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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打击,震慑知识产权侵权

点击:0时间:2021-09-16 23:27:22

张程

近期,杨浦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此次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实刑,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了较大震慑。

此次销售假冒茅台酒案是发生在关系到老百姓民生问题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因此格外敏感,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着重将社会危害性纳入量刑的考量范畴。在处理此次销售茅台酒假酒的案件时,承办此案的杨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当时也考虑到了涉案茅台假酒是否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问题。因此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的假酒进行了安全检测,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程度。如果真的构成危害公众身体安全,那么需要将有关线索移交给民行部门,因为可能涉及公益诉讼。

“它是一条产业链,犯罪分子回收正品的茅台酒瓶子,然后在遵义市的茅台镇上,找一些小作坊进购低价的成熟原浆酒,但是它的浓度和品尝时候的口感肯定不如正宗的茅台酒”。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朱颖庆向《检察风云》杂志社记者介绍到。不过这些假酒通过灌装到正品的瓶子里面,然后通过后期外包装的仿制,可以制成一个看上去和正品有九成相似度的假酒。最后向买家谎称是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特价正规茅台酒,从而进行销售。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与倪某曾是在同一贸易公司(主要经营酒类贸易)任职的同事。杨某在与其贸易公司的客户黄某交往过程中均化名为张某。直到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才知其本名姓杨而非姓张。“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在销售假酒过程中往往使用的是化名,这是为什么这类案件很难查证的原因之一,因为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犯罪分子的身份很难进行核实。”朱颖庆告诉记者。在类似的售假行业中,很多的犯罪分子使用化名,这成为一个在侦查过程中的难点。杨某向黄某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进购低价正品茅台酒品。鉴于杨某本人并没有相关进货渠道,在与黄某确认购销事宜后,杨某向倪某询问是否有进购渠道。倪某从一张姓男子处以200元/瓶的价格进购假冒茅台酒。据倪某交代,张某系一戴眼镜的安徽籍男子,是自己在一個酒类代理商举办的品酒会上认识的。倪某本人也曾多次问张某进购红酒进行销售。杨某告诉倪某有客户需要购买茅台后,倪某就联系了张某,根据所需要的茅台年份和数量来进货。倪某称,听张某说,涉案酒品是张某朋友的工厂自行灌装加工,加封的瓶盖等物料是从义乌等地进购的。

被告人杨某、倪某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多次分别或者共同销售假冒茅台酒给黄某,并通过现金和POS机方式收取黄某货款。承办检察官助理朱颖庆告诉记者,通过调取的涉案POS机交易信息进行逐笔核对,并聘请第三方司法审计部门进行一个最终数额的认定,最后认定的“销售金额”是50余万元。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里边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被定义为销售金额。同时,司法解释中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相应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最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和倪某的量刑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销假案件,此类案件近年来因茅台酒品价格飞涨而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茅台商标品牌在国内外的形象。”朱颖庆告诉记者,“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明确权利为基础。”本案中,被侵权的共有四个注册商标,包括一个是“贵州茅台”的文字商标,一个是“飞天”图案的图形商标,还有是外包装上的两个注册商标。检察机关严格把控证据标准,通过多次与上述商标权利人沟通,调取搜集到涉案四个注册商标的完整权利证明材料,以及对涉案酒品的鉴定文书,最终认定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朱颖庆告诉记者,“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跨地域性特点突出、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证取证要求高的特点,且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明知认定存有一定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成案率较低,打击难度较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人员通过适时介入,依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可以说保证了打击此类犯罪的质效,才得以使被告人在铁证面前认罪服法。经历较短的诉讼周期,也达到了良好的惩治效果。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在与很多企业交流中都发现,企业都非常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打击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震慑。 通过对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严厉打击,对于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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