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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语境下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的困境解构与对策

点击:0时间:2022-03-14 15:15:08

[摘 要]当下我国公民网络参与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已超出了虚拟世界的疆域,扩展到现实社会中。然而,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影响力乃至于互联网自身在我国并未取得共识。而在协商民主理论视角下,结合我国的政治实践和网络发展现状,将互联网定位为公共领域的建构平台具有充分的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行性。以此为前提,方能有效厘清我国公民网络参与所面临的困境并觅得妥当对策。在困境突破环节,围绕公共领域“宜疏不宜堵”的对策核心,应充分重视和发挥政协在困境突破中所起到的桥梁作用和引导作用,消弭公民网络参与的负面影响,进而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我国建构公共领域的依托。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共领域;公民网络参与;政协

[中图分类号] D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11-0066-08

[收稿日期]2014-07-20

[基金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华南理工大学工作站资助项目“协商民主语境下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困境解构”(2013-ZX-022)。

[作者简介]张铣(1983-),男,广东梅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省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1987年9月20日,中国互联网之父钱天白教授向西德卡尔斯鲁厄大学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这一历史事件标志着中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接。此后的20余年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顺利实现了从Web1.0向Web2.0的跃迁,并朝着Web3.0时代不断迈进。在此过程中,随着互联网覆盖面的快速扩大,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的意愿和积极性也不断提高,网络与现实世界间的界限愈发模糊,两者间联动效应却愈发明显。尤其是近年来,某一社会事件一旦与网络发生关联,那么其影响力通常会超出网络的疆界,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何理解我国互联网与现实社会间的这种关系和联动?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抑制并消弭其消极影响?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互联网本身进行解读并予以准确定位。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暂时跳出互联网的范畴,在更庞大的语境体系下对其进行研判。笔者认为,诞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协商民主理论可资作为互联网的评价语境。作为西方政治实践和民主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协商民主立足于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化、多元化以及个体间实质性不平等状况加剧的特点,以理性协商为中心对既有的民主范式进行了合现实性重构,成为当前西方最受瞩目的民主理论。

一、协商民主的确立:对代议制民主的修正

协商民主的部分理念和思想虽然最初萌芽于古希腊的雅典,并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论者那里得到一些发展,但却是在近现代代议制民主遭遇现实困境的情况下,为破解其困境才得以最终确立的,而且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该理论获得了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晚期资本主义技术科学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技术对社会产生了强大的反馈作用。它不但在基础上改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技术和科学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而且也作为一种隐形意识形态渗透到政治中”[1](P62-63)。因为“只要国家的活动旨在保障经济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政治就带有一种独特的消极性质:政治是以消除功能失调和排除那些对制度具有危害性的冒险行为为导向的,因此政治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导向,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1] (P60)。技术与科学日益凸显的重要性更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社会系统的发展似乎由科技进步的逻辑来决定。科技进步的内在规律性,似乎产生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性,而服从于无功能性需要的政治,则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性。”[1] (P63)于是,政治的精英化、官僚化趋势愈发明显,选举似乎成了民主唯一的表达方式。进而,行政管理和技术理性日趋优位于政治实践和实践理性,国家干预职能随之被不断强化。然而,这种被强化的国家职能却产生了政治的系统性危机。哈贝马斯对此做出了解释:“可以把国家理解为拥有合法权力的一种制度,国家的输出产生于最高行政当局的决定之中。因此,它需要的是群众对它的那种尽可能不那么特殊的诚心诚意的输入。输出和输入都可能造成破坏性的危机。输出危机具有理性危机的形式,行政系统无法完成它从经济系统那里接受来的指导作用。于是,生活领域发生混乱,输入危机具有合法危机的形式:合法系统无法维持它要求群众表现的那种忠诚。”[2](P60-61)“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不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遭到破坏,从而使代议制度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3](P65)

此外,以保障个人利益和自由为导向的代议制民主模式的正当性基础也备受学者质疑。因为这种民主模式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的,即每个公民准确地知道哪种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能稳定地保持这种偏好。桑斯坦将这种来自于自由市场的假定称为“消费者主权”,以此区别于来自自由国家的“政治主权”。“这两种主权概念间存在着潜在的紧张关系。例如,当消费者在对公共问题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作出自由选择,或是当他们无法形成一个共享或慎思明辨的文化时,对消费者主权的承诺很可能会危害政治主权。”[4](P29-30)况且,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非理性的,他们无法对某种选择是否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准确判断,更无法保持偏好的稳定。“如果把消费者主权应用于言论领域和政治领域,用‘数量原则去否定‘质量原则,依赖个人偏好甚至偏见来决定公共问题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个人的非理性将放大为群体的非理性。”[5](P430)换言之,通过把民主简单化为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并在其基础上产生政府的民主模式无法为政府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因为在政治领域中贯彻消费者主权已然对以民主多元选择为基础的政治主权造成损害,无法真正实现政治领域中的自由。在对代议制民主模式进行猛烈批判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应当重构强调政治主权和自由的协商民主模式,使形式民主走向实质,以众人之理性弥补个体理性之不足,以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调和主体间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的冲突,从而实现对前者的修正。

二、协商民主的功能梳理

在对既有民主模式的修正中,经重构而复兴的协商民主充分彰显出了其存续的意义和价值,并在如下方面发挥重要功能:首先,它提供了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根据。传统公共决策的过程一般遵循“专家提出备选方案+政府官员筛选”的程序。由于这种决策程序未能将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纳入其中,导致了决策在妥当性上极易存在缺陷,更产生了政策被执行过程中可能遭到个体或集体抵制的风险。协商民主则要求公民对决策过程的广泛参与,“公共决策通过协商所获得的政治合法性不仅来源于多数人意愿的平等参与,而且还因为这种决策是集体理性反思的结果”[6](P32)。其次,它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培养了公民精神并提升了公民理性参与的程度。将协商民主纳入国家政治生活,可使代议制国家的公民除了进行投票选举外,还可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在此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这无疑提升了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积极性。进一步而言,由于“公民精神之复兴关键是使人们在他们的社区事务中有更强的参与感,在事关他们生活的事务中有更大的发言权”[7](P93),故协商民主在给予公民更多公共参与机会的同时也潜在地塑造着公民精神。此外,“协商的过程起到了一种过滤机制的作用,即过滤掉人们的激情和欲望,真正让理性和知识引导民主”[5] (P427),从而实现公民参与理性的提升。再次,践行协商民主可实现社会的稳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应建立包含诉求表达、利益协商机制在内的利益均衡机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管道。”[8](P57-58)最后,协商民主可节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协商民主论者之所以主张“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9](P55),其理由在于,协商民主要求公共决策过程以公开的方式呈现于民众面前,并向后者提供参与决策的平等途径和条件以自由表达其诉求和理由,真正实现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民主理想。

从协商民主的功能梳理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民主模式不但在解决西方代议制民主缺陷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调整社会生活关系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部分官员滥用行政权力现象屡屡发生,人民法治意识和维权观念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只有真正了解协商民主的本旨,在制度建构和社会管理中彻底践行协商民主,方能推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进而保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公共领域:践行协商民主的关键要素

在如何践行协商民主的问题上,协商民主论者大都主张一种“双轨模式”。朱迪特·斯夸尔斯曾对此做出精辟的总结:“如果你仔细审视协商民主理论家提出的制度安排,就会发现其中不是简单地体现了对话性的公正概念,而是体现了一个双轨模式,其中独白模式和对话模式泾渭分明,并各自存在于界限分明的政治活动中。”[10](P84)我们可借助哈贝马斯的经典著述廓清“双轨模式”的内容:只有经过两种公共领域对系争命题进行实际协商并达成一致理性才能最终实现其合法性。即自发的个体意见经过表达和传播,汇集于处于制度外围的不受扭曲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即我们一般指称的公共领域)并形成公共意见,再经由该领域传递给处于制度内部的正式公共领域。非正式公共领域虽然弱小,但必须对正式公共领域具有看得见的影响力,即后者必须公开接受由前者传递的公共意见[11](P144-159)。在《包容他者》一书中,哈贝马斯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理论,并进一步指出:“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内或之外,都构成了一个舞台,好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12](P289)上述观点在清晰阐明“双轨模式”的同时,更明确了公共领域①在该模式的运行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它给予主体交往的平台,使主体在交往中形成公意并向公共权力系统输送公意;公共权力系统则应保障公共领域中主体间的交往畅通无阻,使个体意见不受压迫地转化为公意,并通过制度化方式吸纳公共领域输送的公意,由此获得自身存续和运转的合法性。“公共领域是介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它往往依靠舆论的力量维护公正、合理、正义的原则,对抗政治的强权和商业逻辑的支配性霸权。”[13](P5)

四、我国公共领域的建构:以互联网为依托

协商民主虽然缘起于西方,但早已被我国的理论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更重要的是,继续推进这种民主模式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下一阶段我国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要有效践行协商民主,公共领域的建构最为关键,那么,我们应如何建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应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世俗领域,任何具有批判精神的公民均可自愿在该领域中平等地运用理性对公共事务进行探讨。”[14](P80-82)在公共领域中,话语权不被某一阶层所垄断,而应是面向所有人开放。各参与者不会因为社会地位、职业、财产多寡等差异受到歧视,他们只需拥有理性和批判精神便可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被压制。那么,就我国而言,哪个领域与哈贝马斯描述的公共领域的诸项特征最为贴近?答案是由互联网搭建起的网络社会。

自互联网在我国建立至今,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据CNNIC于2014年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手机网民规模为5亿,较上年底增加约8009万人。”从网民学历结构上看,高中以上学历人群占网民总数的511%。从网民的上网行为看,即时通信、浏览新闻、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已成为网民的主要网络行为。

如果我们将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与我国互联网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链接,就不难发现两者具有诸多方面的共性:首先,互联网接入日趋便捷和廉价,为我国公民广泛就公共事务实现网络参与提供了必要前提,以手机为代表的多样化互联网接入终端更使网民无时无刻生活在网络世界中。其次,互联网世界中的自由和匿名等规则抹去了网民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差异。跟帖评论、微博和朋友圈等平台为网民提供了发表个人意见并获知他人意见的窗口,每个网民都可公平地借助这些平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探讨中。再次,网民的网络行为虽然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但就总体而言,网民还是可以对绝大部分事项自由发表个人意见而不受压制的,而且随着网民和意见平台数量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发表个人意见的意愿不断提升,每一秒在网上涌现出的庞大的意见数量将使任何言论检查机制都难以发挥作用。最后,随着网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个人独立判断能力的增强,网络言论将渐趋理性,而理性则是公共领域发挥批判功能的重要前提。

综上可知,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趋势所呈现出的上述四点特征与哈贝马斯所主张的理想沟通情境的理性规则是契合的②,亦即我国互联网已经初步可向国民提供一个“无扭曲的意见表达、沟通及对话”情景,它具备了成为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此外,如果我们检索近年来那些引起国人广泛关注并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就能发现这些事件的背后都闪现着互联网的身影。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开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周口平坟”“微笑‘表哥”等事件经网络的发酵,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发展形成了有益且深远的影响:旧有的不合理规定被废除、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官员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被有效抑制、腐败官员纷纷落马……互联网在我国绝不仅是一个虚拟世界,也不仅是一个意见沟通平台,它已然具备了形成公意并向现实社会乃至于“制度内部的正式公共领域”进行传递的重要功能。

尽管我国互联网具备了成为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和可能性,但它离哈贝马斯所设想的公共领域仍有不小的差距,这是因为我国公民网络参与面临着一些困境,这些困境严重制约着我国网络社会向公共领域演进的步伐。为实现建立公共领域、践行协商民主的目标,我们必须对这些困境进行全面解构。

五、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的困境解构

在图书馆式的Web1.0时代,互联网信息的传播遵循由一点(服务器运营商)向多点(用户)的传统单向式辐射路径。随着P2P技术带来的分享和互动的网络理念的革新,互联网进入将人与人连接起来(蛛网状)的Web2.0时代以后,用户彻底从单纯被辐射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并成为信息中转站,甚至本身就成为了信息的源头。Web2.0技术给予了每个网民“麦克风”,使其成为了“自媒体”,但却没有为网络社会提供相应的秩序规范,更无法解决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衔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成为我国公民网络参与面临困境的根源。

(一)海量信息产生“信息茧房”。

在Web2.0技术的支持下,每个网民都能够通过轻点鼠标发布信息和个人意见,网络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据CNNIC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站数量为320万个,全年增长52万个,增长率为19.4%;网页数量为1500亿个,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22.2%。网民在面对海量信息时,往往只会

依据自己的喜好有选择地获取其中的一小部分,由此产生信息茧房,即“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的通讯领域”[15](P8)。躲进信息茧房里诚然会让网民感到踏实和舒适,但它也同时把偏离网民个体喜好的信息隔绝在茧房以外,网民在思考和判断某一问题时就难以做到理性和周全,进而导致在网上所发表的意见有失偏颇。

(二)“回音室效应”导致群体极端化和群际间粘合度下降。

在“自媒体”时代,网民有能力、有意愿在网上充分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泛滥于网络的各种信息亦是众人共同协作的产物(如百度百科)。为了在网络中获得他人认同和肯定,网民会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持有相同或相似意见的网民进行沟通,并排斥和拒绝接触与自己意见相异的其他网民,由此很自然地把自身归入自己设计的“回音室”。在“回音室”中,“观点相似的人在其中发言,放大和不断重复那些实际上由同一群人发布的信息,引发网络社群聚集、排外进而激化偏激言论”[15] (P7),并使持相同或相似意见的网民组成的群体朝极端化方向发展。桑斯坦用“群体极化”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概括:“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4] (P47) “群体极化”除了可能产生难以估量的恶果外,还将导致不同群体间的激烈对抗,彼此间难以实现理性包容,更不要说倾听和接受对方的意见和理由。当前我国互联网不乏对上述研究结论的直接例证,“铜须门事件”“香港‘限奶令事件”中,网民“群体极化”形成后,或对正常的司法秩序形成不当干扰,或导致不同地区的人们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危及普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物权法草案网络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同群体的网民间相互谩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践行协商民主所需的理性和包容荡然无存。在这些事件中,网络社会更像是一个网民以各种不同形式暴露人性弱点的集体狂欢舞台,而不是以理性为基础,以说服为主要手段实现不同意见者偏好自觉翻转的公共领域。群体间激烈的对抗和攻击更导致了群际间粘合度下降,社会团结遭到严重破坏。

(三)“群体盲思”诱发“沉默螺旋效应”和“蝴蝶效应”。

“群体盲思”是欧文·詹尼斯在对小范围群体行为进行试验和观察后提出的一个理论,它是指在从众压力的影响下,群体内的多数派不但无法对与普遍意见相左的或不受欢迎的少数派观点进行客观评价,还会通过向后者施加压力以保持意见的一致,少数派则会趋向沉默以避免与之产生冲突。在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和人们习惯性的从众思维更加剧了产生“群体盲思”的可能性。而小范围的“群体盲思”一旦进入互联网,则会在传播过程中产生“沉默螺旋效应”,最终导致大范围的“群体盲思”,其过程如下:意见是从意见制造者为起点呈螺旋状轨迹向外传播的,其影响力随着螺旋的不断扩大从一个场域蔓延到其他场域。在传播过程中,赞同该意见的网民高调表明其支持态度,反对此观点的网民则会选择沉默,由此形成支持该意见的网民占大多数,反对者寥寥的假象并加快螺旋范围的扩大。而网络信息过于泛滥、庞杂等因素则使那些激进、极端的观点因更容易在庞大的信息群中吸引网民的眼球而在螺旋中向外急速盘旋扩张,“最终形成少数极端分子左右沉默的大多数的局面,从而为网络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16](P8)。

如果“群体盲思”的影响力仅停留于局部虚拟世界中,那还不必引致我们的过分担忧,但从我国过去一段时间的网络事件所产生的后果来看,其影响力不但能快速向整个网络社会扩展,而且常常波及到现实社会。这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已经为“蝴蝶效应”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蝴蝶效应”的发生至少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复杂的背景系统;系统各环节具有不确定的链接概率;事件结果对初始条件具有极为敏感的依赖性。③与之对应的是,Web2.0时代的我国互联网亦呈现如下特征:网民间交错关联的蛛网状结构;除了Web2.0技术导致的以网民为各节点的互联网内部联系日趋紧密外,互联网还全面渗透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间的链接概率虽仍处不确定状态,但大幅提升已成现实;由于我国现实利益表达机制不畅、生活和工作压力日渐增大等因素,网络成为网民宣泄不满情绪、表达极端意见的场所,某些事件极易触动网民敏感的神经并进而掀起舆论狂潮。以郭某某网络炫富导致我国慈善机构集体信誉危机为例。该事件最初不外乎是一个名叫郭某某的年轻女孩微博炫富所引起的,起初未能引起网民的注意,但某网友捕捉到郭某某“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微博实名认证信息并进行放大和传播后,由于此事涉及到了中国最大的慈善机构而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网民们除了纷纷提出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外,还将我国的其他慈善机构纳入攻击的范围,其结果是目前大多数慈善机构由于遭遇信誉危机而在现实运营中面临难以为继的窘境。

除了上述三大困境外,数字鸿沟、公民自由表达与维护网络安全间的冲突、网络推手和水军的消极影响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将我国网络社会建设成公共领域的步伐。

六、困境对策——以充分发挥政协作用为突破口

要真正践行协商民主,就必须重视公共领域的培养和塑造,而互联网是我国当前为数不多的适于作为其依托平台的领域(也可能是唯一领域)。对于我国公民网络参与行为面临的困境,宜疏不宜堵是最基本的对策出发点。关键在于,如何“疏”?笔者认为,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能有效突破上述困境并推动网络社会向公共领域的转型。

(一)政协应扮演两种公共领域间的桥梁角色。

“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行政”是我国政协政治行为的显著特点。依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政协既不属于非正式公共领域,也不属于正式公共领域,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某个位置。这个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协在国家立法、决策等方面的影响力远高于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一般社会团体和公民。而如上文所述,要使协商民主的“双轨模式”有效运转,必须在非正式公共领域和正式公共领域间架设起传递公共意见的桥梁,政协应当扮演的就是这个桥梁的角色。在破解我国公民网络参与困境中,政协也应在如下方面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第一,及时捕捉互联网上出现的可能损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和现象(如网络水军和推手),并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监管建议。第二,在数字鸿沟困境的解决上,政协应当力促国家加大对互联网建设的投入,缩小城乡间、东西部省份间网络覆盖率的巨大差异;应当通过政协会议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迫使网络运营商不断降低上网资费。第三,跟踪破解困境的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提出新的政策建议以修正既有政策之不足。第四,对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矛盾进行汇总和筛选,组织专题调研,使政协提案能够真正代表社情民意,真正成为民众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的途径,进而破坏“蝴蝶效应”的生成条件。

(二)政协委员应发挥自身的能力和影响力,引导网民开展理性网络协商。

政协委员一般均为我国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他们不但能从专业的角度对各种社会问题和事件进行理性思考,而且其自身在业内乃至于行业外的其他领域有强大的影响力。如果广大政协委员都愿意在网络社会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那么这些影响力的影响范围就能交错叠加,形成对整个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周延覆盖。基于此,政协委员如对网民普遍关注的某一社会事件发表言论(特别是专业言论),必能吸引业内外乃至整个社会的网民的注意,引发后者对该事件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这对破除“群体盲思”困境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网民对某一事件的讨论过程中,如果政协委员能够代表少数派利益和立场进行网络发声,那么无疑将极大增强少数派的言论力量,从而鼓励少数派或者沉默的多数勇于站出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并降低少数网民极端言论的影响力,消解“沉默螺旋效应”。在某一社会事件触动网民敏感的神经,引发非理性行为和言论时,政协委员更应责无旁贷地介入其中,高频率地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向网民阐明非理性行为和言论将对事件本身产生的不良后果,促使后者进行反思,从而抑制“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在网民群体利益对抗较为激烈的场合中,政协委员亦可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提取不同群体的意见中的共同点并反馈给各群体,引导他们以求同存异的思路共谋解决方案,由此弥合对立群体间的利益分歧,粘合群际间因利益对抗产生的裂痕。

(三)政协及政协委员应重视自身建设,不断培养及提高网络引导力。

在政协层面,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网络社会向公共领域转型中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其中,加强政协网站的建设尤为重要,具体建议如下:第一,网站界面设定应更为人性化和便捷化,能给予登陆政协网站的网民更好的用户体验;第二,应当与专业的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提升政协网站对广大网民的吸引力;第三,应当提供网民意见专版,供网民在网站上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考虑到网民意见过多而难以有效处理等问题,可向网民提供实名和非实名两种意见表达方式,并重点处理实名注册网民的意见。这既顾及了部分网民希望匿名的愿望,又使利益诉求较为强烈(通常会选择实名)的网民意见能得到充分重视。在政协委员层面,则应对“信息茧房”“回音室效应”有清醒的认识,广泛接受新知识、新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进入网络社会时,勇于接受并理性思考与自己持不同意见者的言论和观点。从事与互联网技术有关行业的委员更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通过技术手段在公民自由表达与维护网络安全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四)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政协充分发挥上述作用。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政治生态看,政府尤其是一把手对政协工作的支持是充分发挥政协作用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具体落实上文提出的三点建议中亦是如此。政府除了应当进一步提高政协地位,完善政协相关制度外,最重要的是在政协发挥上述三方面作用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相比于以往的刚性维稳策略的巨额开支,扶持政协开展工作的支出对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能起到更有效的作用,而且花费也要小得多。此外,在当前政府公信力出现下滑的局面下,政府更应借助政协委员的影响力引导社会矛盾朝良性化方向发展。例如,政府手中掌握的网民非常关注的但不适宜全面公开的某些信息,可在与政协委员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内部公开的前提下,要求政协委员在允许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从而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消除部分网民在信息完全不对称情况下对政府行为产生的负面情绪,净化整个网络环境。

注释:

①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公共领域均指的是哈贝马斯所称的非正式公共领域。

②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沟通情境的理性规则包括:(1)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2)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3)不可借由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力。参见郭玉锦,王欢:“网上公共领域”,《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5页。

③“蝴蝶效应”的发生条件在学界并未取得共识,本文对其发生条件的界定所参考的文献是:韩立新、霍江河:“‘蝴蝶效应与网络舆论生成机制”,《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第6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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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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