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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被收养无法律效力

点击:0时间:2021-06-29 17:02:14

黄宪伟

2011年7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孙老太与被告王书印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被告王书印适当给付原告孙老太补偿款1万元。

原告孙老太现年62岁,是安阳县农村农民,有5个女儿均已成家。1997年经人介绍,孙老太以收养名义与当年21岁的被告人王书印共同生活,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孙老太为王书印操办了婚礼,并为王书印的女儿办了满月酒席。

2008年,王书印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孙老太后来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但王书印对她不闻不问。无奈的孙老太将王书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同时要求被告王书印给付补偿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的确立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孙老太与被告王书印以收养名义共同生活时,被告已满18周岁,且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属无效。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有经济付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遂依照我国《收养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据《民主与法制》)endprint

标签: 被告 老太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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