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赶紧举办执法培训班

点击:0时间:2022-05-15 16:59:01

刘诚龙

局长,这有甚棘手的啊,把查封了的货物拉到机关仓库里来嘛。别管里面藏了什么宝贝,干上了这大票,不没收其货物,也可罚他一大笔。

您还别说,这事跟梁山好汉夺取梁中书那厮送给岳老子蔡京之生辰纲,蛮形似的;不止形似呢,还蛮神似的。您看啊,梁女婿送货物给岳老子,也是从A县(大名府),派人(杨志)去B县(东京),途径了C县(黄泥岗),被晁盖、吴用、白胜等人员查封了——这是形似吧;更神似的是,梁中书这几车货物都带有原罪,不是贪来的,便是贿赂所得,按吴用说的是,“小弟想此一套是不义之财,取之何碍?”C县技监局所查封的,也是“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嘛,罚他何碍?

晁盖、吴用等人C县截得几担货物,叫智取生辰纲,梁山英雄吃了个肚儿圆,还有颂歌唱曰:“故事充分展现农民起义者的智慧、反抗精神和优秀品质”,把坏人的东西抢来,吃光用光,还可以获取“优秀品质”封号的呐。此处将这车货物扣留,罚款,说不准啊,也可以获得“执法如山”之嘉奖。嗯,若是晁盖等干他一票,叫智取生辰纲;那技监局罚他一回,可叫“法取货物车”。

以上当然是说笑,可说到法,且来说个法故事。1963年,是个春风沉醉的晚上,18岁的剧场女服务员,半路上被一男驾车劫持,一路飞奔到郊区,将少女强奸了。一星期后,少女报警了,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车主特威拉·霍夫曼,警察没盘问几回,便发现了和特威拉同居的伴侣米兰达有犯罪前科。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写了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初审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美国“高院”。高院发现,在获取米兰达供词之前,警察不曾把“犯罪嫌疑人”应该具有的权利给他,即:(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挺可恼的是,在审讯米兰达时候,警察不曾把“这四条权利”告诉“嫌疑人”,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宣判米兰达无罪。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案。这案件透露出来的法理是,对有违法嫌疑,甚至可以确定其有违法情节者,若执法人员不曾按执法程序来操作,那么执法人员之执法,当宣布无效。有人说程序正义必须高于实体正义,对不对,可议;但是,公职执法若违法,当重比公民违法。

局长,您对这事感觉很棘手,我猜大概有二:一,执法人员是您系统的,自己人不维护自己人,上级不保护下级工作积极性,怎么行?二,A县机械厂这批货物,确实“违法”啊,“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啊,不义之财,取之何碍?可是局长,您定然比我清楚:运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非“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范畴;流通领域的执法是工商局的事,非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路上违法事,技术监督局不能竖牌子“此树是我栽”,搞“拦路执法”哪——法律条文事,局长您比我懂。

这事没甚好棘手的。C县这次是无效执法,人家告到局长您这来了,您有责任也有权力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的,您当马上做的事,一,放人,放车,放货物;二,您得赶紧向局党委或局务会提议,要求举办全市技术监督执法培训班,叫停系统内执法人员执法的利益冲动,请来专家给他们全面讲解质监系统内行业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法治时代,不能停留在梁山水泊阶段哪。

正义感不能有吗?这个可以有。局长,您应放人放车,这事您可以不放过,您可以“踢皮球”嘛,一,可以向A县技术监督局通报,让A县执法;二,这批货物您放行后,待货物落地B县,您可以通告B县技监部门,由他们来查处。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