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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少年犯罪案件办理中贯彻司法关爱

点击:0时间:2021-07-05 12:02:15

李韶管 陈娜

内容摘要:预防青少年犯罪,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调研、深入校园社区、完善制度建设、情理结合等方式,从事前预防、事后帮教两方面创新制度、先行先试,在办案中体现司法关爱,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司法关爱 事前预防 事后帮教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00年11月23日出生,1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张某通过网上聊天与李某约好2015年8月16日在M市见面,见面后,该二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家的防盗门打开后入室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4条黄金项链、1条彩金项链、1条珍珠项链、一枚玉石戒指、一本集邮册、两瓶茅台酒、一幅“清明上河图”画。被盗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314元。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傅某,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1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001年1月16日出生,现年14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傅某与陈某来到A市C桥西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暴力殴打,并向其索要现金,直至李某交出3000元人民币,二人逃离现场。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犯罪案件时,积极探索,把司法关爱贯穿到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措并举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延伸到事前和事后。事前预防,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事后帮教,使失足的青少年正常回归社会。

一、调研先行,探索建立“开除学籍封存令”机制

针对高校集中,辖区大学生犯罪频发的实际,深入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动因、学校处理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在校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学校处理方式简单机械,对犯罪行为一律采取开除学籍的处理办法,致使其学业中断、就业困难,甚至自暴自弃。仔细分析犯罪原因,主动与辖区高校沟通协调,共同寻找遏制犯罪和帮扶失足大学生的思路及办法。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了《关于在校大学生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和开除学籍附条件不执行的规定(试行)》,探索建立了“开除学籍封存令”机制,即对不起诉的在校大学生开除学籍附条件不执行,责成检察院、学校、家长、学生四方结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促使被不起诉的大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二、深入校园社区,组建大学生检察官宣讲团以案释法

为了防患于未然,寓教于防,开辟一条校园预防新路子,该院与辖区各高校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大中专院校开展预防犯罪“手拉手”活动方案》,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大学生身边,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良好的氛围;成立了领导小组,确定责任部门,严格落实活动方案;出台了检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高校学生犯罪情况进行了通报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建议及对策,校方及时反馈被不起诉学生在校遵纪守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手法在心头”法律宣传进校园活动,宣讲干警从自身由学生到检察官角色转变的角度出发,以近年来办理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为例,以案释法,告诫大学生要增强法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走好人生路,为高校新生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律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深入社区进行法律宣传,利用法律宣讲、发放宣传单、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群众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截止目前,适用《关于在校大学生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和开除学籍附条件不执行的规定(试行)》共办结案件5件5人,对涉嫌盗窃大学学生牛某某、王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依照该规定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校方,与校方共同对被不起诉学生跟踪帮教。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案件办理

一是制定三个“特别审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严肃对待,慎重处理,打击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做到三个“特别审查”:即对作案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进行特别审查;认真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定性进行特别审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坚持“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果断不诉”的办案原则,认真分析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不诉的充分理由,对有无起诉必要进行特别审查。

二是严格落实各项办案制度。该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执行特别告知、亲情会面、法定代理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以更加人性化的机制,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如:实行特别告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早投递告知书,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保障其合法权益;实行亲情会面制度,在不影响诉讼的条件下,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面、通话,通过其家属与检察人员配合进行教育感化;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院对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依法启动封存程序,主要是检察卷宗予以封存,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等。如在案例一的办理过程中,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在对张某的讯问中了解到,张某13岁时就离开原籍未曾回家,承办人遂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公安联系到其母亲,母子时隔四年后第一次见面,张母认为自己对儿子犯法有不可推辞的责任并表示今后要努力帮助儿子改邪回正,在亲情的感召下,张某认罪伏法,真诚悔罪。该案提起公诉时,承办人建议法院对张某给予缓刑处理,法院最后对张某宣告缓刑。同时对张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四、情理结合,真情感化帮教挽救

一是寓教于“诉”。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根据其身心特点,展开诉前走访,做到了“三主动”,即主动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听取家长意见,了解其思想动态及犯罪原因、背景;主动走访其所在基层组织,了解他们的社会关系及生活环境;主动与其所在学校联系,了解他们的在校表现。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注重法庭教育,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二是跟踪帮教。首先对在押的少年犯进行帮教。给少年犯赠予书籍、笔记本,定期探望查看、随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思想状态,及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敦促其改过自新。其次帮教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专门制定帮教回访制度,与被帮教学生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思想交流,并通过学校帮教老师和学生家长的走访调查,跟踪被帮教学生的行为状况,及时把握其思想动态,确保被帮教学生改正言行。如在办理案例二傅某、陈某涉嫌抢劫案中,在对未满十六岁的傅某、陈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案件承办人与其家长和就读的学校建立了联系,对二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追踪考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二人在校表现日益良好,学习成绩明显进步。

三是安抚开导。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加大对危害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办案人员重视对被害人遭受侵害的缘由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注重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通过不中断的联系来往、定期谈心、引导鼓励等情势,努力帮助被害人克服心里负担,走出阴霾。

维护青少年权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是一项长期的活动。检察机关要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的青少年维权职能,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同时,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社会化运行机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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