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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缘何为交通事故埋单

点击:0时间:2022-01-30 07:01:15

昊宇

2018年2月22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因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清理路面砂石义务,被法院判令对一起交通事故负责。

事故路面有砂石,当事人一审追责公路局未果

2016年6月7日15时,江西崇仁县农民陈志军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在行经东城路往礼陂红绿灯路口方向时,遇熊志坚驾驶拖拉机在前方同向行驶。

双方原本各走各道,相安无事。但说时迟那时快,由于陈志军驾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加之熊志坚右转弯进出道路时未注意让行,致使陈志军驾驶的摩托车失控并冲出路面,直接翻入道路右侧水沟,陈志军当场被撞飞,摔倒在拖拉机车厢底部。事故造成陈志军受伤住院,并致二轮摩托车轻微受损。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三个月后,崇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情况说明,称无法证实事故现场有其他人,且无法鉴定陈志军驾驶的摩托车车速,并阐明了陈志军、熊志坚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理由。

事故發生当天,陈志军被送往崇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创伤性休克;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右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双侧腹股沟区皮肤挫裂伤等。后陈志军先后赴抚州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崇仁县人民医院、崇仁巴山镇光明村卫生所继续治疗,总共花费医疗费37万余元。

经熊志坚申请,各方选定,一审法院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志军人体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5月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陈志军的双侧肋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引起了右下肢体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6月,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志军所花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陈志军医疗费用与本次损伤治疗之间存在关联性,为合理必要的费用。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陈志军遂向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熊志坚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73218.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熊志坚回忆事发时路面有砂石的情况,认为砂石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熊志坚指出,事发路段属于崇仁县公路局管辖,其未履行路政巡查义务,路面有砂石也未清除,因管理不善,导致陈志军摩托车失控,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砂石可能对事故产生影响,一审法院遂追加崇仁公路局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和现场勘查的情况,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核实路面确实有砂石,但由于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没有留下明显的制动痕迹,路面的砂石跟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从得知。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证据现状,一审法院认为,熊志坚提出路面有砂石并导致摩托车失控,继而要求崇仁公路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熊志坚赔偿陈志军各项损失339260.66元,驳回陈志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8.3元,由熊志坚负担6383.3元,陈志军负担515元。

砂石是否为事故罪魁祸首,双方庭上激辩

熊志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12月1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赔偿条款,判令公路局共同赔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陈志军驾驶的摩托车失控冲进路边水沟呢?在这起事故中,路面未清理的砂石对事故有无影响?事故是否缘起砂石导致的地面打滑所致?双方在二审中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熊志坚及其代理人指出,一审法院在确认“事故发生时,道路两边存在宽约一米的砂石”这一事实的前提下,以没有证据证明系路边的砂石导致摩托车失控判决公路局免责,此认定明显错误,熊志坚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道出了公路局需要担责的几点理由。

首先,陈志军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陈述称,其刹车并想拐到马路右边的一个坡上去,但当时地上有很多砂石,而且灰尘很大,摩托车没有刹住,继而冲入路右边的水沟里。另有目标证人证明陈志军驾驶的摩托车速度有点快,且在摩托车刹车的地面有很多砂石。在制动性能正常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陈志军仍然刹不住车,应认定砂石系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导致陈志军驾驶的摩托车失控并冲进路边水沟的根本原因就是路面上存在的砂石,严重影响了陈志军的驾驶行为。

其次,原判未认定崇仁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崇仁公路局正是由于对自己的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清除抛洒物不是自己的工作范围,才导致其日常对路面抛洒物疏于管理、清扫,任由其堆积在道路两侧,影响车辆通行,并造成本次事故。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说,巡查案涉公路路面,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是崇仁公路局的法定职责。崇仁公路局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其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崇仁公路局事发后赶赴现场将案发地点的砂石予以清除,恰恰证明其已意识到疏于路政巡查、未及时清扫抛洒物具备一定的过错。故崇仁公路局未依法履行路政巡查职责、清除路面抛洒物维护路面安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具备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崇仁公路局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划分无误。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起因和过错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阐述。事故发生是因陈志军车速过快,加上熊志坚严重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注意安全让行所致。当时路面上的砂石并不足以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故事故与路面砂石并无关联。熊志坚主张陈志军是因路边砂石导致车辆失控,要求被上诉人崇仁公路局承担责任,是熊志坚想规避责任,减轻其损失的借口。

崇仁公路局指出,事发路段路边有一层薄薄的砂石是事实,这些砂石是经过的车辆抛洒下来的。熊志坚所驾驶的货车事发当天就是在来来回回装砂石,路面砂石就是其驾驶车辆抛洒下来的,如果说要找责任人的话,那也应当是由熊志坚承担责任。公路管理部门不负责路面抛洒物的清扫,其清扫责任主体为抛洒人。所以当存在抛洒物时,应当由抛洒人承担清扫责任,故其公路局无需承担清扫抛洒物的义务。

崇仁公路局认为,自己作为公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的是公路路面及相应设施的保护和维护,清扫路面抛洒物并非自己的责任,故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砂石对事故有无影响,二审法院判令公路局共担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不是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分担,而是崇仁公路局作为道路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讲,崇仁公路局承担事故责任的逻辑起点,就在于砂石是否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公路局是否怠于履行管理之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现场勘查,本案事发路段的路面确有大量砂石散落物,宽度大约一米。根据陈志军、张五明的陈述可知,陈志军刹车失控冲出路面与路面存在砂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崇仁公路局未在审理中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尽到了清理等义务,故法院据此推定“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志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2018年2月7日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熊志坚赔偿陈志军各项损失222646.4元;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赔偿陈志军各项损失116614.26元;驳回陈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

公路局是交通局下设的一个事业单位,主要管理辖区公路建设和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渡槽普查暨养护管理,养护、维修及公路规划、测绘、改建等。可见,对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安全通行,是公路局的法定义务。

公路局违反法定义务,疏于对公路的养护、维修之责,可能会被法院判令承担相关事故责任。虽然事故本身与公路局无关,但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受益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公路局作为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公路局要承担相关事故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疏于管理、养护的事实;二是疏于养护客观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本案中由于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疏于养护,造成了散落于路面的砂石不能及时清理,并影响到了路面的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满足了其应当承担责任的两个条件。

此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虽然是受害人主张公路局未尽到养护责任,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不需要从正面举证证明公路局未尽到养护责任,相反公路局需要证明其尽到養护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责任,将会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扫清障碍或设置警示等,以确保道路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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