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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表达

点击:0时间:2020-01-04 19:09:47

孙朝伦 祝莎莎

内容摘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公诉案件审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决定了证据表达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重中之重的地位。在证据摘录上,要保证证据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简繁得当、总结恰当;在证据排列方面,力求条理清楚、符合逻辑;在证据分析方面,要讲求方法,可以运用一种或者综合多种方法,提升审查报告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公诉案件 审查报告 证据表达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1]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公诉案件审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决定了证据表达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重中之重的地位。为此,本文结合诉讼规律和具体的司法实践状况,从证据的摘录、证据排列、证据分析等方面,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部分的表达简要阐述,以期对办案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摘录要求

(一)保证证据材料信息的完整性

实践中不少审查报告仅对证据材料中直接与案件事实对接的局部内容进行摘录,如书证仅对其记载的内容进行摘录,鉴定意见仅对最后的结论性意见进行摘录,而不摘录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制作的过程、提取的地点、制作的人员、是否为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核对等。这些信息看似对案件事实无直接证明作用,但却是审查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关键,有些还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中的伤口形状、部位等。因此,对书证、物证的摘录要注重对收集程序、收集时间、收集过程、收集方式等方面;对鉴定意见的摘录要着眼于委托、受理的时间、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时间、鉴定人等环节;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摘录要着眼于勘验检查过程、获取的物品、痕迹以及环境信息等方面;对言辞证据的审查要注明笔录形成的起止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所询问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与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关系。

(二)保证证据材料摘录的全面性

实践中,证据材料的全面性通常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一份证据的摘录不全面,二是对不予采信证据的摒弃。前者是指除了对围绕犯罪事实构成要件的部分进行摘录外,未对与案件有关的“前因后果”进行摘录。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仅摘录了犯罪嫌疑人如何将被害人打伤的这一过程上,没有反映出双方之前是否有矛盾,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事前是否进行预谋、作案工具的下落等细节。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事前是否有预谋,事后是否进行销赃等细节不仅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定罪处罚,另外还牵涉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追诉其他犯罪等重要问题。对不予采信证据的摒弃是指对与认定犯罪事实无关的证据或者与相反的证据不予摘录。实际上这是很危险的。审查报告不仅仅体现承办人办理案件的思维过程,即通过证据审查得出法律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也用作来向领导或者检委会汇报案件的依据。如果只摘录与承办人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就形成了承办人汇报什么样的事实情节就认定什么样的事实情节,听取汇报的人无法对犯罪事实作出其他的判断。如果承办人认定的事实或者采信的证据有误,就有可能出现错案。因此摘录证据的最重要的一个要求的就是客观、全面,不采信的证据更要进行摘录并分析说明不采信的原因,排除合理怀疑。

(三)确保摘录的证据简繁得当、总结恰当

审查报告的功能之一就是将证据材料总结提炼形成简单易于阅读的报告文书,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到审查报告中必然要进行必要的提炼、总结。证据摘录简繁不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言词证据中。言词证据的笔录采取的是对话式方式予以记录,在形成审查报告时采取的是叙述式的方式。从对话式到叙述式必然要进行删减和总结并保证叙述的流畅性和逻辑性,避免出现一问一答的摘录方式。但同时叙述式的记录方式也可能存在对事情叙述不全面的地方,有些问话的回答与其侦查人员问话的内容有关。如,“问:你当时有没有拿东西?答:没有。”可摘录为:“我当时没有拿东西。”再如,“问:你看下这个记账凭证,是否为你领取的补偿款(将××号记账凭证交由被讯问人辨认)?答:是的,经我辨认,是我领取的补偿款。”可摘录为:“(侦查人员将××号记账凭证交由被讯问人辨认)经我辨认,××号记账凭证是我领取的补偿款。”另外,简繁得当还体现在对于一人进行多次供述或者多人进行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的笔录摘录上。对于一人进行多次供述的,如果供述内容基本一致,摘录之前可首先说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对供述的基本信息予以摘录外可在内容部分进行概括摘录;如果多次供述内容不一致,应当将一致和不一致的部分都进行全部摘录,并通过证据分析来论证其供述一致和不一致的地方的客观性、真实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多人供述或多人证言基本一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略微详细的摘录,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的,可适当简略叙述。如,在简易版审查报告中,对于多名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的,在摘录了二份较为全面的证言后,其他证人证言内容部分可简写为:其关于××的证言内容基本同证人××。

二、证据排列原则和方式

(一)证据排列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证据排列总的原则是先客观后主观、先直接后间接、先清楚后矛盾、先采信后排除。“先客观后主观”是指客观证据在前主观证据在后,这也与当前较为提倡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判断方法相吻合。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由于坚持了事实判断先于规则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先于个别判断这样一些判断原则,因此能够保证判断结论的科学性。[2]这种排列方式是为了避免主观推定,防止以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的审查模式。由于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先列举客观证据容易给观者造成一时难以明白证据的证明作用的困惑,因此在实践中多采取先列举犯罪嫌疑人供述最后列举书证的方式。而实际上在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放在证据之前的部分,观者在阅读证据之前就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再通过阅读证据部分了解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如果先列举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证据容易造成先入为主,而忽略对客观证据的掌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基本的证据列举方式应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先直接后间接”是指将能够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排在前面,这种举证方式符合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思维规律,有利于观者更快的了解情况,如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放在前面,然后再列举知道案件其他情况、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其他证人放在后面。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证据学理论上的分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3]而从诉讼实践看,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所以,这里的“先直接后间接”是在“先客观后主观”的基础上,针对言词证据的排列而言的。“先清楚后矛盾”是指在部分事实不清楚的案件中,将能够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证据先列举,同时为了突出案件焦点,将不清楚的事实部分的证据单独列举并深入分析。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尤其常用,通过这种举证方式对能够证明的事实部分和不能证明的事实部分都清楚列举,再加上对不能证明事实部分的分析可以让观者很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争议焦点并作出判断。“先采信后排除”是指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先列举,将被排除的证据后列举。毫无疑问,为了有利于指控,有证明作用的证据当然应当放在前面。

以上仅仅是一些一般情况下的证据排列。实践中,由于个案中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情况不同,对证据审查的重点也不同,导致证据在排列方式上有所侧重以突出案件焦点,因此每个案件都可能有其独特的、科学的与其他案件不同的证据排列方式,承办人只能根据案件特点和情况具体处理。

(二)几种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排列方式

1.一事一证法。实际上,一事一证并不仅仅是证据排列的方式,还是证据排列的基本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在证据及分析部分对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要求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于多人多起多罪中,能够认定的犯罪事实和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情况都单独分类列举,列明了案件的每一起事实及认定每一起事实的证据,因此不管是承办人审查案件还是观者阅读审查报告都能够较快从繁杂的案情中迅速理清思路,对证据材料的把握也较为容易。另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下,也要求公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事一举,因此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方便承办人制作出庭预案进行举证和质证,顺利完成出庭任务。

2.图表法。图表法实际上对一事一证更简化的表达方式。但一事一证更侧重应用在一人多罪和多人多罪案件,如一人犯盗窃、抢夺、抢劫,列举证据时就可以分为:(1)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与证据;(2)涉嫌抢夺罪的事实与证据;(3)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与证据。如果在每一类犯罪事实下仍有多起犯罪事实,此时就可以用图标的方式列举。图表因为有直观、生动性的特点,通过图表标展示案件基本证据情况能够让观者一目了然,全面、高效地了解犯罪事实。如一人多次盗窃的,可列举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多采用将图表作为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的一种辅助性方式,即按照一事一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全面列举后,再以图表的形式更为直观的展示案件的整体证据情况,以方便承办人汇报案件或者观者阅读审查报告。因此,多数情况下,图表法仅作为承办人理清思路和全面把握案件的方式,使得承办人在证据列举之前对证据分类能够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在证据列举之后对证据材料能够更为简便的掌握或者汇报。

3.构成要件法。不论按照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还是“三阶层说”,犯罪行为必然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表述才能评定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如在危险驾驶罪中,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因此,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列举证据,只有满足了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这种列举方式具有较高的逻辑性,常见于对案件犯罪构成要件有争议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对其户籍年龄提出异议,认为其系未成年人犯罪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时就需要通过收集、审查其出生证明、入学证明、证人证言、骨龄鉴定等证据综合认定其真实年龄。在审查报告制作时就要对关于其年龄的证据进行单独列举,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主体要件或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犯罪。

按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的另一常见情形,主要针对身份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要符合犯罪构成的特殊身份主体,就需要将证明该部分的证明单独列举。如,职务犯罪案件中,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就需要罗列多份证据。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案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就需要把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上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客观上实施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均分组单独列举,并对其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进行单独举证,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4.行为过程法。有些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上呈现连续但分离的状态,且每一阶段事实都需要经过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事实过程,此时就需要对事实进行分割并对证明该阶段事实的证据进行分组举证。如,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整个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矛盾的发生、犯意的起意——准备工具、找准时机——实施杀害行为——销毁赃物、逃离现场。此时如果按照犯罪行为进行的过程排列证据,就能够清晰地看到事情发展的全过程,使得承办人更容易全面把握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动机、主观恶性、作案工具的下落等情节。通过对整个案件过程的分组论证再将各个情节进行组合,形成完整闭合的事实体系和证据体系,帮助承办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分组法。即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组列举。一般情况下,对于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较少,如认定自首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报警记录等,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单独对证据进行分组列举,防止分组过多使得审查报告过于繁琐,仅需要在对该证据进行分析时予以说明其是主动投案或者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即可。但有些情况下,对认定自首、立功、逃逸等重要情节存在争议,就要将量刑情节的证据单独列举出来。如,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又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辩解事故发生后其就去投案了,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不构成逃逸。审查报告在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的证据列举后证明了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行为加上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此时将其认定逃逸行为的证据如电话报案记录、行走路线勘查、相关证人关于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投案时间说明等证据综合列举并单独分组,可以使得报告焦点突出、思路清晰,达成清楚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目的。

三、证据分析方法

(一)印证分析法

印证证明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产生并且占主导地位,并成为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4]所为印证分析方法,是指对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通过分析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及其支撑和印证的程度,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何种具体情状。在证据分析中运用印证分析法,主要功能是分析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即分析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是否相互支撑、协调一致,如何支撑和协调的。从而分析认定单个的证据是否真实、全案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罪责轻重。当然,印证分析法可以在全案范围内不分层次、不分方面,[5]即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可以用印证分析法,分析犯罪构成的某一个要素是否存在和成立也可以用印证分析法。所以,印证分析法是审查报告证据分析时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分析方法。

标签: 证据 案件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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