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视域下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根本维度与基本内容探析
贺汉魂 许银英
[摘 要]马克思经济正义论实质是劳动正义论,将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经典论述契合正义概念的经典定义,可以认为,主体、前提、动因、过程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四大根本维度。沿此四大根本维度,可以发现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劳动正义的主体正义实质是公正地分配劳动的有用性与有害性,劳动价值可分为劳动的正价值与负价值;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是劳动正义的前提性正义,生产资料贡献实际是对劳动的贡献;动机正义是劳动目的正义的深层动因,实现劳动目的正义要求匡正、制约劳动者及其组织者的求利动机;劳动正义的核心是劳动过程正义,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是劳动过程正义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现代视域;马克思;劳动正义
[中图分类号] A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11-0031-07
[收稿日期]2015-03-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研究”(12BZX070);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现代视阀下马克思财富伦理思想研究”(13YBA102);湖南省青年毛泽东研究基地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贺汉魂(1969- ),男,湖南衡南人,博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访问学者,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层次)培养对象,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研究;许银英(1973- ),女,湖南衡南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马克思经济正义观历经了早、中、晚三个时期。马克思早期经济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不正义性。马克思中期经济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是批判资产阶级剥削工人劳动的虚伪公平观。马克思晚期经济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是阐述按劳分配的正义性及其历史局限。从马克思经济正义观发展的三大阶段可以发现,“劳动”始终是其经济正义论立论的出发点,谋求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始终是其经济正义论的根本目的。可以认为劳动正义是马克思经济正义论的实质所在。马克思指出,劳动总是一定的主体,出于一定的动机,经过一定的过程实现一定目的的实践活动;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是劳动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过程既是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也是劳动者的生命力,即体力与脑力的付出过程。将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经典论述契合正义概念的经典定义,可以认为,主体、前提、动因、过程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四大根本维度。在现代视域下,沿此四大维度探析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主体正义:劳动有用性与有害性的公正分配
劳动是证明人是特殊生命存在物的特殊生命活动,但总有一些人回避应该进行的劳动,也并非人人都应该从事劳动。此种“应该”与否的判断,可归于劳动正义的主体正义论。如何判断劳动正义中的主体正义呢?从劳动二重性的真义,即从劳动的有用性与有害性中可以找到科学的解答。
人们一般认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即马克思所谓的劳动二重性。马克思的确有此种劳动二重性之说,但马克思本人已经清楚表明,他是专门针对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如是说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由我首先批评证明的”[1](P55)。问题是,任何劳动均可以从抽象与具体两个视角进行考察,所以任何劳动均可以分为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虽然是否作这样的考察是另一回事——非商品经济下的劳动不必作抽象理解,那是因为不进行交换,因而不需要衡量交换者彼此的劳动付出量。对此,马克思清楚地说明: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1](P60)笔者认为:所谓二重性即事物两种根本属性,劳动二重性只能是劳动本来固有的两种根本属性;考察事物的角度不等于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不过是不同角度考察下的劳动形态。实际上,任何劳动本来具有的二重性有二:劳动的有用性,指劳动过程与劳动结果对劳动者的积极意义;劳动的有害性,指劳动过程与劳动结果对劳动者的消极意义。
从马克思所述来看,马克思本人虽然并未明确提出以劳动有用性与有害性作为劳动二重性,但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劳动的有用性的主要表现:其一,劳动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1](P215);其二,劳动是体现人类本质的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即劳动——引者注)把人同动物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P215);其三,劳动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根本途径,劳动“使他自身的自然中蕴藏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1](P208)。劳动的有害性主要表现为:其一,劳动是劳动者的生命力消耗,所以马克思称生产就是消费,“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2](P31) ;其二,劳动使人“不自由”,因为劳动时劳动者大多不能自由地从事休闲等活动,而且“劳动服从规律正是劳动的属性”[3](P53)。另外,阅读原著,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谈劳动时常用的是有用劳动概念,谈具体劳动时,常表述为具体的有用劳动。所谓有用劳动的判断,根本的当然要看效果,“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1] (P59)。马克思所指的节约包括生产资料的节约,但“还包括一切无用劳动的免除”[1](P605)。结合马克思关于劳动有用性与有害性的表述,可以认为马克思不仅强调任何劳动均具有用与有害二重性,而且强调了不同劳动的有用性与有害性的性质不同,程度也不同。其中有用劳动即劳动的有用性大于有害性的劳动,无用劳动即劳动有害性大于有用性的劳动。劳动对人非常用使得“要劳动”成为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一种道德权利。但是劳动同时也是劳动者应承担的根本义务。因为不进行劳动,根本无法形成劳动对自己以及对社会的有用性。对此,马克思在多处强调了这一点,如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所谓共产主义社会的“共产”的重要内涵是共同生产,要“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4](P294)。
为什么迄今的社会总有一些人设法拒绝劳动权利与义务呢?这是因劳动的有害性使得以尽量少的劳动有害性实现尽量多的劳动有用性成为人的理性选择,甚至是本能的选择。劳动的有用性又可以通过娱乐、休闲等活动来实现。因此,当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一种生活需要时,逃避劳动便可能成为某些人努力为之的目标。迫使他人承受劳动的有害性,自己却享受劳动的有用性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且基本的途径。如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通过剥削,掌握公共权力者以权谋私,还有社会寄生虫,如流氓无产者阶级不劳而获,“这是盗贼和各式各样罪犯滋生的土壤,是专靠社会餐桌上的残羹剩饭生活的分子、无固定职业的人、游民”[5](P95)。显然,劳动主体不正义必然会引发劳动者争取正义的斗争,导致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和谐。
是否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成为现实的劳动者呢?当然未必。判断社会成员是否应该成为现实的劳动者至少应符合两条根本标准:一是社会有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机会和条件,二是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劳动素质。那些因社会提供的劳动条件、机会有限而无法劳动者,不能给予道德批判,反而应给予一定的道德肯定和一定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若社会本可为社会成员提供劳动机会却未能提供,则说明该社会制度具有道德缺陷。马克思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实际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只是相对资本增值利润的过剩而非真正的人口过剩,指的便是此种情况。现实的劳动对劳动者的智力、体力、年龄、性别、健康等因素总有一些具体要求。具备相应劳动素质者,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与资格的前提下,理当为社会勤奋劳动。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之社会,有能力应该劳动却回避劳动,鄙视劳动者仍不乏其人。如一些年轻美貌者期望包养,一些人做官就是想发财。“劳动常常是,甚至一般是困难的、痛苦的” [3](P13),但是“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且庶人职也”[6](P299)。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道德同情被动“不劳动者”,即失业者,道德批判主动“不劳动者”,称其是“负劳动,即相对的懒惰”[2](P379)。同时,超过劳动主体素质的劳动对劳动者的有害性必然大于有用性,而且有害性一旦造成则往往无法弥补。所以要求具体的劳动者从事超过其主体素质的具体劳动也不合劳动正义的主体正义要求。马克思批判在某些部门,资本家雇用未成年人劳动,要求少女和妇女整夜与男工们一道做工,指的便是此种情况。遗憾的是,如此不正义之事,现代社会也常常发生。
二、前提正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的实质所在
“在任何劳动中,都使用某种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7](P61),具备相应劳动资料方能进行劳动,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是劳动正义的前提性正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的根本依据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劳动对象因为劳动方成为对象,劳动工具因为劳动创造方成为工具,“尤其是说到劳动资料,那么就是最肤浅的眼光也会发现,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过去劳动的痕迹”[1](P212)。劳动对劳动者的根本有害性是耗费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而且只有通过活劳动,物化劳动价值方能保存、转移。何谓正义?正义即“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8](P103)。按正义原则要求,对劳动者的付出理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让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便是这种补偿首先的、也是主要的表现。在生产资料形成中,生产要素的作用不等于拥有生产要素的非劳动者为生产资料的形成付出了生命力。他们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实际上不合正义。总之,从劳动二重性真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才正义。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却对劳动者私有制有所肯定,其重要原因便在于私有制的性质应“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9](P86)。资产阶级学者为了抹煞资产阶级雇用劳动起点的不正义性,“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1](P872)。这也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的正义性的重要依据,因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集体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不过是所有制的社会性质”[5](P46)。
但是,任何生产资料终究也是在一定空间,对一定原始物质对象劳动改造而成的。如何判断这些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正义性呢?休谟提出先占、时效、添附和继承是财富占有正义的四条件。其中,“先占”与劳动最为基本,休谟称忽略此二原则,那就“没有丝毫理由把财产归于任何一种继续的占有了”[10](P546) ;洛克则强调劳动才“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11](P19-20)。其实,“先占”与“劳动”并不能为归宿正义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土地为例,西塞罗提出,土地从一开始就属于每个人,也可以说不属于每个人,应该说人人都有份。在公地上的“劳动”也不能为土地私有化提供充足的理由,因为劳动实际是个人用自己拥有的劳动与不拥有的(无主的)土地相结合,由此获得劳动成果,如得到庄稼,当然非常正义。但据此得到土地所有权便不正义了,道理很简单,这些东西又不是劳动者创造的。我们认为马克思人与自然之论已为此提供了正义的解答。马克思指出,人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最初并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与自然对立,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7](P109);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拥有与其共生的“自然物”本就自然。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所指从自然产生的人是群体的人,是民族的、部落的、家庭、国家的社会人。马克思此言其实内含了另一层意思,那就是最原始的自然条件,如土地应归共同体共有,“财产往往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7](P109)。所以本部落、民族、国家保护自己拥有的原始自然资源是在保家卫国,它民族、部落、国家夺取这些原始生产资料则叫做侵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那是因为这种积累实质是资产阶级对本属于其它民族、国家的原始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这也是资产阶级学者喜欢否定此原罪的重要原因,“在温和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1](P821)。
从马克思这一思想中还可以读出另一层意思,那就是,共同体成员不平等地占有原始生产资料也不正义,它们应归共同体共有。但是这些自然资源往往无法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所以共同体成员实现所有权的方式应该是人人均是所有者,只能共同占有。由此看来,正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应包括:一是劳动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应由不同劳动者不平等地占有,平等的所有权反而不公正;二是土地等原始性的生产资料应由共同体的成员共同所有。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P874)。其伦理实质便在此。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共同体内的不同成员与纯自然财富的自然亲近性并不相同,因而虽均是天然财富共同的最终所有者,但“所有的”实际程度应该有所差别。如在农业人口大国,生于农村,长于农村的农民,他们与农村土地关系更加自然,农民又是改造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在占有、使用土地方面自然更具优先权,这也是正义的。正义之德作为人为之德是有缺陷之德,“正义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的供应相对于人的需要有所欠缺的状况”[10](P536)。显然,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拥有与其共生的“自然存在物”意味单纯的劳动正义必然具有正义之德本身的局限。所以当生产力高度发展使得社会财富极其丰富,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非常充分,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时,“社会便可以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2](P305-306)。此时,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实际上便可以,也应该超越了。
三、动机正义:劳动目的正义的深层动因
劳动不同于动物活动最根本处是劳动的目的性,哪怕是最蹩脚的建筑师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也“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1](P208)。人类之所以进行劳动,根本原因在于任何人类所需之物“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的”[1](P56)。
人类为获得使用价值进行劳动,使用价值对劳动而言即为一种行为善,一般而言,也是一种道德善,“善是一切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当是行为对于一切目的的效用,正当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13](P48)。“善”的反面是“恶”,以“恶”的基本含义审视劳动,一切未能生产出使用价值,生产不真实使用价值,生产出有毒使用价值的劳动当然均是“恶”的劳动。但是 “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8](P8),幸福才是人生的根本追求。所以劳动“只要它的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它就是有害的、造孽的”[14](P231)。也就是说,劳动成果有用的劳动也未必就应该进行。
无疑,目的为恶的生产劳动不应进行,除非在社会严控下为实现良好目的。但在现实中,却总有人进行生产不真实、有悖人生幸福财富的劳动,甚至是毒物的劳动,而且此种现象在商品经济社会又比较突出。这是为何?目的是行动要实现的结果,动机则是驱使行动的内部原因,目的可能就是动机,但未必一定就是动机。同时,动机决定形成不同目的,目的决定着手段的选择,所以动机正义是劳动目的正义的深层动因。马克思指出,对商品形式的财富而言,交换价值成为财富的社会表现形式,这种财富的社会形式又“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1](P5)。不真实财富的拥有者完全可能通过交换获得他人真实的有益财富。这样,通过从事“恶”的劳动发财便可能成为某些人的劳动动机。如食品安全问题就非常突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食品生产者不是为自己食用而是为赚钱生产食品,作为商品的食品种类增加,交换频繁又使购买者很难分清食品的安全性。至于一些人不顾及人生幸福过度地生产财富,重要原因则在于本是人生目的实现手段的财富已被他们幻想为生命活动的绝对目的,由此陷入了非理性的财富狂境,不再对自身的逐利动机进行道德反思。
动机和目的不一致还表现在“为谁劳动”方面。生产出使用价值是劳动的目的,但从动机看,“为己”“为他”均有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实现价值增值,资产阶级才组织生产劳动,工人为了得到工资才为资产阶级从事生产劳动。这种动机方面“劳资统一”的一面促进着劳动发展。但利己性的生产动机却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目的的不正义性:其一,组织劳动的是资本家,增值利润是资本家的根本动机。假冒、伪劣之货,甚至是毒货都可能成为其组织生产的目的。劳动者无法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而且为了获取更多的工资收入,具体劳动者可能会对不正义的生产目的积极配合。其二,降低工资节约生产成本是资产阶级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在一定时期,资本价值保存和增值是以广大劳动者被剥夺和贫困化为基础的,但毕竟“只能在一定的限制以内运动”[15](P278),结果必然产生劳动者消费力不足的过剩经济危机。其三,人的正常消费总是有度的,为了赚钱,资产阶级实际上只是为有钱人生产,于是不断刺激富人们不健康消费,结果“享受这种财富的人,一方面,仅仅作为短暂的、恣意放纵的个人而行动”[14](P349)。其四,对资产阶级而言,劳动者只是赚钱的工具,他们常常“把别人的血汗看作自己的贪欲的虏获物”[14](P349)。结果,本是人的本质活动的劳动反而成为使劳动者痛苦的活动。总之,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动机的不正义决定了生产劳动目的必不正义,将这样的生产劳动“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1] (P964)。
从动机正义看,任何一个以利润为动机的生产劳动均可能致使劳动目的不正义,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如当今中国的食品安全成为大问题,重要原因就在于食品生产者不以自己生产的食品为食,却可以因交换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财富。同时,为富者生产是任何一个以发财为根本动机的生产劳动的必然目的,结果容易产生贫者想消费却买不起,富者不想消费却设法使贫困者消费的相对过剩经济危机。既然私有制商品经济劳动动机的利己性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劳动目的必不正义,实行公有制、废除商品经济当然不失为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16](P433-434)。但是商品经济发展又是不可逾越的,废除商品经济必备相应条件,马克思对此有充分认识,“马克思明确认为,取消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取决于它在经济上的圆满成功”[17](P237)。因此,在改变利润动机不可能也不应该的情况下,马克思“如是说”给我们的现实启示便是:提升消费者实现真实需求的能力与实力,制约劳动者及其组织者的求利动机,保障为人们真实需要进行生产的劳动者有利可图,少利或无利可图但人们又真正需要的生产劳动应由政府组织进行。
四、过程正义: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关键环节
马克思指出,人类劳动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付出生命力的过程。就此而言,不同质的生产活动实际“都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不同形式”[1](P57)。那些劳动过程有害性大于劳动过程有用性的劳动,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4](P270)。同时还必然会损伤劳动者为社会贡献劳动的有用性,即劳动正价值的积极性,所以劳动过程正义是劳动正义的核心。
马克思所指劳动过程中的不正义的劳动,主要类型是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只会使劳动者在劳动中无法享受生命的本真,相反,生命活动自由只是在吃、喝、性行为等动物性机能得到满足时才会有所体会。所谓过度劳动,即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就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的关系而言,异化劳动往往就是过度劳动形成的重要原因。但过度劳动完全可能是劳动者自愿进行的劳动,所以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多数情况下,过度劳动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劳动,是因为这样的劳动对劳动者带来的积极意义少于其对劳动者产生的消极意义,且这样的劳动多是他人“强迫”下的劳动。马克思所指的自由联合劳动才是劳动过程正义的劳动,它“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4](P297)。此类型劳动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真正得到实现。
对劳动者而言,人生大量时间用于从事生产劳动,生活过程的条件主要存在于生产过程。劳动者劳动中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生活条件也就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样的劳动必定是过程不正义的劳动。所以劳动过程正义成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关键环节。在劳动者应受保障的基本劳动权利中,马克思特别强调了健康权与安全权,“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15](P111)。无危则安,无损则全,马克思之所以如此强调安全权与健康权,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保障劳动者生命持续的基本人权。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重要表现实际是工人劳动中权益未能有效保障,主要表现是:劳动条件与环境差,劳动时间长,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现代中国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严重,重要原因依然是劳动者劳动权益未能有效保障,如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忽视、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发,劳动强度过大依然严重等。
劳动实际是劳动者的活动,按正义原则的要求,在劳动中占有主体地位的应该是劳动者。在剥削阶级社会,剥削者自己不劳动却支配着劳动过程,决定了劳动过程,这就必然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造成现实劳动不人道、不自由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18](P323)。剥削阶级自己对此种不正义性实际上很清楚,他们努力运用意识欺骗等手段对此进行非罪化:奴隶主和地主将自己“神话”为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资产阶级学者则喜谈交换正义而回避生产正义,因为“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1](P204)。可见,一切剥削阶级的分配正义论本质上是虚伪的,如“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19](P117)。现代社会,包括资本“依然在”的社会主义市场条件,资强劳弱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这是导致劳动者主体地位不彰的重要原因,“各种不同的政治信念和社会态度取决于各个不同阶级所拥有的社会权力和经济特权的程度。很自然,主要差别将是拥有财产和不拥有财产的人之间的差别”[19](P114)。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过程不正义的劳动必定是无用劳动,但劳动本身的有用性总是存在的,如创造更多的财富,因而总具有一定的合道德性。因此,当此种不正义性没有超过一定限度时便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奴役性的劳动具有历史进步性,而且由于从个体生产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其过程甚长久、很艰苦,因而“必然还是长期存在的形式”[1](P875)。当然,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毕竟会对劳动者造成危害,所以应使其危害性极小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以淡化。如让这样的劳动者享用较多的财富,或在劳动后给予更多的休闲以适当补偿。总之,劳动是民生之本,社会与政府应努力保障劳动者能够体面地就业,快乐地劳动。而从劳动者方面而言,无论是为国为家,也应体会到“即使是单调的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比无所事事要好”[1](P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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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