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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男人为泄私愤开车致 3 死 3 伤,今天被依法履行死刑

点击:0时间:2019-11-02 20:03:58

8 月 28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发履行死刑。

2012 年至 2013 年,因当地路途建造需求,被告人曹再发与汝城县用地部分签订了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曹再发取得征收补偿款 180 万元。后曹再发对补偿协议不满,9 次到北京、广州等地不合法信访打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并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 年 9 月,曹再发在坐落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的国有征收土地上违规建房,汝城县国土局、卢阳镇政府两次下达罢工通知书,曹再发均拒签并持续施工。9 月 13 日,汝城县打非治违联合法律大队、国土局、卢阳镇政府等部分联合法律对曹再发违规修建进行撤除。曹再发驾驭越野车到现场强行阻挠,阻工过程中两边车辆发作刮擦,致曹再发驾驭的越野车引擎盖洼陷、前挡风玻璃决裂。曹再发为泄愤驾驭越野车驶入汝城县城,相继在东泉路与汝城大路交汇路口、汝城大路与神农大路交汇处、神农大路与滨河路交汇路口、卢阳大路上从后方或许逆向行进正面碰击五辆摩托车,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颜某当场逝世,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轻伤。后因其越野车被受撞摩托车卡住,无法持续行进,曹再发遂弃车逃离现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驭机动车在汝城县首要大街成心碰击五辆摩托车,致 3 人逝世,3 人轻伤,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曹再发所犯罪过极端严峻,社会影响极端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以曹再发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为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依法对曹再发核准死刑。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履行死刑指令,将罪犯曹再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履行死刑。按照法律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履行死刑前组织罪犯曹再发会见了近亲属,充沛保证了其合法权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牛秀美 通讯员唐俊宇 李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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