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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点击:0时间:2021-09-18 19:32:53

王伟臣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

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

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典编纂运动的开始。它采用四编制的结构: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物法,第三编是继承法,第四编是债法。把继承法单列一编,体现了潘德克顿体系的立法模式。和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相比,只差一个总则。这种模式对以后的德语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二部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这部法律是名副其实的法律大全,条文竟然达到了19000条。上编是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以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从体例上看,也属于潘德克顿体系,但是由于内容过于庞杂,立法水平并不高。

10年之后,伟大的《法国民法典》诞生了。它分为三编,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包括继承、赠予、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债法,质权和抵押权法以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法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后世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七年后,奥地利也颁布了民法典。它共有1502条,比此前颁布的《普鲁士一般邦法》和《法国民法典》都要简短。从总体结构来看,法典也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设立了三编,但是它创造性地加了一个序编“民法的一般规则”作为总则。民法典的总则,是奥地利民法典的创造。从内容上讲,虽然奥地利民法典颁布于封建帝制时代,但是,其以自然法的思想为指导,远远超越了那个时代,其不仅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而且,明确地、有预见性地确立了个人自由和市民平等的原则。

第二波:继承与创新

如果说第一波都是开创性的话,那么第二波的发展类型可以分为两种:继承和创新。首先是继承,据统计,《法国民法典》影响了48个政治实体,比如1838年《荷兰民法典》、1851年《摩德纳民法典》、1855年《智利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1870年《墨西哥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都是直接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而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主权国家更是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第二种是创新。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在这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它的一大特色就是五编的结构体例: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种结构体现了一种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的终极关怀。《德国民法典》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本民族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法国民法典》所处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这部法典对于日本、苏俄、泰国以及土耳其等国的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如果说,法国、德国民法典是两座丰碑的话,那么《瑞士民法典》可以和法国、德国民法典并称三驾马车。《瑞士民法典》由引言和五编构成,前四编分别为人、亲属、继承、物权共977条。债务关系法位于最后一编,达到了一千余条,超过了前四编的总和。此外,这一编的序列也比较特殊,它的条文并没有接续前四编的条文号数,而是从第1条重新开始排序。五章的名称分别为“总则”“各种契约关系”“公司与合作社”“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有价证券”。如此一来,《瑞士民法典》就成为了继前述《摩德纳民法典》之后的第二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并将这种民商合一的体例发扬光大。除包含了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事项外,还包含有一些单行法所规定的事项,例如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票据法》《区分所有权法》《不动产登记法》等。除此之外,瑞士民法典还包含有关于劳动法的内容(集体劳动合同)、关于户籍法的内容(身份登记)、关于合作社的规定、关于债券的规定等。如此丰富的内容,为其他国家民法典所罕见。由于二战的爆发,第二波民法典编纂运动暂时告一段落。

第三波:百花齐放

二战之后,随着前殖民地国家的纷纷独立,全世界再次掀起了民法典编纂的热潮。据某意大利学者统计,从二战后到1983年期间,至少出现过47部民法典。时至今日,开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近现代民法法典编纂运动仍未停止其脚步。不断有国家制定新的民法典或对其民法典进行再编纂,如2000年7月18日的《立陶宛新民法典》、200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和第四编、2002年1月10日的《蒙古民法典》、2002年1月10日的《巴西新民法典》、2002年4月10日的《也门民法典》、2002年6月6日的《摩尔多瓦民法典》、2003年1月16日的《乌克兰新民法典》、2004年6月30日的《卡塔尔民法典》、2005年6月14日的《越南新民法典》、2005年6月24日的《厄瓜多爾民法典》、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的《罗马尼亚新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第十编、2011年5月31日的《柬埔寨新民法典》、2012年2月3日的《捷克共和国新民法典》、2013年5月6日公布的《阿曼民法典》以及2013年2月11日的《匈牙利新民法典》,等等。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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