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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维权难言的障碍

点击:0时间:2020-09-13 05:08:22

杨学友

患者因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引发性功能障碍。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为:医疗行为不存在违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如何主张权益、向谁主张呢?

小病不医大病苦,旧病未愈新病添

北方的辽西,许是漫长的冬日加上一年两次(一次6个月的)季风缘故,许多老年人都或多或少地患有腰腿疼的毛病。家住辽西、在郊区农贸市场砍肉的侯武奎,因常年站在半露天市场上卖猪肉,人刚过50岁,就早早地患上腿脚麻木的毛病。常年站市场,也没个休息日,舍不得耽误工作的他常常是吃点腰腿疼药顶顶了事,这样一拖就是四五年。2011年春节前正值节前的销售旺季,可三九天连续的降温,侯武奎的右腿突然麻木加重。一个阴雪天的下午,侯武奎去厕所时因右腿无力突然坐到地上。邻位卖鱼的大妈电话联系侯武奎的家人,将其送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管狭窄,腰椎滑脱症,且伴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经医生建议,侯武奎当即接受住院治疗。期间专科检查发现,侯武奎双腿下肢皮肤痛觉减退,右腿及足背及足趾感觉迟钝,双下肢肌力减弱。住院的第5日,医方为侯武奎行后路椎板加压、椎间融合、钉棒内固定术。经住院28天治疗病情平稳后出院。

然而,让侯武奎没想到的是,断药出院没多久,依然时而出现腿脚无力脚趾冰冷、双腿肌力明显下降。更让他感觉难以说出口的是,竟然时而出现性功能勃起障碍现象。找手术医院,回答与本次手术无关,且当下因各种原因,50岁男性性功能障碍现象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告知他加强科学养生与相应的功能锻炼。鉴于病情难以彻底恢复,经妻子说服,侯武奎不得不将摊位出兑,干脆在家休息养病。可即便如此,侯武奎的病依然不见好转。手术半年光景,侯武奎突然感觉双腿走路无力不说,时而出现行走困难障碍。侯武奎再次到该医院就诊,经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双下肢神经源损害”。

医方不认错,医疗事故鉴定给力支持

为彻底弄清病情,侯武奎先后去市内两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腰骶神经根损伤、马尾神经病变综合征。鉴于病情严重,侯武奎以阴茎不能勃起1年余到省城某医院治疗,确诊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并接受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其咨询有关医学专家,意见是:该病症不排除是当初的治疗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伤及神经造成。

然而,当侯武奎找到手术医院,书面提出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医方却以其确诊、治疗均无不当为由,拒绝担责,并在書面答复中建议患者方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找当地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解决,依然没有结果。

这期间,为弄清其病因是否由手术医院的过错引发,侯武奎接受医方建议,向当地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很快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对患者侯武奎的诊断和手术治疗正确,医疗行为不存在违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既不构成医疗事故,又无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侯武奎当然无法接受。他立即向省医学会申请了重新鉴定,但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没接受医疗前也就是腿脚麻木,肌力下降,手术后不仅未能治好原发病,而且又是“腰骶神经根损伤、马尾神经病变综合征、性功能障碍”。这正常吗?侯武奎虽然有一肚子的委屈愤怒,可两级医学会的“不存在违法和违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之鉴定结论,如同泰山压顶一样,将侯武奎心中存有的一丝希望彻底压灭。经进一步向法律专家咨询,并经其聘请法律工作者建议,侯武奎决定通过诉讼维权。他在起诉的同时,还特别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法庭受理后,经原被告同意并一致选择,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其具体委托鉴定事项为:某医院对侯武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侯武奎的伤残程度以及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医鉴字第X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载明:一、被告医院采用后路椎板减压、椎间融合,钉棒内固定术,其手术方式、手术部位符合医疗规范。但原告术后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感觉减退及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后果系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将椎弓根螺钉打入其腰椎右侧侧隐窝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参与度以50%为宜。二、原告双下肢瘫痪构成七级伤残;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其后期可行神经营养药物治疗、双下肢康复治疗及行阴茎起搏器植入手术,具体费用无法确定,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医方申请重新鉴定,法庭未予准许

对于与前两次鉴定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医方同样不能接受。因此,医方在接到鉴定书后立即于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申请》。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尽管到庭的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对被告医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一一做出合理、有依据的解释,并且进一步阐明医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手术过程中打入引导钉到椎管,系此种手术中严禁行为。但被告医方依然辩称,原告术后双下肢行动障碍,系为其脊柱复位时神经自然得到拉伸,属于术后恢复的自然现象。单侧侧隐窝内神经不能造成原告双下肢截瘫的后果,原告该项损害后果与我方手术无关。性功能勃起障碍可因年龄、本身存在的疾病以及过往的性经历等诸多因素均可导致该项结果,且本案原告的病志中记载其生殖器患有静脉疾病,该病症本身导致性功能勃起障碍。总之,该鉴定报告缺乏事实以及理论依据。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亦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鉴定意见书关于被告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论述不清,应予以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被告行手术过程中,椎弓根钉打入原告腰椎右侧侧隐窝,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的双下肢瘫痪、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抗辩其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与原告现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不应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该鉴定书认定被告诊疗行为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对被告医生手术中打入的椎弓根钉入侧隐窝的医疗行为定性不清、产生的后果阐述不明,故对被告以该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庭审理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质询费等共计46万余元。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5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侯武奎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23万元。

被告某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其主要事实理由为:鉴定人对上诉人提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无法作出正面回答。原审法院在明知此情况下,仍未同意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之诉求,错误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导致认定本案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合理,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标签: 医方 鉴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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