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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

点击:0时间:2021-06-07 11:59:04

[摘要]相较于市场经济中强大的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的竞争力往往显得微不足道。为此,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农业社会化分工,被认为是农户克服个体经济发展困境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伴随着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提高,未来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将以多种形式并存,组织的层次性将更加明显。要有效发挥经济组织的作用,应该加强服务主体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管理,充分利用正式制度培育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1.42;F3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9-0092-05

[收稿日期]2014-05-26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2010RKGB1079);山东省行政管理软科学研究基地成果。

[作者简介]董德利(1976- ),男,山东平阴人,经济学博士,山东行政学院科研处副教授,山东省行政管理软科学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制度经济学。

早期经典现代化理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工业化的产物,其中技术创新是农业发展的关键。然而,伴随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先进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农业各部门的分工协作逐渐扩展到了社会综合服务领域,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户则越来越多地卷入到社会化分工体系之中。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发展从工业革命思维转向服务经济思维,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应对市场竞争,被认为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对此,诺斯曾经指出,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在于发展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并建立起制度化的设施和确立财产权,从而把个人的经济能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发展[1]。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其影响因素

农业社会化服务伴随市场经济、社会分工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出现,主要是指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过程所开展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题的社会化服务,它属于社会专业分工的范畴,是农村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作为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涉及政府、农户、专业技术经济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行为主体[2]。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自助式服务组织主导型三种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3],这些模式的作用机制和适用环境不同,其形成和演变体现了不同农业发展阶段对社会化服务的要求。

从本质上说,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社会分工深化的结果。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提供各类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及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服务,还可以提供农业信贷、保险等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创造的产值甚至大大超过了农业直接生产环节创造的产值。实际上,发达国家典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均有相应的主导力量,包括农协、农业服务公司、各种农业合作社以及政府服务组织等,它们向农民提供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各种服务。当然,不同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特色和成因不同,一般来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受到技术进步、产业链条以及制度安排等因素的影响。

1.技术进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技术进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农业专业化生产的可分性;二是使同一生产环节的最适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相对比例发生变化,从而使接受服务比自己生产变得更为有利[4]。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从研发到推广应用的全过程主要由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动完成,随着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政府难以因地制宜提供所有的科技服务,传统农业科技支撑体系逐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要求,表现出不能对增长结构中的科技障碍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性缺陷。有研究表明,我国农户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技术采用偏好与国家农业技术宏观趋向存在偏差[5],要在科技创新与技术需求之间建立起更有效的双向交流机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产业链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密切相关。这是因为,分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分工在个人的专业化水平、不同专业种类以及生产迂回度等方面可以提高总的生产效率,分工和专业化成为农业产业化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样,农业现代化还包含了产业化和市场化过程,而任何市场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获得规模经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土地分散经营的背景下,小规模农户的自给自足行为需要转化为市场行为,而社会化服务可以突破土地分散经营的约束,在社会范围内将农业生产主体紧密结合起来,既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又同时满足某项服务对土地和专业化生产所需要的规模经济要求,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业社会化服务都能实现各自的规模经济效益。我国农村改革之前,农户不是市场主体,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提供,这种合作生产的效率很低。改革开放后,农户选择社会化服务的边际收益逐渐提高,因而在行为选择上更多接受了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向农业生产的各环节延伸,社会化服务组织也扩大了服务规模、提高了运营效率。

3.制度安排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制度创新。实际上,制度安排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它支配行为主体之间合作或竞争的方式。农业现代化的主角是农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自主型组织,农业技术创新与扩散过程既受到国家和地方农业技术宏观取向的影响,更受制于农民对技术选择与采用行为偏好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借助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科技要素向农村转移,必须分析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和利益机制,分析行动者的行动结构和行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制度。endprint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经济组织的分层

1.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求与分层。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所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经济性双重特征。实际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是多层面、多样化的。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部过程;从服务的性质来看,包括有偿服务、无偿服务和优惠服务;从服务内容来看包括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金融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在服务需求交叉重叠的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与组织体系逐渐出现分层(见表1):一是公共服务,包括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以及由国家技术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事业型服务组织,主要向农民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与法律援助等服务;二是合作服务,服务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销一体化服务组织,一般来说,这类合作组织对组织内成员提供的服务都是按保本微利原则进行的,同非成员的业务往来则严格遵循商品交换原则进行[6]。三是经营性服务,主要是与农业生产者处于平等市场地位的中介服务组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农民提供农机、加工、运销等方面的有偿服务。

长期以来,政府被认为是社会公共服务当然的提供者。然而,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寻租的可能,使得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效率和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政府主导的农业服务可能与农民的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供求错位问题。因此,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农业经济性特征的凸显,市场型农业需要更多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服务模式,市场力量和带有社区服务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受到重视。

表1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分层

社会化服务提供主体主要服务内容优/缺点

公共服务政府部门、涉农科研单位信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性较强,覆盖面广;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

合作服务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信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对内优惠或无偿服务,对外按市场化运作

经营性服务涉农企业、涉农科研单位信息、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等市场化交易

2.农业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分层。

农业经济组织的出现有多种解释。经济学一般认为,效率是组织形成和演化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效率低的组织必将被效率更高的组织所取代。组织生态学理论则认为,效率并非组织的唯一功能,组织的首要功能应该是可靠性。这是因为,尽管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通常也能由那些临时组成的团队来提供,然而,相比较而言,组织的生产更为可靠,或者说组织在产品质量、生产时效性等方面都更加稳定。在不确定性环境下,潜在成员、投资者和客户可能更看重可靠性而不是效率,他们可能更愿意同组织进行交易,甚至会为组织的这种确定性支付相对高一些的价格。因此,那些显示出具有可靠行为能力并合乎理性地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的组织,在社会中能够获得更多支持[7](P64),而不同组织在决策规则、行为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差别,则使得那些可靠性较高的组织形式得以保留下来。

从分工的角度来看,分工和专业化的结果是人们不能自己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只能依赖各种交易来实现,而交易协调的机制主要包括价格体系协调机制和非价格体系协调机制,前者的载体主要是市场,后者的载体主要是各类组织。在中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其形成过程无外乎三种形式:一是横向联合,即由生产同种产品的农民联合组成;二是纵向联合,即由不同经营业务但相互衔接的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联合组成;三是混合联合,即由那些既有相同经营业务,又有彼此衔接的经营业务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组成。前两种形式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而后一种形式则有利于开展多种经营和实现范围经济[7](P64-67)。当然,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产生也是由于不同组织结构具有不同的信息处理功能和不同的交易成本。从长期演变来看,各类行为主体总是会理性地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组织形式。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协同

1.市场型农业与社会化服务。

市场型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求以市场经济和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强调农业服务的商品化、社会化、一体化和服务组织的独立性、多元性和系统性。实际上,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同组织主体之间在服务领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地位作用等方面各有不同,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组织模式(见表2),其相关利益行为主体涉及农户、企业、中介组织和科研单位等。近年来,我国原有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已经逐渐演变为经营性部门,其服务的公益性程度不断下降,而为满足大宗农产品一般性技术服务的农技服务机构与农户多层次、多样化的技术需求之间仍然存在供求错位的问题。而典型的基于市场的“公司+农户”模式则有一个不容易解决的矛盾,即企业独立于农民之外,与农民不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农业经营模式虽然实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但在利益分配方面往往是龙头企业处于支配地位而农民处于从属地位,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因而农民难以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平均利润。另外,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的交易成本和适用范围也有很大不同。从初始成本来看,农户内部主要是通过血缘和亲缘关系自然形成,内部合作或交易的初始成本最低;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则多了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分散交易的交易成本;中介组织带动型模式主要由中介组织完成农业服务终极供求方之间的交易,有利于减少分散交易和相应的成本;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专业市场带动型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分散交易并需要行为主体自己分担风险,所以交易成本也比较高。当然,以上社会化服务模式各自也都需要内部不同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冲突协调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成本。

表2市场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比较

类型行为

主体连接endprint

方式服务方式优/劣势

龙头企业带动型企业、农户、基地合同扶持政策;过程服务;订单式生产降低农户生产风险,农户可以获得针对性服务

中介组织带动型企业,中介组织,农户合同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减少分散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专业市场带动型农户,中小企业市场等价交换,市场浮动,分散交易风险自担

科技带动型科研单位,农户合同;市场技术服务;科技入股提高竞争力;形成示范效应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组织协同。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包括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科技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具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营利性和公益性等特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供给主体应该是多元化、多层次的,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则需要有效的协同。

从组织的社会网络结构和合作结构来看,组织间的关系包括交易型和网络型两个极端,纯粹市场交易是市场机制下的协同关系,而组织之间如果产生彼此依赖、长期合作和联盟,则形成了组织协同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服务部门或组织需要通过各种联系同农业生产者建立稳固的相互依赖关系,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程度越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求博弈也就越充分,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间无论采取何种协同方式,都存在部分或完全的相互依赖或共生互补关系结构。当然,组织间以及组织内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有赖于彼此规范的契约形式和利益机制。基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首先需要开展广泛的农业合作经济运动,将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才能建立基于共同利益的交易合作行为体,并逐渐从小农经济下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家庭经营。其次,要建立联系密切、统一经营、具有独立产权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将企业化管理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中来。实际上,变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蕴藏着极大的生产力。一般来说,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家庭制往往把农业理解为种地,而公司制对农业的理解则上升为生产、销售、市场等一系列的商业经营,因此,以农业经营者为主体,通过对土地的适度兼并、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技术经济改造和社会化服务,可能是农户向职业农民和农业企业主分化演变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没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农业正是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而其关键在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改革政府和集体主导的农业服务体系,既要明确政府及相关服务部门的职能定位,扩大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和服务领域,也要更多地与其他市场化服务主体相配合,尤其要加快农民自服务组织的分化与发展,加强不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协同,优化服务的层次、范围和供给效率,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同时要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另外也要创造有利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外部条件和环境,重点加强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杨.西方世界的“偶然”兴起[J].知识经济,2011,(10).

[2]闻海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10,(1).

[3]王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0.

[4]龚道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对农户选择的应用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6).

[5]阎文圣,肖焰恒.中国农业技术应用的宏观取向与农户技术采用行为诱导[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2).

[6]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J].农村经济,2011,(1).

[7]胡剑锋.中国农业组织的产生、演变及协调互动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责任编辑刘绛华endprint

标签: 农业 组织 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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