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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工会,你真的最牛吗?

点击:0时间:2020-05-15 12:34:36

朱一

有时,工会的手伸得过长,有时,工会的手缩得过短。

又是沃尔玛,又是工会!

据报道,近日,沃尔玛常德店宣布关店,员工可选择前往其他地区的门店工作,或者从公司取得N+1(N为工作年限)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常德店工会代表员工向店方发出了谈判邀约,提出三项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分流到其他店,子女转学、租房等成本由资方负担;按工资集体协商加薪比例补发折算的2014年截留工资。与此同时,为保留谈判筹码,工会组织员工阻止沃尔玛进行清场,阻止将货物运走。沃尔玛常德店工会因此事被媒体称为“最牛工会”。

从2006年全球第一家工会泉州晋江店工会在资方的强烈抵制下成立,到2013年深圳香蜜湖店工会被前员工起诉侵犯名誉权,再到今年常德店工会居然以维权的名义组织员工阻止资方关店清场,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看到沃尔玛又一个“工会门”时,反而不想讨论沃尔玛因关店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是否涉嫌违法。根据经验,沃尔玛之类的五百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事宜时,虽不能保证100%的合法,但是,其守法情况要比私营企业、甚至普通国企好许多。并且,沃尔玛N+1的经济补偿金也并不少于法定标准。笔者在此仅想用有限的篇幅,讨论一下工会在劳资纠纷中,究竟有权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职权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对公司关闭说“不”呢?我们不妨抛开法律的长篇大论,仅从常识角度出发,来思考这个问题:一方面,员工有《劳动合同法》这把尚方宝剑在手,公司无论盈利亏损,都不能少发员工一分钱;另一方面,只要员工不同意,即使亏损,公司也不能关闭,如果法律真的承认员工对公司关闭说“不”的权利,那么,可以想见,没有一个理性的员工会同意公司关闭——有主动权的情况下,谁会愿意自己失业呢?股东就算再亏,与员工何干?保护员工权益当然是一个听起来很美的口号,但是,按照这个无敌的逻辑,恐怕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能够正常地关停并转,也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能够进行转产和技术革新。不适当地扩大员工权利,甚至不惜以牺牲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代价,貌似让员工权利得到彰显,殊不知,恶果是企业经营环境的持续恶化,恶果是我们将迎来一个人人愿意做员工,没人愿意当老板的时代。

沃尔玛作为一个非国营企业,是经营、还是关闭,都理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如果劳资双方都守法讲理,沃尔玛需要做的,无非是关店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而如今的情况是沃尔玛愿意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工会却要求将经济补偿翻倍(相当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沃尔玛所谓的史上最牛工会,无非是以集体协商之名,行谋取不当利益之实。所谓“维权”,要有“合法权益”才能“维”,而这最牛的工会,恐怕连自己的“权”是什么都说不清楚。姑且不谈公司关闭与否根本就不属于集体协商的内容,就算工会有权要求集体协商,也无权以扣押公司合法财产为要挟手段强迫公司回到谈判桌上来。

在沃尔玛一而再、再而三的“工会门”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当下工会的乱象。有时,工会的手伸得过长,领导员工维不该维的权,有时,工会的手缩得过短,应该替员工维权而没有维。乱象的本质原因是这些工会组织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界限在哪里和法律后果是怎样,如果工会根本不知自己何时该出手,又怎能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无论是立法者、政府还是工会组织本身,与其出现危机时才公关维稳,不如提早将工会的职权规范化,比如何时可以启动集体谈判、何时可以启动罢工、如果工会组织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由谁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当权利界定清晰化时,才能保证工会既有所作为又不滥用职权。而一旦沃尔玛“工会门”事件再度出现时,政府、法院和总工会也不需要再头疼,一句“依法办事”,足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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