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严禁九项支出
郑旭
3月31日,由财政部组织修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九个方面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与2011版《管理办法》相比,2017版《管理办法》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了资金监管。
根据新版《管理办法》规定,从3月31日起,2011版《管理办法》废止施行;其他关联文件有关规定与新版规定不符的,按新版规定执行。
旧版办法已到修善节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按照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的说法, 2011版《管理办法》实施6年以来,在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资金管理办法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负责人解释说,比如落实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更加贴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需求,进一步打破限制资金使用的束缚,突出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
又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赋予了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有关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为做好“放管服”改革,为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创造有利条件,也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式。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该负责人说。
新版办法聚焦脱贫主战场
对比《管理办法》新旧两个版本,《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2017版《管理办法》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除此之外,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与2011版《管理办法》相比,2017版《管理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即前文所列九项支出具体内容。
不仅如此,2017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与此同时,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2017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2017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需要提及的是,2017版《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扶贫资金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
随着近几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的大幅增长,资金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要求,使得扶贫资金管理面广、线长、点多等问题突出,“最后一公里”难监管的问题更加明显。
2月2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3月16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召开会议,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有消息称,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和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部分。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等。
有观点认为,全国两会刚结束,两部门就布置这项工作,表明这件事很紧急很重要,“因为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而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新规公布并实施,观点指出,“这让检查工作有章可循。”
的确,记者注意到,3月31日起施行的新版《管理办法》就切实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做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明确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责任。
同时要求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要推进政务公开,要求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