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香港高等法院
鄢烈山
内地众多地方政府年年都在起劲甩卖土地的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却总是因为寸土难寻而焦头烂额。说房子在香港是必需品,不如说是“急需品”,就算不去管每年几万对结婚新人要买房的需求,光是特区政府公屋(类似廉租房)轮候册上,就有超过25万低收入人士在排队等候。
是香港缺乏土地吗?非也!香港至今只开发了不到30%的土地,大部分集中在港岛、九龙,还有超过70%的土地尚未开发,它们主要集中在新界,从卫星图片上看,新界还完全像是一个还没开发的农村。
新界东北地区的广袤沃土,只要开发500公顷就可解决数十万人居住、就业问题。特区政府筹划开发新界东北也已超过16年,但近日依然遭受大批市民抗议而寸步难行。
这让不少人看不懂,土地、房屋供应均奇缺的港人,为什么自己与自己作对,反对开发新界东北地区,建设新市镇呢?
港人反对开发土地
我6月26日去香港,次日去香港高等法院观摩。我揣着港澳通行证从侧门走进法院,穿过甬道是电梯间。电梯间一角有张桌案,有个大叔在那里。我主动走上去对他说,我想观摩一下审案,怎么走?他手指对面墙上“高等法院大楼指南”,说你想到哪层楼哪间法庭都可以,每层楼有3个法庭,每个楼层的大厅墙上都贴了当日的“审讯案件表”,可以选择公开聆讯中你想看的。他只提供咨询服务,没有找我看证件。这里跟免费公园似的,他则像商场的礼宾。
我跟着母女样的两个内地游客上了5楼。由于语言不通,进去坐了半个小时,我根本不知这个法庭当天上午审的是什么案子。出来后,那个女生告诉我,这是一个过失致死人命案,一个男人喝醉酒之后失手打死了他的朋友。那就是说,这里今天审的是刑事案件,而且是重案。
因为一句话也听不懂,所以我没资格写法庭观摩记,但就像看默片和哑剧,至少能亲身感受其氛围,收获还是有的。
且说法庭格局。进门走道两边是旁听席;与旁听席“面对面”相望是陪审员席,今天坐着七个人。进门望左相当于“主席台”的,是法官的审判台;只有一个法官坐在高靠背的椅子上,俯看全庭,显然她/他是这个法庭的主导者。与“主席台”相对是被告席,用原木板和植于其上的栅栏,将被告与众人隔离开,看上去被告就像被关在笼子里,不过“笼子”大,且摆着坐椅。今天这个法庭里没有见到被告人,所以法庭里有两个臂章上写着“惩教”字样的男人一直无所事事,就在旁听席上坐着。我猜他们大概相当于我们的法警吧。
以上好比运动场四周的看台。四方形的“运动场”有三排桌椅。“主席台”下第一排,中间坐着书记官,与法官一样面对整个法庭,桌上一堆案卷。书记官的左边,靠桌案边缘是证人席;两把椅子,靠近法官和书记官坐的是译员;译员身边坐着证人,今天坐的是一个中年男人,居然身穿带帽子的夹克,可能他身体弱,又知道法庭空调冷气足。中间一排是控辩双方的人,都面对法官,或站或坐;靠门口的是“刑事检控专员”(相当于我们内地的检察官,但香港没有检察院,刑事检控由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出席;如果有必要,律政司会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控方),今天控方只有一人;靠近陪审员一边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有三个“大律师”,二男一女,其中一男是个年长的洋人(据说按规定,法官挑选陪审员,辩方律师有否决权,辩方靠近陪审员不知有此含意否)。控辩双方是“对头”,却同在一排座位“并肩战斗”。最后一排是控辩双方的事务律师,我看他们就是一边听,一边看面前的电脑,时不时在本上记着,在文件上用彩色笔做记号。我注意到那个检控专员一直站着,不讲话时偶尔会翻他的案卷,那上面有红、黄和蓝三色涂的着重号,可见准备工作做得相当充分。
法庭里非常安静。旁听的人不得拍照、录像和录音,为的是不许干扰聆讯和影响全程录像录音的质量,但旁听者可以做笔记,可以用电脑。法官、证人、译员、控辩双方,所有的人讲话都轻言轻语,没人大嗓门,没人激动,正是俗话说的“有理不在声高”。
法官、刑事检控员和被告的“大律师”,都穿着法袍,头戴假发。这装束不言而喻地表明他们都是法律人,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事实上,法官由资深“大律师”选任,律政司所派出的检控专员与“大律师”的角色转换是平常事,他们在法庭的地位完全平等。至于假发是象征性的,并不大,不足以盖住头发。
估计我看的这个法庭,还处在早期的审理阶段,只是在听证人讲述,控辩双方的“大律师”交叉盘问证人。据G君说,书面证人证言不经当庭质证,是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控辩双方的专业水准往往就表现在对证人证言的质辩过程中,找出漏洞,甚至设计语言陷阱让对方露馅,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引导。
下周一即6月30日上午,我又跑到高等法院“外行看热闹”。许仕仁案又没有开庭,我随机上了14楼。这回先看墙上的“案件审讯表”,第36庭上午公开聆讯一个强奸案,正在进行中。
这次看到了被告,坐在笼槛一样的小屋里。没有证人,据说强奸案的受害人一般都不出现在法庭上,在另外的房间里坐着发声。这天是播放相关录像资料,出庭人员都有面前电脑可看,旁听的人可以看到挂墙上的显示屏。
控辩双方都和颜悦色,或者叫面无表情;都是轻声细语,刚刚够被听见,尤其是法官,金口难开,两次听聆讯,我几乎没有听到法官讲话。
后来我把自己的疑惑与不解告诉G君,他说,这就是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普通”,取“普遍通行”之意。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的特点:普通法多采取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其二即是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态度“消极”地主持法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充分且平衡地表达和交锋。检察官真正的角色就是政府律师,代表政府检控犯罪,不存在任何优越地位和特权。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官拥有绝对的权威,不会容忍检察官依仗公权而居高临下,甚至连法庭辩论的时间都是对等的,控方要多一分钟都不给。
G君对我强调说:我们传统观念一般认为法庭是审犯人的,那旧戏里县官判案惊堂木一拍,就叫地下跪着的犯人“从实招来”;现在,审讯机关也还可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现代法治理念支持的审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要是“审”公诉人,“审”检察官。刑事指控是他发起的诉讼,是他把被告从家里、从人群中“揪”到法庭上来受审的,是他“惹的事”。那么,法庭上就是要“审”他,指控证据是怎样取得的,是否真实,是否与本案有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等等——这一切,从办案程序到证据链,只要有一环经不起推敲,那么司法机关就要放人,甚至要赔偿被告的损失。
不过,在我这个法律行外人看来,不论是采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或者混合法系,全世界的基本人权标准是一样的,是否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也是一样的。比如,中国大众现在熟知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庭审判“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接受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审判结束之前应该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勿枉);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有罪,当然更不能刑讯逼供、折磨当事人,等等。问题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制度,从大的社会政治框架,到小的审讯细节,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和权利平等。
香港在殖民时代是没有民主的,港督由英国女王委任而不是普选产生即是显例。但是,法治却经过不断完善(比如廉政公署的建立与运行),成了香港人珍视的引为自豪的最重要的软实力。如果近距离观察,应该承认“法治”之于香港是生活现实而不是纸上文章或外交辞令。
这次逛香港高等法院,我最强烈的感受是法庭上的精英化(由地毯、假发、英语、安静等构成的氛围),与庭外的平民化(完全不设防,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楼宇,甚至大楼附近人行道边建筑物任由喊冤人张贴多有忿激之辞的“地状”),构成鲜明反差,但是又交融一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