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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社会转型背景下老龄服务社会化的推进

点击:0时间:2021-07-18 15:52:28

同春芬+王珊珊

[摘要]积极推进老龄服务的社会化是应对老龄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源于20世纪80年代,但发展缓慢,面临政策支持不到位、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多重困境。基于西方福利社会思想和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现状,从国家、市场、社会关系及角色的角度出发,推进我国老龄服务社会化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培育立足于社区的服务型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四是发展智慧养老,促进老龄服务的信息化。

[关键词]老龄服务;社会化;福利社会;老龄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87(2017)11-0061-10

[收稿日期]2017-07-24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基金项目“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选择” (201564043)。

[作者简介]同春芬(1963- ),女,陕西西安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王珊珊(1990- ),女,河北邯郸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养老保障政策研究。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老年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我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15年是老龄化加速时期。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以上人口接近2.3亿,占总人口的1/6。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将提升到17.8%左右;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研究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的平均余寿约为19年,人口老龄化过程自2013年至21世纪末将会经历以下四个阶段:轻度老龄化(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10%-19%)、中度老龄化(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20%-29%)、重度老龄化(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30%以上)、稳态重度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水平始终稳定在1/3上下)。预计到202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少儿人口,标志着我国将从抚养儿童为主的时代迈入扶养老人为主的时代。从2013年到2050年间,我国老龄化的基本特征是总量大、速度快、分布不均匀,具体表现为:一是老年人口城乡和省域分布改变,城市老年人口多于農村,上海、黑龙江、天津等省份老龄化最为严重;二是老年人口性别结构将逐步失衡,女性将超出男性3000万人;三是老年人口高龄化日趋严峻,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在2030年将增至4300万人,2054年将达到峰值1.18亿人;四是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将越来越高;五是老年人口子女越来越少,“四二一”家庭结构将更加普遍,无子女老年人数量庞大;六是空巢老年人口现象日益普遍,预计占老年总人口的70%;七是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长,2053年将超过1亿人[1](P29-32)。人口红利日益减少,全社会面临的经济压力逐步增大,养老服务社会化成为必然趋势。

2017年第11期老龄社会转型背景下老龄服务社会化的推进

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美国等国家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着力促进老龄服务的社会化发展,为我们应对老龄化挑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十三五”时期,我国的老龄人口仍然是年轻老人占多数,这正是我们做好各种应对老龄化准备工作的机遇期和窗口期。2017年我国民政部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养老社会化、产业化,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的多元供给。因此,如何更好地推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进程,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老龄服务业的供给侧改革,消除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是积极应对老龄社会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探究西方福利社会思想和公共服务改革及总结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践,可以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提供重要的参考。本文基于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现状,在对西方福利社会思想和公共服务改革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现实困境,并提出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相关对策。

二、西方福利社会思想的演进

福利社会是一种社会成员普遍参与创造和享受福利的社会模式。在西方,社会学家进一步发展了福利国家理论,提出福利社会理论,认为,福利国家是政府的社会政策,而福利社会则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即人们如何对待、思考和感受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社会福利的问题。

基于福利国家频频出现的现实危机,20世纪70年代,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者提出社会福利应朝着向市场化、私有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并在实践中有力推动了福利的“社会化”和“去国家化”。20世纪80年代初,OECD秘书长范莱内普在巴黎社会政策大会上首次提出“福利社会”概念,明确提出“要超越福利国家的范围发展,迈向一个称之为福利社会更合适的阶段。国家权力有限,仅仅通过管理远远不够,所以必须对目前的全包揽性的错误行为进行修正,整合所有社会和经济资源努力协调并签订契约,以寻求与社会其他机构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2](P83)。

福利社会的思想在日本已经成为政府制定社会政策的一个出发点。1984年日本厚生省发表的白皮书中指出:“使人们健康而朝气蓬勃地度过长寿的一生,这是福利社会的基本条件。为此,作为保证国民生活基础的社会保障必须长期、有效、稳定地发挥它的功能。同时,适时、适当地提供保健福利服务也是行政部门的责任。然而,这种福利社会的建设并非行政部门单独所能办到的,必须有家庭、社区及工作单位等互相合作,并且必须形成一个大多数国民同甘共苦,健康而积极地同时也成为福利开支的承担者的社会。”[3]

在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美国学者马丁·赖因(Martin Rein)、李·雷恩沃特(Lee Rainwater)以及英国学者理查德·罗斯(Richaid Rose)等人相继对“福利社会” “福利多元主义”“混合的福利经济”等概念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他们认为,“福利国家”概念将福利局限于国家的责任,忽视了企业、志愿组织、家庭等福利提供者提供的福利;而一个社会的全部福利应当是社会所有组织提供的福利的总和,最佳的福利社会应当是这些组织福利提供任务的最适宜分配,每个组织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中各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贡献。针对福利私有化,赖因和雷恩沃特认为:“私人提供的职业福利并不自动地导致不正当的再分配和不公平的增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取决于如何和为什么要引进私有化。”[4](P114-115)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福利社会思想发展迅速,并初步成型。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民主党对福利社会的极力推崇,福利社会逐渐在西欧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多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约翰·奈斯比特认为,作为 20 世纪 90 年代的十大趋势之一,“福利社会”将是西方发达国家“通向 21 世纪的入口”[5](P22)。20世纪末,吉登斯提出了超越左派和右派的“第三条道路”,认为:“在最近的关于福利问题的文献中,用‘福利社会取代‘福利国家已经成为一个约定的基调。在第三部门的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它们应当在提供福利服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自上而下分配福利资金的做法应当让位于更加地方化的分配体制。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我们应当认识到,福利供给的重组应当与积极发展公民社会结合起来。”[6](P122)吉登斯进一步丰富了“福利社会”的内涵,并着重强调了以下四点:其一,以“福利社会”替代“福利国家”,多元合作。福利提供者不仅局限于国家,政府要与其他机构共同合作提供福利,推行福利的“准市场化”和“社会化”,实现资源互换和利用最大化。其二,发展自我,提倡能动性政治(generative politics)。注重自主发展和投资人力资本,培养“自发地带有目的的自我”(autotelicself),积极、能动地应对风险。能动性政治也被称为启发性政治,即在社会整体关怀和目标的环境下,寻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个人的责任分担,扩大个人责任范围,倡导“无责任即无权利”。其三,消除社会排斥,提倡包容和风险承担(risk taking)。风险蕴藏机会与创新,福利社会应具有包容性,消除社会排斥和实现社会的团结互助。其四,修复团结,培育积极信任,复兴社会责任感。服务型社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如发展“志愿性的时间经济”(Time Economy),鼓励社会成员参与式互动,实现共助和共筑社会凝聚力[6]。endprint

随着福利社会思想的广泛传播及老龄人口的增加,各国开始在养老服务领域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养老服务总体上呈现出普适性的法定养老服务被福利混合经济所取代的趋势,即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法律文件,吸引和鼓励私人资本投入到政府包揽的养老事业领域,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服务,鼓励各社区建立老人院、老人服务中心等公益机构。英国撒切尔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国民健康服务和社区照顾法案》,首次区分服务购买者和服务提供者,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民健康服务领域,鼓励社区照顾;英国布莱尔政府积极推行“第三条道路”和福利社会改革,在1998-2000年相继颁布《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现代化政府》《公共民营合作制——政府举措》等文件,依次系統性地阐释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常态化、制度化,PPP和PFI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得到迅速发展,公民参与和公民本位意识大大提升。2011年英国政府颁布《开放的公共服务》法案,明确提出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坚持选择、放权、多元化、公平性、责任等五大原则[7](P47-51),进一步加快了本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促进了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多元化和社会化。

显然,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国家制度、市场制度和家庭制度以及社会政策类型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但是,不同的国家也有相通之处,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一样,也面临着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的支出压力,均处于老龄社会转型期,因此,其福利社会思想对我国应对老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三、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及现状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老年福利事业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经济市场化、消费结构多元化形成了对老年福利事业的巨大需求。但是,由于国家和集体长期包揽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不足,服务水平低,老年福利设施严重不足,社会福利机构的总床数仅占老年人总数的0.8%,与发达国家3%-5%的比例相差甚大,难以满足社会需求。1984年,民政部在漳州会议上提出实行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后,部分地区社会福利院开始向非“三无”老人开放,民办养老院开始出现。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要“深化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1996年,民政部提出社会福利院要大力接收社会上的老人,进一步推动了服务对象的社会化。1998年,民政部开始在上海、温州等13个城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将养老服务引向“准市场化”,提倡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社会化,老年服务及其产品获得较大发展。2000年2月,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11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同年4月,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社会福利社会化”就是在政府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下,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的需求。养老方面,在公办养老机构向所有老年人开放的同时,动员各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此,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赋予养老机构合法性的准入政策,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是给予养老机构优惠条件的政策,如《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三是对养老机构提出管理和规范措施的规范性政策,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近几年来,为了应对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危机,我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等,为养老服务多元化、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

在逐步完善、日益体系化的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老龄服务逐步朝着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养老机构数量的发展较为显著。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比上年增长了234%;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比上年增长16.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3张,比上年增长了11.4%。同时,市场化的养老地产项目蓬勃发展。据2014年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在全国范围内,万科、绿城、保利、恒大、龙湖、复星、远洋、绿地、华润、首创置业、复地、富力等大品牌房地产开发商纷纷进入养老地产领域,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已开发的养老地产项目超过百余个[8]。专业化的连锁品牌养老机构、智能化的信息养老服务平台等等也日益壮大,如北京寸草晖养老院、上海日月星护理院、美好家园连锁养老品牌等快速成长,在业内和老人群体间获得较高评价和认可。2015年,中国电信与中兴通讯旗下的中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设智慧养老平台,以湖南为试点,以电信“千兆宽带”为支撑,综合专业化服务、数据平台、云计算等,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解决方案[9]。浙江宁波、山东淄博、辽宁等多个省市积极探索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智能技术,打造智能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和优化配置养老资源,智慧化升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面临的困境

我国老龄服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老龄事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即便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探索社会服务社会化改革,并重点针对养老服务需求不足问题进行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但其社会化改革和发展必然会打上先前计划经济的烙印。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推进仍然面临政策支持不到位、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多重发展困境。

(一)政策支持不到位

为了促进老龄服务社会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然而,由于目标定位不够准确,缺乏科学的整体规划和指导,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未能在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中发挥应用的作用。endprint

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地区出台的政策没有对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进行区分,政府与市场责任不清,在诸多鼓励社会举办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的相关文件中,始终没有清晰明确政府层面的具体职责,导致政策目标和政府职能定位模糊;还有部分地区的政策过分注重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使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难以适应老龄社会发展的需要,没有与民办养老机构形成相互促进的局面,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各地区老龄服务发展不平衡,公私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机构、高中低档养老机构入住率严重不均,结构性失衡问题突出,政策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一致性和连贯性。其次,在政策执行方面,制定政策部门与执行政策部门存在利益分割与博弈,难以将优惠和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养老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及税务、电力、自来水和燃气等多个管理部门,然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资源相对独立和分离,即使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有明確规定,但掌控资源的主管部门往往以各种借口相互推诿,使相关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最后,在政策评估方面,缺少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其结果是无法对有关政策做出矫正和改进,导致政策支持的力度和精准度不够。如,部分地区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均采取硬件设施支持、建设补贴等方式,这种“撒胡椒面”式的方式虽然支持面相对较大,但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反而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

老龄服务社会化的方向是市场化,即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然而,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及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不彻底,未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老龄服务社会化中的决定性作用,老龄服务产业链缺失、市场要素不健全、政府和市场责任不明导致价格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及资源获取不公平等问题。首先,老龄服务供需失衡,存在供需矛盾。供需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内需不足,多数老年人受家庭传统养老观念和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养老”观念影响,尚未形成社会化和市场化养老的观念,抑制了养老需求。二是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大多局限于低层次日常性照护服务,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失智、失能、半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专业护理和康复需求。三是护理人员专业知识和照护技能缺乏,数量不足且流失率较高。其次,老龄服务供给之间尚未形成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比较典型的是政府对公、私养老机构不平等的待遇,导致民办养老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在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还给予电费、水费、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环境、设施、服务人员都较为专业。而民办养老机构由于部分优惠政策涉及特定利益群体,政策执行和落实面临重重关隘,所谓优惠政策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导致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小、运营困难、设施环境服务差,难以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发展举步维艰。同时,一方面,部分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粗放,缺乏竞争意识,完全依靠政府投资,高耗低效,服务设施过于追求高端奢华,服务定价较高,有些设备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并减损了其作为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另一方面,有些民办养老机构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服务定位追求高端,定价远远超出真正急需照护的失能、半失能等老人群体的承受能力。总之,整体的老龄服务收费尚未形成合理的服务价格调节机制。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我国老龄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缺乏,以社区为平台的社会参与严重不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形成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更多地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形成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过多依赖,使得政府在社会组织的政策规划中自说自话,以行政管理替代社会管理,以“打压管控”替代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受到抑制,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在资金和人员投入方面,政府的过多干预难以实现政策的可持续,也将一些可利用的社会资本排除在门外。社区人口集中,便于管理,但是由于社区共同体关系逐渐被个人日常孤立化的生活方式所取代,不断加大的人员流动性造成社区人员构成复杂,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日益消失,社区互助精神日渐模糊,社区居民情感淡薄,陌生感、疏离感日益严重,其结果是老龄服务在社区难以有效开展。例如发生在上海、江苏某些居民区的“抗议在居民区中建养老院” “‘死人院滚出小区”事件,就映射出当下老龄社会社区共同责任感的缺失。

五、推进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相关建议

在老龄社会转型背景下,老龄服务社会化是必然趋势,应当朝着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基于西方福利社会思想及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从界定国家、市场、社会角色的角度,笔者认为,推进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顶层设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老龄服务的顶层政策架构已初步形成,在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中央政府及多部委应当进一步明确老龄服务社会化目标,加强和改进政策架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制定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体系。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改变以往不合理的经济供养方式,在服务供给上改提供服务为购买服务,在财政拨款上改以人养事为以事养人,即政府根据养老机构接收的老人数量及服务水平等进行合理的拨款。政府可在公办养老机构财政拨款、经营管理模式、人员管理、优惠补贴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改革政策,加快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的社会化改革。其次,加强政策执行和落实力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寻求和建立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消除多部门社会化养老政策执行的博弈和困境,为老龄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搭建一个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金、土地、人力等老龄服务资源要素的最优化配置。其一,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可以考虑建立“外部强制”或“选择性激励”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或选择性激励和惩罚推动政策的执行。其二,建设学习型政府,制定鼓励合作的激励制度和措施,培育政府各部门内部共同学习、合作、进步的文化氛围,鼓励资源和信息共享,从而提升整个政府群体的合作执行能力。再次,建立政策评估机制。皮亚杰在《结构主义》一书中指出,有机体认知过程的中介并不是知觉或概念,而是可塑性要大得多的活动本身;主体只有作用于客体,才能认识客体,而认识客体就要求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10]。对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要定期进行实地调研,评估实施效果,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修正和改进,从而保证政策能够取得实效。最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老龄服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老龄服务社会化的有效推进。为此,通过人大立法建立高层次的老龄服务社会化机制已经迫在眉睫。endprint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在老龄服务供给方面,政府与市场职能界定模糊,政府角色存在“缺位”和“越位”现象,市场亦未能真正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供给效率不高。我国应当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老龄服务社会化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首先,制定老龄服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做好顶层设计。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老龄服务发展创造正外部性,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但同时也要加强对老龄服务市场活动的监督,加大老龄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力度,制定老龄服务评估指标和标准,建立服务者资格准入制度,对服务质量、质量担保及措施、机构内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提高老龄服务质量,包括加强养老用地监管、建立准入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等。其次,发挥好兜底服务职能,放开老龄服务市场。根据景天魁的底线公平福利模式,政府是那些项目内容弹性小、对象相对固定且容易测量的底线福利的提供者,对底线福利,政府有必须满足和兜底的责任,并以公共财政予以确保[11](P175)。因此,国家要做好经济困难高龄、失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的老龄服务兜底工作,支持配套的设施建设和补贴,加强老年护理员培训等。而对于非底线福利的老龄服务,国家要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准确区分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多元化汇集资本,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市场导向、布局均衡、供给最优、规范有序的老龄服务的市场化格局,从而使其更具生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进入老年产品与服务市场,发展连锁老龄服务企业,尤其要加大对日常照护、老年智能设备、健康管理型产品生产与推广的力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只要民间提供的养老服务及产品在品质上符合标准,就给予许可权。鼓励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的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在管理中引入市场原则和竞争机制,由需要介护服务的老年人来自由选择适当、高效的介护服务提供者,优胜劣汰,提升服务质量。最后,统筹资源,协调发展。政府可利用其宏观调控功能,统筹规划所有社会资源,积极鼓励、组织和动员家庭、非营利组织、义工等社会力量参与老龄服务。正如约翰·布赖森所言,介于公共、私营以及非营利部门之间的界限正在消失,大量过去由公共部门承担的责任,越来越依赖私营和非营利组织提供[12](P5)。政府应该以现代治理理念,在老龄服务社会化中探索多主体共建机制,统筹和协调社会各个主体的资源及其合作参与。

(三)培育立足于社区的服务型社会,鼓励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老龄服务社会化的推进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培育服务型社会,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友好氛围。首先,加强社区建设,推行老龄服务社区化。吉登斯认为,社区不仅意味着重新找回已经失去的地方团结形式,它还是一种促进街道、城镇和更大范围的地方区域的社会和物质复苏的可行办法[6](P83)。20世纪20-30年代,欧美国家提出“社区重建” “睦邻运动” “社区组织运动”等口号,以此培养社区自治、互助精神[13](P11)。因此,我国可以以社区为平台,倚重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优势,鼓励社区自主和自发治理,完善自下而上的决策参与平台,吸纳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積极参与,激发社区居民的责任和自我发展意识,重塑社区共同体意识,消除陌生感,鼓励社区内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唤起共同的责任感,共同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推行老龄服务社区化,进而形成全民共助的、社会化的服务型社会。其次,倡导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鼓励独立、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纽约最先制定了《纽约市时间银行计划(Time Bank NYC)》,即以时间作为服务货币,以为其他老人提供服务或帮助来换取时间信用分数,再从其他老年会员那里换取所需的帮助。至2013年底,该计划已实现64148小时的志愿服务,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参与和互助[14]。老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老人在失能、失智之前,有相当长的时期有能力自尊地、独立地生存和生活。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制定具体发展目标、计划及法规,创新激励保障措施和方式,大力发展志愿性的时间经济,鼓励全民尤其是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加快推动志愿社会的建设。最后,培育和发展老龄服务专业组织和社会企业。一是改进和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简化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组织直接登记,对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组织进行帮助和追踪管理。二是调整社会企业权益保障制度。例如,允许社会企业可以像市场上其他企业同样运作,适当收费,盈利资金除扩大和改善原有公益目标外,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三是发展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增加诸如服务补贴、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老人服务券等。

(四)发展智慧养老,促进老龄服务信息化

老龄人口增加导致医疗资源供给不足,而互联网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云计算、远程医疗、现代化医院等信息技术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老龄服务的社会化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我国应当积极发展“互联网+”老龄服务,打造互联网下集健康管理、服务、监管、结算等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智能养老平台,发展智慧养老,促进老龄服务信息化。首先,支持智慧养老研究,促进互联网与老龄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建立智慧养老研究机构,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老龄服务数据资源开放,构建面向老年人等公众的一体化在线老龄服务体系,积极应用物联网及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实际感受,改善和提升服务质量。其次,推进现代化养老院和远程医疗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对已有养老院进行信息化改造。例如,实现宽带连接和视频电话,开发“全球眼”等先进技术,安装“就餐信息系统”以随时掌握老年人就餐情况等,将信息化的优势带入老年人日常生活管理中。另外,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建设,为医疗资源贫乏地区的老年人提供及时、优质的诊断和动态追踪服务,降低医疗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后,整合已有的智能养老服务平台。目前,部分地区已建立了网络养老平台,但只有少数发挥了规模效应,发展较好,多数较为分散,发展能力有限。因此,可以全盘摸查走访已有的网络平台,根据发展情况、服务类别等实际需求进行重组和支持,促进智慧养老平台的改造和升级,发挥整体效应。参考文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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