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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泼汽油外因引燃致死行为如何认定

点击:0时间:2020-04-13 05:40:20

南宝新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其妻子陈某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2015年冬天某日,陈某带儿子以谎称去母亲秦某家的名义,坐火车去外地见网友。陈某携子离家出走,刘某到秦某家寻找陈某未果,特别生气。数日后,刘某与秦某、陈某取得联系,并约定陈某回家商谈离婚事宜。刘某遂购买了一桶90号汽油(约20升)放置于自家东偏房内,想吓唬陈某。案发当日早晨,刘某起床后,开车拉着其岳父及岳母秦某一同到火车站接陈某及其子。回家途中,刘某让其岳父将其子带至他处。刘某与陈某、秦某回家后,陈某、秦某先進里屋,刘某将院门反锁后,去东偏房提汽油桶。此时,已进屋的陈某感觉寒冷,遂将家中的“小太阳式”电暖气打开取暖。刘某提汽油桶进屋后,又将里屋门反锁,然后推开刘某所在的房间门,将汽油泼向该屋内的陈某、秦某,秦某上前和与刘某抢汽油桶,此时汽油引燃。刘某从火场中逃出并呼救,恳请乡邻救人。陈某被烧死,秦某送医院抢救数日后救治未果死亡。陈某家的房屋被烧毁,未引发更大火情。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是刘某主观上没有点燃汽油烧伤烧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放火罪,主要理由是刘某采用高度危险的泼汽油方式引发大火,并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失火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从刘某行为可推断出其放任被害人死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刘某致二人死亡属故意还是过失。刘某明知往人身上泼汽油极易印发起火,属于高度危险的人身伤害行为,并且其妄图利用该危险对被害人产生的恐惧,达到其问清原因的目的,虽然其在供述中称不希望起火,但综合全案来看,其为了实施该行为进行了必要的准备,购买了20升汽油,并支开了自己的儿子,只对其具有高度怀疑的秦某、陈某母女二人实施该行为,表明其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识。到达作案地点后,其又将院门、屋门反锁,在与被害人没有任何交流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秦某、陈某身上,虽然最终起火原因并不是其直接点燃,而是电器引燃,但是其对被害人身上泼汽油这一事件本身,就隐含了起火的高度可能性,其对被害人烧死处于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此案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对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仅限于犯罪人的供述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犯罪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应当综合其动机、目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犯罪人自身的供述,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本案中,汽油易燃属于社会普遍认识,往人身上泼汽油,极易引发燃烧,造成当事人伤亡的结果,而犯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这一极端方式。同时,为避免伤害到自己的孩子,犯罪人将其子支开,也反映出其对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认知。

(三)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

某个犯罪行为牵涉到多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此时对罪名的适用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量刑。本案中,罪名的选择对于最终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从全案考量,刘某为了吓唬其妻,逼问实情,采取向被害人身上泼汽油的方式,引发大火,最终导致了两名被害人被烧死,房屋被烧毁的结果。其引发大火的行为应当做为一种方式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进行评价。同时考虑到,案件中火情的范围没有持续扩大,仅烧毁了其本人的房子,没有对乡邻的房子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以故意杀人来评判重于以放火来评判,符合“从一重处断原则”。

因此,综合全案情况,笔者认为,该案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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