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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情与法冲突

点击:0时间:2020-08-04 21:39:35

郭丝露

根据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一开始,“48小时”的规定就引发争议: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可能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群体中,“48小时条款”面临的道德困境,恰恰是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现状的真实折射。

早死多拿40万,亲戚们沉默了

2013年9月27日下午,在住进重症监护室42个小时后,59岁的农民工龚廷开“哭了”。他的儿子龚红强最先发现父亲的“眼泪”:泪水与血水混合着,从浮肿的眼角蔓延到蓝绿色的被单上。龚红强也哭了,他觉得父亲是在哀求不要放弃他的生命。

时间接近下午4点,龚红强接到二表哥的电话,问他最后的决定。“有我在,看谁敢拔呼吸机。”龚红强说。那晚,直到时针指向深夜12点,龚红强才缓缓踱离医院。此时,距离龚廷开被确诊为脑干出血,已超过48个小时。

时间回到48小时前,2013年9月25日下午,龚廷开和妻子正在深圳市“赛格日立旧工业区改造项目”A座9层砌砖,肖强夫妻则正在同一栋大厦的3层作业。肖强是龚廷开的远亲,比他早来两个月。他们所在的工地,由东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下午4点左右,肖强听到楼下传来龚廷开妻子的呼救声。他赶到3楼,看到龚廷开浑身抽搐,呼吸困难,躺在妻子腿上翻着白眼。肖强将龚廷开扛上肩头时,感觉到他全身冰冷。

开车送龚廷开去医院的,是包工头田炳生。接到肖强的求助电话后,田炳生马上将前天刚买的小轿车开到工地,同时也通知了东新公司分管后勤和安全的负责人胥保严。到达急诊室时,胥保严不忘看了眼手表:从工地到医院,用了不到15分钟。

送入抢救室,医生第一时间为龚廷开戴上了呼吸机。这时的龚廷开已经没有了呼吸。晚上6点,龚廷开的儿子龚红强赶到急诊科时,龚廷开已被医生宣布进入“脑死亡”状态。这意味着,此时的他只有心跳,无自主呼吸,脑功能也因出血而永久性丧失。

9月25日晚,与龚廷开一道在广东打工的亲戚们陆续赶到医院。亲戚们劝龚红强快些找律师咨询工伤赔偿,多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经验告诉他们,“早做准备错不了”。但当时这位计算机系毕业的大学生仍然满怀希望,认为父亲很快就会醒来。

直到9月26日上午,龚廷开入院后15个小时,龚红强才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父亲的情况一一对应。两个小时的咨询结束,龚红强说,他只记住了一件事情:如果父亲在9月27日晚上没有去世,将不能被算作工伤。

这一结论的根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与否,家人得到的丧葬费和补助有着天壤之别。

工伤的赔偿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工伤的赔偿依据是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丧葬费为2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工资,向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发放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龚廷开的儿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养的只有远在重庆的老父亲。

律师告诉龚红强,按照上述不同的计算方法,龚廷开一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赔偿金额将减少近40万元人民币。

龚红强一直强调,他从未想过放弃父亲。但是叔辈们听到这个消息后,全都沉默了。此时,从医院初次诊断时间算起,距离“48小时”之限,剩下不到一天。

企业:“决不能拔掉呼吸机”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即有学者提出,“48小时”的规定极不人道,暗示着家属要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待遇,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

厦门大学劳动法教授蒋月说,“48小时条款”的立法意图,其实与2003年的我国社会保障支付能力有关:“苹果只有这么大,人又多,只能让切块的人多拿一些。”

龚红强不想为了“大一些的苹果”而“切”掉父亲的生命。2013后9月27日,他拿着父亲的片子,找遍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诊过龚廷开的所有医生。

脑外科医生何毅曾看过龚廷开的病历,他告诉记者,病人一旦上了呼吸机,表明生命体征已经很不平稳,而脑外科手术所用到的麻药,有抑制呼吸心跳的作用。“很可能一上麻药就去世了,所以不可能做手术。”

医院对龚廷开进行的是水疗,而治疗后最好的结果是:植物人。这打碎了龚红强最后的希望。亲戚中开始有更多的人劝龚红强放弃治疗。此时已是9月27日中午,让龚红强考虑的时间,只剩下半天。

9月27日下午,包工头田炳生和东新建筑公司主任胥保严来访。龚廷开出事后,胥保严每天都代表公司去医院,他说自己“从来没有和医生接触”,因为事情“太敏感”。这次,胥保严当着龚廷开所有亲人朋友的面,代表公司表达了对龚廷开的慰问,并且再三向亲属们强调:绝对不能拔掉呼吸机,一定要好好治疗,一切费用公司出。龚红强说,当时他自己确实也同意“决不能拔掉呼吸机”,因为“背不起这个骂名”。

据龚红强描述,探望结束后,胥保严将他拉到护士台边,用手沾水,在桌上写下“45~50”两个数字。龚红强问,这是公司愿意出的赔偿吗?胥保严没有回答。

胥保严和田炳生走后,龚红强看到父亲“流泪”了。这让他下定了决心:既然建筑公司愿意支付至少45万的赔偿,他愿意跨过“48小时”的生死线,在父亲身上赌一把。但龚红强并不知道,“泪水”只是组织液与血水的混合物,彼时龚廷开的头部其实已开始腐烂。他更没想到,父亲一死,东新建筑公司似乎忘记了“45万~50万元”的承诺。

10月4日晚,龚廷开撒手而去。他单单在重症监护室就躺了整整8天,远远超出48个小时。这也意味着,话语权完全转向企业。

“国家规定的就是对的,我们没有必要去怀疑。是工伤就是工伤,不是工伤就不是工伤。”工地分管后勤的主任胥保严说。他在接受采访时,不承认对家属有过任何承诺。建筑公司最后提出,给8万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

从45万~50万元到8万元,这个落差让龚家难以接受。龚廷开夫妇的兄弟姐妹们从广东各地聚集到深圳,他们坚持说,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之前,不能火化。

包工头田炳生告诉记者,他听说过其他工地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病人发病46个小时后,家属决定拔掉呼吸机,建筑工地不让拔,最后双方闹到法院。

“他们拔掉呼吸机都没有用!法庭一分钱都不会给!”田炳生激动地说,“如果你认为放弃治疗就可以拿这笔钱,还要摸着心口想一想,自己拿不拿得起!”胥保严还质疑龚红强为了钱,头七了还不让父亲下葬是“没孝心”。

离开重症监护室后,龚廷开又在深圳市殡仪馆“住”了整整10天。直到10月14日,收到工地给出的11万元赔款,龚红强才将父亲火化。这11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在当地司法局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下做出的。龚红强说,尽管有许多不满,他也只能接受。

“亲属让我们把病人搞到重症监护室抢救,一天就要几千上万。”田炳生说。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记者,重症监护室每天一般都要耗费八九千元。但相对于动辄数十万的工伤赔偿,这仍是小数。

自《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媒体多次报道企业积极要求用呼吸机维持已脑死亡员工生命的现象。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中,龚廷开就在此列。由于未购买工伤保险,认定或“视同工伤”后,企业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乐平从事工伤维权工作已有十几年,在他看来,在48小时的生死攸关之间,用人单位要求尽全力救治病人,绝大部分都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则认为,无论家属还是工地的行为,都让人“无法指责”:“工地在做的毕竟是救人的事情,动机很难查明;而家属在法律上有权放弃治疗。”她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之初,学术界就认为“48小时条款”有问题,但因道德上模糊的界限没有再作大范围讨论。而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但没有撬动法律的修改。

2007年3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和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黄乐平作为律师代表出席。会上,他反复提到了“48小时条款”带来的伦理困境。当时有关直接领导说要交付上级研究讨论。但2009年8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黄乐平并没有找到对这一条款的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人士承认,“48小时条款”本身存在问题,但目前不希望在媒体上讨论,“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随着类似案例的不断增多,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透露,2012年12月,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就针对“48小时条款”引发的问题作出批示,全总法律部与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开会,讨论了“48小时条款”的修改问题。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认为,短期内“48小时条款”要得到大改不现实,只能通过释法“作一个相对的理解”,规范“48小时条款”的实施。

2013年11月本来应是龚廷开建筑工人生涯的最后一个月。他和妻子的小饭馆计划在年底开张,铺面早已选好,就在龚红强上班的公司旁边。

龚红强说,他现在只想尽快将父亲的事情淡忘,和母亲在深圳好好生活。“法律合不合理,我不想去评判。”

(田炳生和肖强为化名)

插图:何籽

标签: 工伤 小时 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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