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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试水完善辅警制度

点击:0时间:2021-04-22 17:06:57

2016年1月1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正是在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之前,《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相关改革方案,专门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上海

上海是全国4个省级公安改革综合试点地区之一。上海在公安改革试点中重视运用文职人员和辅警的力量。明确民警带领辅警开展工作的原则,建立“一线交警以二轮摩托动态化巡管为主,与辅警路口站点疏导相结合”勤务模式,把民警机动巡逻管控、定点执法整治和辅警站点指挥疏导三种勤务方式科学串联并用。

长宁公安分局在社区警务改革中配足辅警力量。明确人口信息采集员协助社区民警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新招录75名专职人口信息采集员,目前采集员队伍已增至302名,并完成专职培训。2016年6月份以来,辖区来沪人员信息新增数、注销数同比分别上升41.1%、42.5%。

广东

2014年,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出台《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明确将辅警分为实习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等4个级别;各鎮(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

2016年6月1日,《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要求,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辅警“进入门槛”不清的现状,该《办法》设定了六大类的招聘“红线”: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深圳

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地方政府规章,有望为辅警困局提供地域性破解方案。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不少。例如,2016年9月2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时一个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中的第8条最受关注,即拟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变通”,将目前必须由两名警察执行的部分权限,变通为一名警察带领一名辅警即可履职。此外,第11条规定了辅警“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必要的警用器械”。专家们对此指出,该规定与上位法存在抵触。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不得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回看《征求意见稿》第8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内容,涉及了盘问、检查、抓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保护性约束措施等。这些措施中,都涉及公民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

此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规定,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以及使用警械、进行盘问、检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具有专属性。辅警不具有执法资格,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由此观之,深圳将上述专属于警察的权限赋予辅警来实施,实有违反上位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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