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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

点击:0时间:2021-05-27 10:12:15

【本期主讲】

尹立栋,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学。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近30年,先后担任基层院反贪局局长、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反贪局局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百起。其中,2009年查办的浙江省“平湖市、嘉兴港区3.23”系列案件是嘉兴市撤地建市以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人员职位最高、涉及人数最多的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46人,其中处级3人,科级23人,被视为查处窝案串案的典范。

张 峰,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领域:诉讼法学、检察学、职务犯罪侦查学。

内容摘要:九步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学上的审讯方法,在国外的犯罪侦查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通过九步审讯法获得的自愿真实的供述对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九步审讯法契合了职务犯罪初查精细化、获取言词证据时限性的要求,也符合刑事司法文明化的要求,应当予以借鉴和应用。

关键词:九步审讯法 职务犯罪审讯 心理分析 初查

美国学者英博、里德和巴克雷在1986年共同首次提出的的九步审讯法是一种通过心理学的策略和方法来克服犯罪嫌疑人的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方法,其目的是打破不愿供述的嫌疑人的抵抗,使他们供述。[1]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讯问方法大多是以老带新、实战训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利用其趋利避害的本能对压力产生服从或屈从。但在审讯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动态的审讯方法体系,九步审讯法对于我国职务犯罪审讯模式的构建有借鉴意义。

一、九步审讯法的概述

在使用九步审讯法之前,审讯人员应当对可利用的有关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十分熟悉。换句话说,在进行审讯前,审讯人员必须做好准备,安排一个审前的面谈,以确定是否有罪。在首次面谈中,审讯人员尝试着用随意、友好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的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疑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在首次会谈中,审讯人员通过观察嫌疑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起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以此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行为征兆。一旦达到这些目标,审讯才真正开始。

九步审讯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正面对质。“绝对确定”地告诉犯罪嫌疑人,他(她)实施了被控的犯罪。

第二步主题发展。审讯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暗示不同的主题,目的在于缩小被指控的犯罪的道德涵义或者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接受犯罪事实“道德上的理由”的机会。审讯人员要表现出理解和同情的态度,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第三步对待否认。犯罪嫌疑人的反复否认对审讯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这给予犯罪嫌疑人一种心理优势,因此,审讯人员必须加以阻止。

第四步克服异议。审讯人员需要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出的各种说明无辜或反对指控的借口。

第五步获得和保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退出的消极迹象,就要设法缩小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重新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注意力。

第六步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审讯人员应当使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关于犯罪动机的明确和重要的主题上,表现出理解和同情,促使犯罪嫌疑人讲出真相。

第七步提出一个选择性问题。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有关犯罪的两个选项,这两个选项一种比较体面,另一种比较令人反感,这也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对犯罪作出解释或辩解的机会。

第八步让犯罪嫌疑人口头讲述各种犯罪细节。由第七步最初的供述发展成为一份完整详细的供述。

第九步由口头供述转为书面供述。由于附上签名的供述比口头供述法律上的效力强很多,因此,这个步骤非常重要。[2]

二、九步审讯法的启示

九步审讯法对言词证据的态度,使其在职务犯罪审讯工作中得以运用有了基础。九步审讯法成立的基础在于犯罪侦查只能通过获得供述得到解决。而除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被当场抓捕,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作出供述。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在于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具有明确的指引性。九步审讯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通过摒弃刑讯逼供的方法来获取真实、自愿的供述,这既符合现代刑诉法的理念,更符合依法文明查办职务犯罪的客观要求。刑诉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更是保障九步审讯法顺利开展的法律基础,无论犯罪嫌疑人根据事实作出供述或辩解是对其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可以根据九步审讯法的步骤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取得审讯的预期效果。

具体来说,九步审讯法在促进职务犯罪审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以下启示:

(一)注重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工作

九步审讯法使用前要求审讯人员对可利用的有关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十分熟悉,因为有效的审讯依赖于审讯人员对审讯的信心和对案件的熟悉。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手段方法的隐蔽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法定期限内实现口供突破并非易事,审讯人员要想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口、寻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就需要强化初查工作。初查是审讯的基础,只有通过初查一方面收集到大量的情报信息资料,另一方面通过对情报信息资料的分析研判来确定审讯的方向,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提高初查的精准度,确定审讯的切入点。

(二)科学运用审讯谋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九步审讯法两大策略之一的夸大策略就是通过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这一策略对于职务犯罪审讯具有借鉴意义。职务犯罪的隐蔽性、长期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更多的是在试探审讯人员对其犯罪事实的了解、掌握情况,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可以通过模糊的语言、特定的情景提示、有关人员的不正常行为反应等来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以此达到夸大的目的。当然,运用这一策略的前提是要经过精细化的初查,分析研判了大量的情报信息资料,要有的放矢。

职务犯罪审讯中运用夸大的策略是一种讯问谋略,审讯谋略与使用欺骗、引诱、威胁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分寸:第一,审讯谋略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为前提。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遵守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讼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第二,审讯谋略的运用不能违背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真实性,坚决杜绝虚假供述、指供诱供;第三,审讯谋略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审讯人员不能为了获取口供,而不惜以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具体来说,就是不得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摧毁犯罪嫌疑人的自尊、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隐私等。

(三)树立权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职务犯罪审讯是一个充满着对抗和较量的诉讼过程,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建立友善、信任的关系,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的障碍,才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对不利后果的感知程度。有效的信任关系可以建立在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了解的基础上,审讯人员人员客观的评价立场必将推动沟通、交流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审讯中,审讯人员须具有控制犯罪嫌疑人情绪和讯问节奏的能力,要表现出从容镇静的神态,举手投足间要赢得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和敬意。审讯人员还要学会倾听,倾听对方想说的话、讲对方想听的话,这也是确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关键所在。司法实践一再证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的重要因素是信任。

(四)互相配合,阻断否认

九步审讯法自第三步开始强调了对待犯罪嫌疑人否认供述的重要性,其中也讲到了两名审讯人员之间相互配合的重要性。这种“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就是职务犯罪审讯中常用的“红白脸”审讯方法,其中一名审讯人员是友善和富有同情心的,另一名审讯人员则是不友善和非难的,这种方法最终迫使犯罪嫌疑人对友善的审讯人员产生依赖,做出更加积极的反应。

同时,九步审讯法中也强调了书面供述的重要性,在职务犯罪审讯过程中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多次制作讯问笔录、书写亲笔供词、具结悔过等方法固定供述的效力,尤其是审讯人员的及时提审会阻断犯罪嫌疑人深思熟虑后的翻供机会,确保供述的稳定性、真实性,为有力指控犯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九步审讯法的实践运用

第一步 摸底对责

在通过初查工作已经获取犯罪嫌疑人详细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所产生的心理变化反应基准线进行测定。正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的指控,审讯人员应当表现出神态语气的坚决和充满信心。“正面对责”的具体做法是:

1.审讯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通过初查阶段的大量调查取证,审讯人员已经获取了大量的证据或者证据指向,充分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审讯人员也可以事前准备一叠初查资料作为道具放置于审讯台上,同时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猜测的暗示。

2.审讯人员明确告知时要沉着稳重,同时留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应。犯罪嫌疑人面对指控必定会采取消极的抗审态度,或者回答“我没有犯罪”,或者回答“你们拿出证据来”等等。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消极反应,是预料之中的事,审讯人员应当将其消极抗审的态度记录在案,为后续的心理施压做好准备。

3.审讯人员在告知时一方面应对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介绍,必要时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夸大描述,以此激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应。夸大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利于刺激其侥幸心理的弱化。另一方面,审讯人员要努力说服犯罪嫌疑人,让其相信说出真相的好处,让其相信事实真相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此时的重点在于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免责特征”,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原因,或者他人的因素(如行贿人硬是要送给他钱,反复推脱也推脱不了)导致其被迫实施了犯罪行为,促使其解释自己的故事,说出犯罪的动机。在此阶段,尤其要引起审讯人员重视的是,绝不能给与犯罪嫌疑人任何的宽大承诺,以免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审讯人员没有掌握足够证据、底气不足的错觉。

4.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能够尽快使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对象的角色,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审讯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充足证据,其已无路可退,不自主供述只能给其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只有交代犯罪事实才是其目前最好的选择。从而限制其心理思维的范围:自己已经是犯罪嫌疑人,怎么样供述,从何处供述,供述什么内容,何时供述。当然,这只是审讯工作的第一步,犯罪嫌疑人绝不会就此束手就擒。

第二步 引入主题

怎么样深入审讯,从什么方向、什么主题开始谈起有无数种选择,里德等人将犯罪嫌疑人划分为易动感情和不易动感情两类,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选择方案。第二步的主题谈话旨在“强化嫌疑人对实施犯罪的所谓合理化和正当化”,无论做何选择,都是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道德上的罪恶感和自责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容易接受或自我认可的理由,例如受贿是出于别人的感谢,而非是本人的索贿。降低其犯罪严重性,减轻其自责感。例如某街道党委书记钟某某在别人送其财物时,第一次、第二次都会被其严厉训斥,拒之门外;当别人第三次、第四次再送上门时,在碍于情面的心理驱使下就予以接受。又比如某市副市长马某某,当行贿人请他帮忙,第一次送其50000元现金,第二次送其100000元现金,均被其谢绝;当第三次送上500000元现金对其“重磅轰炸”时,马某某终于抵挡不住诱惑接受了贿赂。这两种情况在当前职务犯罪中是普遍现象,遇到此种情况,意志不坚定者都会选择同样的结果,以此作为主题给职务犯罪审讯对象搭建下楼的梯子能起到很好的说服作用,而审讯人员据此表现出来的同情和理解很容易就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职务犯罪审讯实践一再证实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在痛恨一番行贿人、利益相关人员之后才开始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审讯过程中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互相猜忌的心理,加速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通过开展“囚徒困境”的博弈,强调人性的趋利避害、各自为自身的利益考量,比如可以指出:“这件事情还有其他人知情,你不讲,别人也会讲出来的。选择什么态度问题对你来说是很重要的。”通过这个审讯谋略的使用,以此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加快其供述的渴望。

第三步 阻止否认

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应对审讯的常用计策,在职务犯罪审讯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审讯人员必须予以制止。反复否认会加剧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形成一种心理优势。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审讯人员一方面应当正面堵击,以审讯人员已经掌握其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说服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应当循循善诱,以“可能记不清了吧?”、“好好想想”等问话,让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从坚决否认转变为“我记不起来了”、“好像没有”等。其实这样的转变已经预示着审讯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这种介于即可能没有犯罪事实、又可能有犯罪事实的表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思想认识的转变。

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否认,英博等人建议使用“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也被称作“一对傻瓜”的策略,其实就是通俗讲的“红白脸”战术。一名审讯人员示以友善的同情心,一名审讯人员则示以不友善的非难。

第四步 排除异议

阻止犯罪嫌疑人的否认之后,必然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抵触,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用各种理由试图扭转审讯中的不利局面,这是抗审阶段最为激烈的过程。应对异议,审讯人员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犯罪嫌疑人一旦感觉到异议全然无用,就会从积极参与抗审中撤退下来,逐渐变得沉默,此时是审讯活动的关键转折点,针对犯罪嫌疑人状态低迷的情况,审讯人员绝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真正陷入沉默的境地,必须采取行动,调动犯罪嫌疑人参与到审讯中来,以免失去已经获得的心理优势。

第五步 加强沟通

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退出交流的迹象时,审讯人员必须想尽办法缩短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此时加强交流沟通尤其显得重要。在言语上,审讯人员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注意语气的诚恳和平和。在行动上,可以移动身体接近犯罪嫌疑人,或者搬把椅子坐到犯罪嫌疑人跟前,以此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阻止其退出交流。犯罪嫌疑人如果低头沉默,审讯人员必须唤醒其思维,责令其抬起头来,并与之保持良好的目光交流,保持审讯双方的沟通和交流是本阶段的关键所在。

第六步 产生信任

第六步是第五步的直接延伸。在本阶段,审讯人员要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潜在心理弱点,击溃其剩余的抵抗传统的亲情置换法、出示证据法、利益权衡法等在这个阶段可以采用,据此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抵抗。有些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会表现出痛哭流涕的样子,这是即将供述的迹象,审讯人员必须把握住时机,鼓励其作出供述;有些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会用语言或眼神表现出乞求同情、怜悯的样子,审讯人员需要表现出同情和安慰;有些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会提出一些问题或要求,审讯人员应当予以耐心的解释。

2.搭建供述梯子。到此阶段,无论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怎样的心理变化,离最终的供述目标只剩下“最后一公里”,审讯人员必须抓住时机,去除其犹豫不决的心态,帮助其下定最后供述的决心。作为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此时最需要得到审讯人员的同情和理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荣誉感和尊严,使他们就势供述犯罪事实。

3.获得信任第五步、第六步是一个连续交错的过程,加强沟通交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实践中,两组审讯人员交替审讯,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更愿意向审讯力度较弱的那一组审讯人员供述真相或者转向态度较好的“红脸”审讯人员主动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以此示好、产生信任的明证。只有信任,才会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七步 提出建议

有了沟通交流的基础,相互信任的平台,审讯人员可以提出某些建议,让犯罪嫌疑人作出选择:

1.提出两难抉择。审讯人员提出两个问题,无论犯罪嫌疑人作何选择,都将承认自己犯罪。一种选择较为体面。如由于生活困难、家庭困难收受贿赂;由于受社会环境、周边环境的影响而犯罪;由于碍于情面推辞不掉而无奈受贿等等。同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另一种选择则包含会引起人们反感、厌恶的,冷酷无情的动机,如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敲诈勒索、强行索要、贪得无厌等情节。前提是审讯人员务必使犯罪嫌疑人相信审讯人员已经充分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选择情节较轻的选项,那么任何人都会相信最严重的案件情节。这是一个强制心理限制、高度强迫的两难选项,迫使犯罪嫌疑人在两个选项中选择有罪供述。

2.提出合理建议。审讯人员在设置两难选择的同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化建议。犯罪嫌疑人在面临供述的前期,总是希望审讯人员提供一些有关案情的提示,他们经常会问:“我觉得我没有受贿,你们能不能告诉我,谁送过我钱。”或者问:“我记不清了,你们是否能够帮助提醒一下。”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其实对其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最清楚的,只不过是在试探审讯人员所掌握的情况,以期决定该交代什么不交代什么。因此,审讯人员的提示绝不能涉及具体的案件或情节。合理化建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掌握,在此基础上,主动供述是其唯一的出路,供述才是其发泄心理压力与焦虑的途径,不供述则永远不能纾解,且心理压力和焦虑会越来越大。

(2)在目前形势下越早主动供述越能体现到从宽处理,是否能够得到从宽处理的主动权掌握在犯罪嫌疑人自己手里,在主动供述的基础上还存在检举立功、减轻处罚的可能。

(3)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或查处职务犯罪窝串案的过程中,先行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明显存在从宽处理的条件,并且为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立功减刑创造了条件。

(4)主动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需要,亲情和组织的希望,是迫于形势和证据,并非是审讯人员非要强迫其自证其罪。

审讯人员将两种备选情节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在其中任选其一,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适度限制的结果,是长时间强对抗、高技巧融合的结晶。

我们办理的某国有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主任戴某某受贿案件中,由于戴某某曾因其他案件曾先后两次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均因证据方面的问题未果。两年后,经过检察机关缜密的初查,决定依法对其进行传唤。鉴于戴某某被两次传唤的经历,审讯之初,审讯人员并未急于求成,只是坚定地告知:“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你充分的犯罪证据,否则也不会第三次将你传唤。”并明确告知戴某某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审讯的时限,只有主动坦白才能争取好的认罪态度。然后故意将其“晾”在一边足有三个小时之久。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预设了“红白脸”的审讯策略。考虑到戴某某平时生活极其节俭,连平时中午用餐也要让别人为其买单,存在索贿嫌疑,一名“白脸”角色的审讯人员就采取非难的方式,指责其贪得无厌,一味索贿;另一名“红脸”角色的审讯人员则在旁边开导劝解:“他并非贪得无厌,主要原因是家庭困难。”

在前期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了解到戴某某来自农村,中专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且均身患重病;其妻子是临时工,收入不高,并育有一对双胞胎,还未上学,家庭负担较重。面对“白脸”角色的审讯人员的非难,戴某某神情紧张,几次欲辩解自己并非贪得无厌,又被“白脸”角色的审讯人员径直用事实驳斥。在辩解被反复驳斥的情况下,戴某某出现了要退出参与的迹象,此时,“红脸”角色的审讯人员主动为其“解难”,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为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客观说明其家庭困难,如果坦白交代不仅会有好的悔罪态度,法院量刑会予以考虑;如果能够检举揭发还会立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白脸”角色的审讯人员的非难和“红脸”角色审讯人员的合理化建议下,戴某某选择了信任“红脸”角色的审讯人员,并转向“红脸”角色的审讯人员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认真态度较好,戴某某因受贿人民币180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八步 逐渐供述

犯罪嫌疑人在两难选题中任选一项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开始供述,职务犯罪的隐蔽性、长期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逐渐推进、逐渐递增、逐渐深入发展的,而不可能一口气陈述完毕。在此期间,审讯人员要不断地给予鼓励,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给予某些犯罪情节或细节方面的暗示或提示,避免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长时间停滞或者反复。在此阶段,保持审讯人员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如果审讯室人员出入过于频繁,则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注意力分散、阻断供述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九步 转化供述

犯罪嫌疑人作出口头供述之后,必须及时转化为书面的供述。有时犯罪嫌疑人作出口头供述之后,其心理变化仍旧错综复杂,有时会纠缠于某些细节不放,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后拒绝签字捺印。此时审讯人员应当做好其安抚工作,确保审讯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要做好后续的处置工作。提审后回到看守所又会让犯罪嫌疑人产生激烈的心理反应,审讯人员应当及时在供述期间做好法律政策教育说服工作,以免供述发生变化,巩固强化供述的稳定性是审讯人员后续要完成的任务。必要时还应当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阐明认罪态度,巩固其构罪心理。

九步审讯法以心理分析和行为分析为基础,通过各种方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应范围,实现对审讯过程和结果的适度控制,这种合理化过程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有助于建立信任、规范的审讯关系,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法治化、文明化。

注释:

[1][英]Gisli H.Gudjonsson著,乐国安、李安等译:《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2]关于九步审讯法的概述内容参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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