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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保基金收支中的公平性分析:基于制度可持续的视角

点击:0时间:2020-06-12 14:15:23

沈世勇++李全伦

[摘 要]我国当前医保基金收支中的不公平性更多地源自于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的不公、医保缴费与补偿的不对等以及统筹城乡医保中的公平误读所产生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背后是社会各主体之间医疗负担的不公平转嫁,既有由医保账户负担向个人负担的转嫁,也有由政府财政负担向社会负担的转嫁,更有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医疗负担的不合理转嫁。因此,政府需要基于能力缴费体现起点公平、履行“期初承诺”保证过程公平、归位政府责任实现结果公平。

[关键词]医保基金;公平性;制度可持续

[中图分类号] C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10-0058-07

[收稿日期]2014-06-30

[基金项目][作者简介]沈世勇(1978-),男,江苏南通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李全伦(1967-),男,湖北随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收入分配理论与社会保障基金研究。

自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医保基金①“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就作为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的重要依据,指引着医保制度的运行。成本压力促使各国必须达到与社会期望值平衡的支付能力,并且从政治上去维持这种平衡。有政策执行者却把“医保基金”的结余作为衡量政府有效管理的标尺,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变成压缩参保人员的合理需求,造成了在医保基金结余的同时,医疗卫生领域“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就使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不仅需要考察名义上的数量对等,更需要分析医保基金收支中的公平性。当前,医保制度改革重点正在从扩大覆盖面向提高质量转变,而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则是质量提升的重要内容。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保基金收支中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可能是未来医保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中国十二五期间要面对的重要挑战之一。

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做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和对策建议。从本质上讲,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资源供需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可逆转的,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供需矛盾,而只能在适应它的前提下,处理好有限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这无疑使得制度与政策调节成为必须。本文从制度可持续视角入手,目的并非要开一剂一劳永逸的药方,而是试图通过探讨医保基金收支中的不公平现象,分析医保基金收支中不公平现象的实质,并给出一个初步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医保基金收支中的不公平现象

旨在为分散疾病风险而建立的医保制度,起着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而医保基金收支的公平性不仅是医保制度建立的起点,也是医保制度运行中一以贯之的标准,更是医保制度建立的重要目标。当前我国医保基金收支中存在的公平缺陷主要包括:

(一)以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凸显起点不公。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以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非工资性收入不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除此之外,对工资性收入给出了最高和最低医保基金缴费基数限额。如上海市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的缴费基数标准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又低于300%的,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参保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以下的,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了能直观反映不同收入人群的负担情况,根据上海市2013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设定了A、B、C、D、E五类不同收入档次的参保人群,他们的月度工资性收入分别为:2500元、8000元、8000元、25000元、50000元。其中,A类人群的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B类人群和C类人群的工资性收入相同,在最低缴费基数标准以上、最高缴费基数标准以下,对比B类人群,C类人群拥有一定的非工资性收入;D类人群和E类人群的工资收入超过了最高缴费工资基数,并且还有更多的非工资性收入,E类人群非工资性收入甚至远远超过了其工资性收入。表1展示了这五类人群的收入和医保缴费负担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收入较低的A类人,缴费额占总收入的比率较高(约为14%),收入较高的D、E类人,缴费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仅为3%和1%),参保人收入越低缴费负担越高、收入越高缴费负担越轻。对比B、C类人可知,尽管这两类人缴费额相同、缴费额占工资性收入之比相同,但由于B类人群没有其他非工资性收入,其综合负担率即缴费额占总收入的比率为12%,要高于C类人群的7%。富裕阶层有很多非工资性收入,但这部分收入却免于核算保费,依靠工资性收入的中产阶层的高收入群体,实际工资超过了缴费基数的上限,承担较轻的医保缴费,导致收入越高的阶层,医保缴费占总收入的比重却明显偏低。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缺乏横向公平性,没有真正体现不同参保主体的能力差异,凸显了医保基金缴费的不公平。

(二)较高缴费与较低补偿凸显过程不公。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工资性收入较高的劳动者②不会缴纳更高的医保基金,非工资性收入也没有纳入到医保基金的缴费中,所以,主要由依靠工资收入为主的中低收入劳动者来承担医保缴费责任。尽管他们的缴费负担率较高,却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医保基金补偿,而且他们还承担了退休人员或其他未缴费人员的医保支出,其医疗费用补偿的水平变得更低。对于劳动者缴费与补偿的关系可以用图1予以说明。图1左边的框A代表缴费主体A的医保基金缴费,图右半部分的框A1代表缴费主体即期享受的医保基金补偿,框A2代表缴费主体的未来补偿(即个人账户滚存余额),框A3代表工作期间缴费的退休人员即期享受的医疗基金补偿,框B代表工作期间未缴费的退休人员享受的医疗基金补偿,C代表通货膨胀的损失和其他管理成本(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医疗设备使用中的道德风险等)的损耗。endprint

图1的左半部分表明了医保基金的缴费或筹资。从中可以看出,经办机构筹集医保基金的过程,也是参保人医保基金缴费的过程。医保基金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前者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辅之以一定的单位缴费投入,后者主要是用人单位缴费,没有直接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是,无论是直接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还是由用人单位缴费,都必须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以换取,被视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图1的右半部分表明了在医保基金筹集后,主要由经办机构来运营和管理,并根据疾病发生的情况,对保障范围内的人群支付基金,给予与承诺水平相对应的补偿。根据图1可知,劳动者所缴纳的医保基金为5个单位的A,而实际上其获得补偿的部分为3个单位的A,即A1、A2、A3。在这里,A1具有横向补偿的特点,即不同参保人之间的相互补偿;A2具有自我补偿的特点,即参保人不同时期的递延补偿;A3兼有A1和A2的综合特点。

如果说A1、A2、A3能够体现医疗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特征,体现了医保基金运行的过程公平,那么,框B、框C则缺少了这种特征,它们或是加重了劳动者的缴费负担,或是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违背了医保基金的过程公平。在缴费人口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提高缴费率就成了增加医保基金来源的手段。尽管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筹资原则,但是医保基金一旦被筹集到经办机构,患者就不能左右基金的使用。为了保证基金的足额支付,不至于出现收不抵支的危险,医保机构或地方政府往往设计出较为谨慎的费用支付方式,部分医保基金结余由此而生。2008年医保基金累计结余3432亿元,结余率达到112.9%,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参保人支付的待遇水平。同时,医保基金也在为低效的基金管理手段和低下的基金增值能力买单,投资回报率都会成为影响纵向平衡费用的重要因素[1]。从而,在医保基金的收支结构中,劳动者承担较高的医保基金缴费,却得到较低的医保基金补偿。

(三)统筹城乡医保制度中的公平误读。

近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覆盖面逐步提升,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2012年资料显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数达到13亿人,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人们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信心,但都忽视了不同制度的发展历史,过多地追求主体之间的横向公平,是一种对医保基金公平性的误读。

首先,“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项目特征不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有短期项目特征,即医保基金仅限于当期缴费当期享受;而“城镇职工医保”具有长期项目特征,参保人不仅在缴费期可以享受,而且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享受,较高的缴费额是参保人退休后获得医保基金补偿的基础。

其次,“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水平不同。以上海市为例,2012年“新农合”缴费额约为1100元,而基于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额为7882元。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缴费水平相差甚远。

最后,“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强制特性不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有非强制性,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它是在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才得以建立的,参保主体(居民和农民)中断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部分地区的“新农合”实际缴费人群占参保人数的不到三成,成了政府套利的工具,损失了公平。

上述三种制度的差异表明,在此条件下,如果简单地把统筹城乡医保看成是拉低城镇职工医保水平,并以此作为补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理由,不仅违背了城镇职工医保期初承诺兑现的难度,而且会影响医保基金收支公平性的实现,造成整个制度体系的不公平。

二、医保基金收支中不公平的实质

医保基金收支中的不公平,直接导致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医保基金补偿的不公平与医疗负担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实质是社会主体之间医疗负担的不合理转嫁。在医保基金中,参与主体相互关系体现在:医保机构与个人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以及不同的个体之间。

(一)由医保账户负担转嫁为个人负担。

医保账户包括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从权利束上看,尽管参保人对于个人账户的权利要大于社会统筹账户,但两者都是由参保人劳动所换取的劳动报酬强制性缴费形成的,在这里统称为医保账户。根据医保基金缴费与补偿相对应的原则,医保账户支付数额和比例的多少取决于医保基金的缴费水平,医保基金的缴费水平越高,则医保账户的保障力度就越大,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和比例也越高;医保基金的缴费水平越低,则医保账户的保障力度就越弱,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和比例也越低,如表2所示。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我国当前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水平较高,如上海的医保基金缴费的综合负担率高达12%,如果没有转嫁存在即框B(代表工作期间未缴费的退休人员享受的医疗基金补偿)和框C(代表通货膨胀的损失和其他管理成本)的损耗为零,则参保人应该获得较高的医保基金账户补偿,最终参保人个人承担较低的医疗费用;而实际上,正是由于框B和框C的存在,使得医保基金账户补偿的水平较低(其中包含了框B和框C部分的损耗),从而,加重了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医保基金收支数量总体平衡,但是“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却较为严重。究其原因不难看出,一方面正是由于医院通过国家允许的药品加成增加收入,经办机构(或地方政府)降低医保账户报销比例(如纳入报销范围内的药物较少,而报销范围外的药物较多),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另一方面,经办机构采取了控制费用的制度设计(如起付线、封顶线、共付段),个人账户和起付线的设计可以提高成本意识,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也能避免医保基金的过度消费,但是封顶线却降低了保险的价值[2]。endprint

同时,新建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医保账户的转嫁也加重了患者的负担。研究显示,2006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报销率只有26%左右[3]。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医保账户的较低水平支付,将部分本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转嫁到参保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参保人的医疗负担。

(二)由政府财政负担转嫁为社会负担。

20世纪90年代,政府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推进了劳动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历程。地方政府由于财力的限制,一方面,在建立医保账户的同时,把已经退休或者长期享受企业保障的人群推向了市场,这部分群体没有缴费却享受较高的医保基金支付(形成了图1中框B部分的医保基金补偿),形成了类似于养老保险的医疗保险隐性债务;另一方面,政府把医院推向了市场,允许医院通过药品加成补偿收益,即实行了“以药补医”的政策(形成了图1中框C部分医保基金损耗)。

对于医院而言,上述改革满足了其实现自身利[HJ2.8mm]益的需要。每个医疗服务系统都追求两个目标:一个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另一个是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生活质量[4]。对于这两个目标,人们更容易认同的是第一个目标,如:提升照顾病人的质量、创造性地增加患者的价值、拯救生命等等,却往往忽视了第二个目标,如增加一些人的医疗费收入,这包括通过道德欺骗、医疗浪费、滥用药物等获得收益。国内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医疗费用上涨中不合理飙升的部分,已经偏离了其应有的轨迹。专家认为医生对于服务变量任意操纵,药品商与医院管理者、医生之间几近公开化地串通合谋损害患者的利益,不仅严重扭曲了医疗服务产品的提供和需求,如药价虚高、医药服务需求下降等,而且直接导致了患者医疗(药)费用不合理的大幅攀升[5]。

由于政府的缺位导致的医疗费用的飙升从两个方面增加了参保人的负担:一方面,在医保基金支付阶段,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升,直接增加了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数额;另一方面,在医保基金缴费阶段,由于医疗费用的上升,导致预期的医疗保险费用上涨,在维持现有医疗保障水平的情况下,需要提高医疗保险的缴费数额,从而增加了参保人的缴费负担。

政府财政责任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参保人,而且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整个医疗价格(包括医疗服务价格、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系统性上涨,提升了社会成员通过自身化解疾病风险的成本,尤其是使没有参保的社会成员医疗费用负担变得更加沉重。相对于拥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拥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高血压诊断率和治疗率显著偏低[5]。这说明,即使在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后,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医疗负担依然较重,医疗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三)社会成员之间的医疗负担转嫁。

1.中高收入者的医疗需求推高了低收入者的医疗负担。

医疗技术的进步为医保基金在不同群体之间的转嫁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医疗费用上涨的主要推动力。在很多低收入国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高收入阶层迫使政府提供昂贵的高技术服务(从CT扫描到器官移植),把大量国家健康预算支出用于少数高精尖设备。一方面,中高收入者拥有更多的收入,有能力消费更高的医疗设备,从国家健康预算支出中获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增加了低收入者看病的费用,从而低收入者被动承受了较高的医疗负担。

2.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加重了劳动者的医疗负担。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对医疗费用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Spillman and Lubitz运用美国8万多名65岁以后死亡的老年人的实例,检验了“寿命的延长”对医疗费用造成的影响。除了生命的健康维护可能需要占用医保基金的资源外,生命终极关怀理念的强化也提升了医保需求,增加了医保基金的补偿[6]。由于退休人员不缴费、报销比例更高的特点,需要参保的劳动者缴纳更多的医保基金以供其使用,从而推高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3.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合理改变了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补偿结构。

我国当前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城乡差异,无论是数量还是等级,城市的医疗机构都要高于农村;第二,主城区和次中心区(或者郊区)的差异,主城区的医疗机构数量分布要比次中心区密集,主城区的医疗机构的等级要比次中心区高。在同等缴费的情况下,城市主要城区的居民更容易享受到较高的医疗服务和更有效的医疗费用补偿。

三、促进医保基金收支公平性的政策建议

医疗费用补偿不公平与医保基金转嫁的结果,很难简单地从医保基金收支的数量平衡中观察到,但是这又必然会影响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性的实现,从而动摇医保制度运行的根基。《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指出,“卫生保健机会不公平、费用昂贵以及对卫生保健的信任遭到侵蚀等状况危及社会稳定。”[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作为医保基金收支中质的平衡性要求,需要在医保基金收支中体现出公平性,以找到缓解医保基金收支中不公平的路径。

(一)基于能力缴费,体现起点公平。

要做到医疗服务公平性和缴费系统公平性,每个人所负担的疾病风险应该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而不是疾病程度进行支付。在医保基金缴费中,穷人和富人应该体现出各自能力的差异,这就需要增加高收入群体医保基金缴费,同时降低低收入群体的医保基金缴费水平,对于确实无力支付医保基金的群体,甚至可以免除其医保缴费义务。

第一,扩大医保基金缴费基数。由于当前非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承担的医保基金缴费较轻,造成了不同性质收入人群的缴费不公平,而即使在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动者中也存在着人为做低缴费工资的现象。所以,需要做实工资性缴费,并把一部分非工资性收入纳入到医保基金缴费中来。由于低收入群体个人账户积累额较低,可以更早地使用医保基金统筹账户的基金;高收入群体个人账户积累额较高,应该更晚地使用医保基金统筹账户的基金。这种“穷人他保,富人自保”的原则,符合社会基本医保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这也把正在丧失效率功能的个人账户,转变成缓解医保基金收支公平性的减压阀,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endprint

第二,降低医保基金缴费费率。针对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承担的医保基金缴费较重而导致的不公平,在配合扩大医保基金缴费基数改革的同时,可以降低医保基金缴费费率。在保持医保基金的缴费水平(或者缴费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医保基金缴费基数扩大一倍,则参保人的医保基金缴费负担率就可以降低一倍,那么,在表1中所示的A类人群和B类人群的缴费比率就由12%、14%降到6%、7%,这无疑大大降低了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的缴费负担,保证了医保基金缴费的公平性的实现。

第三,从医保基金的身份缴费过渡到收入缴费。在统筹城乡的制度整合中,把医保基金缴费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协同思考,把医保基金缴费的身份特征逐步过渡到收入特征中来。当前我国医保体系中三大制度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医保制度,分别代表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这种以身份为特征的缴费模式有其历史发展的原因,但是不利于制度的整合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需要进一步优化。可以根据各类主体的真实劳动报酬来提取相应的缴费:工资性收入劳动者以单位劳动成本负担为缴费基数;农民根据农副业所得的合计收入为缴费基数;城镇居民中没有收入来源的群体免于缴费。

(二)履行“期初承诺”,保证过程公平。

政府在制度供给之前,事实上有一个隐性的制度目标承诺,即参保人在发生疾病风险后,可以获得与其缴费相对等的补偿。这个承诺支付主要包括:与医保基金缴费水平相对应的支付水平,与契约订立时所承诺化解风险对应的保障项目,与契约订立时的缴费人群对应的保障人群[8]。

首先,维持适度的医保基金补偿水平。政府在履行医疗保险项目时并没有承担无限的责任,不仅有费用支出时的起付线、封顶线、共付段,而且也规定了不同等级医院的不同报销比例,规定了基金支付的限额,体现了适度的医疗保障水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原则,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要体现在医疗保障的水平上,这就需要根据医保基金缴费水平来确定相对应的医保基金补偿标准。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减负,即降低医保基金缴费水平;二是增付,即提升医保基金补偿水平。这两个方面可以同时综合使用。

其次,规范医保基金补偿项目。医保基金严格规定了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医保报销诊疗项目目录等。2012年3月31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上海出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策略研讨会时提出,逐步把戒烟咨询和药物纳入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将不属于“期初承诺”的范围项目纳入到报销范围内来,侵占了本应补偿给其他疾病的资金,从而对参保人兑现疾病报销支出打折扣,不利于医保基金收支中实现过程公平。所以,对于范围内的项目应该给予报销,而对于超出范围内的项目则不能给予报销,这既是承诺兑现的表现,也是承诺兑现的要求。

最后,提供政府财政补贴清偿历史债务。离退休参保者免于缴费的游戏规则,造成统筹基金必须保持较高的结余率,以应对离退休参保者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在职参保人医保基金的缴费负担[9]。同时,更多的享受人群也降低了医保基金的补偿水平(如图1中框B群体占据了一部分医保基金补偿支出)。可以考虑从医保基金中分出离退休而未缴费人群,作为政府的隐性债务,由政府出资偿还,为政府财政补贴介入医保基金补偿找到理论依据。

政府实现医保基金收支过程公平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改变这种缴费的高水平和待遇支付的低水平的制度设计,兑现医保基金的期初承诺。

(三)归位政府责任,实现结果公平。

从医保基金收支结果公平的角度看,需要体现政府责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基于维护健康的需要,人人都能享有医疗卫生保健(Universal access to health care)已经在国际上成为衡量一个医疗体制是否公平的指导标准。为了笃实新医改的成果,保证医保基金收支中底线公平标准的实现,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指引。根据这一政策指引,无论是城镇职工医保还是城镇居民保险、“新农合”,其结果公平的目标都是要能够保证社会成员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首先,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医保基金管理责任。政府可以从制度建构入手,为医保基金补偿的结果公平提供更多的制度供给,如新医改制度的推进,医保基金覆盖范围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制度建构的成效。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和公立医院改革,在保证医疗资源的可及性的同时,减轻参保人的医保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改善医保基金的支出结构和效率,实现医疗服务和享受待遇的结果公平。

其次,从财政责任上,区域之间重新分配国家补贴。很多落后地区的政府在提供“新农合”时出现了财政支付困难,中央财政有能力为“新农合”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政府需要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农村、补贴工作期间未缴费的离退休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医疗基金补偿。这种补贴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缴费的横向公平性。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卫生资源的合理规划与配置。政府在针对落后地区、农民、城镇弱势群体、部分离退休人员提供医保基金缴费补贴和补偿帮助,体现了政府的兜底责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

注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医保基金”即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保基金收支”即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医保制度”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②这里的“工资较高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工资性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等. 社会医疗保险纵向平衡费率及其计算方法[J]. 中国人口科学,2010,(3).

[2] Liu Y. Reforming China's urban health insurance system[J]. Health Policy, 2002, 60(2).

[3] 胡善联,左延莉. 中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成绩和挑战[J]. 卫生经济研究,2007,(11).

[4] Reinhardt U E. Resource allocation in health care: the allocation of lifestyles to providers [J].The Milbank Quarterly, 1987: 153-176.

[5] 方海,孟庆跃,约翰·里佐. 我国不同医疗保险种类导致的卫生不平等[J]. 广东社会科学,2012,(3).

[6] Spillman B C, Lubitz J. The effect of longevity on spending for acute and long-term care[J].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00, 342(19): 1409-1415.

[7] 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EB/OL].http://www.who.int/mediacentre/nwes/releases/2008/pr38/zh/print.html.

[8] 沈世勇,李全伦. 论医保基金收支中的承诺兑现:基于制度可持续的视角[J]. 现代经济探讨,2014,(1).

[9] 科尔,奈翁笙.转轨中的福利选择和一致性[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刘绛华endprint

标签: 医保 基金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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