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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与维权

点击:0时间:2019-12-05 00:19:19

Q : 王律师,你好!

我是本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2014年6月份,朋友向我推荐了一家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名为“××财富”的网贷平台。该网贷平台对投资者有投资10万元一个月可净赚两三千元的承诺。考虑到朋友投资后能按期收回一定的利息,且投资具有周期短、效益高的特点,我也先后在这个平台投资了十几笔钱。2014年11月6日,我发现11月5日一笔到期的4万多元不能取现。这时,朋友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在网络上看到了“××财富”公司可能不行的消息,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赶紧到宁波鄞州区寻找这家公司,发现许多投资者正在公司门口讨要投资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我们想请教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该如何追要投资款,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你咨询的是一起典型的P2P信贷案件,所谓P2P信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有资金的个人(比如像您),通过第三方平台(现在一般是网络平台),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这些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以此获得利息收益。近几年,国内P2P信贷行业发展迅猛,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平台由于盲目发展、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的经营困境,甚至出现了多例“携款潜逃”的事件。一旦发生平台倒闭或携款潜逃事件,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便相当突出。根据法律规定,当前投资者主要有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两种维权方式。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建议投资者优先考虑刑事报案这种途径。

刑事报案的维权方式

当前,网贷平台经营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一旦平台经营者携款潜逃,投资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发挥其侦查上的技术和资源优势,通过有效布控抓获责任人,收集相关证据、追缴款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集资金额、涉众人数和损失数额三个方面规定了犯罪基准,即个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100万元,非吸涉众人数在30人、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无论是平台帮助其他主体吸收存款,或是平台自身具有自我融资或设置资金池等问题,都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

《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形式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区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故意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旧还新”“以后还新”可以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归还能力,在网络借贷案件中,“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还集中体现在是否具有真实的项目,资金是否流入项目方等方面。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如果P2P平台未经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则属于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225条中第4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名。

就犯罪主体而言,上述罪名还涉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问题,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均应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此,发生平台倒闭、老板跑路事件时,投资者可依据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报案时,投资者应向平台所在地或平台公司所在的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报案时提交以下报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网络下载合同、银行凭证、提款困难截图、网站虚假宣传截图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投资者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报案,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

案件经过初查,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则案件继续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一旦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有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由于平台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可能较多,取证范围广、难度大,相应的侦查期限可能较长,最长可达七个月。在此类案件中,办案民警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避免干扰分散承办人员的时间精力,建议投资者通过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如果发生不立案或办案机关工作不力的情形,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通过检察机关以立案监督的方式,敦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案件,启动侦查程序。

民事诉讼的维权方式

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受阻,投资者需要立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平台和项目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平台实际经营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采用诉讼保全的方式将对方主要账户尽早控制。在起诉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会受到我国平台运行模式的影响。与英国、美国平台的信息咨询中介、线上业务模式相比,我国P2P平台运营有纯平台、保证本金模式,信贷资产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等多种类型。上述不同业务模式在操作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导致由此引发的纠纷在人数、涉案标的以及复杂程度上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使得诉讼程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投资者往往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设计来选择适格的被告主体。

举例说明,如果投资者与网贷平台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单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网贷平台在居间撮合借贷双方的过程中,应当如实报告双方关键信息,特别是涉及还款意愿、还款来源、个人诚信方面的信息。如故意隐瞒,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应当赔偿。如平台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投资者同平台签订的合同来判断,应当区分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不同形式的担保,选择将平台或者担保方作为被告主体。

在诉讼程序的选择上,又可分为普通程序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程序的代表人诉讼两种情形。以代表人诉讼程序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只能由代表人实施,因此在法院受理诉讼以后,原告方必须自行协商选出诉讼代表人,或在协商不成后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选出代表人。

对于投资者而言,律师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减少、规避投资中的风险:

1. 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当前政府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网贷平台的进入门槛较低,各平台风险内控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建议根据自身资产状况合理设计投资组合,控制交易风险。

2. 选择优质网贷平台。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尽量避免有实业为依托的平台,规避平台的自融风险,选择行业内有较好声誉、实力雄厚的平台。

3. 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如在担保合同的审查中,应注意到有效担保合同要办理相关的抵押权登记、质押登记。在担保权利存续期间,平台或投资人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持续有效监控,对担保人的存续情况予以持续追踪。

4. 及时跟进发现风险。投资者之间要加强沟通,一旦发现平台有明显跑路迹象或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要把握时机,及时组织投资人代表与平台实际控制人协商,形成合力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保护好投资人的整体利益。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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