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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园、校应为家暴发现和报告主体

点击:0时间:2022-06-07 09:05:07

提案人:黄绮 上海市政协常委

※背景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10个月了。根据市公安部门信息,110接报的家暴的数量约在2700人次,法院收到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已经有百余人次,应该说家暴现象并非偶然。但是,有个现象特别值得引起重视和研究。经过分析发现,所有这些个案中,没有看到一例是受害人以外的人或机构代为报案或提出申请的,都是由受害人本人提出的。然而,从媒体上我们却多次听到和看到有老人和孩子被家暴的事例爆出,可见并非老人和孩子没有被家暴,仅仅是没有被发现而已。

我国“反家暴法”已经明确制定了遭受家暴的代为报告制度。诸如,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目前看来,代为报告制度的规定并未被落实,现实中没有出现代为报告的先例。相反,我们发现有些孩子被家长打伤后,医院会爆料给媒体,却不会想到打110向公安部门报案。

※成因分析※

1. 家暴行为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一般不为外人知晓。特别当被家暴的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老人与孩子的时候,这些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更导致被家暴的情形外人无法了解。

2. 尽管“反家暴法”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委等有发现和报告的义务,但实施不到一年的“反家暴法”的广泛知晓度还是比较欠缺的,尤其具体到发现报告的义务方面。

3. 长期以来“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教育观念,被许多人深刻烙印在头脑中,认为对孩子的严厉教育方法中,动手打和动口骂是正常的,从没有想到是触犯了法律底线的行为。

4. 社会上还是有相当数量的人会认为家庭成员间的打骂行为属于家务事,是家庭内部隐私,外人不应干涉,等等。错误的旧观念让被打的人会羞于对外人说,了解情况的外人会认为自己不该管闲事。

※对策与建议※

1.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学校应该成为报告义务的主要主体。尽管“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家暴报告义务的单位除了医疗机构、幼儿园及学校外,还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等,但医疗机构、幼儿园及学校往往会更早及更有机会发现家暴行为的存在,而且这些单位的发现机制,针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老人和孩子被家暴时,无疑是更有帮助价值和意义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直接接触到家暴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询问情况和查看伤情,了解经过和做出判断。

2. 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学习以提升发现、报告的意识。“反家暴法”明确,有报案义务的机构和单位应该加强组织学习,明确对工作中发现家暴的报案责任,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及医疗机构,往往最容易发现家暴的存在,更应该组织员工学习“反家暴法”,了解在发现家暴现象时应该如何处理。建议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明确一个部门,由这个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所谓的报案也就是打个110电话就可以完成报案,所以关键不是报案难,而是要加强培养发现家暴现象后的报案意识。

3. 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不尽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反家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条规定貌似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其实是无法实施的。首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明确,是单位法定代表人?还是具体负责报案事宜的负责人?其次,“依法给予处分”依的是什么法呢?对家暴的报告义务也是在“反家暴法”中第一次出现的,那么给予处分所依据的法条之前从没有做出规定,又如何能够“依法给予处分”呢?显然,这样的法律责任等于没有规定,是虚空且不可执行的规定。为此,建议上海订立反家暴条例,其中对相关责任加以明确。第三,法条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认定不明确,显然不会是家暴的严重后果,而是没有尽到报告义务的严重后果,而这很难界定,哪些后果会是因为没有报告而造成的都难以想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其实是一种对被害人的保护,对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而被家暴的人,发现后就应该报告,不报告就应该要承担责任,而不应该以是否因为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的标准来进行考量,这将会更有利于对家暴报告制度的推进落实。

4. 建议对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单位给予鼓励。在目前家暴发现报告义务意识不强的时候,应该对发现报告的单位进行表扬和鼓励,宣传那些因为他们的报告而使得家暴的施暴人受到处罚的案例,有利于对报告人和报告单位的做法给予肯定,让社会都知晓报告义务的存在以及该如何报告。

标签: 报告 发现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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