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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摔伤?责任谁承担

点击:0时间:2021-05-25 07:54:38

今年春节前夕,六旬老人杨某在某商场购物时摔伤,医院诊断其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杨某认为自己摔伤是由商场的旋转门带倒而造成,商场应负赔偿责任;商场则认为杨某是用手机打电话过程中没注意自己摔伤。杨某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共计64137.90元。因被告某商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摔伤现场的监控录像因被告某商场的原因无法提供,故被告商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杨某住院病例中的入院记录、原告受伤后由被告商场工作人员陪同办理住院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杨某在被告商场内受伤的事实。被告商场作为原告杨某受伤地点的管理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使原告杨某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告商场应对原告杨某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自我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对其摔伤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商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48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损失费33319.6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本案提醒人们,每逢节假日商场等公共场所迎来客流高峰,其管理者一定要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消费者亦应注意自身安全保障,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王瑜 李常瑜)endprint

标签: 原告 商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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