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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点击:0时间:2021-04-20 19:23:47

赵阳阳

文物不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它作为一种不可替代、不可再生以及具有独特历史文化科学与艺术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不当极易发生破坏或损毁。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物遗迹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承载历史信息的物质载体,是人类创作力的展现,是历史沧桑的见证。文物的出土与展出向世人倾诉着丰富的历史故事。因此,只有将文物完整地展现于世,才有可能将其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流传下去。而旅游作为传播历史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只有与文物遗迹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旅游活动中得以更加完美的展示。

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鄂尔多斯市,无论是人文景观还是民俗风情都具有厚重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历史内涵。目前,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建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26座。依托文物遗迹开发而成的成吉思汗陵旅游区、阿尔寨石窟寺、萨拉乌苏文化遗址公园以及秦直道旅游区,已成为我区文化旅游景点的“招牌”。这些景区的开发证明,旅游部门为了吸引游客,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必须加强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进而促进了文物遗迹的开发利用;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了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一些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文化遗产为基础,建设、发展当地的旅游产业。这一思路和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文物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一是以开发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产业,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如在文物保护区的周围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道路、宾馆、饭店,这些行为都或多或少会改变文物原有的保护环境,特别是在文物遗迹四周开办工厂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更是直接影响着文物本体的保护。二是一些旅游区的开发是政府和旅游公司以 “合作”形式建设而成的,由于旅游公司的介入,使他们在经营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必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就会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现象。诸如此类行为,都给文物事业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发展旅游业,固然对文物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忽视这种不利影响,对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又会损害了旅游景观,降低了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这种不利影响,对文物只保不用,也无法体现文物的社会价值,更弱化了其存在的历史意义。要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发展了旅游产业;既促进了经济增长,又弘扬了民族文化,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效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把所有文物单位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的同时,坚决反对把文物划归非相关部门管理。要着力做好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人人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要加强调研、科学规划,制定详实的保护规划。要在发展旅游业中优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借旅游业的开发而得到有效保护,并反哺旅游业,这样才能促进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地方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深远意义和对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作用,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长远规划时,对景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有明确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

三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有科考价值或级别较高的文物遗址点应成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加强日常巡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部分资金,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要切实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进行正确引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主动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协调管理工作,使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旅游等相关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与开发工作。

五要深入研究探索土地置换等相关政策,制订一个既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又可妥善保护文物的土地建筑政策执行文本。积极引导居民逐步迁出保护区,努力保持文物本体的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切实完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文物保护信息管理网络。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文物安全。通过多种方式对游客进行宣传教育,使文物保护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考古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燕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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