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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山英雄名誉权案

点击:0时间:2018-09-06 20:07:11

晨冰

名案回眸

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正式将公民名誉权纳入民法保护。这一年,以侵害名誉权起诉媒体和记者的案件陡然增多,被称为“告记者热”现象,许多案件发生在报业发达的上海。其中,以一曲《血染的风采》红遍全国的歌手徐良名誉侵权案,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关注。

一篇报道惹出麻烦

1987年的春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规模盛大的联欢晚会上,来自老山前线的战斗英雄徐良饱含激情,高歌一曲《血染的风采》,令亿万观众倾倒。一夜之间,名不见经传的徐良成为全国的新闻人物。上海的市民未曾料到,他们崇敬的战斗英雄徐良一年之后竟会专程南下,来沪打官司!徐良来沪打官司,缘于《上海文化艺术报》的一篇文章。1987年12月18日,《上海文化艺术报》在“文化透视”专栏发表了署名赵伟昌的文章《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文中写道:

“11月27日,在团市委研究室等单位举办的一次青少年研讨会上,传出了一条爆炸性新闻: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唱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

虽然这篇文章没有点名,但是人们不难看出是谁“索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因为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的老山英模只有徐良一人。有关徐良索价的爆炸新闻轰动一时,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种种不利于徐良的消息报道见诸海内外媒体,其中尤以香港的《百姓》杂志为甚,刊登了《是血染风采还是钱迷心窍》,对徐良进行了十分严厉的指责。

徐良所在部队的领导十分重视此事,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赴上海调查。英雄流血又流泪。徐良陷于痛苦之中,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几经思索,他决定为捍卫自己的清白和一个军人不容侵害的名誉而采取行动。

徐良决定打官司

1988年1月23日,徐良委托北京第九律师事务所沈志耕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上海文化艺术报》和作者赵伟昌侵犯其名誉权。

在诉状中,徐良述称:“我在整个演出前后,从未索过价,更不存在少一分也不行的情节。在《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发表后不久,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主办单位于1月5日在《报刊文摘》发表了三点声明:一、该稿发表未与主办单位取得任何联系;二、所谓某英雄索要3000元严重失实;三、该英雄在应邀参加演出过程中,与主办单位从未有“讨价还价”现象。主办单位的直接经办人都向我聘请的律师提供了真实情况的说明和证据,足以证明《上海文化艺术报》所登的这篇文章严重失实。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客观上给我的名誉带来很大的损害,使我受到许多人的非议、指责,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徐良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和承担案件审理费。有趣的是,徐良不多不少,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这与引发诉讼的那篇文章所称徐良索价的数目一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三天后正式立案受理,申城媒体迅速报道,使徐良成为又一起引人关注的名人官司的主角。

被告公开发表声明

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后三天,《上海文化艺术报》发表了《本报声明》,宣布为应对诉讼,已聘请上海第二律师事务所郑传本、曹海燕两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

郑传本是申城的一名老律师,在轰动全国的于双戈持枪抢劫银行一案中,担任于的未婚妻蒋佩玲的辩护人,以巧妙的辨论技巧和滴水不漏的口才名噪上海滩。曹海燕是郑的高徒,以善于随机应变和雄辩成为中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上海文化艺术报》聘请这两位律师,足见对这场官司的重视。

《上海文化艺术报》在声明中说:“我们敬重为人民流血负伤的战斗英雄,这个态度是始终不渝的。本报发表这则消息的本意,是通过对一次会议的报道,不指名地提出一种文化现象,引起社会思考……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和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份声明还透露了徐良的代理人沈志耕律师曾与《上海文化艺术报》有过接触,并提出过庭外调解建议的情况。双方之所以未能达成和解,据《上海文化艺术报》所称,是因为“调解书草本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与我们现已掌握的事实有出入”。

《上海文化艺术报》最后声明:“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我报将把事实经过和事态发展的前前后后公布于世,以澄清和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这份声明给了人们一个谜:被告究竟是否掌握徐良索价3000元的确凿证据?

被告要求法院回避

庭外调解失败,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5月31日下午1时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徐良及其代理人沈志耕律师,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朱士信、共青团上海市委主办的《团的生活》记者赵伟昌和他们的代理人郑传本、鲍培伦律师全都出庭。旁听席上坐满了来自四面八方的记者。

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名人官司十分重视,由院长董瑞源亲任审判长。“请问被告,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要申请回避?”按照法定程序,审判长询问道。

“要求回避。”朱士信提出了理由:在法院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的当天,《解放日报》上就发表了署名“秦发源”(即“静法院”的谐音)报道静安区法院受理徐良一案的消息。朱士信称:“这条消息不仅明显失实,而且带有强烈的倾向性。据了解,这条消息来自静安区法院。我担心法院的这种态度有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朱士信提请合议庭在查清静安区法院与此消息有关人员的前提下,对有关人员请求司法回避,并将本案移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赵伟昌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

审判长董瑞源当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都与此稿无关,对被告提出的申请回避要求不予同意。朱士信和赵伟昌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庭记录在案。这一插曲过后,法庭正式进入审理阶段。

谁是消息源?

徐良有没有索价3000元?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为此,法庭花了四个多小时进行庭审调查。

专程赴北京邀请徐良来沪参加青年金秋文艺晚会的是《青年报》社读者服务部副主任周世明,他在庭上作证:“我向徐良谈起演出劳务费之事,徐良表示不感兴趣。我再三向他说明演出有营业收入,所有演员都给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徐良才说你们给多少算多少。”

对周世明的这一证词,被告赵伟昌的代理人鲍培伦律师有异议,他援引法院的调查材料指出:“周世明现在的陈述与其以前的证词有出入。在以往的调查中,周世明曾多次说,这件事与我个别谈的,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谁问我,我都说不知道。”鲍培伦强调:“周世明在法庭上也承认讲过这样的话,本代理人认为周的说法前后不一,因此,他的证词不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主要依据。”

那么,是谁向赵伟昌提供徐良索价3000元的事实呢?赵伟昌陈述,他是在那次会上听《青年报》社的编委陈先生说的。

在众目睽睽之下,陈先生被法庭传唤到庭作证。然而,他的证词令众人感到意外。陈先生说:“我在青少年理论问题研讨会上仅仅介绍过徐良来沪演出的情况,没有讲过‘徐良开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的话。”孰真孰假?事情明摆着:在赵伟昌与陈先生之中,必有一个撒谎者!

在法庭上,徐良陈述了被邀请参加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的经过:1987年9月,徐良正在北京参加中国艺术节演出活动,上海《青年报》的周世明多次上门,邀请他赴沪参加演出。徐良被周世明执著的精神所感动,答应如果10月下旬有空就去上海参加演出。10月上旬,周世明再次找徐良说这件事,徐良同意了。周世明直截了当告诉徐良这次演出有营业收入,并问:“你每场要多少钱?”徐良说:“钱的事,我们不要谈了。”

周世明是个办事很认真的人,再次问徐良要多少钱。徐良回答得干脆:“这是你们的事,你付多少钱我都没意见。”于是,周世明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协议书,请徐良签名,并对徐良解释:“签的目的就是要让你到时候保证去上海。”徐良爽快地说:“如果是这样,我就签。”徐良强调:“协议书上‘金额一栏是空白的,我没有填。”

法庭查明的事实是:徐良在沪参加了四场演出,共得报酬2100元,缴个人所得税903元,实得现金1197元,连2000元都不到,何来3000元之说?

被告构成侵权

两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徐良名誉的损害,是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方代理人坚持认为:“赵伟昌撰写虚假报道,《上海文化艺术报》加工发表,均构成侵害原告徐良的名誉权,其中报社的责任尤大。”

被告赵伟昌的代理人鲍培伦律师则辩称,被告没有侵害徐良的名誉权,理由是:一、赵伟昌文章报道的是会议,而不是徐良;二、文章本意是树立新的观念,即英雄演出也应该拿钞票。鲍培伦律师强调,记者的责任就是真实地报道他的所见所闻,赵伟昌如实报道了他在会议上耳闻目睹的事实,对会议的报道没有失实。鲍培伦指出:“会议上议论的信息与事实有出入,过失在于制造错误的人,记者不应对宣布消息的人负责。”他列举了大量的中外新闻报道,以说明记者不可能事事都亲临新闻事件的发生地、事事都与新闻当事人核对事实。

鲍培伦律师的观点其实很鲜明,如果《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对原告徐良名誉权构成损害的话,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不是如实报道会议内容的记者赵伟昌,而应该追究提供这条信息的陈先生。

郑传本律师在为《上海文化艺术报》辩护时指出,新闻单位的责任是把握报道事实的改革意义所在。在当前改革与观念更新不断深化的时代,许多新鲜事都有截然不同的意见,这是党的“十三大”召开以来,思想解放、舆论活跃的生动反映。他强调,《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提出了一个新的英雄观以及对这个英雄观的争议,在时代观念更新中起了积极的作用。那种认为提出索价问题就是贬低英雄和损害英雄的看法,本身就是陈旧观念的表现,也反映了英雄对自己的演唱应该获得合理的报酬缺乏自信心。

一些旁听人士认为,郑传本律师是避开了本案系争文章是否失实这个要害问题,而在观念问题上借题发挥。对此,原告代理人沈志耕律师针锋相对指出:“作者投稿时,应该对事实负责,而不能把某人说过的话随便写出来登在报纸上,然后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报社在采用作者稿件时,也负有审核的责任。一家负责任的报社,刊登了不实报道,对别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能说自己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吗?”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庭调解未成。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赵伟昌将无事实依据的情况,写成文章向报社投稿发表,这种不负责任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已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理应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在对《索价》一文编稿时,已预计到该文对徐良的名誉可能造成损害,却不进行核实,仍修改后予以发表,在社会上扩大了不良影响,致使徐良的名誉遭到严重的损害,给其在工作上和精神上带来一定的压力和痛苦。对此,《上海文化艺术报》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当天晚上8时40分,法庭作出口头判决:

一、《上海文化艺术报》和作者赵伟昌构成对原告徐良名誉的侵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登报为徐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赔偿原告徐良人民币3700元,其中《上海文化艺术报》承担2590元,赵伟昌承担1110元;

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海文化艺术报》承担35元,赵伟昌承担15元。

虽然一审胜诉,但是徐良却高兴不起来,他对采访的记者说:“那篇侵权文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是一纸判决书就能立马消除的啊!我为打这场官司所付出的代价,也不是3700元赔偿所能弥补得了的啊!”

事情并没有完。《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对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使这起名人名誉权官司变成了一场“马拉松式”诉讼。

在过了一年又10个月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侵害了徐良的名誉权是正确的。《上海文化艺术报》在编辑赵伟昌《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稿时,未经调查核实,仅将题目中的“索取”改为“索价”,隐去了徐良的姓名,改为“老山英模”,便予以发表,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鉴于徐良只要求赔偿其因诉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确认的徐良因诉讼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偏高,应酌情减少。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徐良1820元,赵伟昌赔偿徐良780元,维持了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其他判决。

次日,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和国内其他媒体都发表了这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名誉权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的消息。某媒体的记者在新闻报道中毫不掩饰地直言:“如此简单明了的名誉权官司,竟要审理两年之久,判决来得太迟了!”

失实是否等于诽谤?

其实,对老山英模徐良打名誉权官司之举,社会上早就有不同的看法和评价,对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的也不乏其人。

早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对法律颇有研究的《解放日报》评论员凌河,就撰文对 此案公开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凌河同志说,徐良是否“索价三千元”,在这案子中,并不是一刃解百结的所谓“关键”。我倾向于相信他既没有开过口,也未有任何暗示,《文化艺术报》搞错了,失实。这当然不应该,应给人家说清楚。然而失实是否等于“诽谤”或“损害名誉”呢?并不完全等于。比如我凌某戴眼镜,某报却说目力极佳,是失实,但不知这于我有何损害,至多是近视眼协会看了,笑了笑说此人不够格,属于混进来的罢了。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损害名誉”。这是一个不少此类案件中都必须好好弄清楚的问题。所谓“名誉”者,大概是道德形象之类吧,那就应当拿一个客观的道德准则来做尺子。既不是《文化艺术报》说了算,也不是徐良或者哪位首长说了算,要看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上公认的道德坐标在哪里?凌河同志认为:“如果只凭一个愁眉苦脸地说报上某句话使他‘压抑得要去死,或哀兵必胜地说收到过谁谁的信来骂他,也不讲这压抑和讨伐是否真有道理,便拿来作了‘客观后果,那么一部法学就要重写了。”

我赞同凌河同志的观点。新闻报道失实与新闻报道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在两者之间画上等号。事实与实践告诉我们,有的新闻报道尽管没有失实,但仍然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如披露了当事人的隐私;有的新闻报道在某些方面失实了,但是失实的部分并不一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名誉的后果,如有的新闻报道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次数搞错了。如果新闻报道一有失实的部分,不看有否造成损害的客观实际,就判决新闻单位和作者构成侵权,其结果只会对“新闻官司”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新闻官司”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毕竟有其不同之处,套用现行的普通民法受理和审判“新闻官司”,其难以公正审理和无益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发展的弊端不言而喻。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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