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专用性、讨价还价能力与劳动者报酬
[摘要]资产专用性投资水平影响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在不完全劳资契约框架内,劳资双方都存在事前专用性投资的不足,导致劳资契约执行的无效率,影响契约剩余分配和劳动者报酬的高低。劳动者获取契约剩余的多寡是决定劳动者报酬高低的重要因素,它进一步地取决于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资产的市场供求状况、要素的产权配置、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有偏的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劳动力资产的专用性有着显著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劳资双方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非均衡配置。从劳资契约和资产专用性的角度出发,要提高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增加劳动者报酬,可以采取多方治理和双方治理的模式。
[关键词]资产专用性; 讨价还价能力; 劳资契约; 劳动者报酬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3-0045-04
[收稿日期]2013-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第三方实施的不完全劳资契约剩余分配问题研究”(12CJL002)。
[作者简介]孙慧文(1984-),女,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运行。
目前,国内已有的针对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研究中,更多地集中于要素投入、技术进步、全球化等因素对劳动收入份额的作用机制,讨价还价能力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事实上,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主要取决于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资契约,在既定的劳资契约框架内,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其工资水平以及契约合作剩余的分配额度。按照Williamson的观点,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契约的不确定性程度以及契约交易的频率是限定契约交易的三大维度,其中尤以资产的专用性程度最为重要。诸多实证研究也表明,资产专用性对工资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Barth(1997)、Bingley &Westergaard-Nielsen(2003)、Slaughter(2007)、胡浩志(2011)等学者的研究指出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水平与劳动者工资水平显著正相关;相反,Ibsen、Trevisan & Westergaard Nielsen(2008)、翁杰(2006)等学者的研究却指出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对工资水平并没有明显的影响。那么,资产专用性是否可以作为解释我国劳动者报酬持续下降的理论基础呢?资产专用性与讨价还价能力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笔者拟在不完全劳资契约的理论框架下,分析资产专用性对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能力配置的影响,并将其与劳资契约剩余和劳动者报酬结合起来,对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持续下降做出解释。
一、不完全劳资契约与资产专用性
基于产权理论的资产专用性思想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提出以来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Williamson(1979)给出了完整的资产专用性的定义:资产在没有价值损失的前提下能够被不同的使用者用于不同投资场合的能力[1]。如此,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其中的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后,就会产生专用性准租,另一方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以终止交易相威胁尽可能地去攫取这一专用性准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资产专用性越高,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越高[2]。而某项资产的投资具有了专用性就意味着只有当这种资产和某项特殊的用途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资产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它的价值基本上体现不出来,或者即使有价值,与为了获得这项资产所进行的投入相比,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以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往往将这种资产专用性作为契约双方获得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并开始运用该理论解释契约交易行为。而雇佣方企业与被雇佣方劳动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契约交易关系。那么,资产专用性会对劳资契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在契约关系中,资产专用性投资水平与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有密切关系。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内生的,由于契约双方以及第三方的有限理性、契约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高昂的交易成本、第三方的不可证实等诸多因素,契约天然地具有不完全性,然而,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却是可以选择的。按照Hart&Moore(2004)对契约不完全程度的理解,契约的不完全程度部分取决于契约各方的专用性投资水平,如果契约各方的专用性投资水平较高,双方偏向于选择不完全程度较低的契约,如果契约各方的专用性投资水平较低,双方可以选择不完全程度较高的契约[3]。对此,我们可以用机会成本进行解释。关系专用性投资同时也是契约各方履约的机会成本,在其专用性投资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如果契约正常履行,双方的收益也都较高,一旦任何一方选择放弃契约,双方履约的机会成本会非常昂贵。因此,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履行,契约各方都希望能够执行对契约履行过程有较为明确规定的契约。而当双方的专用性投资水平都较低时,如果选择不完全程度较低的契约,反而会增加双方的履约成本,给契约履行带来不必要的效益损失。具体到我国的劳资关系上,由于资本的通用资产特性、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以及劳动力的同质性,劳动力资产与资本资产的专用性投资程度都不高,也因此,劳资双方市场选择的结果倾向于不完全程度较高的劳资契约。
由于劳资契约的不完全性,某些未被界定归属的权利束被置于公共领域,形成了一个剩余权利束,与这一剩余权利束相应的有一组契约收益,即为契约剩余收益,而契约剩余收益的分配主要取决于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看来,契约的不完全是导致契约执行缺失效率的重要原因。因为,在不完全劳资契约中,即使劳资双方倾向于进行专用性投资,但由于契约不完全的内生性,这种投资没被明确地写入契约且不能被第三方证实,那么,事后的再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都面临着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即劳资双方专用性投资的收益或将被对方所攫取。预期到这种敲竹杠行为,劳资双方必然会减少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水平,劳资契约执行的无效率便不可避免。而一个最优的、不存在敲竹杠和机会主义等行径的契约剩余安排,应该兼顾契约双方的利益以及契约实施的效率,并且为分享比例的决定提供合理的讨价还价机制,尽量减少讨价还价的成本,增加契约剩余和劳动者报酬,这是利益分配的内在逻辑要求。而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收益分配方式是以事前或事后的讨价还价形式进行的,劳资双方之间对于契约剩余的分割同样表现为一个系列性的博弈过程,博弈能力的大小则与他们的资产专用性水平有关。
二、资产专用性与讨价还价能力的非均衡配置
资产专用性是讨价还价机制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契约关系一旦破裂,当事人总是可以无代价地回到市场上另寻合作伙伴。因此,我们认为,要素主体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主要由要素专用性投资水平的大小所决定。然而,专用性投资水平的大小与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究竟呈现出怎样的相关关系呢?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相对重要程度也就越高,生产过程对其的依赖性就越强,该资产的所有者在分享组织剩余的谈判中越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其所有者在和其他资产所有者进行谈判时的“筹码”也就越多,即讨价还价能力越强,反之亦然。郭继强(2005)就曾指出,重要性程度高、适应性范围广、企业难以监督和计量的专用性资产在分享组织剩余中的谈判实力强[4];其二,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对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其他资产的依赖性也就越强,该资产的所有者在与其他资产所有者进行讨价还价时的筹码就越少,讨价还价能力就越低,反之亦然。正如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曾指出的那样: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分享剩余的谈判力基础,而且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5]。笔者认为,资产专用性与讨价还价能力之间究竟是正向关系还是逆向关系,取决于多种因素。
其一,资产的市场供求状况。它决定了资产的相对稀缺性以及能够被替代的程度。如果资产的专用性是建立在供过于求的基础上,那么,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其讨价还价能力越低;如果资产的专用性是建立在供不应求的基础上,那么,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相应地资产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也就越高。我国劳动力明显地具有无限供给特征,而且劳动力要素之间具有极强的同质性,由于资本要素的相对稀缺、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偏向资本的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力要素的价值补偿对资本要素的依赖程度较高,特别是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中。相对而言,资本要素则由于其现实的购买力而成为一种通用性资产,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价值补偿对资本要素的依赖程度极高,因此,相对于资本而言,劳动力要素的专用性程度相对较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背景下,资本的稀缺性、高组织化以及偏向资本的制度安排,使得资本的权利不断扩张,形成了较强的谈判能力,可以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则较弱,最终成为资本权利的被支配者,陷入被动、服从的境地,导致劳动力要素的投入所增加的收益主要被通用性投资的一方所占有,其获得的契约剩余份额相对较少,劳动者报酬自然不高,劳动者也就缺乏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动机,从而抑制了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其二,要素的产权归属。从要素的产权归属来看,尽管劳动者是劳动力要素的承载主体,拥有对于劳动力要素使用的主观能动性,且使用程度难以监督和计量,然而,劳动力要素的产权并不归劳动者个人完全所有,其主体是多元化的,尤其是在劳资契约关系中,劳动力要素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都必然要受到相关产权主体的制约[6]。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下,在既定的契约期限内,劳动力要素的使用权、支配权以及收益权等均由资本所决定,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由于努力水平的不易观察,劳动者只能决定对劳动力要素的使用程度,由此形成了劳动力要素对于资本的依赖,其被雇佣和被解雇都取决于资本要素的所有者。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便缺乏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其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便也不高,企业自然也不会支付较高的工资挽留不具备专用性技能的劳动者。
其三,专业化分工。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来看,组织内部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越深,劳动力要素投资的专用性水平越高,相对应地,劳动者报酬水平就越高并且更容易得到保障。这是因为,基于专业化的劳动分工,通过加速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劳动者获得技术性知识的能力,推动了人力资本的积累,其实质上就是指劳动者趋向于只承担一种或较少几种操作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深化过程,从而提高了劳动力的资产专用性。而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就意味着劳动力要素适用于其他企业或者生产方式的范围越窄,该要素对这一具体企业的依赖性越强,一旦离开该企业,资产价值的贬值幅度就越大,从而,越容易被套牢或锁定,在分享组织剩余的讨价还价中便容易处于劣势地位,谈判实力也就越弱。进一步地说,专业化的劳动分工增加了劳动者转换工作的成本,这时,非对称的市场能力强化了资方对劳动力要素的权力滥用,可以强制劳动者执行超过劳资契约规定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削弱了劳资契约对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激励功能,劳动者的努力水平相应下降,劳资双方的合作收益也势必会减少,使劳资契约的实施无法达到最有效状态。
其四,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在很大范围上决定了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进而影响讨价还价能力的高低。从技术进步的类型上看,技术进步的要素偏向决定了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及其相对重要程度。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资本与劳动力两要素的价格变化调整其使用量,进行技术选择。具体使用相对价格较高的要素还是相对价格较低的要素主要需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产品市场的规模效应。为了实现规模经济,生产中一般采用相对价格较低的要素。按照要素禀赋理论,某种产品的相对价格与生产要素在该产品过程中投入比例相关,相对丰裕的要素投入比重越大,产品的价格相对越低。为了节约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经营目标,企业通常采取偏向丰裕要素的技术进步。第二,技术进步的速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技术创新的速度决定了企业的生存空间。而在要素的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的前提假设下,用于生产价格更高产品的技术进步越快,此时,技术进步更易于偏向稀缺要素。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较多地采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方式推动国内技术进步,而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是资本偏向型的,这使得我国的技术进步也表现为资本偏向型的技术进步,而非偏向相对较为充裕的劳动力要素,这与我国的要素禀赋结构是相冲突的。在劳动力要素供给丰裕、劳动力价格缺乏弹性的基础上,资本偏向型的技术进步只会加强资本要素对劳动力要素的替代,这一发展路径带来的结果,一端是低劳动力成本条件下的资本深化,另一端是劳动者实际工资并没有伴随名义工资的上涨而上涨,导致技术的选择不断向资本替代劳动的路径偏移,由此使得劳动者丧失对劳动力要素的定价权,相应地,劳动力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也不断降低,最终劳动力要素的定价被赋予给资本所有者,此时,劳动者几乎完全丧失讨价还价能力。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不同因素对资产专用性的影响以及资产专用性对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并不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我国的劳资关系框架内,劳动者形成了较低的讨价还价能力。在既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条件下,分享契约合作剩余的多寡,一般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在缔结和履行契约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资方提供的剩余分配方案,使得劳资关系陷入针对劳动者的具有单边锁定特征的契约框架中。此时,一旦劳动者进行专用性投资,形成的可占用性准租金便会被资本所有者侵占,也即一般意义上的“敲竹杠”现象,而劳动者因为较低的讨价还价能力,只能获取基于“最低工资”框架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报酬水平持续走低。而契约剩余作为对劳动力要素投入的必要价值补偿,构筑了劳资关系存续的前提,在契约剩余份额无法达到劳动者预期的水平时,劳资关系的长期性以及稳定性都将受到挑战。
三、相关的对策思路
由于资本的通用资产特性、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以及劳动力的同质性,劳动力资产与资本资产的专用性投资程度都不高,也因此,劳资双方市场选择的结果倾向于不完全程度较高的劳资契约。不完全劳资契约框架下,资产的市场供求状况、要素的产权配置、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有偏的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劳动力资产的专用性有着显著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劳资双方之间讨价还价能力配置的失衡,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偏弱,使得劳动者陷入一个单边锁定的劳资关系中,在契约剩余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劳动者报酬水平不高。
按照威廉姆森(1971)的观点,针对资产专用性的不同程度,合作剩余的合理分配可以采取不同的治理结构:市场治理、多方治理、双方治理和统一治理,即纵向一体化[7]。如果一项交易不涉及资产专用性时,无论交易频率高低,都将以标准的市场治理结构来完成,原因是市场上有许多供给者和需求者,供需双方无需与任何人签订契约就能很容易地进行交易。然而,这样的方式对于并不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以及法制体系而言是相当危险的,现阶段并不可取。当投资的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无论是偶然的还是经常的交易,双方都更愿意采取统一治理结构的方式也就是一体化的方式,因为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用途就越是单一,资产的沉淀成本也就越高,交易过程中任何的波动和不确定性都将给交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然而,纵向一体化在处理人这样的对象时并不可行。因此,结合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以及劳资双方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要想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合理地分配契约剩余,提高劳动者报酬可以采取多方治理和双方治理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多方治理。即第三方介入,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工会或者政府。在我国,由于工会组织的特殊性,以工会为代表的工资协商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它在劳资谈判中的作用也没有得以有效发挥,因此,此时的第三方只能是政府。政府作为第三方,可以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和具有偏向性的制度安排,在不损伤资方专用性投资动机的前提下,提高劳动者契约剩余份额,确保劳资关系的长期存续,使得劳资契约的执行效率得到优化。而政府的第三方实施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强制规定来防止及弥补由于契约不完全造成的效率损失,有两种途径:一是事前通过强制性规定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对未来契约的签订、履行等形成制度约束,可以通过制定格式化劳资契约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事后出现分配不公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性介入对劳资契约履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并对契约剩余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在既定的资强劳弱的谈判格局下要提高劳动者报酬,就要求政府必须具有偏向劳动者的制度偏好。
第二种模式,劳资双方共同治理。在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双方治理的效率主要限于资方的努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强化资方对劳动力资产的专用性投资,分摊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投资成本。因为,当契约双方都发生专用性投资时,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受到限制。在资本的通用资产特性不可逆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专用性投资较低,这是必然的事实,而要改变这一局面,就要求资方不仅要进行物质资产专用性投资,同时也要和劳动者一起共同承担劳动力资产的专用性投资。现阶段,要想让企业承担起这样的重任,关键在于劳动力培训制度的创新,加大对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优惠。第二,长期契约可以有效地缓解专用性投资“锁定”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资产的专用性实际上是测度某一资产对交易的依赖程度,这样的投资一旦发生便很难转移到其它的用途上,会被牢牢地锁定在特定的形态上。因此,交易的当事人为避免专用性资产的生产价值因契约过早的终止而损失掉,就会尽力去维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过早的终止,当事人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就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因此,资产的专用性越强,交易的当事人双方就更需要建立一种稳定的、持久的契约关系。在劳资双方专用性投资水平不断增强的前提下,构建长期化的劳资契约是保证劳资契约实施效率、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有效方法。最后,也是最直接的办法,通过向员工支付更高的溢价,即支付更高的报酬来促进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投资水平的提高,如此,既能促进劳动力资产和物质资产的有效结合,也能使得一旦劳动力资产脱离了相应的专有性物质资产,专用人力资产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增加其搜寻工作的成本,从而保证劳资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要让资方支付更高的工资,就必须增强劳动力市场化的水平,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破除户籍政策、关系网络等制度的制约。此时,资方为了防止被劳动者“敲竹杠”,就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更高的报酬。
参考文献:
[1] Williamson,O. E. Agreeing Now to Agreeing Later:Contracts that Rule Out but bo not Rule In,Working Paper,2004.
[2]周喆,刘斌,刘志成. 地区劳动力流动、资产专用性与劳动者报酬——基于中国分省分行业的经验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2,(5):79-93.
[3]Hart,O.andJ.Moore,Foundations and of Incomplete Contract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Vol.66, 1999: 115-138.
[4]郭继强. 专用性资产特性、组织剩余与企业制度[J].经济学家,2005,(6):68-74.
[5]杨瑞龙,杨其静. 专用性、专有性和企业制度[J].经济研究,2001,(3):3-11.
[6]李晓颖,张凤林. 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与工资合约——引入不对称信息的敲竹杠模型[J].经济评论,2010,(3):5-12.
[7]威廉姆森.生产的纵向一体化:市场失效的考察[C]//.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
责任编辑刘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