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税案:紧急状态下公共利益的边界
林海
“汉普顿拒付船税案”发生在距今380年前的英国。一位名为约翰·汉普顿的乡绅拒绝交纳“船税”,理由是这项税未经国会批准。此案提交到了国王查理一世殿前的财政上诉法院。但事态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强收船税的查理一世被推翻并送上了断头台。”于是,这样的先例再度得到笃信:任何未经国会批准的税赋,都不应当征收,即使其来自于国王本人的意志。
征税应当经过议会立法
故事要从查理一世继位说起。这位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刚一继位,就与议会发生了严重冲突,出于宗教原则的分歧,他从1628年开始,就再没有召开过议会。但是,要征税收费,不经过议会是难以执行的。特别对于查理一世而言,财源在这个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他一直想插手欧陆事务,联手西班牙在欧陆进行战争。这就需要大量的军舰战船和军费开支,但他又不愿召开议会。这时国王的总检察长威廉姆·诺伊建议,可以依古例征收船税(Ship Money)。
船税并不是向“有船一族”收的财产税,而是一项古老的针对英格兰沿海港口征收的直接税。根据古例,英格兰在对外战争的紧急状态时,国王可以不经过议会同意,而直接命令沿海港口建造船只、提供补给。王室法院的法官为他出具了司法意见书,论证“国王是紧急状态下的唯一法官,国王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船税”。于是,查理一世得以顺利征收了船税。
从历史上来看,此前的伊丽莎白女王和詹姆士一世时代,也曾征收过船税。但那时只向沿海城市征收,而且是间断性地征收。但是,尝到了甜头的查理一世决定再次征收,并将其扩大到内地港口,同时有将紧急状态变为常态化的趋势。这一决定让各个港口怨声载道。加上1628年以来拒不召开议会、民愤无处发泄的局面,使得有关“船税”的议论,渐渐转向了一个宪政问题:“如果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就能够任意征税,那么经《大宪章》所保护的、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才建立权威的议会,还有什么用处?‘王在法下的法治原则和民众的财产权利置于何处?”于是,1637年,来自白金汉郡的乡绅约翰·汉普顿率先拒付船税。汉普顿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玛德格林学院,并在英国四大律师会馆之一的内殿会馆专修过法律。之后,他长期活跃于议会之中。
法律专业的背景和下院议员的身份,使汉普顿具有一种维护法律传统和议会权力的使命感。当他拒绝交税时,他重提了“不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的宪政传统。他说:“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就可以将钱拿走,那么,依照这种方式,他可以拿走我的一切。”该案在1637年被提交到财政法庭,不过,法官认为这并非一起普通的财税案件,于是将其提交到由12名法官组成的财政上诉法院。
为汉普顿辩护的律师是奥利弗·圣约翰和霍尔伯恩。圣约翰首先针对船税征收的原因提出质疑:“在国王的法令中,没有提到任何战争的威胁,或是国王的臣民被其他国家掠夺货物、危害生命的情形。”因而船税征收本身是不合法的,汉普顿有权拒绝交税。圣约翰提出,国王虽然可以行使最高权力,但是这种权力运行的方法值得注意。他认为,应当从两个维度来看这种最高权力,一是内在的或自然的权力,对应主权归属的政治问题;二是外在的或法律的权力,对应着主权运行的法治问题。国王固然是一切正义的源泉,但是如果只有源泉,而没有确定的和可知的河道,那么这种源泉就永远只能停留在源头,不能够惠泽于民。
換句话说,这种权力如果不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国王的王权就永远只能是内在权力,就不能转化为外在权力——以征税权为例,议会的批准无疑就是“河道”。在圣约翰看来,固然死刑、罚金和征税等国家行为,最终都出自于国王的王权,然而,如果不是通过议会决议,这些权力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以说,王权是议会权力的源泉,议会是王权运行的渠道。就纳税而言,一般需要议会出台一部具有普遍性、公开性、可预测性、明确性及稳定性的法律,使纳税的义务对臣民而言具有普遍的接受基础。如果缺乏这样的立法,那么国家权力的行使就难免失之任性和恣意。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圣约翰律师表示,税法的意义在于,使臣民对于纳税的义务产生充分的认同感。他们知道自己需要缴纳哪些税款,以及为了什么需要纳税。纳税是臣民对王国所尽的义务,就其个人利益而言,确实有财富上的损失,但是缴纳船税却是为了整个国家的生存,因此可以说是公平的,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所以,一般来说,征税触及臣民的财产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方得触动,这是日常的情况;而遇到战争这种紧急状态时,通常的法律就不够用了,可以允许紧急状态的存在,作为一种“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应当限制其范围,不应当成为常态。
然而,当时的法官们却称不上独立公正。在案件审理前,他们已被国王召到御前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虽然有数名法官对和平时期征收船税有所质疑,但在国王的压力下,占大多数的另外七位法官完全支持国王的征税特权。该案以汉普顿的败诉告终,船税继续征收,直到1641年长期议会通过法令宣布其为非法,才得以取消。几年后,查理一世被押上断头台,或许即与此案有不小的关系。
今天人们回顾船税案,还会提及法庭上双方的经典论辩。一方面,王室财税法官代表国王提出,“船税属于特别情况下的税收,可以不经议会批准。”另一方面,圣约翰反驳说:“即便是为了保卫王国的安全,议会的同意仍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议会途径不能解决问题时,国王法令才能使用。但是,问题是,国王并没有首先召集议会使用这一正常途径。”圣约翰律师紧接着提出,在王国面临危险时,最佳途径应当是“由议会批准的国王补助金”。这种方式的具体步骤是:“国王宣布王国面临危险并召集议会,由议会对危险来源和臣民财产多寡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并确立一个合理的补助金分配比例。”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圣约翰律师列举了国王在特殊情况下征税的先例,并指出:“过去王国在面临危险的时候,先王们都是首先要求得到补助金,然后经过议会的批准。对于国王直接要求臣民交税,并宣称这是他的权力的事情,是极其罕见的。”圣约翰律师总结道,他的当事人汉普顿抗缴的是非法的税收,因而他拒缴船税的行为,非但是无罪的,还是光荣的。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借口保卫王国,侵犯臣民的财产,则是极不恰当的。endprint
遗憾的是,针对圣约翰律师的抗辩,法官们作出了完全附和国王的判决。他们认为:涉及王国的安全和利益时,或王国面临危险时,国王可以通过盖有国玺的命令书要求王国所有臣民,提供船只、物资或以税款代替。对于本案涉及的抗税行为,法官们认为:如果有臣民拒绝或反抗,那么国王有权以“保卫王国安全”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处理。对此,圣约翰律师很激愤地指责法官们的“司法盲从”。他指出:“没有议会的批准,即使国王也不能更改古老的法律,或创制新的法律,也不能引入外来法律或赋予任何法律效力。”
不过,在斯图亚特王朝,法官的不独立已经不是新鲜事了。此前都铎王朝时,无论是专横跋扈的亨利八世还是拥有至高权威的伊丽莎白一世,均未敢公然挑战议会的征税批准权。然而到了詹姆斯一世那里,国王的特权开始高于议会和法律。在1606年的“贝特案”中,詹姆斯一世通过陪审法官克拉克之口提出:“征税权是王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不能与王权分离,正如王冠不能与头分离一样。”有人分析,这是因为当时的法官缺乏固定的任职保障,职业前途完全操控在国王手中,王座首席法官理查德森甚至曾自言他为此职支付了17000镑给国王;“船税案”的法官之一弗农,也为晋升花了大价钱。法官们害怕丢掉花了大钱买来的职位,因而“始终如一地支持国王各种捞钱的欲望”。
法官对国王的袒护暂时终结了“船税案”,却为不久后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汉普顿的抗税成了“義举”,乡绅阶层更是对国王越发失望。最终,查理一世被人民送上了断头台。内战结束后,议会重新收回了征税权。此后,虽然经历了克伦威尔和王政复辟时期的反复,但征税权属于议会的传统并没有中断,1689年《权利法案》最终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与此同时,人们意识到法官受制于王权,是司法堕落的根本原因,因而司法的独立被推上了改革的前沿。在 1641年议会通过的《大抗议书》中,列举了司法体系中的严重问题,如“抛弃普通法原则,在金钱面前堕落”等,人们控诉买卖法官职位的行为“给行贿受贿、勒索、偏袒等行为提供了大好机会”。 针对这些问题,《大抗议书》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制定法院司法规章、整理制定法院司法规章、整顿法官选任制度等。
“船税案”作为国王架空议会、干涉司法的典型案例,虽然因国王控制司法权而走向了不公,但其涉及问题之重要、历史影响之深远、法庭讨论之深刻,却值得记入史册。人们更是真正意识到,司法独立对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意义,从而为英国司法的成长和近代转型奠定了基础。用英国法研究者基什兰斯基的话说,这是“一个旧时代司法判决的缩影,和一个新时代司法生态的开端”。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