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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价值共识和时代精神

点击:0时间:2020-02-20 07:14:41

黄伟

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民法作为成文法国家中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起统领性作用,担负着为整个民法典确立核心价值的重任,必然要凝聚价值共识,体现时代精神,回应公众关切。这对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长远意义。

一、民法总则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体现了鲜明的引领性

法治是国家的软实力,是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思想的载体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法治保障。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民法总则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法治是重要评判标准。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成熟,民事基本制度是重要标志。渐进编纂民法典和当下出台民法总则,就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从而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确保民事领域立法科学民主完备,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此确认相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和身份,契合我国改革整体目标,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促进国家、市场、社会各安其位,谨守分际,各司其职,良性互动,进而以善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第二,民法总则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功能是确保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有法可依。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总则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民法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属于民法典“四梁八柱”性质的民事基本制度框架,也为其后的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提供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上的指导,从而在2020年确保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二、民法总则彰显人权理念,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

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民法更是被称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通过彰顯时代精神体现其本质和功能。弘扬人格尊严和自由,强化人文关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法总则充分彰显的价值理念和时代精神。

第一,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权利体系的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有:

一是人身权利。提升了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总则特别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是财产权利。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加强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提振社会信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而且,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如此规定,在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诉求的同时,为解决相关争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切合时代需求。

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第二,民法总则自然人制度体现出深厚的人文关怀。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强调性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此一来,法律对人的关怀不再仅仅局限于具有完整生命体的自然人,而是延展至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

又如,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界限。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其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也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契约稳定,民法总则与时俱进地作出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此会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如,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基本思路,形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同时,确立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针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还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规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其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依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

总之,民法总则对人权的保障体现了时代性,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同时,反映了全面性,系统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并保持了开放性,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

三、民法总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性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可以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明确民事活动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和绿色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内核均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民事活动全过程,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二,以“好人条款”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为此,民法总则增加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表明: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担责,能够使他们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从事见义勇为行为,无需担心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彰显了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正气,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强化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近一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诋毁革命领袖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民法总则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所说,有了民法总则,13亿中国人的生活之路将走得更安全、更踏实、更有平等机会、更有尊严。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康红波

标签: 民法 民事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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