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纠纷如何解

点击:0时间:2020-10-08 16:59:11

Q1:沈律师,您好!

我碰上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有一些法律问题不清楚,想向专业的医疗律师请教一下。这起美容纠纷的大致情况如下:2012年6月6日,我因重睑术后10余年至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门诊。同年6月28日医院对我行二次重睑术。术后20天,我主诉眼部不适,查眼部形态尚可,仍有肿胀、疤痕稍红。医嘱定期随访。现在我一直觉得眼部不适,二次手术也没有整好。

2013年5月,我起诉到法院。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认为:1.患者二次重睑术后(修复术)外形较术前(照片)有所改善,形态基本正常;2.术后局部瘢痕在正常范围,双眼重睑宽度在6mm~7mm;3.目前双眼睑运动正常,闭合无明显障碍;4.目前双眼结膜无发红及溢泪等异常。院方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结论为不构成医疗损害。我不服该鉴定意见要求再次鉴定。2013年12月14日,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认为:1.患者因重睑术后10年效果不满意至美容医院就诊,要求再次施行重睑术,根据送检材料分析有手术指征;2.目前检查患者的双眼重睑线对称、宽度适中,眼球各方向活动无障碍,能睁闭上、下眼睑,医方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整形外科诊疗常规;3.患者目前的主诉症状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不构成医疗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因对重睑术后效果不满意,要求再次施行重睑术。医院对患者进行检查有手术指征。术后双眼重睑线对称、宽度适中,眼球各方向活动无障碍。两次医学会的鉴定均认为医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目前的主诉症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据此判决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我不服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理由是,区、市两级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鉴定书仅反映了重睑术是否存在过错,但却未对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内眼眦角开术作出认定。我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医院是否对我进行了内眼眦角开术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准许我对此进行鉴定的申请,该处理方式不当。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就我对相关医疗鉴定提出的质疑,发函至市医学会要求其答复。市医学会于2014年2月24日回函:1.患者10年前曾做过重睑术,重睑弧度不对称,皮下留有手术瘢痕。应用切开法进行重睑手术,按术前内眦到外眦设计线,全层切开皮肤,逐层解剖到肌层、眶隔及脂肪层直到睑板。予以睑缘和上睑提肌腱膜缝合固定,手术符合整形外科常规操作方法。依据送鉴术前照片,患者无内眦睑裂角缩窄征象,无须矫正该角,病史内无此记录。2.鉴定会医学专家检查未发现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当时症状有明确的相关性。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这起医疗美容纠纷中,该美容医院有责任吗?二审会改判吗?

问题2:患者是否可以要求查看医院或者医生的资质?以后美容要注意哪些问题?

求助人:李女士

A:李女士,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律师认为,本案属医疗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适用原告进行举证。依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分别委托了区医学会、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二审期间法院又就你对相关医疗鉴定提出的质疑,发函至市医学会,市医学会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函。相关鉴定结论及回函并未能支持你诉讼主张的事实。你说的内眼眦角开术的问题市医学会也做出了无责的认定。

你虽于原审审理期间对相关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能就其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能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如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节,故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因此二审不会改判。

关于第二个问题,医疗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从事此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有关法规,在经过有关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而医疗美容执业医生应具备三证,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你可以要求查看医院或者医生的资质证书,如有问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以后在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中还应当考虑到以下问题:1)美容广告、宣传是否真实;2)美容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格;3)使用的美容药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卫生状况特别是消毒设施是否良好;5)美容手术和用药是否合适;6)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Q2:沈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就医,发现诊所违法执业,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大致情况如下:2011年10月25日,我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诊所违法执业,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接到举报后,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有妇科,但无医疗美容科。现场却在手术登记本上查见2011年9月13日~10月22日期间,周某等六人在该院接受“阴道松弛缩紧术”的手术登记及手术用药处方,手术医师王某《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王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查明该院开展“阴道松弛缩紧术”收入共计人民币40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诊所称:为就医者行“阴道紧缩术”不属于医疗美容而是治疗疾病。

我有一个疑问,该诊所为就医者行“阴道紧缩术”到底是医疗美容还是治疗疾病?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求助人:周女士

A:周女士,你好!

本律师认为,该诊所超出了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规定,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会阴部美容外科技术,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31条又规定: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该院为周某等六人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究竟是否属于院方所说的疾病治疗?如果属于疾病治疗,则不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调整,而属于妇科诊疗范畴。如果不属于疾病治疗,则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调整,属于超诊疗范围从事医疗美容,而手术医师王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第2款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28条之规定,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怎么认定该院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关键要看记载病人情况的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调查病人的相关病历资料,该院接受“阴道松弛缩紧术”的就医者如果没有病理情况,不属于疾病治疗,就证明该院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医疗美容诊疗范畴。那该院开展“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该院如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不孕症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第1款第(1)项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律小常识:

1.所谓医疗美容纠纷,是指就医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就医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依据该办法将美容服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活美容服务,即利用化妆品等物理方法进行的修饰,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也就是随处可见的美容院所做的项目;另一部分是医疗美容服务,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由此可见,在不少美容院开展的丰胸、文眉、去除眼袋、美下颌、隆鼻、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应由医生在美容医疗机构实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需要美容师进行操作的,后者是需要医生进行操作的,明确此点至关重要。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