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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的法制转轨

点击:0时间:2020-09-05 17:44:06

王伟臣

1991年12月25日晚,在克里姆林宫上空飘扬了69年的苏联国旗缓缓降下,俄罗斯联邦的三色国旗在总统办公厅前徐徐升起。从此,俄罗斯历史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新俄罗斯时期”。之所以称其为“新俄罗斯”是因为,它既不是1917年十月革命前的沙皇俄罗斯,也不是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的“苏维埃俄罗斯”。如今的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从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全面转轨的国家。不仅经济、政治领域需要改革,法律领域也需要改革。当然,这种法律改革是在构建新的、仿行西方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结局这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的。

法制转轨的肇始——俄联邦宪法

1992年4月,俄罗斯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经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生效,成为俄罗斯联邦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除了前言之外,共有两编。第一编分九章,共137条。包括宪法制度的基础、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邦制度、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司法权力、地方自治制度、宪法的修改和修订等。第二编属于过渡性的条款,不设章,只有9条。这部宪法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二长的宪法文本,仅次于1936年的“斯大林宪法”。

从总体上看,这部宪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比如,它删去了原宪法中所有的苏联字眼,删去了反映加盟共和国地位的所有规定,并且提出恢复主权国家体制。此外,这部宪法还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认了国家性质发生改变的事实。比如,它模仿西方国家宪法,把俄联邦的国家性质规定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规定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并存,国家对他们给予平等保护。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也可以是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第二,规定宪政制度原则,指明俄罗斯的前进方向。根据第一章的规定,这部宪法确定了六种宪法原则,包括确认国家阶级性质的原则;确认人和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权利和法之间关系的原则;反映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类型的原则;以及规范权力机关模式的原则。第三,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杜马组成,前者由每个联邦主体派出两名代表组成,相当于美国的众议院,后者由选民选出的450名议员组成,相当于美国的参议院。此外,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国家杜马批准。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的首领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总统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经过2008年修改之后,总统的任期延长至六年,总当选次数不设上限。这就是为什么普京可以成为俄罗斯联邦第二、四任总统的原因。

俄联邦民法典与市场经济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俄联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过去的中央国有计划经济转为完全的市场经济,从而为其民事立法改革创造了条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诞生的俄联邦民法典,是一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特点的民法典。俄联邦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与前几部民法典不同,新法典并非以完整的形式一次生效,而是把一部内容丰富的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作为一个过程,将其分为四个部分在若干年内一次通过。新民法典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已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及2002年生效实施,第四部分也于2006年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从而标志着俄联邦彻底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从体例上看,俄联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由三篇组成,第一篇为“总则”,第二篇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篇为“债法总则”。第二部分的第四篇实际上是债法分则。2002年生效的第三部分包括继承权和国际私法两篇。最后颁布的第四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

按照我国学者鄢一美的观点,俄联邦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在于“私法”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看,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法典编纂运动最频繁的国家。早在18世纪初期,私法法典化就成为俄罗斯帝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但前后两百多年十几次的编纂运动始终没有结果。直到1922年,才由苏联颁布了民法典。虽然是社会主义政权颁布的法典,但是这部苏联民法却继承了自彼得一世以来强调法制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工具价值理念,忽视了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作为私法的民法,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俄联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后,随着俄罗斯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范围的扩大,私法的恢复成为可能和必要。新的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主体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任意干涉私人事务,不得阻碍主体独立实现民事权利,保障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和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司法保护等私法原则。其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不仅是一种民法原则,更体现了新宪法的精神。俄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确认平等地保护私有、国有、地方自治所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由此,这项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终于完成了其在俄国历史上的一次循环:从十月革命前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70余年后再恢复到个人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转轨尚未成功

除了宪法和民法之外,俄联邦还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各个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从整体上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首先,计划经济时期的旧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要么难以实施,要么相互冲突或变动不居,人们的预期无法适应。按照我国学者张建伟的分析,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是有着显著差异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一般只需要极少量的法律,比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死的法条”轉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早在新民法典颁布的前一年,俄联邦政府就已经注意到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并着手进行法律改革方面的制度设计,新民法典、经济类法律的颁布就是这种改革的产物。但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这是因为,俄联邦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实施土壤,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

另一方面,按照法系的外部特征,俄联邦二十余年来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较之英美法系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但是据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萨克维的观察,现在还不能把俄罗斯视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货真价实的成员。在他看来,为了达到这一点,俄罗斯法还需要进一步的革新,需要在俄罗斯形成真正的欧洲法文化,把俄罗斯建成法治国家。所以这不仅仅需要法制的转轨,更需要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配套改革。沃萨克维认为,把一个新成员纳入西欧传统的框架存在一个最低的门槛。目前俄罗斯法还没有跨过这道门槛。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俄罗斯法律发展“简史”

8至9世纪,俄罗斯的氏族社会逐渐瓦解,出现了具有部落联盟性质的国家,称为“公国”。9世纪开始至14世纪末是古罗斯时期。前期以习惯法为主。11世纪,出现了古代罗斯最重要的法律《罗斯法典》。15世纪开始至17世纪,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这时期,逐步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渐形成,立法活动也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有1447年和1550年的《律书》、1649年的《会典》等重要立法。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一直延续到十月革命。其中虽有资本主义改革的变化,但法律基本没有大的变动。1917年11月7日,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进行了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国家,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联法律体系。1917年至1918年,苏维埃俄国先后颁布了《宪法》《婚姻家庭法》《关于法院的法令》等重要法律。1924年底,苏维埃俄国和其他几个苏维埃共和国组成了苏联,俄国法成为整个苏联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是1924年和1936年的两个宪法。从50年代后期开始,苏联又进入大规模立法时期,至198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共颁布了15个立法纲要,还制定了一些全苏性的法典。1991年12月25日,苏联宣布解体。苏俄改国名为俄罗斯联邦,开始了一个新时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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