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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点击:0时间:2019-08-19 21:45:01

[摘要]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体系;专业大户;公司式农场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2-0084-13

一、 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农业生产是一个自然生产与经济生产相统一的过程,对自然生长的依赖性强。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其劳动对象均是需要自然生长的生命体,这就导致了:第一,农业生产过程缺少工业生产中的上下道工序的严格分别,生产中的劳动成效难以衡量,无法准确计量边际劳动与边际贡献,不利于劳动的考核。第二,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强,土地上劳动的空间大,难以像工业那样在车间里集中生产,因而农业的生产劳动较为分散,不利于集中监督,有利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生成。第三,农业生产的周期长,无法超越其自然生长周期速成。周期长,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就多,尤其是人力难以掌控的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多,需要灵活应变,及时做出对策,采取措施,因而对经营者、劳动者的工作主动性及责任心要求高。第四,季节性特征明显。工业品的生产节奏可以人为控制,均匀分布;农作物则应时而生,应时而熟,遵循大自然与动植物的生长节律的被动性强,使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需求与产品的供应也呈现鲜明的季节性,形成农忙与农闲季节,劳动力需求分布极端不均匀,制约了雇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2017年第2期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就土地产出率来说,农业生产的内部规模效率并不显著。这是因为,上述农业生产的劳动成果考核难、劳动监督难,导致大规模的雇工经营会因无法克服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生产效率,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当然,资本替代劳动力的现代农业机械等先进技术,可以减少雇工,甚至不雇工经营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仍会存在粗放经营现象。并且,这种资本对劳动力的大量替代,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低,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在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不宜推行这种劳动力节约型的规模经营,而应是土地节约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并且会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呈下降趋势,使农产品缺少规模扩张的市场动力,不会像别的产业那样存在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农业内部规模效率不显著这一特性,为许多学者的研究所证实。罗伊·普罗斯特曼等提出:“农业并不是一个存在显著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在发生向土地投入以增加土地产出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对土地不同经营规模的内在要求。或者说,土地产出率与经营规模没有必然联系。”[2](P17-30)黄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小规模的家庭耕作机制的农地产出是美国雇用制大农场的2倍[3]。Michael R. Carter(1984)对印度 1969 年至 1971 年的农场规模与产出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农场规模越大,产出越少;农场规模与产出负相关,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农场规模扩大一倍,每公顷农业产量减少 20%[4]。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农业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一些专业大户盲目扩张土地规模,就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但由于劳动生产率可以提高,且可以套取更多的政策性补助,这些大户仍是有利可图。与农业的内部规模效率不显著相对,农业生产的外部规模效率却显著。通过农户的横向合作,形成区域性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经营,并创出品牌;通过产前、产中、產后的流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纵向联合,不仅可形成规模经营,而且可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户分享到更多的利润。

农业生产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合适的经营主体。家庭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可以克服雇工监督成本高的局限,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好坏的独享性,使农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会及时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出调整,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灵活性的需求;而一家一户的适度规模经营正好契合了农业内部规模不显著的特征,可以避免大型公司经营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的问题。可以说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天然主体,林毅夫等就因农业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监督和度量困难的特征,而认为最适合家庭经营[5](P123)。另有学者则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尚未找到比家庭经营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6](P67)。

二、 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独特优势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从这一界定出发,家庭农场的优势可作如下概括。

(一) 家庭农场的经济优势

1.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治理成本低的优点。按照伍开群的观点,农业经营的治理成本主要有代理人成本、风险承担成本、集体决策成本。首先,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农场的所有者,目标函数、利益函数一致,不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对于少量雇工的家庭农场,可通过与家庭成员一起劳动的现场监督方式,以及安排一些易于计量考核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如水稻收割时按收获的数量计酬等。因此,家庭农场不存在代理成本,或代理成本极低。显然,以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农业企业是无此优势的,它不仅存在委托代理成本,而且因其科层结构,又增加了管理成本。而农民合作社,虽然是成员平等、民主管理,且以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还是得选出代表进行经营管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有相应的成本。其次,家庭农场的集体决策成本极低。一是因为家庭成员少,集体决策易于达成一致;二是如上所述,家庭成员利益一致,无利益间的冲突,因而不会因利益不同导致决策时的冲突、延误等现象。惟一的决策成本来自决策失误导致的成本损失。这对任何经营主体都是存在的。概莫能外。农业企业显然无此优势,合作社则因其成员多、科层管理色彩又淡,集体决策更难达成,成本更高。第三,至于风险承担成本,这对普通农户及专业大户都是存在的。农业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因规模更大,经营者素质更高,应对的能力会更强,其成本相对普通农户会降低;对于政策风险,家庭农场同样因规模与素质的提高,与政府博弈的能力增强,也有利于降低其风险;同理,基于规模经营的平均成本下降,家庭农场会加大对水利灌溉、防洪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及现代防虫害等技术的采用,也增强了防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降低了风险成本。此外,可通过农业保险、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转移各种风险。在国家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随着相关政策的到位,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2.家庭农场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使其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具有农业企业的特征和优势。首先,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不再是像超小规模农户那样经营农业仅仅是为了糊口,或作为兼业中的副业,而是超越了这一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境界,是为了追求经营利润,具有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因而必然深度介入市场,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注重成本收益核算,可有效避免传统农业中的“过密化”、“内卷化”现象。其次,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使其更具寻求与采用现代农业科技的能力与空间。普通农户因其规模过小,对农业新技术的容纳能力有限,需求也不足。家庭农场因其规模较大,对一些不可分的农机等新技术的采用成本降低,更具需求欲望,容纳的空间也更大。

3.家庭农场有利于合作组织及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从而取得市场交易成本优势。细碎、分散的普通家庭承包户,由于规模超小,已成了半工半耕式的兼业农户,对合作组织及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太强烈;一些二兼户,更是把农业当成了副业,已失去了农业经营的激励,主要目标与精力放在打工之类的兼业上,对发展合作组织缺乏动力。而家庭农场因进行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实际上深化了农业分工;分工必然带来合作,因而家庭农场不仅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需求,而且会不自觉地带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无论是横向的合作,还是纵向一体化的合作,都有助于经营主体提高与市场博弈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家庭农场更具发展合作社的潜力。研究表明,由于国家对我国农民合作的制度供给不足,农村组织资源匮乏,导致乡村精英以其社会资本替代制度供给不足,形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建立与运转依赖于乡村精英的局面,而这些乡村精英中不少就是家庭农场主。正是一些已经致富的农场主出于自身发展与乡村发展的需要,牵头组织了合作社。

4.家庭农场克服了有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弊端。农业经营的规模只能是适度,不是越大越好,与大工业相比,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为有限。但一些专业大户与政府官员,受工业思维的影响,盲目地一味追求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导致一些专业大户的规模超出适度的范畴,土地产出率降低,形成粗放经营。但这些大户因劳动生产率提高,并且可获得高额的政策补贴,因而依然可得丰厚收益。这显然不利于国家的粮食安全,违背了我国人多地少国情下发展土地节约型现代农业的方针。家庭农场以適度规模经营为界,是规模化与集约化的结合。如果说规模化是强调土地规模的扩张,注重量的发展,集约化则是强调适度规模下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实现土地产出率的提升。两者结合,既可实现规模化经营,又可提升单位产量,杜绝一些专业大户那样的粗放经营。

5.家庭农场可克服农业公司农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业的外部性以及借农业之“壳”套取政策优惠等原因,工商资本下乡组建的农业公司在资本的逐利本性驱使下,存在着较为普遍的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研究表明,2002年全国59家农业及涉农上市公司中,做过非农产业投资的有30多家,占农业类上市公司总数的1/2以上[8]。2002-2010年的9年中,79家农业上市公司中有61家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非农化经营,占比达到78%,非农化现象十分普遍[9]。管理监督更为规范、实力强大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中小农业企业的非农化就更可想而知了。但家庭农场不会有此现象。这是因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使其只能从事农业这一专业,没有多余的人力搞非农产业,再则家庭农场主多是本地的农民,其地缘关系及乡土情怀使其对农业具有较浓的感情,不会轻易放弃已成规模经营的农业。因此,为避免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应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对工商资本下乡建立严格的准入及监管制度。对此,2001年的中央18号文件就有指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 ‘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10]

由上述分析可知,家庭农场是对家庭承包制的继承和发展,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委托代理成本低、决策成本低、激励相容等优点,克服了其规模过小导致的弊端;家庭农场又以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具备了公司式农场的特征与优势,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对现代农业新技术的容纳空间更大、需求更强,因而更有利于新技术应用下的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因分工的深化,对农民合作组织有更大的需求,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可以说,家庭农场既具有家庭经营的优势,又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的优势,同时又克服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弊端。

(二) 家庭农场的政治优势

在乡村治理结构上,关键的一点是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主要依靠力量在哪,或者说最有实力、也最可靠的承接国家政策的乡村阶层是谁。已有的研究均指向了新近崛起的中农阶层。“中农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当仁不让的阶层基础。”[11]“中农阶层在维护村庄稳定、促进阶层整合、发展乡村民主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国家政权在新时期坚定的依靠力量。”[12]诸如此类的言论,在相关研究中,已成为共识。

而中农就是家庭农场主,中农阶层就是家庭农场主阶层。首先,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及其自耕农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脱离生产劳动的资本家或大地主,不可能成为少数暴富、极富阶层,而只会成为日渐占多数的中等小康阶层,并使其具有了中农的全部特征。其次,梳理学者对中农的界定,可概括为:中农是通过土地流转,经营适中面积的土地、并且农业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农民收入相当的一个独特群体。“中农实质上是家庭农场”、“中农正是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一种家庭农场形式”[13]。家庭农场主与中农,两者的经济地位、职业取向、经营模式、收入来源、关系重心、价值理念等相同,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当侧重经营形式的内容时,用家庭农场一词;当侧重阶层及乡村治理内涵时,则用中农一词。中农的下列特征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1.家庭农场主(中农)因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主要利益来自乡村农业,因而对国家的农村政策敏感,具有参与乡村政治的热情。无论是从事适度规模的种植业,还是养殖业的中农,其家庭的主要收入都是来源于农业。因而必然会比较关心与农业收成密切相关的农村水电、道路、农田改造等基本建设[14];国家的农业政策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会十分敏感地在其收益、情绪上得到反映,是国家农业政策的晴雨表;同理,中农对乡村精英阶层的管理也会极为关注,并能对照中央政策及对自身的影响判断其管理的优劣,具有较强的参与乡村政治热情,是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研究表明,农村的村小组长大部分由中农阶层担任,这种职务再加上其中等收入的状况,使他的个人利益可更多地与村小组的利益共振,从而不仅会积极参与各种活动,而且会为了所在小组村民的利益向村委建言施压,形成对乡村精英管理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此外,因阶层相近,与农村精英阶层相比,中农与中下阶层中的兼业户及贫弱阶层这些占多数的村民有着良好的关系,并且有着相同的利益来源,因而也常常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向村两委反映情况或建言,也是乡村政治的活跃分子。

2.家庭农场主(中农)在乡村有人际关系网络优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农规模经营的土地大多是从亲戚朋友中流转而来,流入土地规模的大小与其在乡村的人脉强弱正相关。能达到适度规模的土地,说明其已有较强的人际关系网络。第二,中农所处的中等地位使其天然地具有交好上层与下层的优势,获得丰富的人脉资源;尤其是出于营造良好村社人文氛围的需要,中农会对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给予照顾关爱。中下阶层中举家外出务工而留守农村的年老父辈等“老弱病残妇幼”常常需要中农的照顾,而中农也乐于施惠,以此营造和睦友好的乡风,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对贫弱阶层,中农也会关爱有加,“经常给予他们救济和帮扶,成为贫弱阶层连接农村阶层政权、争取国家政策的中间人。”[11]这样,中农阶层的身边就能够聚拢中下阶层、贫弱阶层,获得后者的认同感而拥有所谓的“魅力型权威”。

3.家庭农场主(中农)生活殷实,有闲暇从事农村公共事务活动。经营适度规模的土地,在当前机耕、机收、直播等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并不是太繁重的工作;尤其是农业的季节性特征,有了较多的农闲时间。同时,由于中农获得了适度规模的土地,农业收入已与外出务工相当,因而在农闲时无需像中下阶层农户那样还要外出打工赚钱。这样,中农不仅收入中等,生活殷实,而且闲暇时间较多。利用这些闲暇时间,中农可以大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活动,如村容村貌治理、农田基本建设、邻里糾纷调解、村内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同时还可走村串户,拉嗑聊天,了解各户情况,使中农成为最熟悉农村情况的阶层,因而成为乡村干部进村小组办事、了解情况首先要找的人,也是外出返乡人员回家后首先要拜访的人。

4.家庭农场主(中农)是农村政策的既得利益者。首先,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有利于中农的规模经营,自2013年开始的大力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更有利于其完善发展;其次,土地确权及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也有利于其流入土地,并获得长期稳定的预期;最后,中农是力度不断加大的各种惠农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不管是良种补贴、农技补贴、农机补贴,还是家电下乡、强化农田基本建设等,家庭农场主(中农)因其规模化经营而受益多于中下阶层及贫弱阶层,也多于基本离农的精英阶层。

家庭农场主(中农)的上述社会禀赋,使其有意愿、有能力参与乡村治理活动,成为普通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中间人,乡村社会贫富分化冲突的缓冲者,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国家农村政策的支持者及主要依靠力量,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接点,也是维持乡村稳定、传承乡村文明的主要群体。无论是从国家政权稳定的角度,还是乡村发展繁荣的角度,家庭农场主(中农)都应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

三、 家庭农场在发达国家占据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

无论是人少地多的美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抑或是人地比例适中的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家庭农场都占据主体地位,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主体。

1.人少地多的美国。众所周知,美国土地辽阔,人口不多,属于人少地多的发达国家。丰富的耕地资源、一流的工农业技术、丰裕的资本,这些有利于现代公司化运作的资源禀赋集中于美国,按理美国的农业经营应以公司化的大农场为主。然而, “它在工业、服务业中都以巨大的企业集团为主体,而在农业中,基本生产单位始终是家庭经营”[15]。2010年,美国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农场88%属于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占全美农产品生产量的79%[16]。据尤小文的研究,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1969~1978年间,从85.4%上升至87.8%,到20世纪末又上升到89%,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占比为81%,生产了全美国83%的谷物收获量。而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分别只占10%和3%,并且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表现为:第一,兄弟几个合伙组建农场,实际上仍是一个大家庭在经营。第二,为了规避过高的遗产税,将家庭经营的农场注册为公司,长辈做董事长,其他的如经理、会计师等均是家人担任;在作为董事长的长辈去世后,晚辈继任董事长,是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非遗产继承,因而较少牵扯到遗产税问题。可见,这样的公司实际上仍是家庭农场。

当然,美国的家庭农场走的是劳动力节约型而非土地节约型的路子,规模都很大,数千亩、上万亩的家庭农场常见,这比人地矛盾突出国家的公司式农场的规模都要大。由于大量采用现代技术,美国的家庭农场尽管规模很大,劳动力却少,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4个劳动力,除了季节性的短期雇工,几乎不存在雇工。

2.人地比例适中的欧洲诸国。法国一度是超小规模农户经营很多的国家,为了农业现代化,法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采取措施发展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但并没有一味求大,而是鼓励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同时抑制超小规模农户。至20世纪80年代,法国120多万个农场中80%是家庭农场,拥有76%的耕地[17]。 德国情况与之类似,也是政府采取土地整治、收购超小规模农户的土地并出租或转售给中型农场、财政补贴倾斜中小规模家庭农场等措施实施规模化经营,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以中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1960年,中小型农场占总农场的比重为95.7%,到了2007年,中小型农场数量依然占到了91.5%的比重。”[18]荷兰以奶业、花卉业的经营闻名,这两大产业均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经营主体。荷兰经济学家 L·道欧曾指出,“不仅在荷兰,而且在西欧、北欧乃至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的主导形式”[19](P110)。在英国这个一直被认为是大农场最为典型因而影响了马克思农业思想的国家,家庭农场也以占52%的比例而居于优势地位。

3.人多地少的日本和韩国。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在狭小的国土地面积中耕地面积更小,只占国土面积的11.8%,仅为世界耕地总面积的0.3%,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仅为美国的1/37。这种状况决定了其明智的做法是致力于集约经营,实行土地节约型的“家庭式高品质农场”模式。二战后,日本实行土地改革,政府强制性地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售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将农户的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建立起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改变限制在3公顷内的做法,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倡规模经营,形成了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其特色为:发展适合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的生化技术及小型农具,通过家庭经营的精耕细作提高土地产出率,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通过经营委托、作业委托实现家庭农场经营的外部规模,农业机械公司、农技服务公司、农协等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的农资采购、耕地、收割等均可外包委托,从而以外部规模经营的方式降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本。在这样的规模经营政策下,日本的农户数1947年为597万户,1970年为540万户,而户均耕地面积1950年为0.82公顷,1984年1.12公顷,现在为1.56公顷,可见并没有雇工制大农场占优势的现象,还是家庭经营为主。

韩国同样人地矛盾尖锐,也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自耕农制度,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放宽农户拥有土地的限制,鼓励规模经营,但始终是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韩国曾经一度提倡发展农业企业,但并没有盲目追求大规模,4个工人以下的企业占农业企业总数的66%,大多数企业实际上仍是家庭农场式的规模。2011 年,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面积平均仅为10.5公顷,水产养殖企业平均4.1公顷[20]。

四、 家庭农场将在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

由上面分析可知,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优的,而家庭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传统农户(普通家庭承包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这三种形式中,普通家庭承包户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其超小规模存在不能成为农民增收的途径,不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业副业化等问题的解决,因而需要革新改进;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存在交集,其中一部分专业大户其实就是家庭农场,而与家庭农场无交集的另一部分,则规模过大走向了粗放经营,于国家粮食安全不利,显然不能普遍推广;而家庭农场是对普通承包农户经营的继承与发展,保留了其优点,克服了其规模过小的弊端,同时也克服了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现象,因而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经营主体。这就决定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将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成本高、决策成本高等弊端,不适合农业的生产特性,尤其是种植业的产中环节公司经营劣势突出;农民合作社要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否则就是无源之水,而家庭经营中的普通承包户因规模过小而走上了半工半耕的生产生活模式,农业实际上已经副业化,因而对合作社的需求弱;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因专业化生产,更需分工合作,对合作社的需求强,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因而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显著正相关的关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家庭农场合作社也发展不好;此外,合作社存在集体行动时的“搭便车”问题,这也决定了其不能取代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同时,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也决定了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最符合实际。正因为家庭农场有众多优势,并将占据主体地位,所以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一出现即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是这几年农地制度创新中最成功的规模经营形式。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为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适合中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由于家庭农场所固有的优越性为其他规模经营形式所不具备,还因为它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21]这段话中的“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是指上世纪90年代的江浙等沿海地区,主要特征是城镇化水平高造就的非农就业率高,这种情形在当今的不少地方也已经具备,并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非农就业率将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也将进一步发展。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中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也证明了家庭农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其生命力随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而更加旺盛。

此外,因我国现在占多数的是普通承包户,在由普通承包户向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向家庭农场变迁是最为平滑、成本最低的,而农业公司、合作社等形式因异质性太强、变化太大,因而成本高,难度大,不是合适的变迁路径。

因此,以发展的眼光看,家庭农场将占据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農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数量优势。以我国现有耕地18亿亩计算,如果家庭农场户均100亩,则有1800万个家庭农场;如以户均200亩计,则有900万个家庭农场,这还只是经营耕地的粮食家庭农场;若加上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经营内容的家庭农场,显然是一个其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无法企及的数字。考虑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在近几十年,家庭农场若以30~50亩(双季)的规模为主,这样家庭农场的数量更大了,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将占据90%的份额。事实上,截至2012 年底,全国有50 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 万户[22]。

第二,家庭农场及其经营者在农村经济及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家庭农场起主导作用,表现为家庭农场是国家粮食、禽肉、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供给主体,是我国农地的主要经营主体,也是我国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主要应用主体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主体,决定着我国农业生产率水平。家庭农场主是农村社会阶层的主体,并在乡村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家庭农场主的中农阶层地位,一改普通承包户或因外出务工、或因生活窘迫等因素导致的对乡村政治的冷漠,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等乡村治理活动,并且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从事良序乡村家园的建设。其殷实的经济状况、广泛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与中下阶层及贫弱阶层的熟络、沟通上下阶层的中等地位使其成为制约掌权的乡村精英阶层并左右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家庭农场现在及将来均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为国家政策在农村的主要对接点,也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是国家政策在乡村的坚实阶层。

第三,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处于核心地位。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构成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总体上看,其他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围绕着家庭农场而发展的。产前、产后的农业企业毫无疑问是为产中的家庭农场提供服务的,就是一些涉及产中环节的农业企业如农机公司、兽医站等也都是进行生产服务的,或者说都是依托于各类家庭农场而发展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形式,本来应该也是依托于农户并且为农户提供销售、加工等服务的,但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以及规模化的家庭农场发展滞后,农户与公司的力量对比悬殊,导致农户依附于强势的公司,走向了公司为农户服务的反面。这种状况在家庭农场普遍地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之后,必然会得到改变。农民合作社更是分散的农民为了更好地生产经营而组建的集体组织,目的完全是服务于所属农户。而且,农户或家庭农场是合作社的源头,没有农户,就不会有合作社,农户对合作社起着决定性作用。就专业大户来说,一方面不少专业大户所经营的项目就是为家庭农场或农户服务的内容,另一方面部分规范的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因而两者的关系中,家庭农场仍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家庭农场得到普遍发展后,专业大户将会消失,这一名词也是中国独有的,是在正式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前,对规模经营农户的称呼。可见,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不仅具有优势,而且总体来说,其他的经营主体是为家庭农场服务的,甚至是依托家庭农场而发展的。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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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场 家庭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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