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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颁新规奢靡之风遭遏制

点击:0时间:2021-06-26 19:14:01

颜清阳

2013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公布了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务接待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表明了中央动真碰硬的决心,也是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强有力的手段。

修订《规定》的时代背景与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公务接待活动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等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切实遏制公务接待等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从八项规定的出台、清房清车清卡行动到严禁中秋国庆期间用公款送节礼、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用公款印制购买贺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通知的下发,均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中央领导同志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吃工作餐、住普通套间、不清场封路、不组织迎送活动、不层层多人陪同,展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亲民为民、节俭务实的优良作风,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

但是,近年来,在“接待也是生产力”观念影响下,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有不少地方或者部门单位仍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搞变通,如把豪华酒店移植到地下食堂、私人会所,以矿泉水瓶装茅台等高档酒,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标准接待、公款旅游、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现象,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强化公务接待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解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和标准,创新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化改革,强化监督问责,为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对公务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表明了中央动真碰硬的决心,也是防止公务接待“破窗效应”的关键,牢牢牵住了公务接待的“牛鼻子”。对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规定》的总体思路

《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突破,修订《规定》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

减量。建立接待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项目,坚持接待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等其他接待,切实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限支。管住接待经费预算,分类别、分地区制定接待费开支标准,强化接待费报销结算管控,把接待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问责。对公务接待实行全过程监管,推进接待信息公开,严格接待工作问责,强化对接待活动的刚性约束,增强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

改革。着力深化公务接待管理体制改革、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转制改革、机关所属接待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改革等四项改革,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公务接待违规浪费行为的土壤。

《规定》的新特点与新举措

一、《规定》呈现的新特点

与以往针对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定》体现了四个新特点。

一是“严”字当头。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二是着眼创新。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三是全方位覆盖。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了事前审批控制、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四是注重可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互呼应,标准衔接,统筹联动;根据公务活动实际,规定接待标准、范围和项目,对规范开展接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可操作性强,便于抓好制度落实。

二、《规定》提出的新举措

《规定》提出了四个方面16项新举措,这是《规定》的核心内容所在。

一要源头管控,双向约束,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为此,《规定》提出:

第一,严格公务外出管控,禁止变相外出。主要体现在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二,严控接待范围,严禁变相接待。主要体现在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随意接待。主要体现在第七条第一款: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主要体现在第七条第二款: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要明确标准,综合治理,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为此,《规定》提出:

第一,简化接待礼仪。主要体现在第八条第一段: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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