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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悄然逼近中国

点击:0时间:2021-07-01 16:15:58

林华

“负资产”时代悄然来临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居民房贷却迎来爆发式增长!据称,中国房贷占GDP总值在2012年以前尚不到15%,2015年底达到20.7%,2016年底超过25%,达到日本地产泡沫顶峰时的水平。按此速度,中国房贷在3年内将接近美国现有水平。

居民房贷收入比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居民偿付房贷的能力。美国、日本房贷收入比的起伏与地产泡沫的生灭同步进行。目前中国居民房贷收入比为0.46,已超过日本房产泡沫时期的水平,若按现有速度扩张,则将在5年内达到美国次贷危机前的历史高点。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将自己财富的75%投入房地产,还错误地相信房地产只会升值。换言之,眼下的中国房地产泡沫在现代历史中是最大的。部分中国家庭的信贷消费和投资安排,已经让大都市中悄然出现了“百万负翁”一族。随着中国房价和物价不稳定因素增多等影响,预计未来中国家庭的高负债率将导致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情况发生。

尽管中国尚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在西方十分普遍。美国评级机构穆迪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接近900万宗所欠按揭贷款已超出其房屋价值(即“负资产”),占整体美国置业的10.3%。

“负资产”是指物业的市价低于原先用来购买物业的借款(楼宇按揭),这种现象通常在物业价格普遍下跌后发生。过去的几年内,负资产现象曾经困扰了香港地区很长一段时间。

在中国大陆,楼市断供苗头已经出现,“被套”的买房人宁可选择放弃先前的首付款,也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业内专家预计,楼市断供苗头很可能愈演愈烈。

当前市场上,楼市交易的天平正逐渐倾斜至“买方市场”。尤其是楼市调控步步紧逼以来,诸多购房者深陷被“套”境地,不少投资者不惜以违约“退房”来应对。

笔者认为,2017年房价下跌是大概率事件。房价的下降使得刚刚买入的房产或多或少出现了贬值。分析人士认为,对于那些2016年入市的买房人来说,今年房价反弹的几率并不大,亏损继续增加不言自明。

当前在城市中能够购买楼房的基本可列为中产,这些人以工薪阶层居多,他们承受供房、供车的压力,是经济波动影响最大,最有机会沦为“负资产”的一族。成为“房奴”已经使很多买房的工薪阶层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成为“负资产”无疑将令他们雪上加霜。处于经济成长周期中的业主,大多都没有体验过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房地产投资客,经过前期的房价下跌后,不仅有了负资产,而且数额较大的月供对他们来说压力很大。这种类型的投资客基本已经山穷水尽,目前就靠加按、高利贷等各种方式维持月供。摆在他们面前的基本上只有两条路:断供或者低价出售。对此,政府部门不能掉以轻心。

近年来,中国人个人财富在快速增长,个人的消费信贷也在急速增长,“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已成为中国都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中国已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

在欧美,年轻人虽然也选择贷款买房、买车,但都量入为出,或者先买二手房、二手车,以免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债务。但许多中国人买房、买车通常是一步到位。

一项统计显示,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的家庭债务比例115%,上海家庭债务比例达到155%。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开始实行个人消费贷款政策以来,城市里的负债一族越来越多。今后10年,中国将逐渐走向个人消费信贷的还款高峰,在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个人的还款能力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到时出现较多的个人破产事件,必将对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潜在的冲击。

让破产制度约束“负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費已成为中国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从某种角度看,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同时,各大城市相继出现了“月光族”“卡奴”“房奴”等群体。

在中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不过是三四十年。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都需要高额开支;房价下跌、失业风险无处不在。说不定某一天你就成为了“负翁”!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应对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或个人投资失败、失业等带来的无力偿还个人债务的遗留问题。因此,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愈显急迫。

何谓个人破产?虽然许多中国人背负着超过自己支付能力的债务,但对个人破产概念却很少了解。其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时,此人可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在给债务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后,法院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同时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但是,自然人再一次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显然,这削弱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由于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个人负债则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实现其利益时,便会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

显而易见,这些滥用私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但是,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债权人平等受偿,并免除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私力救济则失去了滥用的基础。

目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银行的个人信贷资产中呆账不断增加。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为避免因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将迫使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的放贷原则。

目前中国民间借貸行为比较多见,在缺乏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还债难、故意逃债等行为而出现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善意破产”行为。

对债务人来说,一次偶然的投资失策或家庭事业不测,就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无限债务之中,只要活着就得不停还债,他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来偿还债务。由此他会丧失东山再起的机会,甚至完全丧失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就可以使其重新找到生活起点。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他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比如对于那些故意赖账的人来说,有了此法,债权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让其破产的方法,对他的整个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尽量让自己的债权损失减到最小。

分析人士指出,个人破产的提出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进步,个人破产法规的健全和个人破产行为的规范,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管理水平的发达。

在美国160万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95%的比重,中国香港申请个人破产达到了2万多人。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个人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成正比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说明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旺盛,在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能刺激和带动经济增长。

著名破产法专家曹思源表示,中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情况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仍存在障碍

由于新《破产法》仍然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防范个人债务风险的良好办法,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分析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还存在诸多障碍,其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而中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有关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

然而,中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配套,保证破产人的基本生活。但是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较为滞后,这也是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易事。个人破产应该如何界定?《个人破产法》规范的对象是哪些?怎么对申请破产的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在普遍没有个人财务帐册的前提下,个人破产后如何进行清算?

与企业破产相比,对个人申请破产的审查、监管难度显然更大。这使得《个人破产法》在制订时考虑应更加细致周全,尤其应充分考虑法律出台后怎样便于司法操作,因此立法本身难度不小。

除此之外,不少资深法官和法律专家担心,万一个人破产制度不够完善,反而会在客观上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不排除有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但中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仍有很多人存在道德失范、信用缺乏的情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至1988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在实施没多久就显露出与中国的改革进程不合拍,其模糊的法律语言,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招来了各界的批评。

一位基层法官透露,从目前法院执行层面来看,确定被执行人个人是否负资产,只能核查其银行证券账户、房屋、汽车等资产情况。如果不对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债务人完全可以在没有任何存款、房产,却持有大量现金的情况下申请破产,甚至在异地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大肆消费,基本上也很难被发现。

不仅如此,传统理念和个人破产制度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也令法律界人士担心。“欠债还钱”在中国人眼里应是一辈子的事情,一旦个人可申请破产,债务可豁免,很多债权人的债务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偿还。

有关专家表示,如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甚至不排除破产者此后发达,而债权人却因无人还债潦倒的情况发生,这势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在现有监管疏松的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权益保障等难题得不到切实解决,《个人破产法》的效力很可能由此削弱。

在目前《个人破产法》没有建制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可实现个人破产制的某些功能,例如《公司法》化解个人债务的功能。个人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只由公司资产进行偿还,不需要由股东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深圳市人大不久前透露,深圳市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深圳市人大随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个人破产立法建议。

有关专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经济活跃、外向性强、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深圳地区先行先试,然后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条例》。

(责编 孙礼勇)

标签: 中国 债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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