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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探析

点击:0时间:2021-02-27 05:56:57

夏静雷+张娟

[摘要]新时期,随着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等劳动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日益突出,深入剖析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缺失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管理、就业岗位等制度和政策原因,探析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就业环境和劳动力市场软硬件设施,期望其能够为加强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就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7-0060-07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是新生代农民工提高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的经济基础,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实现其他权益的物质保障。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却难以获取劳动就业权益的相关保障,反而会处处受限和遭受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为此,研究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与不平等性。

在整个权益保障体系中,就业权益无疑是新生代农民工最重要、最根本的基本权益,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却常常遇到种种就业歧视。许多城市出于就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同时对城镇下岗职工则给予照顾、优惠政策。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和城市生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户籍限制和就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未能进入城市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与就业体系。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从事“脏、乱、差、险”等收入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缺失福利待遇等工作。事实上,当前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不是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而是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身份的歧视。进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限制较多,需要办理各种就业证件或手续。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加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负担。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歧视性和限制性就业政策,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从职业、工种、收入、待遇等方面,处处受到限制和制约。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就业途径较窄、职业分布单一。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等流动就业具有盲目性、不稳定性,一般以血缘、人缘和地缘为基础,通过亲朋好友、老乡同事等关系介绍工作。当然,新生代农民工也有自主就业、自荐单位,通过招工广告、劳务市场、招聘会、老板和包工头招募以及电视、报纸和广播等媒体寻找工作。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职业分布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分布单一,主要从事生产服务、技术服务、家政环卫、个体工商户等职业。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以体力劳动为主、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民工体力付出和劳动时间紧密相联。由于政府部门工作不足、新生代农民工较低文化素质和就业信息的滞后性,致使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难以满足城市社会的现实需求。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仍未改变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分布与就业途径状况。如何准确地向新生代农民工传递就业信息,至今仍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重大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

2003年,国务院第一号文件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合理规范用工行为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的前提条件,但是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却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理想,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用工企业不依法同新生代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是非正规就业,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较多。

(三)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报酬缺乏保障。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就是指新生代农民工按照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等标准,享有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利益。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备受歧视,用工企业和单位屡屡侵害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偏低、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和恶意拖欠与克扣工资等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偏低。

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收入要比农村农民务农收入高,但仍然比城市市民收入低很多,且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较大。近年来,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增长缓慢,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新生代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仅为城市正式职工的一半左右,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实际劳动小时工资也只有城镇职工的1/4左右。可见,与城镇职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工资等经济收入水平明显偏低。

当前,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普遍偏低且调整缓慢,与日益增长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大部分用工企业和单位往往会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新生代农民工的实际工资与劳动报酬。然而,这些工资收入仅能维持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的生活消费,较低收入的新生代农民工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综合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收支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主要用于住宿、食品和文化娱乐等日常生活开支,剩余款项都寄回或带回老家了。

2.同工不同时。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严重超时,很多用工企业常常加班加点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等经济补偿。城市市民普遍享有法定节假日、每周双休日和8小时工作制,而新生代农民工一般难以享有这些权益,法律规定的加班报酬与加班时限几乎形同虚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工企业、单位或包工头往往会违反国家工时制度规定,故意加班加点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剥削新生代农民工和榨取其剩余价值。超长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等都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致使农民工自杀的“富士康事件”、累死致残等事件endprint

频发。

3.同工不同酬。

“同工同酬”就是指在同工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同的经济回报。相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城市市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却在逐年递增,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日益突出。即使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繁重而危险的工作,却只能拿到很低的劳动报酬;即使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从事相同工作,也拿不到一样的劳动报酬。在相同或相似产业领域内,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要普遍低于城市市民。根据全国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城市市民享有工资、福利等制度化的保障,而新生代农民工几乎没有什么福利待遇。

4.恶意拖欠与克扣工资。

用工企业、单位或雇主一般不会“按月足额”支付新生代农民工工资,都会故意推迟工资发放时间,如按季度、半年或更长时间等各种形式变相拖欠工资。如果说迟到的公平正义并非正义,那么,迟到的劳动报酬就是对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报酬权益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益,新生代农民工即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就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新生代农民工休息休假权益缺乏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劳动、休息和休假权益,这是新生代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休息、休假权益常常被忽视。当前,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超时间超强度工作现象。

我国很多用工企业、单位和雇主完全无视这些规定,随意延长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和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强度。特别是建筑行业领域,新生代农民工长年累月加班加点,每天从天明一直工作到夜晚,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以上,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据深圳的一项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日2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1个小时以上,通常没有节假日。

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明显高于城市市民,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新生代农民工加班加点成为正常的事情,不加班反而不正常了。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加班加点却没有任何加班工资,或者新生代农民工本人根本不知道还有加班加点工资,很多用工企业或单位也不按照规定支付新生代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休息休假权益没有保障,而不加班加点就可能被开除,甚至连工资都拿不到。

(五)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问题。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环境比较恶劣,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较差,劳动安全与卫生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建筑业、煤炭业、采矿业、化工业、制造业等职业病频发行业流动就业,致使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占我国患职业病职工的半数以上。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煤矿业流动就业,其劳动安全与卫生权益屡屡遭受侵害,每年煤矿事故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新生代农民工死伤人数较多。近年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尘肺病等职业病预防和治疗过程,但是仍需政府部门和全社会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问题。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主要分布在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非正规就业领域,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与开支,很多用工企业和单位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缺乏保障劳动安全的生产措施和卫生条件。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场所噪音、粉尘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劳动安全与卫生事故频发。新生代农民工没有配发必要的劳动安全与卫生防护用品,致使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病屡屡发生,因接触有毒有害物品而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常有发生。

二、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和用工企业关于农民工的相关就业制度还不够完善。从宏观方面看,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和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普遍存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歧视;从微观方面看,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而只能为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持。然而,政府部门不能切实履行其政府责任,用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和服务意识,致使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制度问题突出。

(一)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歧视性政策。

城乡二元的就业制度和相关政策是以传统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遭受侵害和不公平对待的主要因素之一。

1.限制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政策。

随着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为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和本地居民合法权益,很多城镇纷纷制定和实施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流动的就业政策,以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城镇社会公共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巨大冲击。很多城镇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行业和工种处处设限,严格实施控制对新生代农民工发放营业执照和定期清理等限制性的就业政策。这些限制外来人口的就业政策主要是为了对外来人口实施总量控制,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行业和工种,优先保障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岗位。这些城镇解决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的成功经验,将会在全国很多城镇显示出非常强的示范效应,致使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限制工种范围日益扩大。

目前,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是低效率的、不公平的,而城镇就业机会则人为地倾向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职工能够选择相对较好的就业岗位或职业,而外来农民工却长期徘徊在城乡之间,并在次属的低级劳动力市场流动就业。这样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无法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平等就业权益,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中的经济收入较低、生存环境恶劣。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限制性政策,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居住消费等都非常不稳定,缺乏对城镇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漠视城镇社会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公共秩序,致使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极易构成对城镇社会和居民的安全威胁。endprint

2.关于就业管理的歧视性政策。

目前,我国很多城镇对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往往采取限制性的劳动用工政策或歧视性的就业管理规定。当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时,城镇相关管理部门明确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办理务工证、暂住证等诸多证件,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不合理的管理费用。这些歧视性或限制性的就业管理政策,致使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成本较高,也无形中提高了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门槛。虽然有些城镇已经取消了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管理政策,但却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普及。

由于我国城镇社会中普遍缺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相对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获取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资格,只能进入那些经济收入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福利待遇较低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市场。鉴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盲目性和不稳定性、经常往返于城乡之间两栖性等基本特点,政府部门往往将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视为短期行为,并对新生代农民工采取以管制为主的限制性就业管理政策。

长期以来,很多城镇政府部门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为本地方的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但也为城镇社会的就业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和负面影响。部分城镇居民和职工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会危及他们原有的就业市场和局面,并对广大农民工群体充满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的心理。很多政府部门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缺乏就业管理政策上的引导和帮助,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常常遭受各种漠视或排斥。

3.关于就业岗位的歧视性政策。

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处处受到限制,国家关于城镇就业的优惠政策难以惠及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有些城镇制定和实施一些保护本地居民而限制流动人口的就业政策,目的是为了阻止新生代农民工同城镇居民竞争相关的就业岗位。例如,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用工企业必须首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倘若招聘不足时,则需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备案,才能招聘和录用外来劳动力人口。此外,上海市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行业和工种主要包括:金融与保险、各类管理业务员、调度员等合计达20多个工种。

目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建筑业、制造业、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行业流动就业,只能从事城镇居民不愿干的“脏、累、差、险”等行业或工种。由于受就业歧视和就业限制政策、用工企业生产成本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影响,用工企业和单位往往不愿意同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普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很多用工企业和单位常常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以致农民工随时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难以享受用工企业和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及其运行机制尚不健全。

1.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极不平衡,存在城乡社会结构断裂和二元化的劳动力市场问题,缺乏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力市场。在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收入较低、工作条件较差、流动就业不稳定和福利待遇较差。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受到工会组织、劳动保障和最低工资等相关制度和法律保障,而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流动就业,在城镇中根本没有任何制度和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行不力,并存在劳动力市场无序、混乱、纠纷和争议等问题。由于政府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缺乏行政管理和劳动监察,致使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不能获得比较公平、公正和道德的劳动标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限制性政策和制度,还存在很多歧视性的不合理规定,缺乏相应的约束手段和纠正机制,这将恶化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的制度环境,促使城镇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就业转入“地下”或打“黑工”。

用工企业和单位难以同新生代农民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政府部门也难以对此加以合理管理和规范,这不利于保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更容易侵害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权益。我国现行劳动力市场的法制不够健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仅有一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和制度无法得以细化,更缺乏贯彻落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致使我国劳动政府部门的执法效率低下。

2.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

如果每个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不能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那么,新生代农民工就难以适应次属劳动力市场的经济规律和现实需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应当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政府宏观调控为辅,充分调动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政府部门只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必要环境,而无须直接参与新生代农民工等劳动力要素的资源配置。在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问题上,很多政府部门远未履行自身职责,一些劳动服务部门反而借机收取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中介费等高额费用。这不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也不利于城乡劳动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存在不同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政务透明公开力度不够等问题,致使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交易秩序比较混乱。

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和组织仍不健全,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信息渠道也不够顺畅。大部分城镇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只有少数城镇建立了专门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缺乏正常的信息渠道。

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来源有限、就业范围较窄,主要以血缘、人缘和地缘为基础,而非依靠城镇固定的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进城农民工往往通过亲朋好友或老乡同事等关系寻找工作,缺乏正规的市场中介和就业信息渠道。一些用工企业或非法职业机构往往以招工或培训为名,伺机诈取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高额手续费等血汗钱。全国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规范与引导不够,致使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难以通过城镇政府途径获取就业信息。endprint

三、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就业制度

城镇劳动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程序,取消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办证手续和收费规定,制定和实施平等保护新生代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就业政策与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基本特点,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务市场,科学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免费的就业岗位或就业机会,并督促用工企业和单位依法合理使用新生代农民工,人性化地对待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对待新生代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严厉制裁和惩处违法用工或就业歧视等行为,确保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

(一)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就业环境。

为了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逐步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促进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由于我国就业制度改革涉及城乡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以实现城乡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为目标,大力推动由城镇社会就业管理向城乡居民就业权益平等化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改革和创新城乡就业管理与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城镇公共服务就业体系。按照“搞好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公平对待”的原则,政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求职者的就业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部门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就业促进制度,建立适合新生代农民工自主择业的灵活就业机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以提高和保障进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部门有必要积极整合社会各方的力量,加强城乡公共与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伴随我国城乡就业服务工作范围的扩大和相关业务的不断增多,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各市县城镇就业服务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农村就业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街道和乡镇要设立和配备专门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工作人员,要确保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工作经费和服务场所,统筹做好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要明确这些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补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积极构建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减少和避免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各县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向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开放,积极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各种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这些职业介绍中心可以为求职登记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市县部门还可以为农民工开通劳动保障等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和规范快捷的新生代农民工咨询反馈流程图,并为新生代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2.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当前,城镇政府部门和用工企业应该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制度,并将新生代农民工逐渐纳入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树立城乡统筹的就业观念,统一规划和管理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逐步将统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逐步纳入城乡统筹的就业范围,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统计制度。通过在农村建立劳动力转移平台,摸清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包括农村劳动力总数、年龄、文化程度、转移人数等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综合性服务。

以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考试、招录等信息统一向城乡劳动力市场发布。不断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和政策,逐步完善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就业渠道。为了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益,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取消限制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政策,逐步建立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不断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劳务协作,逐步开展有组织、有秩序的劳务输出。我们应当按照政府建立和市场推动的思路,加强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劳务协作,积极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劳务协作的工作网络。我们要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还要调动城乡农业、劳动保障和管理部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积极性。政府部门通过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积极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将新生代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真正体现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功能。目前,我国城镇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急难救助等内容。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规模较大,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是严重缺乏组织保护的高活力群体,在他们遭遇失业或经济困难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那些“公共劳动”,为其提供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根据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现实需要,政府部门要建立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将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纳入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以全面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档案、信息库和信息卡,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服务,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在新生代农民工接受就业培训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车费、餐费等资助。

(二)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软硬件建设。

“完善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体系必须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体系,城乡市场必须是一体化的市场。长期把城乡市场分割开来,长期保持二元就业结构,企图让农村长期充当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是无法实现现代化的。”[1](P304)只有取消对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流动就业的限制,才能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以公平原则配置人力资源。endprint

1.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构建城乡就业迁徙制度。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发育不完善和就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在市场交换中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不利于有效维护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环节和场所,要打破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壁垒、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的格局,就必须逐步取消人为地将人力资源划分为人才与劳动力的做法,构建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

当前,我国必须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改革,构造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要加快城镇各个政府部门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的双向选择,取消那些不合理的就业限制制度,实行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作用,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市场的透明度,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不断降低劳动力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

建立城乡就业迁徙制度,积极营造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迁徙的良好环境,逐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化和市民化。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动态、统一和开放的人口管理体制,建立和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的管理机制,确保城乡人口的自由迁徙权利。要想真正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由农民转向工人,从农村融入城镇,从农民转为市民,就必须彻底消除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障碍,为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积极营造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

在较为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打破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逐步取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新生代农民工就能够自由流动就业和自主择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职业分类制度,实行就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以规范职业名称和工作内容,划分职业技能等级,逐步确定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任职资格。要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平等参与城镇社会的就业竞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实现城乡劳动力在不同地区、行业和职业之间的自由合理流动。

2.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随着我国城乡就业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压力较大,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缓解城乡就业矛盾。只有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管理技术,逐步实现网上迁移和网络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促进农民工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还可以同劳动、计划生育等政府部门联网,及时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行业等变化情况,有利于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统一管理,更有利于依法维护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逐步将农村劳动者纳入社会公益性服务范围,积极开展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政策咨询,举办多种多样的免费招聘会,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批适宜的就业岗位。

新生代农民工输入地城镇应当定期开展用工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需求状况的抽样调查,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用工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为求职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引导。全国各城镇通过检查、认定和挂牌,可以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推荐一批可靠的职业中介机构。经过各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批设立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全面检查。要规范和整顿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取缔和打击非法的黑中介机构以及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的非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机制下,我们应当尽快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管理与服务机制。

3.规范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监督用工企业的用工行为。

目前,用工企业和单位是造成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缺失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要合理规范用工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监督用工企业和单位的用工行为。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督促用工企业和单位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标准和福利待遇。政府部门要强化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的管理,促使用工企业和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缺失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那些侵害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的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可以适当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前置,并在这些行业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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