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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需要知识产权

点击:0时间:2022-03-03 18:58:59

张旭波

一、知识产权资源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企业自主创新指明方向、提供动力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价值必须通过转化和应用,即使之商品化和产业化之后才能体现出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是将激励和保护创新成果的转化作为其根本出发点。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通行规则,其能够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规则;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通过专利信息资源的分析利用,能够为企业自主创新指明方向。在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中,专利无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专利作为社会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最近几十年来,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急剧增长,专利文献的数据量也相应上升,并且其倍增周期不断缩短。目前,全世界专利文献已有5000多万件之多,每年各国出版的专利文献之和超过150万件。专利文献所记载的专利信息则包含着人类智慧的结晶,浩如烟海的专利文献库亦已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技术和知识宝库。例如电视机1929年就记载于专利文献,直到1948年才记载于其他文献,整整提前了19年。可见,专利作为发明创造其本身包含着技术创新价值。在大数据背景下,分析大量的专利数据,从而挖掘出有价值的技术情报,可以很好地把握技术动态,了解技术竞争力。

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研发时,通常都十分注重市场调研,而专利情报分析也同样重要。在专利情报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大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的目的是搜集、分析特定技术或产品的专利情报,掌握该专利领域中不同公司的专利技术研究情况,并把各单一的情报综合起来,然后采取统计分析、文本挖掘、组合理论、专利地图等技术对其进行情报分析,并以统计图谱、关联图谱和报告等形式展现出来。

企业通过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可以在产品研发前了解所在领域的技术主流、竞争对手的技术动态、专利布局情况,从而对未来的研发计划做预先评估:目前的研发方向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前景?是否已经存在同类产品的专利?研发过程中能否采用其他替代方式,以规避专利侵权?在这些评估的基础上,企业能够及时调整研发方向,做到有的放矢。若是忽视研发前的专利分析,企业的产品研发有可能产生一定盲目性,甚至出现“投产”即为“专利侵权”的被动局面。因此,为避免重复无效的投入,从而实现真正的创新驱动,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能够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驱动力。市场规律实际影响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追求的即是市场利益最大化。企业趋利的市场价值取向,决定了其本身存在自主创新的内在原动力。企业既需要关注创新技术的先进性,又要考虑其可行性和经济性,既需要关注产品开发和大规模生产的技术难点,又要考虑产品的市场需求并严格控制成本,而这些特性的掌控必须依靠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

现代市场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是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其中难免会发生抢注、冒用、盗用、滥用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加以规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可使企业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将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定了企业在保护期限内对创新成果生产、销售的独占垄断权,能够确保其创新成果转化为自身的竞争优势。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企业的创新成果才能够外化为竞争优势,顺利地转化为实际的产品,为消费者及市场所认可,获得实际的利润。由此,在竞争优势和实际利润的驱动下,企业主动并持续在技术创新上进一步加大投入,从而形成持续创新的动力,并真正实现转型升级。只有当企业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自觉成为自主创新的投入者和实施者,自主创新才最有可能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

二、知识产权资源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推动地方产业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保障

通过产业专利大数据分析,能够为推动地方产业升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由于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专利的先申请制,最先进的技术通常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保护,因而最前沿的技术往往记载于最新出版的专利文献中。通常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最前沿技术要比其真正应用于市场提前相当长一段时间。而系统研究具体技术历史沿革的大量专利文献,则能够获得该技术的发展走向,甚至可以预判其未来的产业走向。

通过分析大量专利技术信息,追踪产业内未来技术走向,从而展现全面的产业技术全貌及前沿。专利大数据的运用,将大大有利于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的科学决策: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为了推动地方产业升级,必然需要以高科技项目为引领,尤其是引进具有高技术、高智力、高附加值、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特点的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的知识密集型产业。通过对具体产业最新专利大数据的分析,建立对重大经济项目专利评议机制,可以准确把握该产业目前技术前沿和未来发展方向,从而确定该项目的前景是否符合地方未来产业的规划,避免项目引进中的盲目和误判,以及重大经济项目存在的知识产权隐患,重大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大企业并购活动中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从而避免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不利影响。例如,通过分析大量专利技术信息,某项前沿技术领域已经存在大量的有效专利,并且很难通过技术攻关而突破,则项目决策必须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风险。

通过鼓励申请专利,能够培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创新能力的基础。创新驱动固然是企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动力。然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是企业单方面自觉自愿就行,而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促进,使企业积极响应而愿意努力投入。企业的创新驱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技术的创新并非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持续的资金及人力、物力投入,甚至是多次失败的考验。

任何一项自主创新成果,都不等于天然的自主知识产权,即创新并不等于必然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创新要成为企业所真正拥有的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成为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才具有法定排他性,才能形成真正拥有的权利。而目前我国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不用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能力。

企业的创新成果如果没有申请专利,则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创造,即成为公知技术。不受法律保护的创新成果虽然能够带动该领域的进步,但很可能企业本身并不能够从其创新成果中获取预期利益。因而,即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取得了创新成果,企业本身却有可能并不能因此而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企业的发展也并不能因创新而获得驱动。由此,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由于没有通过创新获得利益,而不再愿意进一步投入持续创新,从而丧失进一步创新进取的“原动力”。

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则能够相对地高瞻远瞩,在加大对创新鼓励和扶持的同时,应当继续通过知识产权的宣传、政策引导,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积极作用。例如,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支助奖励、对发明人的奖励、协助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协助行业协会建立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积极鼓励企业将创新的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保护起来,并及时正确引导企业逐步提高专利质量,以专利质量的提高确保专利制度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则积极引导其进行专利布局,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建立自身的专利数据库,同时培养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能力。

由此,市场实际上是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企业的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而成为以无形资产方式存在的权利,并能够通过商品化和产业化而获得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有力地推动其自觉自愿继续投入创新。

通过完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培育企业创新驱动的土壤。企业创新驱动的土壤需要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能够为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如果地方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维权及执法环境,即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创新成果也仍然易于为他人所窃取。即使企业积极维权,也仍然会因维权成本过高而受损。企业的创新将不可能实现技术的转型升级,从而丧失创新驱动的原动力以及市场竞争力。在良好的知识产权维权及执法环境下,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即使被侵权也易于维权,才能够将人力与物力投入创新活动之中而无后顾之忧,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创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投资、贸易环境进行评估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文化氛围,既是文化与科技引进的先决条件,也是外商考虑投资合作的环境要素。

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在知识产权维权执法的同时,还应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配套相应的服务制度体系,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知识产权股权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等,从而为推动知识产权融入生产经营过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在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平台、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同时,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而优化知识产权文化环境,需要通过拓宽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培训渠道、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等方式,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勇于探索、鼓励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和社会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和运用效益进一步得到提升。在形成企业创新驱动土壤的前提下,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制度的保护,并因此获得效益,同时自身也能够在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致力于通过自主创新、公平竞争来谋求发展,从而实现持续创新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甚理想的国家,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持续创新驱动。

2015年3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次提到了“知识产权”,并强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同时,《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由此可见,创新驱动与知识产权保护,既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主动作为,又需要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的大力扶持和推动。而知识产权关系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创新的“原动力”问题,其二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纽带”问题。创新驱动与知识产权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创新行为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新驱动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创新之树需要知识产权的水和阳光,其只有在知识产权的浇灌下才能枝繁叶茂。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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