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还是要求合作
王艳成
[摘要]社会政治发展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密切关注,聚焦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还是要求合作的论辩。通过比较分析后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的条件不存在,只能朝向抗争性的合作方向发展。为此,中国应该在整合政治资源的前提下,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消除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政治发展;抗争性合作;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2-0071-04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群体中有关价值、权力、资源的斗争,是朝向积极建构和调试群体间的生存关系以及适应维持自我的边界的需要。社会冲突现象的实质是冲突的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矫正,使双方利益得以实现或满足。这个过程可能存在着边界双方的对抗,也可能是协调博弈。以对抗求合作促成边界双方各自实现自我的目标是最优的价值取向。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成为争论的焦点
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变化的各要素证明,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权力和权利变动成为社会政治发展格局演变的主要推动力。“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原因在于既定的政权组织体制内无法更新出满足新增长的经济力量继续壮大,权利的变动不利于统一权力和政策。维持现状、确保现有的社会政治格局和秩序不变,这样有利于社会既得利益阶层的平衡和巩固所得利益的分配,止息内部矛盾纷争,不利方面是新增长的社会力量的政治诉求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满足。因此,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动,撼动了整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格局和秩序,出现了社会各阶层力量之间的互动。
当前,社会政治发展事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表达机制和平衡机制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利益分配在阶层之间发生断裂,利益相对被剥夺的群体以暴力的方式集体向社会泄愤。西方国家在处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上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措施,针对事件产生的原因、过程、社会心理变化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其中,美国社会管理是否应该组建矛盾预警机制与应急机制,成为继“9·11”事件后美国政治安全论辩的焦点。以美国国家安全局为代表,西方国家加大了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力度,建立了多个联合收集社会矛盾舆论的情报部门,针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社会敏感人群进行动态监测,为其战略决策、危机应对等提供服务。群体事件危机应对措施上升到用法律的形式来解决,而且界定了警戒等级。针对群体突发事件的规模,配备相应的警力来控制群体冲突的范围,同时向外界通报群体事件的处理结果,在获取舆论支持的同时达到稳定人心之目的。
在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文明之间的思维和心理存有较大差异。亨廷顿认为,今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来自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他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人们的挫折感会导致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认同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化解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反馈机制,形成为民意自由表达的文化。只有在未发生利益冲突之前,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及时化解引起“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危险因素。西方国家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很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利益诉求机制影响下,才能引导社会抱怨的群体“有序维权”。
“无直接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双方的矛盾,对此,执政党、政府如果一味采用对抗的极端政策,尽管能够暂时控制冲突,但对抗的情绪和矛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排解,并有可能转化为下一次对抗的风险。事实上,美国出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对立,而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美国民众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与美国民众需求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根本的解决造成的。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的条件不存在
中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引发社会政治格局的变动,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并呈现出星点分布、冲突事件的时间间隔短、次数密集、引发冲突的原因多样化等特点。但仅从这些特点的显现并不能断定中国国内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将走向对抗。
首先,“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对抗与分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民主观,并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社会发展强调和谐发展的模式,不靠牺牲人民大众的利益或掠夺他国利益作为本国发展的资本,而是靠13亿中国人民的智慧和敢于创新的精神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的发展没有带给本国人民或是其他国家人民生活的威胁,反而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因此,反对国家意识形态的现象在当代中国是根本不存在的。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让广大人民充分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中国人民,以此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人民大众的拥护。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矛盾,如因经济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在处理时强调改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方式,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做到公平正义,这类冲突事件就能得到快速平息;因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腐败滋生等问题引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有效化解的对策是政府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推行阳光政务。完善公共治理社会化和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化,并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改革不符合群众利益的政府体制,可以得到政府与社会大众和谐发展的功效,不至于演变为夺取政权的政治对抗。endprint
最后,“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存在有资源动员的阶段。从中国社会阶层的状况分析来看,中产阶层在冲突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有强烈的权利意识,运动有组织,成员分工明确,但只限于法律框架之内。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群体,在选择抗争或退却时往往取决于个人的投入和收益。如果抗争的成本较大,这个群体则会选择其他方式抗争或及时退出抗争事件。中产阶层对抗活动的情况与规律会成为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社会成员是否参与抗争事件的直接判断。拥有较多社会资源且最具有组织号召力的中产阶层不具有坚定的对抗意识和对抗行动,较大规模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的条件也不具备。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应成为趋势
“无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社会存在着矛盾现象。这些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与集中的矛盾,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与人民群众对其工作作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等,这些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得到调整和解决,这样就形成了认识和处理国家政治生活中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可以集中到推进中国政治、社会、文化问题的解决上来,不再单一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放宽人民对自身物质利益满足的追求,强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依靠经济杠杆来加以调节和处理物质利益、经济关系的矛盾,从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了这样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意识,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可能性趋势。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怨恨”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不稳定。这种“怨恨”的生成是由于社会阶层与阶层之间存在收入差距、身份歧视、获得晋升机会的张力等因素引起的,在外界某种力量拒斥时,“怨恨”就作为一种集体可以动员的资源。因此,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各种“怨恨”而言,关键不是遏制个人或群体的权利诉求,而是要尽量避免怨恨情绪的滋生,设法减缓、疏导不满情绪及怨恨,从而把“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消灭于萌芽之中。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因村委会把集体用地卖给开发商,村民的补偿款不足、村民利益受损,在没有较完善的保障利益诉求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乌坎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抵抗,发生了冲突行为。通过政府领导组织地方干部与村民代表进行协商,最后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河南林钢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企业改制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涉及职工代表的参与,造成企业改制的信息封闭,工人对改制的政策一直存有怀疑,一些流言的影响也加重了职工对企业改制的不满,造成企业管理层和工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很显然,企业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欲完成改制任务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后果导致了该事件发生过程中发生软禁官员的行为。因此,在流言盛传导致官民关系紧张、形成官民情绪对立的时刻,官员应主动与民众进行对话,解释改制的相关政策、步骤、目标等,并做到定期召开会议公开改制进程的信息以消除民众的疑虑。
上述案例表明了一个事实,在对抗和冲突的过程中处处可以感受到抵抗者以个人生存权利、个人发展利益来否定并抵制公共权力。他们所要表达的目标是,在没有经过协商之前,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单方面做出强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政治伦理问题。他们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不得不做出隐瞒真相的选择。因此,可以看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对抗目的是以对抗形式求和解,在和解的基础上达到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目的,这就再次说明“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的趋势已成必然。
四、中国必须谋划长远推进社会政治发展战略的蓝图
笔者尝试从政治资源建设的战略框架提出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完善法制框架。政治合法性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乎法律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合理的才是合法性最有力的证明。因为,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愿,具有强制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和目的,也是国家的组织机构履行职责的依据。现代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宪法的崇高地位,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作为合法性的主要供应者得到现代社会的普遍承认,宪法与各种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现代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传统价值观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民社会和国家由宪法及传统合在一起,宪法与传统强调彼此的义务以及一方相对另一方的权利”[1](P34)。在这样的法制框架下实现了国家政治合法性与执政合法性的统一。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统领了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力论证了国家政治的合法性。
思考之二:构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系统化的观念是通过构建形成的,并且依靠国家权威推动和灌输,形成社会成员的共同理念,约束和引导他们的行为和思想,从而使他们服从权威的行为有了理性的根据。在意识形态构建中,党中央强调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全国人民,才能透过复杂的现象认清各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才能进一步解决我国当前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中共中央还强调,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才能发挥凝聚人心的力量。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集中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价值和共同理想的内涵与特征。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于发扬不怕艰苦、乐于奉献,团结和鼓舞人民创新发展的民族优秀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千多年来,中华民族保持着昂扬奋斗的精神,不怕困难、激流勇进,凭借的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征程中形成全民族的共同价值和行动心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新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思考之三: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全面兼顾社会民生问题,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可越来越取决于权利保护的实现程度。党和国家要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惠及民生的政策与措施,最大限度地调整利益结构,促进社会和谐。一是解决入学和就业问题,在广大农村或偏远山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建立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的法律监督体系,推出一整套稳定扩大就业、努力创业的政策体系;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城乡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三是调节收入分配,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加快工资改革步伐,通过征收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增加县乡财政转移力度,平衡财政分配的比重,逐步现实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四是科学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买卖,保护耕地;五是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廉租房制度的实施,采取开征房产税、购房限制令、开放公租房等措施来抑制房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降低现有阶层不合理的利益冲突,在一定限度内调整了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建立一整套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多数人认同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增强国家主导社会建设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