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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秩序思想逻辑及当代启示

点击:0时间:2021-09-01 10:26:24

李晓艳

[摘 要]《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了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秩序变迁的内在规律,指出了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里,由自发分工和私有制导致的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立是产生异化秩序的主要原因。国家是人们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的虚幻代表,目的是把社会秩序控制在统治所需要的范围内。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具备了共产主义的内在本质和特征,为构建公正和谐的人类社会新秩序提供了制度和社会条件,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活中仍存在失序或无序现象。《形态》中的光辉思想能为面向中国问题,建构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提供宝贵的指引和启示。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社会秩序; 普遍性

[中图分类号] A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9-0004-08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阐释了人类社会秩序发展变迁的内在动力和规律,即生产力的总和决定了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由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分工导致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之前,国家作为虚幻的普遍利益的代表通过上层建筑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形态》贯穿了一条以“普遍性”揭示、阐释社会秩序变迁的主线,国家是否真正代表“普遍性”的利益是人类理想秩序和异化秩序的本质区别。认真研究《形态》秩序思想中所蕴含的“普遍性”原理对于推进“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蓝图,构建新时期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具有深刻的启示价值。

一、《形态》中的“普遍性”原理揭示了人类社会秩序发展的本质和规律

《形态》阐明,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之前,不同个人、群体、阶级的特殊利益和人们共同活动的普遍利益之间无法实现真正的统一,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这种矛盾需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力予以缓和,以控制社会生活的秩序。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国家这一“普遍利益”代表的虚幻形式,人们的共同活动在受他们自主性支配的共同体中得以实现,彻底根除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冲突,人类公正和谐的理想秩序才能实现。因此,国家或社会是否真正代表“普遍利益”成为决定社会秩序本质的根本因素。《形态》通过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私有制条件下分工自发性带来的利益冲突,揭示了人类社会秩序发展的本质和规律。

生产力发展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决定社会生活秩序状况。人类历史的前提是“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1](P67)。人们在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也生产了一定的社会交往关系,这种生产活动和交往形式构成人们共同的活动方式,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从而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1](P68)。生产力的发展也决定了社会分工的不同形式,“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1](P68) 。在人类结成的生产关系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居于核心地位,人们在支配生产资料中的地位决定了不同个人在社会分工中的范围和地位。《形态》分别论述了与部落所有制、古典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形式中生产力发展和分工状况的发展,阐明了生产发展状况与私有制、分工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人类早期的社会生产中,不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使人们之间的分工只限于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在父权制的部落中得到调节,家庭是社会主要的权力结构形式。部落的联合形成了城市,私有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之相应的分工比较发达,人们占有支配生产资料中的地位关系逐步分化,国家权力仅仅代表占人口少数的“积极公民”,代表城乡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对立开始出现,奴隶制的阶级关系充分发展起来。在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中,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国家是占有土地的贵族阶级的联合,他们联合的目的是支配与剥削被统治的农奴。由于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条件下现代化大生产尚未建立,人们之间的分工实质上就是等级之间的分工,代表着社会地位的分化。生产力、私有制形式和分工的发展使社会划分为阶级,其中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样也支配着社会的精神生产资料,决定社会的意识形态等精神生活的生产。国家政权是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代表,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他们通常把这一政权说成是人们共同利益的代表,在统治压迫其他阶级的同时,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缓和社会冲突,建构符合统治需要的社会生活秩序。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由于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的虚幻性,不同个人、群体、阶级所追求的特殊利益与人们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加剧、深化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以至于引发深刻的矛盾冲突,在矛盾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阶级矛盾演变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冲突,被统治阶级通过社会革命推翻统治阶级所代表的国家政权,重新建立符合新的阶级统治需要的社会生活秩序。在这一进程中,生产力的发展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产生与之相应的社会分工,分工的出现促进了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合作,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旧的分工形式和所有制关系就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社会生活呈现出剧烈的矛盾冲突,直到摧毁旧的交往形式和分工形式,形成新的社会形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每一次这样的运动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生产力。同时,每一次这样的矛盾运动也使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得到缓解,社会秩序状况得到改善。但是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与现有生产关系以及社会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已达到这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在现存的关系下只能造成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机器和货币)”[1](P90)。在这种现代国家,即资本主义社会中还产生了这样一个阶级,他们本身的解放就意味着全人类的解放,因为他们的苦难代表了一切尘世的苦难。这个阶级的使命是推翻一切剥削压迫,“消灭劳动”[1](P91),摧毁异化秩序的根基,实现和谐美好的共产主义。

自发性分工是导致异化秩序产生的一条主线,建构和谐理想的社会秩序是以社会能够为人们自主自愿选择分工或活动范围为基础的。《形态》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P85)这说明,分工把人们限制在了特殊的活动范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任何人如果想要生存下去,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必须始终受这种强加力量的支配。由人们共同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力量不是人们自愿形成的,而是受到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支配,个人、群体、阶级所追求的特殊利益和人们共同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存在异化和分裂,社会生活的秩序受到自发性和盲目性的支配,使社会无法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一致。只有在“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1](P288)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人们共同活动所产生的力量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社会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保证,使人们不用为了争夺生活资料而限定在特殊的活动范围,社会调解着整个生产。人们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个人劳动与社会共同劳动具有直接的现实的统一性,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冲突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们自己成了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每个人所追求的特殊利益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实现了和谐统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从而达到人类社会生活的理想秩序状态。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里,分工与私有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形态》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P84)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里,分工是产生阶级分化、阶级压迫、对立冲突的根源,因为“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1](P83)。异化分工既与私有制的产生联系始终,也产生了阶级剥削压迫和国家作为普遍利益代表的虚幻性。“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一种异化了的政治活动,表现为普遍性的‘权利” [2](P8)。分工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结构中的基本矛盾,并产生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了“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3](P170),“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P84),由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调节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因此,在存在私有制和剥削压迫的阶级社会中,国家为人们提供的只是共同生活的虚假的共同体,“剥削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往往将其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 [4](P25),但实质上,这种利益的普遍性代表是虚幻的,私有制占主体的社会是为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服务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消除了分工的自发性基础,人们不再成为片面的、畸形发展的个人,社会受真正联合起来的个人自主支配,在这样的社会发展状况下,人们才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分工是出于人们自主自愿的选择,社会成了自由人联合体,彻底消除了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及其产品的根源,每个人、每个群体所追求的特殊利益直接上升为普遍利益,社会秩序达到和谐有序的新状态。

二、社会主义能够实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

《形态》中的基本原理表明,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而产生的劳动分工和产品的私有制是导致个人权力与共同权力分化的根源。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不是人们自主自愿的选择,人们只能获得与自己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相应的地位和利益。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中,组成国家政权的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实行的是少数剥削分子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国家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代言人,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疏离使社会秩序以不同个人、群体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分化甚至对立冲突为本质特征,无法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协调。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扬弃了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国家代表共同利益的虚幻性,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性质使个人、群体、阶层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能够实现有机统一,从而建构出和谐有序的社会新秩序。

社会主义国家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其政权和制度性质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有本质的不同。“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5](P1476)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共同利益的真正代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保障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平等的权利,人民依法通过自己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人民的概念和内涵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但人民始终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主体部分。毛泽东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5](P1475)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深化和扩展,在组成人民的结构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建设者,但各阶级、阶层的内涵和具体构成有了新的变化,一直作为小资产阶级组成部分的知识分子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工农联盟在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我国政权构成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人民主权的国家和制度条件下,我国各群体、阶层、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能够最广泛地调动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生产力的各组成要素能够更加高效地发挥作用,人的知识、能力更加受到社会的尊重,我国社会发展的动力由传统的注重物的因素向更加注重能力、知识转变,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智慧被充分引导、运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社会发展充满活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各阶层、各群体之间不存在根本对立的矛盾冲突,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共同的理想目标,在我国发展的特定阶段所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能够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得到调节和解决,社会生活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和谐、有序的局面。

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有序提供了有力保证。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条件下,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剥削压迫广大劳动人民,人们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和产品,无法摆脱各种“依赖性”,只能片面地发展、畸形地发展。这种片面和畸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达到了极点,表现为“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1](P40)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成了劳动的附属物,在劳动中人得不到幸福,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冲突。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P273)”其宗旨是为最广大的人民谋幸福。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生产力的发展还无法完全消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的经济体系。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能够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促进就业,从根本上消除了非公有制经济用以剥削压迫人的条件。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人们摆脱了受生产资料奴役和压迫的命运,成为自己劳动和劳动产品的主人。同时,由于人们在占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不仅是生产和劳动的主人,也直接共同占有着社会生产资料,人们个人的劳动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劳动,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实现了有机统一,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各群体、阶层之间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这是实现社会生活达到本质上和谐、有序的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具备了共产主义的内在本质和特征,为构建公正和谐的人类社会新秩序提供了制度和社会条件。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或群体、阶层、阶级仍具有被环境限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因而也在追求着个人利益或群体、阶层的特殊利益,不同个人、群体、阶层的特殊利益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和利益矛盾,特殊利益无法直接体现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或阶层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需要国家通过上层建筑的力量,运用法律、道德、经济等手段协调社会矛盾、规范社会关系,维持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需要大量动员人民群众的力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社会处于凝聚动员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第二步发展战略的实现,人们在解决了基本温饱问题后对发展的诉求更加多元化、多样化,相应地,人民内部矛盾也大量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保障,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呈现了活力有序的新面貌、新特征。但我们不容忽视的是在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改革发展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变迁中的深刻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的失序或无序现象。具体来说,当今中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以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政治领域存在的根本问题,主要是权力对权利的某种背离、能力恐慌和政府职能的某种缺位越位”[7](P268);文化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核心价值观与当前人们价值观的多样性、选择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文化的市场化等;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管理的滞后、利益关系复杂化、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等;生态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以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突出矛盾。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不同,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本质上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具有本质上的内在统一性,能够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以解决。在新世纪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我们党能够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9](P227),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良好秩序。

三、《形态》中的秩序思想对构建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的启示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也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做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形成了治国理政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时期,实现“四个全面”的各项目标,建构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形态》中的秩序思想能带来有益启示。

《形态》揭示了剥削阶级统计的国家本质上是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服务的,特殊利益与人民共同利益的疏是阶级对立冲突产生的根本。这就启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8](P11)建构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社会新秩序,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既是指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同时也是指我国发展的力量之源是依靠人民。为此,我们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9](P60-61),这样的社会秩序为人们各得其所提供了条件和保障,也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机活力。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协调社会发展中的利益矛盾,使社会发展更加平衡,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直面我国发展中存在的经济社会、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人口、资源与环境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需要以科学发展的视野,着力解决、妥善处理当前我国凸显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使我国现代化进程既充满活力又能够避免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实现社会的和谐秩序。

《形态》阐明,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异化分工和社会地位,不同阶级、群体、个人之间无法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不公正导致了不和谐。在当代中国,“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8](P11)。社会主义具有与以往剥削阶级统治社会相比的诸多优越性,但最能体现其本质属性的是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不仅为生产力的更高效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条件,也为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保证。但由于历史的以及现实国情的因素,我国的生产力发展仍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还存在“先富”与“后富”之间的差别。在我国快速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呈现出逐渐拉大的趋势。从历史纵向比较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大幅度提高,体现了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改革开放中的部分群体、个人由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注重创新而获得的致富成就,人们通常都能够视先富者为榜样楷模,而部分群体、个人通过不合理、不公平甚至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财富,往往会加剧人们对社会不公的感受。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六年的发展,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财富的蛋糕越做越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如何更公平更科学地切好蛋糕,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8](P11-12)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们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促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发展和完善,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使发展成果更公平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是建构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的根本。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充满活力,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10](P4)的重要作用,“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10](P4),达到社会秩序的公正和谐。在经济领域,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各项资源的配置更加高效。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就业、公平分配的重要作用,有效引导我国经济向科技创新型转变,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更加公平。在政治领域,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这些制度运行的体制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人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治理与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自治有机结合,促进社会的良好秩序。在文化领域,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挖掘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使道德更好地成为调节人际关系、协调社会矛盾的规范,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在社会建设领域,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强人们重大关切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生态建设领域,科学把握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把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领域中。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的目标是达到活力与有序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是保证这种有机统一的关键。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指一个社会赖以运动、发展、变化的不同层级的推动力量,以及它们产生、传输并发生作用的机理和方式”[11](P4),其作用是提供、调动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类源泉,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活力与效率的问题。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是指一个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和部分之间如何协调相互关系,保持平衡,以有序、稳定状态运行的机理和方式”[11](P4)。平衡机制通过有效运用社会主义制度、规则、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调节社会生活运行,达到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社会主义是迄今为止人类最先进的社会形态,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立社会发展完善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能够建构合理和谐、公平正义的社会新秩序。

《形态》是一篇不朽的历史唯物主义著作,阐明了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秩序变迁的本质和规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对建构人类理想社会秩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创新,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价值追求具有内在一致性。《形态》中的光辉思想能为面向中国问题,建构当代中国社会新秩序提供宝贵的指引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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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百灵

标签: 社会 利益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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