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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外关于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的研究述评

点击:0时间:2022-04-12 16:57:12

陈答才+吕越颖

[摘要]近年来海外研究关注了中国腐败现象和反腐败斗争的多方面内容,不仅涵盖国内腐败的定义、特征、成因及腐败与其他社会问题的关系,还对中国反腐制度、方式、机理、效果、发展方向以及群众的认同程度等作出分析,这些研究关注到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并将相关研究纳入到宏观的治理格局之中,但较少能够产生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其支撑材料也有存疑之处。在研究方法上,海外研究偏好案例分析和数据分析等实证性方法,但存在一味追求“科学化”的倾向和一些重要研究范式的缺失等瑕疵。未来的廉政治理研究应在继续拓展视野的同时逐步发掘本土性特色。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腐败治理;廉政建设;海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5-0066-13

廉政建设的历史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的研究成果颇丰。近年来海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亦随中国与世界的不断接轨而逐步丰富和深入,为直观地反映出相关学术理论成果并展现其分析逻辑,笔者采用述评的方式对这些成果加以分析,或可为深化当前的廉政建设提供思路借鉴。

海外众多期刊或专著都涉及到了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这些成果数量较多但良莠不齐,进行筛选很有必要。本项述评最终选取的26项研究成果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标准:第一,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即要求学者必须有较长时期的海外留学和工作经历。据此,主要选取墨宁(Melanie Manion)等非华裔中国问题研究专家的相关成果作为研究对象,同时鉴于公婷(Ting Gong)、裴敏欣(Minxin Pei)等华裔学者深厚的海外学术背景,他们的相关论述也归入在内①。第二,研究成果出版单位的权威性。本项述评参考了最新的SSCI目录,选择了《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China's Quarterly》《Comparative Politics》等著名期刊中的相关文献。而专著方面则重点选取Harvard University Pres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等知名出版社发行的相关书目。进行此种选择既为使相关研究能客观反映出海外研究特色,又能确保述评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可信度。

一、研究内容述评

(一)关于中国腐败的研究

1.关于中国背景下腐败定义的研究。腐败大多被定义为“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违规获取私人收益的行为”。然而部分海外学者对这种定义在中国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首尔国立大学教授高吉坤(Kilkon Ko)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翁翠芬(Cuifen Weng)认为,中国官方定义的腐败行为并不一定有意指向私人收益,对于公共利益的僭越本身就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充要条件。此外,这种语境下的“公共利益”不只包含物质利益,还包括公共伦理。高吉坤等人据此认为,在中国,腐败可被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为获取个人利益做出的不被允许的违规行为,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损害行为”[1]。此外,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讲师庄梅林(Mayling Birney)认为腐败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标准,原因在于中国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授权性统治”(rule of mandate),在此种模式之下,官员通过政治授权获得了大量突破規则的权力,而相应的对于腐败的界定也难以严格按照规则进行[2]。

2.关于中国腐败特征的研究。一些学者指出了国内存在单位腐败、团伙型腐败、阶层腐败等多重腐败类型。

一些研究认为中国存在着单位化、部门化的腐败现象。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教授伊莱恩·杰佛利(Elaine Jeffreys)通过对“处女卖淫案”的分析,认为一些政府部门为增加收入从而侵犯、勒索公民。这可被视为单位腐败行为[3]。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腐败朝着跨部门、跨领域的方向发展,呈现出团伙型、集体化的特征。香港城市大学公婷(Ting Gong,2002)教授专门对腐败窝案进行了解读,强调官员会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结成网络,这种网络是松散的,官员之间会为个人利益合谋,这就为腐败窝案创造了条件[4]。纽约波基普西马利斯特学院教授、《中国发展简报》主编谢世宏(Shwan Shieh)以“厦门远华走私案”为例,同样认为中国官员存在集体腐败的廉政治理特征[5]。时任美国内华达大学助理教授朱江南(Jiangnan Zhu,2012)以房地产行业涉腐案为例,认为“政府-经济实体”会客观上造成非法共谋现象[6]。政府部门的设置对应了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在现存的政府激励模式下难免出现官员靠拢商人以招商引资的倾向,这种“政商共谋”会导致多名官员涉腐。而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5)认为中国的腐败窝案具有较为复杂的网络,既包含了政府和经济实体的联系,又有经济实体之间的共谋活动[7]。上述研究侧重关注腐败案件的不同方面,但都强调了中国腐败案件具有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无疑对廉政建设提出更大挑战。

另外,有论者认为中国出现了“阶层腐败”现象。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何荣宗(Wing-Chung Ho)认为,一些投机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窃取了部分国家利益,这体现在一些官员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了较多的国家财富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特殊利益的群体,该作者将这类群体称为“新买办阶层(new comprador class)”,同时认为这种阶层的存在反过来又为企业行贿和阶层内部人员谋私提供了便利[8]。

3.关于中国腐败发生的内在机理研究。相关观点大体上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其一,利益冲突的视角。公婷(Ting Gong,2013)等人认为,官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这种正常的冲突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腐败行为。在利益冲突的外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经历了从“绝对排斥”转向承认和控制的过程。这种控制可视为腐败治理的关键举措。当控制力不足时,一般契合如下两个相关条件:一是反腐工作过程尚未完全做到公开化和民主化,反腐规则难以被执行和遵守;二是廉政政策与现有政治文化的调适性不足,这导致“徒法不足以自行”,官员缺乏对于廉政措施的认同,腐败便相应产生[9]。

其二,基于“寻租理论”的解释。中国长期存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双轨体制”。政府掌控了较多的社会经济权力,容易导致私人企业倾向于以行贿的方式谋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公婷将腐败行为的发生归结为市场经济改革的不彻底性[4]。高吉坤(Kilkon Ko)和翁翠芬(Cuifen Weng,2008)[该参考文献在文末没有提供]则认为,交易型腐败的存在源于中国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水平不足,为商人提供了寻租动机[10]。朱江南通过政府和地产商交易的具体案例描绘了中国寻租腐败的实例[6]。

其三,基于政治体制的解释。制度主义范式揭示了制度环境对于政府行为的塑造作用,不少学者以此为角度分析中国腐败案件的成因。墨宁(Melanie Manion,2004)认为,相对于市场经济,法治水平不足是促使腐败多发的更重要原因[11]。时任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教授邹克渊(Zou Keyuan,2011)将腐败的多发归因为法治建设的滞后,指出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司法的依附性、法治文化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法官自主权相对弱小等方面,上述特征使司法部门本身就容易涉腐,自顾不暇的情况下难以制裁其他领域的腐败行为[12]。而在财政体制方面,高吉坤等人认为,中国分权化的财政制度并非能绝对有效保证腐败治理,部分官员可以利用财政分权创造的有利条件中饱私囊。而无论是财政集权还是分权,治理腐败都要依靠良好的制度和法律执行力[13]。

4.关于腐败与社会心理关系的研究。政治社会化在现代社会速率加快的背景下,治理腐败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亦能随时反映和影响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教授罗素·史麦斯(Russell Smyth,2009)等据其主持的一项社会调查认为社会成员会将具体问题如社会不平等、就业问题等与官员腐败相联系,同时认为腐败蔓延还会使社会成员更容易受到“左翼”思潮的影响[14]。

5.关于腐败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腐败和经济增长是发展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话题,长期存在着“腐败阻碍经济增长(绊脚石)”和“腐败在一定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润滑剂)”两种理论之争。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12)认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腐败在中国是不是“掠夺”(predatory)性质的,它存在于经济的增值部分而非经济命脉之中。另外,大量的反腐措施也使腐败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治理。据此,其认为在特定时期内,腐败可以和经济增长并存[15]。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教授卡洛斯·拉米雷斯(Carlos Ramirez,2014)根据中美历史对比进行了一项描述性研究,其主要结论是中国腐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可用倒“U”型曲线解释[16]。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两者呈正相关状态,而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中国势必能够对腐败进行有效打击。两位学者同样认为,腐败“促进”经济增长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无意为之的巧合,其根本上无疑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二)关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研究

反腐倡廉一直是中国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海外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到了国内的反腐败斗争。其关注点主要分布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关于中国反腐制度的研究。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廉政体系,一些学者就此分析探讨了国内的反腐体制。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杰弗利·贝克(Jeffery Becker,2008)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在信息收集与交流、加强对官员私人领域的监控、保证反腐政策执行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但由于国家预防腐败局与其他机构的职能重叠,加之其独立性不足,该机构的作用仍亟待提高[17]。

此外,较新发表的海外研究成果关注到近年来中纪委实际主导了国内的反腐工作这个事实。美国吉尔福德大学教授郭学志(Xuezhi Guo,2014)对中纪委的组织机构、操作原则、纪律处分规范和标准以及反腐措施和手段进行了分析和评估, 认为中纪委在反腐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18]。他批评了“反腐仅是权宜策略”的观点,并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拓展了纪委的功能、改进了工作方式(如充分利用网络、动员公众配合等),有效震撼了腐败官员。同时亦探讨了纪委工作效度发挥不足的深层原因,认为在层层官场关系网络依然存在、纪委自身独立性不足、工作方式的缺憾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纪委制度暂时不能根除腐败。作者在最后还特别指出了纪委的活动应向法治化指标靠拢,这与国内近年来的思路较为一致。

2.关于国内反腐方式的研究。近两年海外相关研究成果亦关注到了中国反腐斗争方式的新进展。公婷(Ting Gong,2015)認为,中央近年来尝试通过鼓励政府创新和建立廉政“试点”的方式增强反腐有效性,在这种激励模式下,下级政府积极探索和创新了具体反腐机制[19]。从结果上看,下级政府的探索总体上是较为有效的。但由于一些新机制与宏观制度体系出现了矛盾,影响全国整体格局,中央会叫停某些尝试。此外,公婷认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可从鼓励政府创新转向支持公众参与。

3.关于中国反腐内在机理的研究。反腐不仅仅针对腐败本身,其对于国家治理具有更为深远的政治意义。时任圣约翰费舍尔学院助理教授的薄智跃(Zhiyue Bo,2000)认为,当官员企图凭借自身实力谋私或对抗中央时,中央会从全局利益出发通过反腐斗争将该官员及其成员班子更换,由此看来,反腐是对抗地方官场“圈子”的利器[20]。而伦敦大学的伊丽莎白·奎德(Elizabeth Quade,2007)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下级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者,而一旦其为了自身利益盲目扩大经济规模从而造成经济的不健康发展时,中央会从宏观治理角度加强反腐,以稳定经济形势[21]。

4.关于国内反腐的效果研究。总体上看,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反腐的效果表现出较大的兴趣。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5)认为中国历次“运动型”反腐都依次采用先鼓励主动坦白,后彻查严打的方式,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级别的官员在面临反腐压力时得出不同的理性度量结果。低级官员涉案金额少,坦白后处罚轻,通常更倾向于坦白,而高级别官员获利多,被彻查后损失大于回报,因此往往铤而走险。因此,“运动型”反腐效果有限,高级别官员处理起来难度更大[7]。时任美国加州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教授裴敏欣(Min xin Pei,2006)认为中央的廉政措施会被一些下级官员抵制,这造成了国家能力特别是政策执行力的不足,影响了腐败治理效果[22]。

此外,一些学者用不同方法衡量了国内腐败状况的代际变化,这实际上评估了中国的反腐措施在不同年代的效度。魏德曼(2004)用详实的资料显示中国的腐败在进入新世纪以来得到了更大程度上的治理[23]。高吉坤等人(2012)指出,尽管新世纪以来行贿受贿事件仍有发生,甚至曝光出一些大案要案,但由于“反腐运动、财政集权化、绩效工资制、控制预算外资金”等一系列制度或措施的陆续施行,使得贪污、挪用案件数量的发生频率呈递减趋势。[10]

5.关于国内近年来反腐斗争发展方向的研究。海外学者注意到了中国廉政治理方略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后的新变化。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博士后研究员马卡比·克礼(Macabe Keliher,2016)等人认为,新一代的领导人不仅查办了不少涉及高级官员的重大案件,还在行政和监管体制上作出了突破性改革。这些举措改造了中国的政治文化和官员的行为方式,从而推动了政治生态的法治化[24]。

6.反腐与社会成员的政治支持关系研究。时任香港浸会大学助理教授李连江在调查中认为,一些农民认为改革开放前大规模的“运动型”反腐在当今社会也是必要的。农民对于反腐运动的支持度与三个要素呈负相关性:对地方官员的满意度、法律执行力的认可度及合法渠道政治参与的效度。该作者还认为,短时间内有效的反腐斗争对于维护农村的政治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5]。

(三)对海外研究内容的简评

总体而言,海外论者的相关研究较为丰富和全面,与国内研究相互呼应和补充,共同映衬出国内廉政治理的全貌,但亦难免存在某些不足,对其加以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海外研究全面而广泛。这些研究涉及到了从腐败到反腐败、从结构到行为、从群体到个人、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从宏观制度层面到微观机制层面等诸多领域。而国内学者较少或尚未涉及到的问题,如反腐运动中官员的理性度量模型、廉政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性等也在海外研究中被关注。这些论述不可谓不丰富,它们全面、立体地展现了中国腐败状况和政治社会生态。当今国内关于腐败、反腐败的文献不在少数,这并不妨礙我们积极探索挖掘尚未被关注到的领域,将相关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2.多数海外研究关注了中国的特殊国情。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性使得腐败现象和反腐败斗争更具中国特色。海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了关注。比如,高吉坤等人指出了国际上通行的58种关于腐败的定义都难以符合中国国情,并结合中国的法律和腐败案例提出了中国的腐败定义具有宽泛性、伦理性的特征。魏德曼认为,反腐运动中,坦白阶段和严打阶段先后进行使得中国的反腐运动收到了独特效果。除此之外,相关研究涉及到了中国涉腐人员集体化、部门化的特征以及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等诸多方面,在此不一一赘述。这些研究为认识和推动当下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其别开生面的论述也生动地展现了我国反腐斗争的中国故事。

3.海外研究普遍将廉政治理纳入到宏观的政治背景之中,从而深化了对腐败和反腐败的理解。腐败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其植根于具体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之中,相应地,只有将反腐败斗争的研究纳入到宏观治理格局之中才利于更加深化。廉政治理不仅是打击贪腐,还涉及到宏观调控、政府再造等一系列议题。公婷等人将反腐融入到府际治理范畴中进行分析,展现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互动过程。伊丽莎白·奎德将腐败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联系起来,而庄梅林更是把政府的廉政工作纳入到中国政治体系的自由裁量权结构之中。因此,在廉政研究中,应坚持一种联系、系统的观点,将腐败、反腐败和其他政府行为建立关联,以全面把握腐败现象,为反腐斗争献计献策。

4.一些海外研究的分析深度有待提高,“中国式描述”较少产生“中国式理论”。尽管海外学者关注到了中国国情,其描述性研究也将中国特色不断展现,但是在分析这些现象时,其理论依然免不了照搬一些西方既有思路。如“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是海外廉政研究中常见的词语之一,这实际上是基于“政府与社会并未完全分开,政府权力没有得到有效驯服,中国社会民众只有通过行贿才能进入公共生活”的理解。但是,这一理论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可信性存疑,近年来大量减少政府审批,推进政府和社会的分离似乎也没有根除腐败。实质上,这种解释的疑点在于,“威权主义”这一经典概念,在中国或许是不适用的,至少是不完全适用的。在现实政治中,同样是“威权主义”政体,其具体的治理模式具有非常大的差异,甚至超过了其与民主体制之间的差异。由此可判断,一些西方学者事实上默认了现存的西方学说,即并非从对中国的经验环境的研究中生成中国式理论,而是将这些事实作为佐证既有理论的材料。实际上,当代比较社会科学产生的概念都具有极强的概括性,绝非能简单照搬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之中。中国丰富的廉政治理实践也在不断挑战着看似不可辩驳的“西方真理”,并为世界各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了新的思考空间。

5.部分海外研究的材料支撑不甚合理。此类现象虽非普遍但须引起关注。首先,部分论者运用的支撑材料通常比研究的发表时间滞后若干年,这使得其研究不符合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最新状况。即便是某些近两年的研究成果,在跟上国内反腐步伐的问题上也表现乏力,这一定程度降低了结论的说服力。对于这些研究而言,无论其推理再缜密、逻辑再科学,其研究的意义也会打折扣。再者,一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官方提供的文件不甚信任,大量采用坊间传闻、官员轶事作为其支撑材料,甚至是核心支撑材料,将一些尚未形成共识、可信性较低的传闻作为文章观点的论据。这种仅凭研究者个体主观判断所做出的选择,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得出的结论恐怕也难以站得住脚。

二、研究方法述评

(一)研究方法综述

基于“价值-事实”的分野,学术界一般将研究方法分为规范性方法(论辩价值)和实证性方法(描述和分析事实)。实证性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定性方法(质化研究)和定量方法(量化研究)。为直观地反映海外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相关论文加以整理并统计,绘制表格如下(表1)②:

表1显示大部分学者偏好于实证性的研究方法,这也印证了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学科从“哲学”到“科学”不断转变的大趋势。而在具体的实证性方法上,海外学者采用最多的是案例分析方法,具体来看,这些学者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运用案例。

1.个别案例深度剖析。海外一些研究者用“通篇讲故事”的方法展开研究,这实际上是一种个别案例的深度剖析。如薄智跃(2000)通篇细致入微地描述陈希同落马事件[20]。该作者通过全方位展现案例的方式展开论述,详细描述了北京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特殊性、陈希同的上位、中央的态度与北京市领导班子的不合作、陈希同拉帮结派和不断腐化等过程。谢世宏(2005)则试图通过厦门远华走私案分析中国的集体腐败现象,在描述了赖昌星事业起步、腐败网络的形成、中央的察觉、福建官场地震等多个片段后,指出不法企业和地方官场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5]。杰费利·贝克(Jeffery Becker,2008)、郭学智(Xuezhi Guo,2014)也用了這种方式分别对国家预防腐败局和中纪委从设立背景、职能、实际运作状况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海外相关研究中该方法应用最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2.多案例分析。在一些研究中,海外学者亦经常会选择通过对几个案例的罗列来论证结论,试图以此增强论证的力度。如高吉坤等人(2011)在文中论述了国家法律、党内条例、司法实践、重要人物讲话中对腐败概念的界定等,论述了中国话语体系下腐败概念的特殊性[1]。何荣宗(2013)通过分析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等案例,介绍了这些集团的背景、内部运作等方面的状况,探讨了这些集团和腐败的关联[8]。

表1中也反映出定量研究的广泛应用。这些研究涉及到的定量方法包括调查数据分析、趋势分析、涵盖性解释、统计模型。李连江(Lianjiang Li,2001)、罗素·史麦斯(Russell Smyth,2009)将调查结果进行了数据处理以得出结论。这是一种调查数据分析的方法。而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4)、高吉坤(Kilkon Ko,2012)则通过先设定指标,后搜集数据的方式将相关问题的变化趋势进行纵向描述,这些研究可以被归为趋势分析方法。另外,为了检验两种事物的相关性,学者绕过因果关系和发生机理的探索,直接用经验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这是一种深受“控制论”影响的研究方法,在比较社会科学中被称为“涵盖性解释”。在相关文献中,伊莉莎白·金德(Elizabeth Quade,2007)和卡洛斯·拉米雷斯(Carlos D.Rameriz,2014)分别用此方法验证了“反腐运动与经济形势的关系”和“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最后,一些学者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建构了统计模型。如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5)对于反腐运动下的官员行为研究和高吉坤(Kilkon Ko,2013)对财政体制与腐败水平关系研究,都用到了这个方法。总体看来,定量方法的核心在于数据处理,反映了行为科学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强势扩张,这在增强了研究解释力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固有的缺陷。

另外,表1中还反映出规范性研究较少被海外学者所采用,多数研究者不愿用逻辑思辨的方式建构理论。在实证研究中,人文主义的观察法被较少运用,这些缺失之处不免造成了一些问题。

(二)对海外研究方法的简评

研究方法上,海外研究自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也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切不可“言必称希腊”。统观目前的海外研究,以下几个方面或可给予我们一些启发或教训。

1.案例的搜集和描述将为研究提供更为全面的观感。在涉及到的海外相关研究中,案例分析是最为重要的方法。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陈希同涉腐案、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反腐斗争中的重大案件,国外学者用相当深入和细致的剖析将这些案件加以回溯,“讲故事”占用了一些文章的绝大部分篇幅。通篇“讲故事”并非是因为研究者缺乏理论素养,而是作者在为得出结论不断铺陈雄厚的、生动的经验材料。因此,“把故事讲好”反映了研究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尽管文章中的分析性文字较少,但是分析的深入性却丝毫不减。一项研究如果能够将某些典型的贪腐案件从结构、运作、心理、行为、背景、过程、结果等诸方面生动地叙述出来,展示研究对象的内在机理,即使没有复杂的理论建构,也是极富意义的。

2.须注重量化方法发挥的独特作用。海外关于国内腐败和反腐败的研究中,无论是描述现象还是分析问题,都大量用到了定量研究方法。李连江(Lianjiang Li,2001)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描述了农民对于反腐运动的认同性。而在分析性研究中,一些作者根据“理性人”的假设,结合具体环境,建构了精巧的数学模型,并进行了稳健型检验以证明模型的科学性。再如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5)构造的中国官员对于反腐运动的对策模型等。总体来看,这种方法的运用成为了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科学研究的趋势之一。特别是近年来中央不断强调“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未来也势必是数据治国、社会工程大展宏图之时。重视数据、积极建设腐败案件数据库、开发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越来越成为每一个廉政研究者的必备技能。西方在研究方法方面为我们开阔了视野,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宝贵经验。

3.“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并非无懈可击。二战后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大量吸收了自然科学手段,但必须看到这种研究方法并非“万金油”。首先,并非人类社会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用自然科学式的方法去衡量和探讨,社会和社会行为的人格化特征明显,显然不可以盲目按照纯科学化、程序化的范式加以把握,这使得一些腐败与反腐败研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不合理性。人类并不会如机器一样被动地、沿着既定的路径从属于某个制度,这种高超的“规训术”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出现。如魏德曼(Andrew Wedeman,2005)、高吉坤等人(Kilkon Ko&Hui Zhi,2013)分别搭建了官员在反腐运动和财政体制中的理性度量模型。但是这种模型的搭建的一个重要过程就是研究者通过思考设定指标,并推测理性人可能采取的行动。因而只有在主观介入的基础上,研究者才能够将客观化的数据通过公式、模式呈现出来。由此看来,即使是“科学化”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去除研究者的主观性。究其原因,任何社会事实都不是自然科学化的,其背后都存在着人类主观建构。因此,过度重视“理性人”的论述将会“物极必反”,看似天衣无缝的模型,却缺少动态感和人性化思维,其解释力也势必有所弱化。

4.一些重要的研究方法、范式的缺失影響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其一,规范性研究不足,思辨的方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廉政治理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本质等抽象性议题,对类似问题的价值的探讨是极富意义的,这会在较大程度上还原社会科学所应具有的内涵,能对廉政研究的相关话题实现更深刻地探讨;其二,“观察法”在海外研究中相对缺失。观察法指的是研究者在现场长期观测社会现象开展研究的方法,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相对缺失是前述中国式描述难以生成中国式理论的原因之一。观察法的最大特点是保证研究深入实际的同时,增强研究者对于相关问题主观层次上的理解。此基础上,观察法可以发挥其“生成性”的重要功能,对行为的观察和对主观层次的理解,能够挑战宏大理论,发掘内生性的因素,建构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

三、总结与展望

海外学者关注了中国的腐败现象和当前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上文罗列了新世纪以来海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成果,首先将这些研究的主要结论和方法加以展现,并作出了简要评论。

未来的相关研究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将国内社会科学纳入到国际社会科学的整体之中,以扩展视野;另一方面,坚持本土化的研究更为重要。上文的述评为分析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可能的路径。首先,学者需要身体力行地进一步挖掘中国故事,不断积累新鲜的经验材料,并将腐败与反腐败研究纳入到诸如国家治理等更广阔的格局之中,与其他政府行为建立联系。其次,研究者必须根据已获得的经验材料着力探索中国式的廉政理论。据笔者初步观察,目前海内外学界对于腐败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权力制衡”“寻租理论”“委托-代理”三种视角,这三种视角都有较强的概括性,而社会科学的进步在于新颖的、具体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理论能够不断产生。就此来看,未来的研究要逐步减少理论预设,强化对中国社会文化、大众心理的主观理解,尝试用诠释主义方法去分析和理解已经获得的经验材料,重视其“生成性”特色,以构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最后,要重视规范性研究,潜在的议题包括腐败与社会公平等,类似探讨有助于挖掘反腐斗争的内在价值。

海外研究能否为国内的腐败治理提供可行之策?乍看之下,海外研究很少提出腐败治理的对策,这或体现出了研究者鲜明的职业性。但一些学者在进行分析性研究的同时,亦间接地提供了一些治理建议。综合来看,大部分学者认为,腐败治理归根到底还是要依赖于更深入的市场体制改革、法治化的推进、独立的监督机构、廉政文化的不断培育以及当局者强烈的执行意愿。这恰恰是近年来国内政府的廉政工作重点。可以预见,当前如火如荼的反腐会为将来的“治本”打下牢固的基础,我国的廉政工作定会有光明的前景。

注释:

①[KG6mm]按照学术惯例,本文只考虑第一作者的学历背景。因而,本项述评涉及到的一些研究可能有我国大陆学者(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建明教授)的参与,但是这些大陆学者都是以非第一作者的身份出现的。

②[KG6mm]表格只统计论文,不统计专著,且只统计与文章结论直接相关并在全文中采用最多的研究方法类型,选取的研究成果首先按照第一作者姓名的首字母升序排列,相同作者(以第一作者为准)按论文发表时间先后排列,较早发表的研究在表中位置相对靠前,可以参照文末位置参考文献的排序方式。

参考文献:

[1]

Kilkon Ko and Cuifen Weng,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ual Definitions of Chinese Corruption:a formal–legal perspective,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1, 20(70), June, pp359-378.

[2]Mayling Birney,Decentralization and Veiled Corruption under Chinas “Rule of Mandates”,World Development,2014,53(c),pp.55-67.

[3]Elaine Jeffreys,Exposing Police Corruption and Malfeasance: Chinas Vrigin Prostitute Cases,The China Journal,No.63,Jan,2010,pp.127-149.

[4]Ting Gong,Dangerous Collusion:corruption as a collective venture in contemporary China,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35(2002),pp.85-103.

[5]Shawn Shieh,The Rise of Collective Corruption in China: the Xiamen smuggling case,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Feb,2005,pp.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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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王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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