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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谁承担损失?

点击:0时间:2020-03-06 02:27:48

【案例】

2013年,胡某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某银行实名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有存款8万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县家中做饭的胡某,突然收到了短信提醒,发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浙江分4次取走,卡上仅余15.19元。胡某立即持卡来到银行反映这一情况,并向警方报了案。胡某认为,银行疏于管理才使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遂将桐柏县某银行起诉到法院。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胡某损失及利息。之后,桐柏县某银行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胡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该借记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胡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

该案发生时,胡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桐柏县,消费记录却显示在浙江,故可认定在异地POS机上消费使用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该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證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但要支持这一辩解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此外,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可就其已承担的相应损失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提醒: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该怎么做?

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他人通过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储户可通过持真实银行卡报案、到银行卡所在地的银行反映情况挂失银行卡、在银行卡所在地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并打印交易记录等几种有效方式,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系遭到盗刷而非自己未尽保密义务所造成的。

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涉案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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