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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已成新农村建设障碍

点击:0时间:2019-07-09 13:21:49

吴学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村官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在村里投资建厂、建房,征地离不开他们,交通道路离不开他们,打井取水、铺设管道离不开他们,甚至一些公用设施占地协调也需要他们,有些地方还存在村委会代收税款、管理费用的现象。不少村官已经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一霸”。尤其在土地的征用和拆迁上,一些村官更是成了不折不扣的“土地财神”,在前述村官腐败案件中,腐败村官们正是利用征地拆迁、项目开发机会从中捞取“好处费”,大发“土地财”。

村官不学好,群众日子没个好

“村官不学好,群众日子没个好;村官搞腐败,老百姓就受害。”是时下不少农村地区群众的真实呼声。此前,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调研发现,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数量陡增,仅南京2013年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就较上年大幅增长;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大多集中在50万至300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重,比同期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高出12.45%。有数据表明,去年全国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官职务犯罪占到了29%。2013年,广州市检察院对外通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成为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群体。2012年全年查办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财务人员占查办总人数的48.4%。

不言而喻,“村官”腐败已经成为建设新农村的障碍。那么,“村官”腐败现象为何难以禁绝?“小人物”犯大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呢?

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许多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把村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当成为己谋取私利的手段。从各地已经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一部分村干部因为不懂法,自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经济问题最多是撤职了事,岂不知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官认为,自己挣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思想主导下,这些“村官”不是想着更好地为村民服务,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只想趁手中有权捞一些钱财,以求补偿,结果往往以身试法。

农村不稳,天下难定

“农村不稳,天下难定”,村官腐败已成为有些地方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相比于高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许村官违纪违法和犯罪还没有吸引多少人的眼球。然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村官贪腐和违法犯罪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国家对农村、农民、农业的优惠政策就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农民也不能很好地享受优惠待遇。拿村官腐败主要靠发“土地财”来说,在个别农村,村干部非法占地、非法租地、非法卖地情况仍十分突出,监管也比较难。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把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该拆除就拆除,该没收就没收,触犯刑律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小村官,大腐败”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大毒瘤”。无论土地补偿款、赈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还是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宅基地,或者出租、转让、发包集体用地等,只要有“大雁”飞过,都有被村官“拔毛”的风险。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级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权力明显增大。而要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必须在确保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加强对村级管理组织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堵上“村官”腐败的漏洞。

将经济事务与行政事务剥离

广东省政协委员查振祥认为,村社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将经济事务与行政事务剥离开来。一方面,在经济事务方面,要让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良性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最终目标。作为从原行政村集体经济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属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股权在法理上不完善,股权封闭,不能流通,经营管理水平也不高。完成这一步后,改革权力机构,变更投票方式,实行股东大会制度和一股一票制度,进而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在行政事务方面,必须尽快剥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基层党组织成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政府部门承接行政事务,村、居委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集体经济组织专心发展集体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目前,深圳市围绕这个方向,大力推进的“居站分设”,值得借鉴。

应该说,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同时,各地探寻根治村官腐败良方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鉴于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构筑政府与有关部门多方参与的预防体系。而目前急需解决的两大问题是: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以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村民的告知义务,及时公示,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当然,要想彻底根除村官腐败土壤,除了着力构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外,还应将村官纳入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村官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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