奴隶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现代政治生活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开始也是被一些人所独有或者垄断,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存在过一些类似选举的现象,如清朝建国之初努尔哈赤有规定,在他死后新的大汗要经过八大贝勒会议讨论选举,并且可以有权力罢免。努尔哈赤死后,就由其长子代善在贝勒会议上首先提议,由皇太极来继承大位,经由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等同意后,这样皇太极就在努尔哈赤之后继承了大位。当然在这期间,首先有着皇太极的阴谋运作,获得了代善的首肯,不然定是一番刀枪相向,兄弟相残,并且这种在极小范围内的选举与今天我们以民主为基础的选举有着极大的本质区别。

当选举权从较小的范围逐渐扩大到较大的范围,又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美国宪法史上,开国初期对公民的选举资格实行了性别、财产、种族等方面的限制。美国的普选制,经历了四次修宪才逐渐完善和走向普遍。19世纪30年代放宽财产限制,扩大了白人男性公民的参政范围;1870年2月的第十五条修正案,承认了黑人的选举权;1920年8月的第十九条修正案,确认了妇女的选举权;第四次是1971年7月的第二十六条修正案,明确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

相对于一人决断一言堂的专制统治来说,任何一种选举都已经蕴涵着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人类发展到现在,选举的制度和观念已是深入人心,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即使在一些专制国家,也都会进行表面的选举活动,以证明权力产生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民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选举制度的完善,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直线前行的。有选举,有民主制度,就难免会有各种各样影响、操纵甚至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贿选无疑是其中之一。

对于贿选,熟悉历史的中国人也许并不陌生。发生在1923年的曹锟贿选,就是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政治事件。1923年6月,直系军阀首领曹锟指使其党羽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逼宫”,把总统黎元洪逼出北京,为自己上台当总统扫清了道路。但曹锟既想登上总统宝座,又想要披上“合法”的外衣,于是就以巨款贿赂国会议员,选举他当总统。9月,在总统选举的预选会上,曹锟以5000元一张选票,到处收买议员,又以40万元的高价,收买了国会议长,共用去贿赂款1350余万元。就这样曹锟贿选当上了大总统。史称曹锟为“贿选总统”,曹锟也因此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新中国成立以后,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一切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才能当选,当选者也不过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各种贿选事件,可以说已经构成了对中国根本性政治制度的挑战,甚至触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底线。正如一些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的,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既涉及选举的法律程序,也涉及党的组织领导;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也就既破坏了选举的法律制度,也损害了党的组织领导核心功能;贿选所伤害的,不仅是人民的民主权利,也伤害了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地位。

在笔者看来,随着民主政治的成熟发展,贿选现象的出现,是民主制度发展道路上的一股逆流和倒退,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该坚决地“拨乱反正”,让民主的进程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贿选背后的经济政治动机

目前,中国的民主选举除了县级人民代表通过直选进行之外,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的方法进行的。一旦是间接选举,当选的人大代表和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在这些人大代表中再遴选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分子与分母的比例失调,容易使得贿选行为得以偷袭和侥幸成功。

俗话说,商人无利不起早。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贿选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贿选人大代表的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主。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一个产物。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对选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影响,贿选正是将政治活动经济化、谋求利益的一种行为。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这批先富起来的人,在经济资源方面占有优势之后,也必然会向政治领域寻求影响力和话语权。

近来在中国各地接二连三所发生的多起大规模的贿选现象,有的发生在村官乡官或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有的发生在地级市一级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有的则直接发生在省一级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而像辽宁直接发生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的贿选案件,毕竟还前所未有。这也反映出贿选案件一些新的苗头,比如范围越来越大,层面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恶劣等等。

如何消除“变音符号”

痛定思痛,亡羊补牢,在中央的严令通告和各级组织的组织下,各地正在认真学习,对中央通知中彰显的反腐决心有了深切体会,对贿选的恶劣影响以及查处的积极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对接下来如何搞好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工作有了妥善安排。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发生贿选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消除?能否有效?这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大难题。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选举还存在着某些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选举还未真正发挥起应有的政治作用,为当下存在的贿选现象提供了温床。

贿选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分子与分母的比例过小,使得行贿者有能力、有财力去攻关、去收买。如果不断扩大分母的比例,甚至不断扩大直选的层级和领域,必然会增加行贿人的行贿成本。另外,正因为现有的一些选举活动往往不公开、不透明,使得某些选举活动能够暗箱操作,犹如地下黑市关起门来玩家家。而真正的选举主人——人民群众,要么根本不知情,要么成为看客。再者,监督及时、到位、严格,也能发现、堵截甚至阻吓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在贿选案发生的地方,选举组织者、监督者要么玩忽职守,亵渎失职;要么就是猫鼠一家亲,所谓的监督不过是摆摆花架子,郑重其事搞形式,装模作样走过场。有时即使发现了贿选的痕迹,也是睁一眼闭一眼,藐视法律权威和出卖选举原则,送了贿选者一个顺水人情。

不彻底根除民主建设过程的贿选现象,不消除民主协奏曲中的这一“变音符号”,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只能是政治家的理想蓝图,永远不能成为普惠人民大众的政治安排和制度实践。

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做到不断扩大普选、直选、竞选的层级和范围。真正能够消除贿选根源的有利、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就是不断扩大民主选举的广度和深度,让民主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使得选举真正具有民主的意义和作为一个具有自信制度的真切实践。其次,使选举活动真正做到透明和公开,一个公开、开放的选举必然带来更为有效的选举效应,比如人大代表的初选和遴选,真正放在竞选的格局中让其脱颖而出,而不是通过酝酿和协商产生。

放眼世界,通过考察民主成熟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民主选举都曾走过了从不成熟、不规范甚至贿选到公开竞选、直选的道路。随着选民认识的提高、选举监管和媒体监督的到位,贿选的代价就会越来越大,难以操作,结果难料,这样行贿者的功利冒险思想就会大打折扣。而且随着严格的监管和必要的司法介入,行贿受贿者一旦东窗事发,到头来鸡飞蛋打一场空不说,说不定还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而锒铛入狱,这更是一种法律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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